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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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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4月25日 15时44分 94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机关事务

“公务卡”

“结算管理”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本级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中:个人卡主要用于结算职工个人公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公共性支出;单位卡主要用于结算单位公共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第六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做,省卫生厅试行确定招商银行作为省卫生厅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厅规划财务处反映,厅规划财务处将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厅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次年省卫生厅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八条 省卫生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省卫生厅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招商银行开设一张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见附表一),签订“领用合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厅规划财务处;

(二)厅规划财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邮寄至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按照招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开通个人卡;

(五)职工在开通个人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厅规划财务处就银行卡相关资料如卡号、开户账号等报厅规划财务处登记、备案。

为方便职工,个人卡也可以由职工委托由规财处商银行统一办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招商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卡,同时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湖北省卫生厅“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二)省卫生厅向人民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省卫生厅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办资料、办理单位卡,并与省卫生厅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开立单位卡完成后,省卫生厅将单位卡账号等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本级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两个等次,具体额度由省卫生厅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我厅申请和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将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厅规划财务处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公务卡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卡的使用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各处室及直管单位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支出结算业务,应填写“省卫生厅公务卡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二),由业务处室或直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批后,由规财处指定的单位卡持卡人结算支付。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时,必须签订单位卡使用申请表备查。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原则上各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使用个人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使用单位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厅规划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对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厅规划财务处申请。经审核后,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复后方可提取大额现金。提取大额现金的须填写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得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厅规划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厅规划财务处要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中央和省级卫生专项资金的支付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实行支付主管领导审批制: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处长审批,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付;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一次性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对无项目或超过项目预算范围与标准的支出,厅规划财务处不得办理支付。

(二)会议(培训)支出。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结账的原则,会议前,由各业务处室及直管单位提出会议预算,报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执行。会议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原则,勤俭办会。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发放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会议(培训)后,承办处室凭借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代表签到表、原始发票、会议支出明细清单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审核后按照上述第(一)款办理支付。

(三)政府采购支出。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函、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原始发票、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单等资料,按照第(一)款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保管单位卡,监督单位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各职工个人要加强对个人卡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银联湖北分公司保持沟通,为厅机关及直管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湖北省公务卡申请表(略)

2、湖北省卫生厅公务卡(单位卡)使用申请表(略)

3、湖北省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

第二篇: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本院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院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我院教职工在入校或调离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领公务卡而影响报销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中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中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院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院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缺失,财务部门无法通过“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不能办理报销。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其他报销单据分开粘贴。同为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应按持卡人和报销业务内容不同分类粘贴。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财务处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新乡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年4月1日起 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篇: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 第七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 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 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本单位领导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卡BIN代码,统一的样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本地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失卡零风险,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发卡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统一向发卡行申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计划财务部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确认后,由发卡行负责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反馈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统一录入或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领导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领导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取得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计划财务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计划财务部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计划财务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5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领导承担。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计划财务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单位领导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从系统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通过公务卡管理子系统编制《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该表应包含预算单位名称、报销日期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POS签购单流水号、商户名称、报销金额、经济科目、用途,以及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复核人员、复核时间等要素。

办理还款手续后,该表将自动补充还款凭证编号、预算文号、功能科目、资金渠道、资金性质、项目名称、还款日期等要素。

(三)在《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基础上选择需办理还款的公务卡生成《公务卡还款明细表》。该表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预算单位编号、预算单位国标码、预算单位名称、发卡行名称、还款日期、总人数、汇总还款金额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还款金额、还款凭证号,以及制表人、复核人、负责人等要素。

(四)根据《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其中收款人统一填写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经济分类科目统一由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生成。支付指令凭证上将由系统自动标注“公务卡”字样,用于区别其他授权支付指令。

(五)将盖章生效的纸质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送达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传输。《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提交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

第二十六条 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原则上在免息还款期的前5个工作日由计划财务部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计划财务部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领导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进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冲退”操作,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恢复用款计划额度。第二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部,并由计划财务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领导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我的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3]26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应按照协议有关要求,将本行公务卡持卡人信息以及公务卡交易信息及时反馈至系统,本单位应当向财政厅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馈公务卡公务支出明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公务卡还款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照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还款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单位领导各级部门应在“我的省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领导要求清理公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和办理停止公务使用手续。停止公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仍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五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规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本地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工商分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东河工商分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河工商分局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方便各工商所及各部门用款,根 据 《 中 央预 算 单位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 等相关 规 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所 称 公务卡,是指 东河工商分局为各工商所 和机关 各部门 的相关 工 作 人员办理 的,主要 用 于 日 常 公务支 出和 财务 报销 业务 的信 用卡。

第三条 东河工商分局授权支付业务中 原使 用现金结算 的 办公 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和 1000 元以下的零星 支 出,一 般应当使 用公务卡结算。分局 应积极扩大 公务卡 使 用范 围,尽量 减少现金支 出。

第 四 条 公务卡 的 发卡 银 行(以下简称 发卡行)是指 办理 国库 授权支付业务 的代 理 银 行,本单位 公务卡发卡行 是 工商 银 行。第 五 条 与 公务卡管理 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 报销、银 行 划 款 和动态 监 控等 业务,通过专 门 的 公务卡支持 系统辅助 办理。

第六条 持 有 公务卡 的 工 作 人员(以下统称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 管公务卡,规范 使 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 出的 支付结算业务,并 及 时向单位 财务部门 申 请办理 报销手续。

第 七 条 财务部门 依托 公务卡支持 系统,认真 审核 公务卡 报销事项。对于 批准 报销的 公务卡 消 费 支 出,应当 按 规 定时 间,通过零 余额账户 办理 向 公务卡 的 资 金 还 款 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 常 管理

第 八 条 如 持卡人 调 动 或退休 时,应 及 时向 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 的 停止 使 用 手续。

第 九 条 公务卡 主要 用 于 公务支 出的 支付结算。公务支 出 发 生后,由 持卡人及 时向单位 财务部门 申 请办理 报销手续。公务卡 也可 用 于 个 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 办理财务 报销手续,单位 不承担私 人 消 费 行为 引致 的 一 切责任。第十条 公务卡 的信 用 额 度 是 2 万 元。持卡人 在 规 定的信 用 额 度 和 免 息 还 款 期内先 支付,后还 款。公务卡 的 免 息 还 款日 期 为 次 月 的 25 日 之前。

第十一条 公务卡 的 卡 片 和 密码均由个 人 负责 保 管。公务卡 遗失或损毁后 的 补 办 等事项 由个 人 自 行 到 发卡行 申 请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 对 公务 消 费交 易 发 生疑义,可按 发卡行 的相关 规 定等 提 出交 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 议、购买 等 公务支 出,使 用公务卡结算 的,应 在 公务卡 信 用 额 度 内,先 通过 公务卡结算,并 须取得 发 票 等 财务 报销 凭证 和有关银 行卡 消 费 凭证。持卡人 对于 公务支 出有事 前 审 批 要 求 的,持卡人 应事 先按 要 求履 行 相关审 批 手续。

第十 四 条 原 则 上同 一持卡人 信 用 消 费单 笔不得超 过 3 000 元,月透支 余额不得超 过 2 万 元。第十 五 条 特殊情况 下 公务卡 信 用 额 度 不能满足 公务支付 需 要时,持卡人 可 通过 财务部门提 前 向 发卡行 申 请 临 时 增 加 信 用 额 度,增 加 的 额 度 和使 用 期限 等 具体 事项,按 照发卡行 有关 规 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 在 执行公务中 绝 对 不 允许 通过 公务卡提 取 现金。如 提 取 现金所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由 持卡人 承担。

第 四 章 公务卡财务 报销 程序

第十 七 条 公务卡结算 报销 程序 包 括 三 个 基 本 步 骤 :一 是 刷 卡 消 费。持卡人 在 从 事 公务 活 动时,可按 规 定使 用公务卡 刷 卡 消 费,并 取得 相应报销 凭证 和 消 费交 易凭 条。二 是申 请 报销。持卡人 在 公务卡透支 免 息 期内,凭 发 票、银 行卡 刷 卡 凭证 等,按 照现行财务管理 制 度 的有关 规 定申 请 报销。三 是报销 还 款。财务部门 通过 登录 工商 银 行公务卡支持 系统,对 个 人 申 请 报销的 刷 卡 消 费信息 进行 查询、审核,确 认 无误 后,从网 上 电子 银 行 签 发支付 指 令,从 单位零 余额账户 直接 将 报销 款 项划 入 公务卡 账户,完成 报销 程序。第十 八 条 财务部门将 消 费交 易凭 条 和 其他 报销 凭证 一 起 作 为会 计 原 始 凭证 进行管理。

第十 九 条 持卡人 使 用公务卡 消 费 结算 的 各 项 公务支 出,必 须在 发卡行规 定的 免 息 还 款 期内,到 财务部门 报销。因 个 人 报销 不 及 时 造成 的 罚 息、滞纳 金 等相关费 用,由 持卡人 承担 ;因 持卡人所 在 单位报销 不 及 时 造成 的 利 息等费 用,以 及 由 此带来 的对 个 人 资 信 影响 等 责任,由 单位 承担。

第五篇: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卡使用范围,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定《教育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机关干部、学校教师所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办理列入《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试行)》范围的各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主要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单位应选择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相关的报销手续,会计核算中心记账员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5000-50000元)和25至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免息还款日期为消费日的次月25日前)。

第十条

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0.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实时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指暂未实施公务卡结算的地区),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消费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存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生成“还款汇总表”打印后随同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还款汇总表”应包含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还款(消费)金额、公务卡结算账户开户行、开户名称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即每月的20日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支付指令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财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三)发卡行按月免费向持卡人邮寄对账单,及时向持卡人免费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县财政局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九条

严禁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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