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DOC 10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执行,强化药品采购供应过程中的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2010年版)》、安徽省卫生厅(2009)781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2010]737号《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卫生部[2010]600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管理均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第四条 鼓励医疗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举报投诉药品采购、供应、管理、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
1、领导本院及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工作,开展综合协调,决定重要事项;
2、拟定内部药品采购制度;
3、讨论确定非正常采购药物的范围、品种、数量及采购单位;
4、对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和非正常采购等活动的药品采购价格及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第六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是本单位及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工作第一责任人,按医疗需要对药品采购计划进行核定审批,对药品采购的质量、价格、渠道、计划、审批和工作纪律负全面责任。
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药品缺货记录,结合临床需要拟订药品采购计划,承担药品入库验收(药品质量、数量)、保管、调剂、养护等
工作。
药事管理员按照药房采购计划,综合临床科室意见,确认目录内药品,制定采购计划,报经院负责人审批后在采购平台录入计划,并根据药房药品验收单据进行网上验收入库。
财务经办员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货款的收缴,及时存入专户。第七条 县药招办负责药品网上采购实时动态管理,向药品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和服务,收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信息,分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汇报。
第三章 药品采购管理
第八条 严禁非医疗需要任意采购高档抗菌素等高价药品。严禁非医疗需要采购大量药品。
采购药品有两个以上品规时,应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品规。第九条 中药饮片、卫生材料、急救药品要经院长批准后严格按照正规渠道进行采购。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补充药品和限价药品采购的比例,卫生院补充药品不超过30%,限价药品不超过5%,村卫生室补充药品不超过10%,限价药品不超过4%。
第十一条 网上集中采购原则上每月申购3次,每月1号、11号、21号为网上采购平台集中申购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时,可提前在网上录入申请单。
本单位药房、辖区卫生室(站)于集中采购日前一天将药品采购计划报乡镇卫生院药事管理员。
第十二条 药品配送到位后,药房工作人员应进行清点验收,核对品名、规格、剂量、生产厂家,准确无误后,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并上报药事管理员。
药事管理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网上验收入库,并将网上采购验收情况和院内计算机管理糸统验收入库情况每月向职工公示。
第十三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网上药品采购的主体,对所采购的药品款(含辖区内村卫生室、站)负全部责任。
卫生室(站)进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时,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责药品款的收缴和结算。卫生室每次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应及时将货款上缴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采购前必须将上次采购药品款项结清,如前期有赊欠药品款的卫生室,卫生院或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药品收入款收缴,不能及时收缴的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算。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后要按《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每月进行药品款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25号至次月24号,药事管理员要将一个月的验收入库的清单汇总(电子版)于25号报县药招办。
药招办将汇总后的清单盖章后报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转账结算。
所有通过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款(含所属村卫生室)、自行采购中药饮片、卫生材料、急救药品款均应通过转账结算。不超过1000元的小额采购,可实行现金结算。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药品收入款交到专户,不得将药品款挪作他用。
第四章 药品应急采购
第十四条 应急采购适应范围:(1)遇重大疫情需要紧急采购的;
(2)1个月内连续3次不能配送的;(3)配送企业不响应或无法配送的;(4)配送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5)急救等特殊情况需要应急采购的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应急采购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进行采购。需要进行药品应急采购时,药品使用科室要提出药品应急采购计划,明确应急采购理由和具体药品品名,分清目录内、外品种,经药事管理员签字提交,院长核准后,报县药招办批准,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应急采购首选国家基本药物,次选省补充药品,再次为目录外药品。
应急采购时,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选药品品规、生产厂家,尽量选择业务往来较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
应急采购时,一般药品采购不超过15天的使用量,急救药品不超过30天使用量。
第十七条 急救药品采购按岳西县《关于印发常用急救药品及剂型目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新农合慢性病人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按岳西县卫生局、合管中心[2011]3号文件执行。离休干部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按照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20号文件执行,药品采购比照新农合慢性病人用药采购方法进行采购。新农合慢性病人,老干部目录外用药品均实行专柜储存。
第十九条 应急采购需要采购目录外品种时,应先书面报告药招办,经批准后再行采购。
重大疫情需紧急采购目录外药品时,可电话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应急采购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应急采购的单位,应急采购原因,应急采购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配送企业、价格、数量等情况及时书面报药招办。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药品应急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应急采购具体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药招办、县合管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员应将采购平台账号子账号分配给院(中心)负责人和药事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加强对网上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增加药品采购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积极解决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配合药品配送企业做好药品供应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采购药品能够满足医疗工作的需要。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反馈县药招办。
第二十五条 药招办依托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结合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采购进行全流程监控。将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目录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药品目录相对接,内部药品验收必须同目录一致(应急采购、急救药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合管中心应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督新农合门诊刷卡或住院病人使用药品情况,目录外药品、网下采购药品一律不得进入新农合资金报销范围。
第二十七条 卫生监督所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价格的投诉,必要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分,兑现奖惩。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违反本细则规定,私自网下采购药品,药品由卫生局全部收缴。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追究以下责任:
1、扣除1-6个月的绩效工资;
2、承担药品款损失;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调离原工作单位;
5、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卫生室(站)违反本细则规定网下私自采购药品,拒
不执行药品差率销售政策。予以下列处罚:
1、网下采购药品由卫生局予以收缴;
2、视情节,取消1-12个月的零差率销售补助款;
2、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补充药品、限价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网下采购药品,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一律不纳入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其赔偿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大批量采购高档、高价药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挪用药品款,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原工作单位。
第三十四条 药品采购过程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分类采购目录及采购办法
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分类采购目录及采购办法
第一部分 基本药物
一、集中招标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1.省集中招标中标基本药物: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列入招标范围的药品(含玻瓶和塑瓶大输液)。目录中标注*号的为已招标且生产企业同意按中标价供货的妇儿专科非专利和急(抢)救药品。本目录共471个品种、1387个品规,其中标注*号的有150个品规。平台提供此类药品的中标企业及中标价格。部分品规同时提供太原市与三明联盟的联动供货价,供以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参考。
2.国家定点生产基本药物: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的药品,目前有5个品规,其生产企业和价格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招标确定,平台提供此类药品的招标定点企业及价格。
(二)采购办法
将省级集中招标药品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采购限价,对中标价已低于当地市场药店价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可按中标限价从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采购。对中标明显高于当地市场药店价格和可能存在回扣问题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排查并列入二次议价的重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通过联合带量、带预算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由医疗机构按定点生产企业和价格采购。
二、议价采购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1.玻瓶、塑瓶以外的大输液和50ml以上的治疗性液体:此目录包括《山西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玻、塑瓶以外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基础大输液药品,还包括50ml以上的治疗性液体。目前有14个品种、1471个品规(动态调整),经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资质审核后直接挂网。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2.低价基本药物:此目录包括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及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本目录共有403个品种、5252个品规(动态调整),其中标注*号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遴选的采购品规。平台提供生产企业在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范围 2(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的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及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网上遴选的品规。遴选品规报价如高于当地市场药店零售价或企业不配合议价,可在本目录中突破原遴选范围另选生产厂家议价采购。
3.原标注特定企业生产和符合第一、二竞价组条件的基本药物:为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多样化用药需求,挂出了原国家及省价格文件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且未参加我省基本药物招标的药品,共93个品种、191个品规。同时挂出了基本药物未中标品规中符合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方案第一、二竞价组条件的药品,共55个品种、117个品规。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作为参考。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省份历史中标记录的品规暂缓挂网。
4.其他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无中标品规的,生产企业申请直接挂网并通过资质审核后列入此目录。基本药物中标品规中已有企业申请调入直接挂网采购目录的,如无其他企业同品规药品中标可调入,同品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也可申请挂网。目前共有32个品种、167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3 作为参考。
(二)采购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根据临床需求,参照平台提供的我省上一轮中标价、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以及当地市场药店价格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议价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联合议价。
三、打包配送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将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无企业投标、无企业中标或中标企业废标后品种短缺,临床必需的部分品规列入此目录(部分已有企业申请直接挂网的品规标注*号),打包向配送企业采购。平台提供配送企业出厂价加价不超过10%的报价。
(二)采购办法
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按不高于配送企业报价的原则从省级公开征询的配送企业采购。
第二部分 非基本药物
一、集中招标类药品
(一)目录内容
1.省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此目录中列入的是全省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中上一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药品的中标品规,共466个品种、1282个品规(第一批)。平台提供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部分品规同时提供太原市加入三明联盟的联动供货价,供以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参考。
2.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卫生计生委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的药品,首批有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三种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2个。平台提供国家谈判或定点的生产厂家和价格以及定点生产药品生产厂家和价格。
(二)采购办法
将省级集中招标中标价格作为采购最高限价,对中标价格已明显低于当地市场药店价产品,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可按限价进行采购;对于明显高于当地市场药店价或可能存在药品回扣问题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排查并列为二次议价的重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通过联合带量、带预算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由医疗机构按国家确定的生产厂家和价格采购。
二、议价类药品
(一)目录内容
1.低价非基本药物:此目录包括国家及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目前有511个品种、3125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企业在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范围内的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2.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药品:此目录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学会、协会遴选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示范药品目录中不属于基本药物的品规。目前有84个品种、423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3.历史采购量小的药品:此目录包括全省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中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品规,经企业申请并通过资质审核后直接挂网。目前有3123个品种、9596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4.其他直接挂网药品:此目录为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未涵盖和新进入山西销售的药品,目前有2753个品种、5293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作为参考。
(二)采购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参照平台提供的价格参考信息及当地市场价格,自主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议价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联合议价。
第三部分 特殊药物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议价采购。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规定并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
第四篇: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卫生厅
第一条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1-
据其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合理确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的名称、生产厂家、剂型、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防治需要,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但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执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购进、贮存、使用以及不良反应监测、应急处置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等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对
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等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的重大民生工程。制定本办法,就是要规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行为,引导和促进合理用药,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办法》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都做了哪些规定
首先,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目前,国家公布了基层版的基本药物目录,共307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个,中成药102个,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省增补了209个品种,作为基本药物的补充。
第二,《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谓全部配备使用。是指除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品种。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服务功能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三,《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这有三层含义: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使用由省药招办采购确定的基本药物,不能配备使用没有中标的品种。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各市确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基本药物,不能从其他渠道购进基本药物。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时,不能加价,多少钱进,多少钱卖。
第四,《办法》中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购药时,发现药品不是基本药物、药品价格高于公示的价格等情况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的处理办法中,不正确的是()。A.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B.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C.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也由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核准处理
D.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A B
C
D
答案解析: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2.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不包括()。A.医疗风险基金
B.修购基金
C.奖励基金
D.其他专用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但不含修购基金,故选B。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中,由于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科目。A.“事业基金”
B.“专用基金” C.“固定基金”
D.“本期结余” A B
C
D
答案解析: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和“开办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以上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期末时根据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贷方应记()。A.医疗卫生支出 B.待摊支出 C.医疗支出 D.公共卫生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时,将待摊支出科目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支出”科目。5.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在财政授权支付下,受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B.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C.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D.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小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A B
C
D
答案解析:对于A,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其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对于B,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对于C,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D,如本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6.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的是()。A.财政应返还额度
B.库存物资
C.应缴款项 D.应付工资 A B
C
D
答案解析:应付工资不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应采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7.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管理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规定标准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管理权限批准后进行对外投资
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在建工程的管理除按基层医疗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D.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制度规定,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A.集权式
B.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D.混合式 A B
C
D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下列有关“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账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A.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应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B.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应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C.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D.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C项处理不正确,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其他各项都正确。10.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财务制度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C.会计报表附注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A B
C
D
答案解析: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旧会计科目衔接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科目。A.“待结算医疗款”
B.“其他应付款” C.“预收医疗款”
D.“应缴款项” A B
C
D
答案解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应将相关款项从原账中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待结算医疗款”科目。12.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其他收入”核算范围的是()。A.医疗收入
B.财政补助收入
C.上级补助收入
D.利息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除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接受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D正确。13.下列关于业务收支结余的计算,正确的是()。
A.业务收支结余=门诊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B.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公共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C.业务收支结余=住院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D.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按照《制度》第五章的规定,只有选项D正确。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公共卫生支出是医疗机构业务之外的支出,因此选项ABC均有错误。14.下列不属于“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范围的是()。A.医疗风险基金
B.有偿调入固定资产
C.职工福利基金
D.奖励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B项属于“固定基金”的核算范围,其他三项都是“专用基金”核算范围。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属于()。A.医疗支出 B.待摊费用
C.公共卫生支出 D.其他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以下应转入新制度 “事业基金”科目的有()。A.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
B.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C.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D.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A B
C
D
E
答案解析:新制度未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不再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明细科目。但是,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需要继续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住房基金”、“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故选ABC。
2.下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有()。A.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并按要求编制赤字预算
C.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果实在情况紧急特殊,可以现金坐支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A B
C
D
E
答案解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故A错;第二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在编制收支预算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故B错;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医疗收入的现金不可以坐支,故C错。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包括()。A.会计报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成本报表
D.财务情况说明书 A B
C
D
E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管理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B.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
C.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D.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说法均正确。
5.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以下有关旧制度“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向新制度科目衔接说法正确的有()。
A.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B.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C.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
D.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 A B
C
D
E
答案解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新制度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如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尚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并将原账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批准程序后,应将新账中的“其他应收款——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后予以核销。AB正确,CD错误。
6.下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净资产管理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B.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 C.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D.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说法均正确。
7.根据基层医疗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编制期包括月度、季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的有()。A.资产负债表
B.收入支出总表
C.业务收支明细表
D.净资产变动表 A B
C
D
E
答案解析: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期是按进行,所以D项不正确,其余三项都正确。8.下列项目中,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特点的有()。A.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层层落实责任 B.合理划分收支,体现职能定位 C.规范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D.结合实施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 A B
C
D
E
答案解析:以上项目均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特点。9.下列项目中,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的有()。A.医疗风险基金
B.职工福利基金
C.奖励基金
D.固定基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而固定基金,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不属于专用基金。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编制的2011会计报表包括()。A.资产负债表
B.净资产变动表
C.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
D.收入支出总表 A B
C
D
E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编制的201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和净资产变动表。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未弥补亏损,即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对
错
答案解析: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对
错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而非“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3.有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对
错
答案解析: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可以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对
错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加上“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
对
错
答案解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金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原账中“药品”科目余额减去“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后的金额。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遵循先建设后移交的财务管理制度。()
对
错
答案解析:
以上表述正确。
7.“医疗收入”科目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和药品收入三类。()
对
错
答案解析:“医疗收入”科目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药品收入是门诊收入和医药收入一级明细下的二级明细科目。8.应收医疗款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
对
错
答案解析:以上表述正确。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对
错
答案解析:按照新制度第五章规定,结余为正数的在提取专项基金后转入事业基金;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10.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工程),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对
错
答案解析: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工程),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11.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对
错
答案解析:按照《制度》第三章规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属于财政补助收入,而上级补助收入应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可以委托代理记账。()
对
错
答案解析:按照总则第六条中规定,对于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13.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
对
错
答案解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新制度设置了“预收医疗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有所不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应将原账中的“预收医疗款”科目中的医疗保险总额预付且不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余额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
14.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主要区别是:旧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
对
错
答案解析: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不同。主要区别是:新制度中的“应缴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制度中的“应缴超收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大,包括了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部款项。15.“事业基金”科目,用来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对
错
答案解析:事业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结余资金)等。用来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的,应是“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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