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现场审查人员、审评专家
(二)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许可:
(一)申请事项属于下列范围: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二)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
(三)产品中无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四)生产能力审核合格。
(五)产品检验合格;
(六)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相符,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五、受理
申请人到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批中心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审批中心承办人B、主任签署意见后转至监督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监督处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的产品进行采封样;拟制书面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人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二)监督处承办人A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监督处承办人B根据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拟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决定批准的由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长无法签字时,由主管副处长代签;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时,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四)审批中心承办人A到监督处收取许可文书后负责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报监督处处长和主管副厅长审定。予以批准的,由审批中心主任签批制发许可批件;审批中心承办人B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www.teniu.cc)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批件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审查、专家审评、公示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但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下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doc
第二篇: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附件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 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 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卫生管理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的卫生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制度定本制度,使用涉水产品的产生、质量控制、管理部门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1、本制度适用于涉水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过程、原料及成品的储存、运输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管理。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场所必须经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3、厂区周围和生产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专人负责定期打扫,消灭蚊蝇滋生场所。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生产场所功能分区明确,建立于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区、生产车间、成品库区并设立标志。有污染的场所单独设置,生产区厕所设在生产场所外并有一定间距,防止交叉污染。
5、生产场所的通风、采光、墙壁、地面均按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6、配备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产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7、建立健全原料和成品的检验制度,不能检验的项目委托有关卫生部门检验。采购原料向供货方索取质量证明材料,原料和产品出入库要严格登记。
8、原料和成品的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混杂。
9、原料和成品运输应专车专用,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10、涉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操作人员有传染病和外伤时不得上岗工作。
11、涉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工作服,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
12、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等有碍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篇: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4、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5、饮水机。
(二)国产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 1 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2、pH调节剂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3、灭藻剂
硫酸铜(胆矾、蓝矾)。
4、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5、消毒剂
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三)水处理材料
1、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二氧化钛等;
2、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3、离子交换树脂
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4、其它
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每个产品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9份,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材料填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二、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 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三、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
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
一、延续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持许可批件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9份,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三、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申办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向重庆市卫生局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程序
重庆市卫生局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申请资料,作出如下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批程序
(一)重庆市卫生局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二)重庆市卫生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重庆市卫生局在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9 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重庆市卫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申请受理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处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 咨询电话:68811756,68899943,67794991 投诉电话:68810000 邮 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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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202_年6月30日苏卫监督〔202_〕1号文发)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
(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十)卫生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批件,原卫生许可批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都应按照本程序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批件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批件。
十六、本程序自202_年8月1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2_〕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