第一篇:山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所在市指定部门兑现。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创新券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市创新券实施;
(三)组织开展创新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注册,并对其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承担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各市应通过创新券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省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七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各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各市创新券年度实施情况及成效须于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管理服务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对各市下年度省级创新券经费切块比例进行调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2月4日印发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 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
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
见》(洛发„2012‟22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
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
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
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
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 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 — 18 —
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
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
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 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 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 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 — 19 —
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 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 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
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 机构合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20 —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 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
产品、专利或标准;
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 超过企业上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 开展科技创新。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21 —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 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 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 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
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 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
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
成,必须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 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22 —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 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外,其它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
测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和科技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 备供应商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 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 当市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 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第三篇: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企业发放,用于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配备专人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科研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
算确定,发放额度可比财政预算适度超发,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发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评审工作。对于评审材料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际总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额度,且原则上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发放文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集中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手续。遇特殊情况报请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九条 因创新券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可大于财政预算,在兑现阶段,若须兑现的实际总额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超额部分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列支,下年预算一经下达,可直接兑现给企业,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兑现评审,且该兑现额度不影响企业在下年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额度。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合理、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区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乐清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乐清市级创新载体。第八条
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审批程序有:
(一)从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http://www.teniu.cc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到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给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
(三)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后,我市的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向其预约使用相应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地图”上查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协议),可根据合同(协议)的数额,向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请领取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 创新券类别及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分成果转化创新券和委托服务创新券。
(一)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创新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载体或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和购买的服务等。企业或创业者与创新载体需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者在同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本级创新券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0日。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技术合同复印件、创新券凭证各一份,还需提交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份。委托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委托服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创新券凭证、企业或创业者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各一份。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文件,服务机构凭文件的审批金额开具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寄)送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乐科字〔2015〕17号)于2015年7月6日发文,并于2016年12月29日对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篇:柳州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 2017〕 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等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以下简称“接券机构”)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根据《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接券机构的创新资源开展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接券机构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放,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放、先到先得、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1-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安排。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三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生的费用。
其中,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创新券发放总额的8%,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费用据实列支。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接劵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兑现-2-
机构负责创新券集中兑付。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分别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和成果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或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应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步骤和数额等信息。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3.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科技服务、-3-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十二条 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4-
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包装指各类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企业认定认证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持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孵化等有偿服务时可以收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能用于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指促进成果交易在1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章
接券机构
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科技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可以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均可
-5-申请成为接券机构: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7.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8.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原则上拥有3名以上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9.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柳州市级以上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1.其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指能提供企业普遍需要、可以使用创新券进行抵扣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
2.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区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3.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1.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4.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 5.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6.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7.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经过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审后,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
第六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实名申请发放的方式。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面额分为1万元和10万元两种,其中10万元面额劵每次发放总额不超过5张。原则上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领一张科技创新券,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具体面额,择优发放、先到先得。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持有余券的企业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后,创新卷审核发放机构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公开科技创新卷发放名单、劵面金额、编号等信息。
第七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须与接券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须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科技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每项合同中,使用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和重复使用。接券机构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为2年,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和申请兑现,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八章
使用
第三十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随时向审核发放机构申请兑现。兑现机构每定期兑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提交兑现材料,或者提交
-9-兑现材料不完整,视其放弃兑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
1.科技创新券;
2.《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证明;
4.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审核发放机构接到接劵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定期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审计、经济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技术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
第三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兑现清单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站-10-
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兑现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效能评估,并将各方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审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兑现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接券机构的接券资格和申领企业的申领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审核发放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1-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