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专利审查指南(电子书)
专利审查指南
第 一 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 二 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 三 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 四 章 专利分类
第 五 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 六 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 七 章 新颖性 第 八 章 创造性 第 九 章 实用性
第 十 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十一章 检索
第十二章 实质审查程序
第十三章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第十四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十六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 1 章 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 2 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第 3 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 4 章 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 第 5 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 一 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第 二 章 专利费用 第 三 章 受理
第 四 章 专利申请案卷 第 五 章 保密 第 六 章 通知和决定
第 七 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第 八 章 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第 九 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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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审查指南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请求的审查)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项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略语表
本表列出审查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项的缩略实例。 法18 专利法第十八条 法5及25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22.1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22.2及.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4(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法25.1(1)专利法第十二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细则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细则56及57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细则20-2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细则6.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细则20.1及.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细则42.2及4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 细则21.3及23.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细则26(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细则18.1(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约 条约细则
修改说明
1、删除原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撤销程序”的内容,增加“国际申请的审查”作为本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内容。
2、审查指南正文右侧空白处的符合含义分别为:﹡表示新增内容,┊表示此处有修改,◎表示此处有删除,┗表示有内容移到别处,┙表示从别处移入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其有关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决定。细则44.1(1)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的。(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二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凡申请人因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需作出驳回或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的决定的,要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
(5)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2.申请文件的审查
申请文件不符合以下规定的,审查员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通知。同一缺陷两次补正不合格的,可以作出驳回决定。细则17 2.1 请求书 2.1.1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应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情报,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 2.1.2 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必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多个发明人时,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外国发明人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2.1.3 申请人 2.1.3.1 申请人是本国人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必审查。当申请人是个人时,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并且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申请专利的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此时,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当申请人是单位时,可以推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并且该申请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明显不具有法人地位或者对其法人地位有疑问时,例如××大学科研处或××研究所××课题组,应当通知该单位提供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时,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申请文件中指明单位的名称应与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2.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营业所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称,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时,审查员应当要求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若申请人称,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国籍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见成员国目录)(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审查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时,以国籍、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单位时,以总部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所在地来确定),是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开始,但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所有这些国家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时,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申请人是个人时,其姓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单位时,其名称应当使用正式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在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国领地或属地的申请人,应审查该国家是否声明将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对于未与我国签署相关协议的非巴黎公约国家的申请人,在实践中未排除我国申请人向该地区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审查员应当依照互惠原则处理。2.1.3.3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
本国人与外国人共同申请时,分别按本章的第2.1.3.1节和第2.1.3.2节进行审查。 2.1.4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成立。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公告方式公布(见附表)。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全称,并且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专利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专利代理人应当是已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并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2.1.5 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共同代表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和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有联系人。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写××省××大学。申请人可以指定联系人作为专利局送达信函的地址的收件人。申请人是单位时(如未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应写明收件人姓名及其地址。外国的地址应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2.2 说明书
细则18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中写有图面说明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有附图;申请文件中有附图的,说明书中应当有图面说明。
细则41 说明书中有图面说明而无附图或缺少部分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删去图面说明,或补交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发出变更申请日通知,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申请人删去图面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仅与背景技术作比较不应认为是贬低行为)
2.3 权利要求书
细则20 权利要求书应当反映技术方案,记载技术特征。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等。
权利要求在两项以上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贬低或诽谤他人或他人产品的词句。2.4 说明书附图
细则94.1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 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细则126.1 几幅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
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细则19.3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图的大小要适当,应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适合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同一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语外,不应当含有注释性文字。关键词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流程图、框图应当视为附图,并应当在框图内含有简明注释。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细则24 2.5 摘要 2.5.1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对于未写明技术特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应当予以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由审查员删节的,还应当通知申请人。 2.5.2 摘要附图
说明书中有附图的,申请人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申请人未指定也未提供摘要附图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审查员确认没有合适的摘要附图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指定并提供的摘要附图明显不能说明发明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应当另行指定,并通知申请人提供审查员指定的摘要附图一式两份。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被视为摘要附图。 2.6 两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6.1 分案申请 2.6.1.1 分案申请的提出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时,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的单一性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者若干件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只能在专利局对原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时,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也不得改变专利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与原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相同。不相同时,应当有权利移转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原申请全部申请文件。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若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在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将国际申请号注出,提交原申请中文副本的同时,如果原申请的国际公布是使用除中文以外的其他语种完成的,还应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2.6.1.2 分案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按一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对分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号和申请日进行审查。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未注明原申请号或者原申请日的,或者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的,按一般专利申请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2.6.1.3 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 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移转证明材料;发明人是否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若增加了新的发明人是否附有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3)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如果原申请未要求提供优先权副本的,分案申请可以不要求提供优先权副本;(4)在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已经对原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
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后的,应当对分案申请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更正申请日处理,如果初步审查中发现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前,但审查时已对原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更正已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原申请审批程序继续进行。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分案申请,视同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作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细则25 2.6.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2.6.2.1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提出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见后目录)(2)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样品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2.6.2.2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初步审查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
(1)保藏单位是否是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或专利局指定的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单位,即是否为中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生物材料样品中心或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2)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当天;(3)保藏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一致。
不符合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第(3)项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证明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未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时,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保藏单位未能在四个月内作出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时,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三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生物材料样品相同的生物材料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审查员发出视为未保藏通知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a.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b.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
专利局作出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决定后,启动恢复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复的或申请人不启动恢复程序的,审查员应依职权取消请求书中注明的有关项目并签章。2.7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的线条(包括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应当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 请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的申请文件,除允许审查员对文字部分作出修改外,应符合公布时的要求。 3.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3.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共同代表人 3.1.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1.1.1 委托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未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通过某个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已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国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仍不合格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外国人申请专利以及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并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审查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关于港澳地区申请人委托的规定
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照港、澳地区法人的委托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与内地个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的,按照港、澳地区居民或法人的委托规定办理委托手续。(2).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委托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台湾同胞个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在专利局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我国台湾地区法人或者个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在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期满未办理委托手续的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与台湾地区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有关台湾地区法人的规定委托办理委托手续。台湾地区个人或法人与大陆个人或法人共同申请专利时,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台湾地区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申请人的代表人是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可以按一般申请办理委托手续。3.1.1.2 委托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指明的内容相一致。审批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申请人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合法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供总委托书复印件,并注明该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国内的申请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署名人为外国申请人的按 3.1.1.1节中的规定办理。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由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全权委托书在其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亲友代为签章。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不予受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二个月之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该专利申请。3.1.1.3 解除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被委托。解除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向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辞去被委托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并且应当附具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章的辞去被委托声明。变更手续生效之前,该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的事务继续有效。变更手续合法的,应当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3.1.2 指定共同代表人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3.1.2.1 指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被指定的共同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申请人未指定的,专利局视第一署名人为共同代表人。 3.1.2.2 权利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共同代表人有权办理在专利局的各种事务。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等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3.2 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是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3.2.1 要求外国优先权
3.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时,其期限是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3.2.1.2 要求优先权声明
法30 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按时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3.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以之为理由,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时,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3.2.1.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即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时,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当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时,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签章,分别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多个申请人的优先转让文件。
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3.2.1.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3.2.1.6 优先权要求费
细则98.2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撤回优先权要求,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3.2.2 要求本国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3.2.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细则33.2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2)在先申请没有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3)对于在先申请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4)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优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发出授予在先申请专利权的通知。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早间判断基准。就是说,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申请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但该通知的发文日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尽快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主题明显不同时,审查员才可以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3.2.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未按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声明中未写明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部分在先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3.2.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并装入后一申请的申请案卷中, 条件是申请人已经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3.2.2.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申请人应当一致。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该文件应当有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并通知申请。3.2.2.5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依照本章第3.2.1.5节的规定审查。但已被视为撤回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3.2.2.6 优先权要求费
依照本章第3.2.1.6节的规定审查。3.2.2.7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提出的本国优先权要求,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两项以上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对相应的在先申请作出视为撤回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3.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3.3.1 适用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1、5.2和5.3节的说明。不丧失新颖性要求,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3.3.2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逾期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签章。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局出具并签章。
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或者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或发表的日期、形式以及内容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章。3.4 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请求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法35 3.4.1实质审查请求的相关要求
法36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并缴纳审查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实质请求,该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逾期不缴纳或未缴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3.4.2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及处理
凡未满足实质审查请求相关要求之一的申请应被视为撤回;
凡期限将届满,申请人未启动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审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办理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规范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当事人。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应当发出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3.5 提前公开声明
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提前公开声明经审查合格,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此时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开,不再受理,申请文件照常公开。 3.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可要求撤销该声明。
细则37.2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然后停止审查程序,若该案已经公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案的申请号。3.7 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专利代理人姓名)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和专利代理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本指南仅对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的手续作出规定。3.7.1 名称变更与权利变更 3.7.1.1 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是指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本身没有变更,而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因更名或者迁移新地址而发生了变化。 3.7.1.2 权利变更
权利变更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转让、继承、赠予、争议等原因发生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移转。由此,导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这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使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发生变化。(2)发明人因争议发生变更,即真正的发明人取代原申报的发明人或者增加、减少原申报的发明人。由此导致发明人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这种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使发明人姓名发生变化。
(3)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变更而撤销或者重新委托专利代理,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代理机构辞去被委托,撤换专利代理人等造成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发生变化。3.7.2 变更手续
3.7.2.1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时,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相应份数的申报书。3.7.2.2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期限
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3.7.2.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应当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3.7.2.4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更名、迁址的,应当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变更国籍的应当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因权利争议发生权利移转的,如果争议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移转协议书;如果争议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产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出上诉,在规定的期限内(二个月)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已上诉的,当事人应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无法律效力。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如果争议是由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二个月)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调处决定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已起诉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决定无法律效力。
(3)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由法人定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需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需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当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时,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b)当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时,必须出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c)当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地区法人或个人时,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d)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e)本规定中说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台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转让的规定办理。
(4)申请人的公司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改制、所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时,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或者请求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6)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时,应当首先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注册生效后,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全部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项目变更。专利代理人的撤换由专利代理机构提出。(7)专利代理机构因辞去委托,被撤销或者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而发生变更时,应当提交辞去委托书、解聘书或者委托书。
3.7.2.5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或者共同代表人办理(权利转让、继承、争议引起的变更,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申请专利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外,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7.3 著录项目变更后的处理
经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予公告的并告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当著录项目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进行下列处理:(1)修改并校对计算机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目。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2)因权利人变更造成应缴各种费用的数额发生变化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新标准补缴不足部分,期满未补缴或者未补足的,按费用不足处理。发生减缓比例变化的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3)按规定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的(例如,专利权人的变更等),公告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以及撤销专利代理机构作如下处理:
a.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集中处理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统一修改计算机中有关著录项目。b.办理集体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统一处理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应存入有关申请案卷中。
c.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个人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自动作为专利申请的联系人。申请人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后,专利申请的联系人为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细则44.1(一)4.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4.1 依照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时,例如,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或类似的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一种可自动将小偷逮捕的保险箱”。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全部内容涉及时)或者删除相应部分(部分内容涉及时)。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拒绝删除相应部分时,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而使专利申请内容不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时,为了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词句应当允许。
4.2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2节,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范围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类似申请的:“一颗新发现的小行星”,“一种转基因水稻”,“一种有人的基因的新的种牛”,“一种人体疾病的诊断方法”。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审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而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在初步审查中可不予理会,待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时,由实质审查员处理。 4.3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初步审查时,一般没有必要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查,除非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致使不能按一个主题给出分类号时,才需作出审查意见书,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规定。申请人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时,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4.4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初步审查时,对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实质审查请求同时主动提出的修改不予审查。只有当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作出了审查意见书,并且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后,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判定。修改超出范围的,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扩大了数值范围,或是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是增加一页或数页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4.5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初步审查时,仅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发明”是否构成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判断。当申请文件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优点和效果而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术内容时,审查员应当依据本条规定驳回该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当申请文件中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审查员没有必要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也没有必要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依据是:
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公告的规定。
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要求的一般规定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
3.其他文件的格式审查
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4.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5.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审查。5.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产品的用途的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应该注意的是:
(1)虽然申请的主题是一种产品,但其独立的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2)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审查员应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通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5.2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要求保护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也不能要求保护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无确定的形状,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它只用于钢带的运输和保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各部分只要按技术方案所提示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则形成了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5)仅仅改变了成分的原材料,如板材、棒材等,其形状只不过是为了二次加工的需要,不能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但通过具有一定的形状能够取得不同于以往产品的特殊作用或效果时,其形状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5.3 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构造。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因此,仅涉及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等发明创造,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结构。例如,以塑料替换玻璃的同样形状的水杯;仅改变焊条药皮成分的电焊条。5.4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文字、符号、刻度、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设计,如果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予以保护的技术方案。例如,十二生肖形状的开罐刀;又如,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化学扑克等。5.5 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5.6 新的技术方案
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或者是已知技术的等效变换或简单组合,即不经检索便可得出以下结论的:(1)有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实物;(2)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指在中国专利公报上有在先申请;(3)出版物已经公开的内容;(4)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并提供了有关证明的申请,经审查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5)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例如,塑料袋与装在其中的宣传板共同组成的防水宣传板等;(6)要素关系变更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例如,与现有台球桌形状构造相同但尺寸小一倍的小型台球桌等。5.7 系统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系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所称系统是指:
(1)当物体空间上断然分成几部分,这几个部分靠管、线、传送设备等联接手段连接,但这几个部分的工作顺序体现了一种工艺或者方法。这样的物体应视为系统,而不是单一设备。
例如,一种尾矿再选设备,它由上料机、烘干机、尾矿再选机、尾矿送料机、铁精矿送料料机、以及电气控制系统组成,尾矿通过上料机送至烘干机、烘干后成为粉状的尾矿送至尾矿再选机,通过该机后,比重较大的铁矿粉从尾矿中分离出来,经铁精矿送料机送入集料箱,以备烧结炉用。
(2)大型装置、设备。例如,大型水压机、配电站、配电室、大型计算机网络、楼房通风空调系统等。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5.8 医疗器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
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与人们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必须慎重对待。本着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精神,规定凡是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
例如,一种磁疗仪,包括壳体、U型铁芯及线圈等,当线圈通电后,该磁疗在人体治疗部位产生强度为110~250高斯的磁场。应该注意的是: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及“医疗器械”两项条件后才被排除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2)电、磁、光、声、放射不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例如,磁化的水杯。
(3)不能完全以医疗器械是否直接和人体相接触作为“直接作用”的判断依据,而应以治疗机理为判断依据。
例如,一种磁疗梳,梳齿尖内部均装有小磁块,梳子梳理头发的同时,磁场作用于头皮及穴位,对人体进行保健及治疗。该实用新型虽然磁块未直接接触人体,但磁块产生的磁场仍为“直接作用于人体”。(4)“光”包括可见光与不可见光。例如,红外线热疗仪。
(5)凡以人体为对象,对人体起到治疗、保健作用的器械均属于医疗器械。例如,磁疗保健枕。
(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仅限于医疗器械的某一个(或几个)器件,或是以医疗器械中某一个(或几个)部件所提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例如,超声波治疗仪的新式发声头。
(7)“电、磁、光、声、放射”的强度不论其大小,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例如,电流强度为0.5mA的人体穴位电疗仪。
(8)未将“电、磁、光、声、放射”作用于人体,而仅从人体中取出信号进行诊断的医疗器械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例如,一种声带疾病诊断仪。该仪器接受人的声带发音,利用计算机进行诊断人的声带疾病。
6.说明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说明书的撰写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1)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该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2)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应该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符合逻辑,即技术方案的描述应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且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能自然得到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说明书中具体实施部分至少应有一个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对照附图进行说明。(4)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使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5)说明书中除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表格外,不应有任何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6)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涉及电路的实用新型申请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发明点涉及电路的产品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案的,视为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该注意的是:
机电结合的申请,电路连接关系为已有技术,而发明点在于机械部分时,如果已经把机械部分公开清楚,则认为是已经写明了技术方案。
例如,微机自动控制进给机构,仅把原来的普通丝杠改为滚珠丝杠,则仅公开丝杠结构即可。
涉及到电学的申请,当部分电路连接关系为已有技术时,对于该已有技术的电路部分,也可以以方框图表示,但是方框内的功能等内容应在说明书中描述清楚。属于区别特征部分的电路连接关系必须绘制出具体的电路连接关系。受分布参数影响的电学申请,例如天线、波导等,需要公开产品的机械形状、构造,必要时应给出相应尺寸。当申请中涉及到集成电路时,应该清楚地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
7.说明书附图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1)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2)附图必须用制图工具按制图规范绘制。周围不得使用框线,图形线条和引出线应为黑色并且均匀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绘制,图上不得着色。
(3)附图的清晰度和大小应当保证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的细节,符合照相制版要求。(4)附图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用“图
1、图2……”表示。
(5)同一零部件的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并且与说明书相同;附图中不应缺少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6)多页附图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7)附图中除必要的关键词外,不得有文字注释,关键词需用外文时应译成中文,将外文加括号注于中文的一侧表示清楚。(8)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等方框内的文字,必须打字或用仿宋体、楷体书写工整、清晰。
8.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的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特征部分写明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4)一项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应写在同一项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5)权利要求中不应写入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技术主题。(6)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写入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7)权利要求记载但说明书未记载的内容要补入说明书中。
(8)权利要求应描述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但在用方法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权利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是允许的。
(9)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业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技术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是允许的。此外,权利要求还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语句。
(2)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由一句话构成,只允许在这句话的结尾使用句号。该句话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分行或者分段表述。
(3)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4)权利要求书不应加标题。
(5)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6)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基础。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7)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如图所示”等用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有表格。9.说明书摘要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说明书摘要进行审查,该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1)摘要应写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特别要求写出实用新型主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特征,不应写成广告或者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2)摘要不应加标题,可连续书写。(3)摘要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4)全文不得超过300个字。
(5)申请人应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摘要附图。10.补正文件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在递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三个月内和在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之前答复审查员通知时,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的内容或者直接等同物,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从申请中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也可能导致超出原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当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过的技术特征,做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时,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当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附图表示出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没有记载过的技术特征时,加入了不能直接从原说明书附图中得到的技术内容的描述,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注意的是:
(1)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2)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惟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11.单一性的审查
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进行审查。
可以作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是指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容的两项以上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当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可以认为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1)具有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和共同的发明目的。(2)互相关联不能分开使用的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举列详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中例
1、例
2、例3。
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不能合于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例如,鞋和制造该鞋的专用设备。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节中的有关规定。
当专利申请主题明显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应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将权利要求按单一性要求划分成两组或多组权利要求,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这几组权利要求进行选择,选择保留其中一组权利要求,删去剩余的权利要求;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审查员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删去的权利要求,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审查员对此不提出要求。当涉及实用新型名称的修改时,审查员应当按照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办理必要手续。分案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依照补正程序进行。12.分案申请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实用新型时,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主动提出分案,也可以应审查员要求分案。审查员不应当对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提出异议。但原申请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除通过规定的程序恢复权利的情况以外,不得提出分案申请。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
(1)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
(2)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案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移转证明材料;
(3)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 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4)在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已经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5)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案是否已经恢复权利。
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通知,通知申请人。
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后的,应当对分案申请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果初步审查中发现分案申请递交日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前,但审查时已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更正已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原申请审批程序继续进行。
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案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并且未恢复权利的,视为未提出分案请求。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如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
实用新型分案申请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因此审查员应对照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如果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删去超出的部分;申请人拒绝补正的,驳回该分案申请。对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执行程序完全等同于一件新申请。13.要求优先权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的规定。14.先申请原则的审查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审查员已知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授予专利权。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可不进行审查。除非在申请进入初步审查时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15.初步审查程序 15.1 审查准备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送交审查员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对专利申请档案进行复核。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档案不符合启动审查程序要求时,审查员不应启动审查程序,档案退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档案管理部门补足缺陷项目。启动审查程序的必要条件是指文件和费用两方面。
(1)文件:一件第一次进入审查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档案中必须包括属于一个实用新型名称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某项文件不属于该实用新型名称,不应启动审查程序。如果档案中文件份数不够,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正。审查员还应当检查档案中档案夹和公报袋中文件是否缺页,缺页可在审查程序中作相应处理。如文件顺序不对,审查员可自行纠正。在其他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属于该专利申请。
(2)费用: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实施法细则第八十二条及相应费用数额规定,核对档案中收费凭证或记录,凡缺少或者数额不足的,审查员不应启动该项审查程序。15.2 审查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审查员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程序中,除了应当审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以外,还应当审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项目。15.2.1 审查原则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档案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档案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流转。上述特殊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档备查。
(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当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档案。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涉及权利的文件和项目,审查员可以主动进行修改外,其他文件和项目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档,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经处长批准。
(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尤其是当驳回理由属于本章第5.6节所述情况时,应当明确说明,在申请日前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实物的时间、地点、或者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4)申诉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
(5)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且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15.2.2 一般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由同一审查员完成其全过程,并对该申请的审查负责。由审查员在档案封面及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审查员名章。当初步审查过程中必须更换审查员时,由继任责任审查员自接手之日起在档案封面及所发各项通知书上加盖名章。更换审查员应经领导批准。审查员不得冒名顶替代审。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应经审核后发出。在复审程序中,前置审意见书应由审查部长审核后加盖名章。审查员的审查应当在专利局进行,当审查员必须外出参加实地调查、鉴定、演示等影响到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的活动时,应有专利申请人明确的书面邀请书,说明涉及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实用新型名称、活动内容、承担外出费用等项内容,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进行。
专利申请档案应能真实反映审查全过程,任何人不得改变审查程序,不得涂改档案封面审查程序记录和撤换存档的文件。审查过程中文件一经存档不得退回申请人。必须寄给申请人文件时,应当仅寄回复印件,原件存档,如果必须将原件退回时,如营业执照原件,亦应当将其复印件存档。
审查员对于特殊疑难申请难于作出审查结论时,应交审查处或审查部讨论,必要时可由处长或部长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特殊疑难申请是指,该申请技术特殊、复杂,或者审查指南对该申请如果作出审查结论没有明确规定。15.2.3 档案要求
(1)审查员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均应书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审查员签章后发出,另一份存入档案。(2)档案中文件的装订
第一档案夹装订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一份文件,其顺序是: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优先权证明文件、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非职务发明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受理通知书。
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第二档案夹装订申请受理后专利局存档文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其顺序是:申请人主动补正的文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申请人答复的文件。如果专利局多次发出通知书,且申请人多次交答复文件,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每个通信往复的文件顺序是:专利局的通知书、审查员替换出公报袋中的文件、申请人的答复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公报袋中装有一份完整的公报文件,顺序是: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附图。
当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处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应将著录变更通知单中的一份装订于第一档夹中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前面。(3)文件处理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中,审查员应根据请求书文件清单核对档案中文件项目和数量,根据收款收据或记录核对相关费用,根据第一档案夹中文件项目和数量,根据公报袋中文件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第一档案夹中文件作为原始申请文件,审查员不得增删涂改,凡有缺陷均须申请人补正。公报袋中文件,审查员可以修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中的某些标记,但是在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时,应保证公报袋内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清楚、完整、符合公报要求,不得保留任何审查员标记。
审查员应在档案封面加盖个人名章,在每一项程序结束时盖相应程序章。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时,核对公报袋内文件,填写公报袋目录栏,并盖审查名章。
审查员应当在信封上写明邮政编码、收信人地址、收信人姓名、申请号、部别及通知书代号。在通知书中写明申请号、实用新型名称、全体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审查员不得减略。在审查的每个程序中,通知书仅寄出一份。当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时,该通知的收信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受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时,收信人为第一申请人。15.2.4 通知书的撰写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以书面通知书通知专利申请人办理有关事宜,在撰写各种审查通知书时,应当以第三者身份角度撰写,即“申请人认为该申请……,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应当以审查员自身角度撰写,如“我认为……。”通知书中应仅包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相关的事项,不得写入与专利申请无关的内容,尤为注意的是,不得写入任何损害申请人名誉、人格的语句。作为法律文书,通知书应当措词严谨、概念清楚、言而有据,切忌繁琐。
专利申请的最终决定通知书(一般包括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存查)、驳回决定、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应通知该申请的全部申请人。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所使用的通知书包括: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决定通知书(存查)、驳回决定、视为撤回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通知书、会晤通知书、会晤记录、优先权审查通知书、通知书附页等。其中驳回决定、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需要审查员撰写理由,并打字发出。部分通知书的撰写要求如下:(1)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著录项目外,其理由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 指出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何时提交或寄出的何种文件;
指出文件中存在的具体缺陷及其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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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意图,以尽可能短的程序消除缺陷; 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指定补正期限;
补正通知书可使用通知书附页通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随同补正通知书可附专利局印发的样页供申请人参考。(2)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申请人提交文件的名称和提交时间;
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令人信服地分析这些缺陷,并且指出其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的条款;
说明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期限。(3)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包括正文和理由两部分,应包括如下内容:
正文部分:包括著录项目、驳回决定和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有关规定条款以及后续法律程序指导。理由部分:包括对专利申请中需要驳回的事实进行认定;简述该申请审查过程,旨在说明审查员按照法定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无误;说明驳回理由,如果该申请存在多项需要驳回的理由,审查员可以并行提出全部、部分或者其中一项理由,但是所提出的理由应当是已经预先通知过申请人的,否则,应当先以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再执行驳回程序。以非实质性理由驳回申请时,例如,经多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格式要求时,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补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对驳回理由作进一步分析,但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不得少于两次;当以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理由驳回专利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分析,说明缺陷的实质以及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条款。(4)会晤记录
会晤记录除著录项目外,其纪要部分应当记录审查员和申请人讨论的问题,双方各自意见,其结论部分应当写明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条款进一步处理的意见,经会晤双方签章并加盖审查业务章生效,生效的会晤记录相当于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审查员应当对补正程序用人会晤记录写明补期限。15.2.5 初步审查程序的要求(1)概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两部分: 格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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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二条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格式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规定,并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中有关规定。实用新型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见本章第4-14节。本节仅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主要程序要求。(2)授权
经过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符合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要求,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存查)。能够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该授权应当是针对全体申请人作出的。(3)补正和再次补正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不存在其他需要驳回的理由,但是存在若干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且可以在审查过程改正时,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员补正。补正程序可分为申请人主动补正和应审查员要求补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通常自申请日起三个月以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进入审查阶段,申请人应依照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内容进行修改,直至授权。在审查阶段,审查员收到申请人主动补正文件,可以酌情考虑,决定是否采用。无论是否采用,申请人主动补正的文件均应存档,不退还申请人。
审查员以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的事项包括格式问题,申请表格的种类、数量、使用、填写,相关的证明文件等,也包括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问题,例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单一性、补正超出原申请内容的范围等问题。当申请人应审查员的补正要求修改文件时,如果未能全部改正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审查员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补正,但是一般以不超过三次为宜,以避免使审查时间拖得过长。在第三次要求申请人补正时,审查员应当指出,如果再次补正仍不能使专利申请符合规定,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补正时,应当在审查员指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在补正时,以补正书和相关补正文件进行,相关补正文件中除涉及到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需要一式两份外,其他文件均补正一份。申请人随补正文件提交的信函可视为补正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补正时,其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审查员在审查补正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时,应当对照申请日提交的文件。(4)审查意见与驳回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审查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认为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者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时,应当驳回该申请。驳回理由可以是下列情况中一项或者两项:
申请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的格式缺陷经多次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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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审查意见程序是驳回程序的前奏,应审查准备驳回申请时,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准备驳回的理由预先通知申请人,并且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当审查员准备驳回的理由属于前述第一项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意见的同时,附经过修改的文件替换页,如果文件符合要求,审查员可以授权;如果仍然不符合要求,审查员应当驳回申请。当审查员准备驳回理由属于前述第二项时,如果申请人陈述意见成立,审查员应当在专利申请格式符合要求前提下予以授权;如果申请人陈述意见不成立,或者未针对准备驳回的理由陈述意见,或者仅表示不同意驳回,而未充分说明理由,审查员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超过审查员指定期限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5)主动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程序中随时要求撤回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主动撤回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并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上签章。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不必申明理由。根据在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经生效,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
审查员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仅作格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时,该声明即生效。主动撤回声明生效后,该申请即告结案,申请人就该申请提交的任何文件审查员均不受理。(6)视为撤回与恢复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耽误了审查员的指定期限,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视为撤回,恢复审查,以及延长顺延期限的要求和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规定。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恢复程序后,审查员应当从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时所处程序位置继续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法40 1.引言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机构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申请受理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批准该专利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以及审查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本部分第一章中的有关要求相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细则44(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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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申请文件的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1请求书
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2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的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的名称应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2)产品的名称应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3)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
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使用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 ”、“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以产品的造型、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如“铜锅”、“红色外衣”、“棱形尺” 等,但有些习惯上已名称化的材料可保留,如“玻璃管”、“橡胶塞”等;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电视机天线”不能写成“电视机”,“电风扇控制器”不能写成“电风扇”,“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写成某种动物、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均不符合要求。2.1.2 类别
申请人应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供分类审查员分类时参考。2.1.3 设计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2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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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3节的规定 2.1.5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2.1.4节的规定 2.2 图片和照片的审查
细则27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或者照片);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时,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或者照片);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或者照片)。
正投影六面视图的名称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方。2.2.1 尺寸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CM ×8CM,不得大于15CM ×22CM,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2.2.2 绘图
绘图应采用电脑或绘图工具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等。
2.2.3 照片
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清晰,应避免高光、阴影、衬托物。2.2.4 色彩
要求保护色彩时应提交彩色图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纸应采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2.2.5 补正通知
对于从请求书记载事项和图片、照片中不能正确判断其内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产品使用的方法、状态、目的等不明确的设计,如城市规划示意图等;(2)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如视图方向颠倒或者图纸使用方向颠倒等;
(3)外观设计图或照片不清楚、图形过小,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或者虽然图形清楚,但因反光、阴影等部分的存在而不能正确地表达外观设计的内容;
(4)外观设计产品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材料和尺寸不能理解的内容,(如一种防伪标记,属于隐形图案,应当提交显现图案的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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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外观设计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但图面上只显现一种状态,(如一种折叠棋箱,打开状态是棋桌、棋盘,折叠状态是棋箱,应当分别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
(6)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7)立体产品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没有按正投影制图法作图,或者没有按正投影关系拍摄照片;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但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8)表示平面的图面有下述情况的: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但两面视图不足,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
(9)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可省略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10)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外观设计而又无下述图面: 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放大图,立体图等;(11)剖视图的剖面及切断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剖视图的剖面线不完全或没有;
切断处的点划线、符号及方向不完全或没有(不包括中心处的纵断面及横断面图);(12)有局部放大图,但在原图上没有表示放大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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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能够分离的物品),如组合柜,除提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各自单独的视图,但是提交的视图不足或不符合该要求;(14)透明物品的外观设计有下述情况的:
外层无色无图案,内层有图案,没有按透明可见部分的实际图案绘制; 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2.3 简要说明的审查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进行简要的说明。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相同、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3)产品的透明部分;(4)细长物品省略的长度;(5)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6)请求保护色彩的情况;
(7)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功能;(8)主要创作部位。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2.4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分31个大类,217个小类以及一个包括了所有未能列入上述31个大类中的其他杂项类(99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2.4.1 申请文件的核查
分类前,分类审查员应核对下述各项内容:(1)受理通知书是否入档;(2)请求书中有关申请号及申请日是否标注;(3)请求书中有关产品类别是否标注;专利世界论坛:赵晗宇
38(4)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是否相一致,审查中发现受理通知书没有入档或者请求书中没有标注申请号或申请日的应将文档退 回文档室核查,不属流程管理处责任的由文档室退回受理处处理。
请求书中没有标注产品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 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发出相应的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书。2.4.2 分类号的确定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分类审查员应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文档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最后文档退回流程室。2.4.3 特殊产品的分类审查
(1)对于一些新开发的,用途和功能不明确的产品,分类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书,请申请人或代理人简述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必要时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经补正、意见陈述以后,分类审查员应按照本章2.4.2节的规定重新进行分类。
(2)对于一件申请包含两件以上的设计时,可以先根据请求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给出一个分类号,需要分案的补正通知书由 下一个程序发出。
(3)对于一些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产品可以给出两个分类号,以第一个分类 号为主分类号。3.其他相关文件的审查
3.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和指定共同代表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1节的规定 3.2 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是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3.2.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缔约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
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是在在先申请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时,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六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之一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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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不予审查。3.2.2 要求优先权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2节的规定 3.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一般要求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3节的规定,此外,应对在先申请文件进行核对。(1)设计主题相同
在后申请文件中发现与在先申请文件不完全一致,但申请的主题相同,在后申请文件中的设计要点已经清楚地记载到在先申请文件的图面中,在后申请是对在先申请所作的局部改进或完善。对于在后申请文件中的设计要点已经清楚地记载到在先申请文件中的部分,可以享有优先权日。(2)设计主题不相同
在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一项外观设计为多个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组合情况,不得享有多项优先权。3.2.4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4节的规定 3.2.5 优先权要求费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1.6节的规定 3.2.6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2.2.5节的规定 3.3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3.3.1 适用范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1节的规定 3.3.2 证明材料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3.2节的规定 3.4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6节的规定 3.5 著录项目变更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3.7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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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44 4.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审查 4.1 依照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时,应当作出审查意见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全部内容涉及时)或者删除相应部分(部分内容涉及时),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范围或者拒绝删除相应部分时,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例如,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人民感情或者宗教信仰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纪念香港、澳门回归的纪念币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另外,专利申请中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4.2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规定
法31 4.3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作出视为撤回该专利申请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应当作出驳回决定,通知申请人。4.3.1 成套外观设计 4.3.1.1 同一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各产品必须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范围。
例如03类的旅行用品,既包括箱子、公文包、首饰盒、又包括阳伞、扇子等,这些产品虽然属于同一大类,但不能作为成套设计申请专利,因它们分别属03-01、03-03、03-04三个小类。鉴于洛迦诺分类表分类较粗的特点,实际上同一小类中的各物品也相差较远,如03-01小类中的钱夹、帽盒、刀鞘等属于同一小类也不能作为成套设计申请,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4.3.1.2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细则36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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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应当是各产品的设计风格相一致,以至于可以认为各产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并且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是用相同的表现方式表达出来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的前(后)面。
即对于一些包含了两件以上产品的组合物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种组合物称为成套物品。这种成套物品必须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是习惯上成套出售,同时成套使用的两件以上的物品,当然,还须保持设计构思,设计风格一致。(1)成套产品的概念
成套产品是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物品组成,其中每一件物品是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成套产品不是指一些由数个物品组合为一体的组合物,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的情况,例如扑克牌、积木等,应视为一件产品,这类产品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不在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此外,对于不能用相同的插接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图案的组件的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构成独立产品,不能保护其外观设计;然而,当这样的插接件和其他可与其插接的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成为产品时,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同时,这类产品只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2)同时出售
同时出售的含义应限定为习惯上同时出售的物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的两个不同类别的物品,虽然同时出售,但不能作为成套设计提出申请。如书包和铅笔、书包属于03-01类,铅笔属于19-06文具类,不仅非同一小类,也非同一大类,因此不能作为成套设计提出申请。(3)同时使用
所谓同时使用,是指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使人产生使用观念的联想,此时予想到另一件产品的存在,即符合同时使用的原则,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糖罐、牛奶壶等在使用过程中是互相关联的,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4.3.1.3 同一设计构思
同一设计构思体现设计风格的统一,是指成套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的设计是统一的,对于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物品都以同一种特殊的造型为特征,或各构成物品之间以特殊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时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对于图案的统一是指成套物品中各物品上图案设计其题材、构图、表现形式、色彩等方面必须是统一的,如咖啡壶上的设计兰花图案为设计题材,而咖啡杯上的设计图案为熊猫,所选设计题材不同,设计风格不同,失去统一和谐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成套设计申请。
关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而论,必须与各构成物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在各构成品形状、图案具备统一协调的原则下,色彩相同的作为成套申请是不成问题的。相反,尽管形状、图案具备统于协调的前提,而各构成物品的色彩变换较大,破坏了整体的和谐,因此也不能作为成套设计进行申请。4.3.1.4 各构成物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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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外观设计专利除了满足上述一般条件以外,各构成品必须具备授权条件。当各构成物品之一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先后申请条件时,整套物品也就不具备授权条件。4.3.2 分案审查
4.3.2.1 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4.3.2.2 分案申请的条件
专利申请的分案处理是指申请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含有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时,应将该申请中的一部分重新作为另一件新的独立申请提出,就是申请的分案处理。被分出来的新申请享有原申请日。
(1)分案申请仅限于原案申请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成套设计条件时才可以进行分案。如一套茶具中,茶壶的设计风格与茶碗、托盘的设计风格不同,此时不能作为成套申请,但可以将茶壶进行分案申请;对于任意组合的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不能进行分案申请。如原案申请中包含桌子及桌上小摆设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属于两种用途和功能完全不同的产品,这种任意组合的申请不能作为成套申请提出,只能保留其中一件,另一件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专利申请已经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两个月之后,专利申请人不能再进行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设计人、申请人必须和原申请的设计人和专利申请人一致,不一致时应附具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并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4)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即一设计一申请的原则。如摩托车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对其加速器踏板、排气管等零、部件的设计必须作为独立的一项设计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当成品进行专利申请后,不能将其零件进行分案申请。
(5)分案申请时,必须要保留一件产品作为原申请,不能把所有的物品都进行分案处理。
(6)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法33 4.4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4.4.l 申请人主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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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在两个月内提出的,应当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4.4.2 应审查员要求修改
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修改申请文件而又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5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细则2.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4.5.1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一般情况下,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与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 ;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的形体、形象的设计,形体、形象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线条、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整个外表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形体、形象的设计无疑可以作为图案的题材。
4.5.2 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明显不是新的设计方案是指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得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已经有内容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申请在中国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布;也指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得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之前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得知在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在国内公开使用或销售。适于工业上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4.5.3 不予保护的内容
(1)取决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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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跟、帽沿、杯把等;(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5)不是以物品本身的形态要求保护的设计;(6)把自然物作为主体的外观设计;(7)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8)在专利产品所属领域内,属于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图案设计;(9)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声、光、电、磁、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10)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光、电、热效应显现的图案;(11)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字音、字义。
第四章 专利分类
1.引言
本章仅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分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2.4节。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nt.C1)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
分类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问时以最新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分类的目的是:
(1)建立有检索价值的专利文档;
(2)把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主管的审查部门;
(3)使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按分类号编排,系统地向公众公开或公告。 2.分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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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部门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分类,给出完整的代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情报的分类号,必要时同时给出与这些分类号相联系的引得码。
上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情报是指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的技术情报,即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的和主要有关的,而且也是构成临时的或目前的保护范围基础的技术主题。
上述引得码所表示的技术情报是对已分类情报的补充(例如:指出一种组合物或混合物的基本组成物或一种化合物的构成集团等)或是指明已分类的技术主题的使用或应用。 3.技术主题 3.1 技术主题的确定 3.1.1 总则
技术主题的确定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主,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 3.1.2 整体性
在以权利要求书为主确定技术主题时,应完整地掌握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即把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掌握。 3.1.3 重点
在以权利要求书为主确定技术主题时,应把重点放在独立权利要求上;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一般应把重点放在权利要求1上。
3.1.4 结合说明书
确定技术主题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是为了正确理解或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3.1.5 确定技术主题的方法
确定技术主题以权利要求书为主,并适当结合说明书(包括附图)。
(1)一般以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前序部分的限定。例1: 用于墙或屋顶的建筑板,其特征是该板由片材制成,该片材为矩形并由四个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表面形状为双曲抛物面,……。该技术主题为:以形状为特征的片状的墙或屋顶用的建筑板。例2: 一种具有改进的倾点特征的原油组合物,其特征是包括一种含蜡原油和一种有效的倾点下降剂量的添加剂,该添加剂主要是由选自乙烯和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的聚合物组成。
技术主题为:以含乙烯和丙烯腈的共聚物和三元共聚物的聚合物组成的添加剂为特征的原油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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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一种棉织机械减震器,其特征是在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二者结合成一体。
技术主题为:以钢板上粘有粘弹材料并且二者结合成一体为特征的棉织机械减震器。例4: 一种扬声器,在筒状壳体的一端压接压电陶瓷片,另一端为扬声器口,在压电陶瓷片上有两个金属接点,其特征是在壳体外部安装一层振动壳,振动壳与壳体上扬声器口的边缘相接,两层壳之间存在间隙,组成双壳体。技术主题为:以双壳体为特征的采用压电陶瓷片的扬声器。
(2)特殊情况时,即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所描述的对象在分类表中没有确切位置时,以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为主,将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看作是对特征部分的限定。例1: 一种开关,包括一外壳,设置在外壳盖中的控制装置、电线通道及开闭触点,其特征是在具有一开口的外壳盖的开口下设有一由透明材料制成的光导板以及一指示开关位置的辉光灯泡。技术主题为,开关的指示开关位置的装置。例2: 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其特征是利用一种酶进行合成,……。技术主题为:利用酶合成一种活性染料化合物。例3:
一种计时钟,包括外壳和机芯,其特征是该外壳用陶瓷材料制成,外壳的外形为……。
技术主题为:一种计时钟的用陶瓷材料制成的外壳,……。
(3)极个别情况时,即权利要求以极为概括的形式或者极一般的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致根据它来掌握技术主题进行分类不可能时,应根据其说明书中记载的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或者实施例来判断。 例1:
家用电动电器共用电动机的方法,其特征是电动电器上不带专用电动机,使用时采用弹簧、皮带、板条、卡箍螺钉及螺母将共用电动机装上,使用完毕拆下备用。
按实施例判断技术主题为:波盘式双缸半自动洗衣机洗衣筒用电动机的安装构件和装配方法。 例2:
一种制备下列化合物及其药物可接受的盐的方法: 其中X为-CH,-S-时,R为……,当X为CH时,R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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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施例判断技术主题为制备[1-(反式,3,4)]-1-[2-(二甲氨基)环己基]-1,3,4,5-四氢-4-(4-甲氧基苯基)-3-甲基-6-(三氟甲基)-2H-1-苯并吖庚因-2-酮单盐酸盐的方法。 3.2 技术主题的类别
技术主题或是与某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或是与某物的使用或应用有关。
“物”这个词泛指任何技术对象,不论其是有形的或是无形的,例如方法、产品或者设备。 3.2.1 一般的物
技术主题为一般的物,即与该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的,与该物使用在哪一个特殊领域无关的或者不考虑使用范围也不影响该物技术性能的技术主题。 例1:
带有20度斜槽的,通过其本身能攻出螺纹的木螺钉。 例2:
制备1,2,4-三唑并[1,5-C]嘧啶-2-氨磺酰化合物的方法。 例3:
以绕组槽的形状和布置为特征的用于内燃机车的发电机转子铁芯。 例4:
以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为特征的切割机械。 3.2.2 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
技术主题为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或目的的物,即为某一已知用途或目的而改进或专门制造的物。 例如,框架上绕有两个线圈,活动铁芯在线圈内往复运动带动按摩头振动的直流振动按摩器。 3.2.3 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技术主题为某物的特殊用途或应用。
例如,含有二甲基-(2,2-二氯代乙烯基)磷酸酯与0,0-二甲基-S-N-(2-氯代苯基)-N-丁酰基氨基二硫代磷酸酯的混合物的杀虫剂,杀螨剂或杀蚜剂。 3.2.4 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的系统 技术主题为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系统。
例如,装有多个转臂,其中有二个臂本身是板簧的单个车轮的车辆弹性悬架。这里,把板簧归入车辆弹性悬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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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既是一般的物又与该物的用途或应用有关
技术主题既是一般的物,又与该物的用途或应用有关,即既与某物的本身特性或功能有关,又与其特殊应用或其对某较大系统中的特定应用或组合有关。例如,能装入多个胶卷,并可按需要曝光其中指定胶卷的照相机及其在飞机上的配置。 4.分类方法 4.1 整体分类
技术主题应尽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分类。 例1:
由中间梁、弹性密封件、横托梁、支撑弹簧、横托梁密封箱等组成的转臂自控式桥梁伸缩缝装置。特征是每根横托梁……。按桥梁伸缩缝装置的整体分类分入E01D19/06。 例2:
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由输入装置及分拣、粉碎、回收金属、回收塑料和制造肥类等设备组成。 按固体垃圾的处理系统整体分类,分入B09B3/00。 4.2 功能分类
本章第3.2.1节规定的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根据判断分入适当的应用分类位置。 例1:
制备1,2,4-三唑并[1,5-C]嘧啶-2-氨磺酰化合物的方法。 按功能分类,分入C07D487/04。 例2: 装有绕活动轴转动的圆盘切刀的切割机械。 按功能分类,分入B26D1/157。 例3: 覆盖层的剥离器分类表中无覆盖层的剥离器的功能分类位置,经判断主要应用于电缆外皮的剥离,按应用分类,分入H02G1/12。 4.3 应用分类
本章第3.2.2、3.2.3和3.2.4节规定的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则根据判断分入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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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有两个线圈,活动铁芯在线圈内往复运动带动按摩头振动的直流振动按摩器。 按应用分类,分入A61H23/02。 例2:
含有两种活性组分的混合物的杀虫剂、杀螨剂、杀蚜剂。 按应用分类,分入A01N小类。 例3:
装有多个转臂,其中有二个臂本身是板簧的单个车轮的车辆弹性悬挂装置。 按应用分类,分入B60G3/00组内。 例4:
电冰箱过负荷、过电压及延时启动保护装置。
分类表中无电冰箱专用的紧急保护电路装置的应用分类位置,经判断为紧急保护电路装置,按功能分类,分入H02H小类。
4.4 既功能分类又应用分类
本章第3.2.5节所述的技术主题既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应用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 例1:
能装入多个胶卷,并可按需要曝光其中指定胶卷的照相机及其在飞机上的配置。 既按功能分类分入G03B19/06,又按应用分类分入B64D47/08。例2:
适用于自行车和畜拉车照明用的发电机,该发电机装有可调速比齿轮箱,并可方便地和车轮联结。 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H02K7/116。
对本章第3.2.4节所述的技术主题分类时,即对于把某物归入一个较大系统这样一类技术主题进行应用分类时,若其还涉及到某物的本身特性,则还要对该物进行功能分类。 4.5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分类
应该为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分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重要情报也应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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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2017年4月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
(一)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二)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第2节)
修改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此外,将第1段中“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适应性地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第5.2节)
修改理由:
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于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改进和创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根据修改前的《指南》,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容易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为了引导申请人直接明确地描述其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进,进行了以上修改,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修改点三:
修改后的《指南》将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第5.2节)
此外,删除对实践已无指导意义的【例9】“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第3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有关“功能模块”的表述未能清楚地反映技术本质,且易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混淆。
(三)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的修改(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新增第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将第3.4节第(2)项涉及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移至第3.5节,并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第3.5节)
修改理由: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应当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对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但是当补交的实验数据是用于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效果时,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为了避免现行规定可能带来的误解并明确审查员如何对补交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进行以上修改。
(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第4.2节、第4.6.2节、第4.6.3节)
修改理由:
根据修改前的《指南》的规定,对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3种方式。实践中,专利权人希望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能够更加灵活,允许补入权利要求中或者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允许修正明显错误。但是,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具有公示性,因此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综合考虑后,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仅“针对修改内容”。(第4.2节)删除修改前的《指南》中关于“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允许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的规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不合理的延长。(第4.3.1节)
修改理由: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实践中,当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后,则需要给予请求人增加其无效宣告理由的机会,但是应当仅针对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鉴于前述适度放开了专利文件修改方式,遂进行以上修改。
当专利权人以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时,由于并未引入此前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仅需对其已经提交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调整,并不需要再另行补充证据,因此进行以上修改。
(五)关于第五部分第四章的修改(专利申请文档)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增加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在第5.2节第(2)项中,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删除“直到公布日为止”的规定,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实质审查程序,内容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在第(3)项中,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将“优先权文件”、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列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删除“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中的“正文”一词,将查阅复制的范围从答复意见正文扩大到修改文件等。此外,由于第5.1节“查阅和复制的原则”中已经明确了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判断原则,可据此确定文件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因此删除第5.2节第(5)项规定:“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第5.2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只能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这一规定不利于技术传播,影响公众及时获得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和对专利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六)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同时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和轮候保全的中止期限要求作适应性修改。(第7.4.2节、第7.4.3节、第7.5.2节)
修改理由:
为了有效解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有关单位履行扣押、冻结财产等协助执行义务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修改前的《指南》有关中止程序的规定做适应性修改。(知识产权报)
第三篇: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引 言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2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2.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的文件。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请求人和/或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请求书中应当指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针对的文本。所述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如果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本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部分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指明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号。
(3)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4费 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5委托手续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相关事务可以由请求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且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本人办理的,应当说明本人仅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委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
2.6形式审查后的处理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转送给指定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前,多个请求人分别请求对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予以受理,但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权评价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指派审查员按照本章的规定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1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审查员首先应当核查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返回相应的部门处理,并说明理由。
3.2专利权评价的内容 3.2.1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
(2)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规定。
(3)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规定。
(4)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规定。
(5)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6)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7)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的规定。
(8)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规定。
(9)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
(10)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的规定。
(11)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3.2.2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
(1)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1和6.2节的规定。
(2)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节的规定。
(3)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
(4)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节的规定。
(5)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规定。
(6)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的规定。
(7)分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4.2节的规定。
(8)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8节的规定。
3.3检 索
一般情况下,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3.3.1实用新型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对该主题不必进行检索: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不具备实用性;
(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对该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检索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
3.3.2外观设计专利
检索应当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示的所有产品外观设计进行,并考虑简要说明的内容。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不必对该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检索: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3)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员应当检索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为了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审查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并且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了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授权,审查员还应当检索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并且已经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专利权评价报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格,作出后由审查员与审核员共同签章,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专用章”。
4.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4.1.1表格部分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表格部分应当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程度等内容。通常,采用下列符号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
X:单独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Y:与报告中其他文件结合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外观设计的部分设计特征或者有关的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抵触申请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
4.1.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应当记载和反映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被评价专利,还应当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1)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例如,对于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逐一进行评述;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其引用不同的权利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评述;对于具有并列选择方案的权利要求,应当对各选择方案分别进行评述。
(2)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外观设计,均须给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并明确结论,必要时应当引证对比文件。
4.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复制的相关手续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3节的规定。
6.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6.2更正程序的启动
(1)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6.3更正程序的进行和终止
更正程序启动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员和审核员不参加复核组。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
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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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四篇: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4章节-申请文档(最终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及组成
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专利申请文档是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2.案 卷
案卷包括案卷夹和案卷夹内的各种文件。
2.1案卷夹
案卷夹用于保存文件,同时也用于记录案卷的重要内容,因此案卷夹是案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案卷夹遭到自然或者人为的损坏需要更换新案卷夹时,应当将案卷夹上的全部记录移至新案卷夹上,并将原案卷夹与案卷同时保存,不得销毁。
2.2文 件
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作出的各种答复。
(3)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主动办理各种手续时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任何人依法对专利申请(或专利)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对这些文件审理后产生的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经过处理、立卷、归档形成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案卷的立卷
立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原则。收集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在申请专利、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后各个法律程序中提交的原始文件。这些文件不得替换、删除、补充和涂改。
(2)独立原则。每一件专利申请应当建立一份独立的案卷,以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作为该案卷的案卷号,该案卷号使用于案卷存在的全过程。
同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若干专利申请(或专利)办理内容完全相同的手续时,应当分别对所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提出请求,这些文件将被归入各自的案卷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得使用“参见” 的方式省略文件。对于专利申请集体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副本由专利局确认后,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时间顺序原则。当事人依法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专利局应当对所提出的各种文件及时处理,并立卷归档。
专利申请案卷应当按照各文件处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立卷。
3.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的建立应当参照本章第2.3节的原则,并包括以下内容:(1)专利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纸件文件制作的图形文件和代码化文件;(2)当事人按照规定形式提交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的序列表;
(3)在专利审批程序和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如补正通知书、驳回决定等)及其他文件(如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等);
(4)专利费用的相关数据;
(5)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审批有关的法律状态及变化的历史记录;(6)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全部著录项目及其变更的历史记录;(7)当事人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电子文件;(8)专利权评价报告;
(9)分类号、所属审查部门、各种标记(如优先权标记、实审请求标记、保密标记等)。
4.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文档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5.查阅和复制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3)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4)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7)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细则118.1
细则118.2及.3
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5.3查阅和复制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本章第5.2节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退回所在部门。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销毁 6.1保存期限
已结案的案卷可分成: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和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两种。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一般为三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一般为五年。保存期限自结案日起算。
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作出不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保存期限为一年。保存期限自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6.2销 毁
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被销毁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清册经主管局长签署同意销毁后,由主管案卷部门实施销毁工作。
第五篇: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6章节-通知和决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1.通知和决定的产生
1.1通知和决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审查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这些通
知和决定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
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实
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
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
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
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节作出专门规定之外,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
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
(2)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申请人(或专
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无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书,还应当包括全体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通知或者决定的名称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
当事人的通知或者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4)署名和/或盖章:通知和决定应当有审查员署名或者盖章;需要审核的,还应当由审核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均应当加盖国家知识
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章。
2.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2.1送达方式
2.1.1邮 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
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
登记退函日期。
2.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
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定的时
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
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2.1.3电子方式送达
29-细则4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细则4
30-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2.1.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2.2收件人 2.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当事人。2.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2.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2.3送达日 2.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2.3.2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3.退件的处理和文件的查询 3.1退件的处理 邮寄退回的通知和决定由发文部门作计算机登录,再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退件首先应当根据申请文档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各种文件进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够重新确定正确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发出。退件经过处理仍无法邮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时,根据通知和决定的性质,必要时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退件(连同信封)应当存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
3.2文件的查询
当事人陈述未收到专利局的某一通知和决定的,应当由退件处理部门进行
查询。查询首先在专利局发文部门进行,查询结果(包括通知和决定的发文日
期、挂号号码和收件人)应当由退件处理部门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需要进一步了解送达情况的,应当办理邮路查询手续,由发文部门
通过当地邮局查询收件人所在邮政部门。查询结果表明未送达的责任在专利局
或者邮局的,应当按照新的发文日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查询结果表明未
送达的责任在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部门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专利
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发出有关通知和决定的复印件,但不得变更发文
日。
邮路查询时效为十个月,自发文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