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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11155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4 19:4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项目部监理方需制定现场带班制度,监理企业负责人到位率不小于工作时间的25%,总监不少于工作时间的80%,监理员工作时间100%到位,并认真落实。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监理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信息管理及协调工程同步组织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理。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体系和制度,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监理。

五、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_)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和通告施工单位。

六、审核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地下资料、施工资质(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特工种上岗证、起重机械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七、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执行专项开工(作业)报审制度。

八、开工(作业)前查验作业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危险部位作业实行旁站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理记录。

九、督导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评估。除上述安全生产责任外,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五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二份,其中公司存档一份、现场项目部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建 设 单 位(公 章):

项 目 负 责 人(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

工程监理单位(公 章):

项目负责人(签 字):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一审:审查的内容:一是按照《条例》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二是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七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三是审查根据《条例》明确的施工企业应有的七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齐全和落实。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③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审查的重点:(1)、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和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等。(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有漏缺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补充和完善。

■二查:监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由业主和监理适时共同组织安全大检查。日常巡视:

(1)、检查现场实际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模板支撑、垂直运输、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等,如发现有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的地方,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报批补充方案。

(2)、组织安全大检查可以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是一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有力措施。也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大检查应认真组织,并有详细专业分工,检查内容依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大部分。每一部分均有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每次检查后均签发安全检查简报。并在监理例会上进行讲评。要求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结果。不要走过场。

■三停:通过巡视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总监应按监理规范规定果断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以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报:如果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后,拒不整改或继续进行施工,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监理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责任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过错,如违章指挥,错误同意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方案,不合格品当作合格品放行,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二是监理人员不作为,不作为就是失职,也就是没有做到“一审二查三停四报”。该审核的未审核,该阻止的不阻止,该停工的不发停工令,该报告不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责任确实很大,但监理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条例》,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产生畏惧心理,大胆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作为,才能规避和消除安全风险。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③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④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规避

规避法律责任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防范和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行为。

一、工程监理单位自身建设

(1)学习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充实安全监理的技术准备。

(2)加强对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职业道德和纪律的管理,对以下有故意情节的要给予重罚:

1)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签字认可的;

2)迁就建设单位(或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说成一般性安全问题的;

3)迁就建设单位(业主)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暂停工指令改为整改指令的; 4)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5)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拖延报告、拖延处理而贻误时机的;

6)对进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无上岗证的作业人员知情不报或拖延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7)对擅自变更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知情不报或拖延不报告而贻误时机的;

8)越权指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等。

施工现场的发生上述问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不得延误,并及时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

二、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

(1)如工程监理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已选定施工单位,经考察若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监理单位亦应明确表明立场。

(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单位应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明确观点并留下凭证。

(3)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业主)出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或业主)、施工单位完善相应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建设单位(或业主)又不愿为“抢工”支付安全措施费时,工程监理单位应表明态度,竭力规劝不要蛮干并留下凭证,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故意违法违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态度。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仍得寸进尺,一意妄为,工程监理单位应提高警惕,情况严重时,应在有理(及时提出意见并收集和留下凭证)、有利的原则下,及时向安全监督站汇报,以防陷入更大的风险;

(5)对于由施工单位垫资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也要受施工单位的控制,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也更得不到建设单位(或业主)的支持,因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会置之不理,此时,工程监理单位更应在有理、有利的原则下,利用相关条款适时中止监理合同。有时,作为一项选择甚至放弃余下的监理费也应退出合同,以防落入更深的陷阱。

三、学会并应用法律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正当权益(1)规避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根本性措施: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时时、处处、事事,讲依据,重数据,留凭证。

(2)被不当追究法律责任时要做好申诉和举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当工程监理单位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被扩大追究法律责任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为自身无过错或轻微过错的主张进行申诉和举证。举证的一般内容包括: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履行职责是严硌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及规范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手段既合法又符合规范,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事前就有预见,并有对策建议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中又及时督促施工单位;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的后果具有合理性的证据。用以表明监理工作的效果是合理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因而为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推动工程进展是有益的;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得出有可信证据支持的事故原因申诉报告。在该报告中要有以充分反映监理的行为合法、合理、及时的论据的证据,要有反映事故责任方(或主要责任方)行为不当或不力的论据和证据。比如,责任方对监理意见、指令不接受,拖延处理,甚至阳奉阴违的证据等。

总之,监理工程师的申诉或举证要科学、客观、公正,既表明监理自身的责任是有或没有、大或小,同时也要为事故责任的处理提供佐证,所谓可信证据是指能否为法律认可的包括不同载体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象等信息。因此,从项目监理工作一开始就做好相关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建设是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依法保护自己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篇: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独立实施安全监理,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钢结构高空作业、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4、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实施旁站监理。

8、检查临时办公区、生活区消防安全,特别是临时板房搭设材料、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第四篇: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为了切实做好XX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项目业主 XX(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XX(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臵、检查、评比和总结。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 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同时交底。落实施工单位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指导生产作业。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工程师及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的各项安全隐患。

5、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检查审批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施工安全、有序、按计划实施,对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制定预防措施:同时按责任范围进行处理或报告处理。

6、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臵及上岗情况,负责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督促。配合业主及有关部门进行安 全生产检查。

7、工程开工前,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所辖路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并对采(碎)石场、易燃易爆存储点、承重支架、便桥、挂篮等重要临时设施进行专项审查、审批。

8、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方能允许上岗。

9、签发各种工作指令,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在工作指令中必须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

10、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妥善保管,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对施工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进行检查。

1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安装、使用、拆卸各种机具、设备、高空作业设备等易造成危险的作业设施、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定做好使用前检查、定期检查和必要的检验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易造成危险的作业设施、设备以及劳动保护用品。

12、检查施工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13、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时,是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14、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并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应立即责令停工整顿。对造成特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要认真抓好总监办干部、职工的三级教育,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16、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或组织安全生产学习。总监办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文件、会议精神,学习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发现或出现的安全隐患等。

17、要自觉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和复查反馈工作。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控制指标:

1、职工伤亡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重伤率控制在0。

2、其他事故: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年产值的0.4‰以下。

三、违约责任

因监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后生效,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失效。

(此页无正文)

甲 方:南平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0599—5208111

日 期: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第五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章”的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下: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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