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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5246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03:38: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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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准考证、入学报到证和身份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其所属院部教学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开学后一周内,统一到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毕业。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者,需经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3学时计旷课。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归入本人档案。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免听除外):(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1/3;

(2)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3)实验课缺做实验1/

3、缺交实验报告1/3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分别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教学部同意,可以改修保健课和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表必须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因病(持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缓考,并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或同类型重修班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

第十四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学分绩的计算方法:

必修课学分绩=∑(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40。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重修(做)、自修、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凡结课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做)。

(1)重修(做)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2)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上课;

(3)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六周内到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

(4)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5)重修证的使用当学期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免修课程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经过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开课院部组织,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进行。其成绩记载注明“免修”字样。

第十九条 因课程安排冲突等原因,学生可以申请免听某门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某门课程,能够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以申请自修该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免听、自修均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必须随堂修读的课程,均不得通过免修、免听、自修取得学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4)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状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随录取专业(类)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类):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录取专业(类)学习者;

(2)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在省赛区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并要求转入竞赛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类)者。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者;

(3)试点班学生在低年级虚分专业,进入高年级后需进行专业分流者;(4)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5)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状况,认为转入另一专业(类)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和就业者。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进入高年级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类):

(1)定向培养生;

(2)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含专业分流者);(3)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4)专科升入本科学习者;(5)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6)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7)不同科类间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类)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类)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充当该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可以充当任选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类)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转入专业的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学生转专业(类)后,各学院可根据专业人数对转入学生进行插班或者单独组班培养。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方法办理:

(1)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在校生在每学年结束前四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核实学生情况,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经与拟转入院部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类)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一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其学籍可以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部应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本人的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持校医院复查证明)按时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试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必修课累计欠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

(2)每学年末累计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数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一半者;(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7)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由于以上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可以跟本年级试读,也可以跟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满累计所欠必修课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者,为试读合格;试读期满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合格者,若再次达到退学条件,立即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本人户口、档案迁至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其所缴费用不

退还。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经批准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9月份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毕业时对于累计欠15学分(含15学分)以内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结业手续。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以回校重修(做),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重修(做)不及格或未参加重修者,按照永久结业处理。

结业生回校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结课考核。

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情况有异议,可以在学校规定的争议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给学生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赞助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赞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会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赞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活动申报要求

第二条 需寻求社会赞助的学生活动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承担责任,主管的主席团成员对活动负有指导责任。

第三条 组织与社会单位合作的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该至少提前一周写好策划书交主席团审批。

第五条 主席团审批同意后方可以进行赞助联系事宜。

第三章赞助单位要求

第六条 赞助单位必须是合法经营单位。

第七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赞助单位消费项目必须符合在校大学生的生活和消费特点,不得寻求网吧、台球室、歌舞厅等单位作赞助。

第八条 赞助商在校内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四章赞助引资事宜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在得到主席团批准后方可联系赞助商,不得有损学校及学生会的形象,蒙骗赞助商,不得诋毁其他学生组织,任何部门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学校和学生会形象。

第十条 赞助的具体方式和相关事宜需向主席团报告,严格按照活动方案办事,合理估价,防止乱拉赞助商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商家有赞助意向后,应拟定协议书,签订合同时要认真考虑商家所提要求,拒绝不合理赞助事项或程序。

第十二条 赞助需签订正式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留赞助商、一份在活动后交秘书处。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诚信履行合同,不得蒙骗赞助商。开展赞助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公安处和学生会等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经费使用事宜

第十四条 赞助的现金和实物交学生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活动开展期间,根据活动计划及赞助商要求,赞助由秘书处统一发放,并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相关部门必须合理开支。第十五条 赞助的活动结束后向主席团及秘书处提交详细清单。如赞助有剩余,剩余赞助经费和实物归学生会统一管理,用于以后各项工作和活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现金、实物,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赞助经费的10%可作为赞助活动联络经费和奖金,实物赞助,则以实物价值的10%或部分实物作为奖励。

第十七条 赞助的现金和实物的最终使用情况,主席团负责向校团委老师和学生会通报,任何学生和老师均有权知晓赞助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赞助活动无特殊的情况,活动如期举行,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不能如期举行,应提前跟赞助单位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赞助经费使用情况严格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赞助信息登记表》,做好登记。

第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会。

第三篇: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1年5月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字[2001]29号文件<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学籍管理细则.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选修、补考、重修、试读及延长学年等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年级认定与编班学习;转院系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第二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先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申请入学,随同下一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按南京大学教材管理暂行办法缴纳教材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缺席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七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具体的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文科或理科公共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其学业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

第八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1)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2)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文化素质课程;(3)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4)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或预修课程成绩优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有些学生自学能力很强,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两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及时申请改选其它课程,并办理选课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基础,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一周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系办公室领取“南京大学免修考试申请表”,填好后送交系办公室,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后,由系统一安排考试。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10天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学校组织的外语分级考试,经核准免修并进入高等级外语课程学习者,其免修成绩以90分记载。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有关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另外制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课程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等;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试。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学科核心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00]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计定课程考试成绩。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视学生答辩情况讨论通过,其中拟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成绩者,须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从2000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进行:考试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学生,如果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期末选课期间办理注册重修课程手续,凡申请自学重修者,应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第二十二条 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二十三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考试成绩在50-59分重修标准交纳重修课。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二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另订),其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为56,第三学年为84,第四学年为112,第五学年为14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凡自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教材、复习资料或教参书等进入考场(带入考场后,必须放置讲台),在考试开始进行时仍放置课桌内或课桌上,作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考试时有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转学:

(1)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2)个别学生确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某系科的专长依据,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并由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学校或系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社会需求变化等情况决定调整学科者。本科生转系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系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转学:(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2)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3)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记录者;(6)专科转入本科者;

(7)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系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须由本人在参加期末考试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组织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校院或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主管高教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均须向学校按不同专业交纳专业建设费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本省范围内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学生转系、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一周或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统一办理。第三十条 转系后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系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核心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系科的课程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2)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系科的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2)户口不迁出学校。(3)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家乡确定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其医疗费用可按非挂钩医院的规定予以部分报销,但要实行限额,标准为半年50元,一年100元,一年以上的不予报销。(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学生申请出国办理保留学籍,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到教务处缴纳规定的培养费。培养费按当年同类专业学杂费收取。

第三十七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二周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省教委签发的注销护照证明书和本人的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退还培养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第三十九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按每学分100元计算。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员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收取的培养费一律不退。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达不到56;第三学年达不到112;第四学年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 理复学手续者;(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8)两次德育总评成绩为差者;(9)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10)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1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

(12)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上述情况因成绩差作退学处理的,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缴费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学生试读,除了按规定缴纳正常学杂费外,还必须缴纳培养费。缴费试读生,必须在新学期开学时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本学年所需费用,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自动退学:(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2)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凡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出国自动退学者应到教务处办理缴纳在校期间的培养费手续(每学年除交纳正常学杂费以外,必须交纳培养费,培养费按该生进校后累计学杂费总数收取。)退学手续应由院或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回家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第四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系主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系教务员保存备查。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辅导员同意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辅导员上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其重修成绩按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旷课达40到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旷课达30到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3)旷课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旷课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有关学籍处理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

第五十三条 凡选修学校指定的有关课程均实行缴费选读(缴费标准另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课程费,第一次重修按每学分100元收取,第二次重修按每学分150元收取,第三次及第三次以后,每次按每学分200元收取。考试成绩在50-59分申请自学重考的学生,可按50%交纳重修费用。重修缴费,必须在注册重修课程前一次性缴清、由教务处统一收取。学生持交费收据,办理重修选课注册手续。学生不缴费重修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本校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缴纳壹万元至叁万元专业建设费。

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准予试读的学生,试读一年期间,应另缴纳培养费每学年4000元(不含正常学杂费、住宿费)。

第五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6年。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一次性向学校缴清,拒绝缴款者作退处理。以上交费必须先到所在系领取重修课程交费申请表,再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交费。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九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表现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者。(5)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7)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8)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教务员提出,经系主任审核批准上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经由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的,须报请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按第八条选修课规定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必须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缴手续费150元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二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俄语等)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上(含3.0)。第七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德育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差者。

3、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选修课程不按第八条的要求选课的。

4、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合格成绩(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6、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7、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下者。

8、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

第七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至毕业,没有完成规定学分和没有通过四级英语国家统考及计算机省级统考者,允许毕业后二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及有关统考(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随班补考),其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三、出国学习

第七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自费出国学习的审批手续:

1、学生如实填写申请理由,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之后,将审批表及其它规定的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教务处为申请者核定缴纳培养费数额并办理交费手续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3、申请者凭省教育厅批件将《自费出国留学审批表》交保卫处,办理申请出境手续。第七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可到教务处办理学习证明和成绩表。

十四、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起用于2000年九月一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学生继续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颁布的《南京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八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自 荐 信

尊敬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自主招生领导:

您好!

学生李昌民,今年17岁,是山东省莱芜市第一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的高三学生,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自荐申请材料,我感到荣幸万分,深表谢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我心中的梦想,基于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敬仰,对中国名校的渴望,我将为走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努力!

出生于齐鲁长城脚下,生长在长勺之战的历史故事里,养成了我干脆利落、一鼓作气的做事风格和善于观察分析的学习生活习惯。热爱物理、化学,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爱动手、喜欢小发明、小制作。

一次,家里来了客人,我看到大人们吸烟后,放到烟灰缸里的烟头没有掐灭,烟雾还在飘出,有时候烟灰缸内的烟灰随风飞出,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曾经设想了好久,能不能给烟灰缸增加一个活动的盖子,以防止烟灰的随风散落呢?经过多次的设计、试验、失败、改进,一次次的重复实验,最终成型,设计成功了一种环保烟灰缸,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虽然该小制作要达到实用还需要继续改进,但是这却锻炼了我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设计能力,提高了自我的认知能力,坚定了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更是切身体会了“失败是成功之母”的真正含义。

在这个小发明的制作过程中,总结出一个道理,即“确定目标、研究方法、坚持努力,才能走向成功”。我相信,这个小发明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有时候会因为粗心,犯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比如,有次期中考试,化学考卷,草稿上计算正确的结果,我却在答题时填错,由此得到了老师和家长的轮番严厉教育。我会虚心、认真地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批评,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摈弃浮躁心理,谨慎细心、精益求精。我们正式在这种错误和改正的过程当中慢慢成长起来。

凭借着高中三年如一日的努力,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年级前茅,考试成绩只能证明过去,我必须坚持努力,勤奋钻研,我相信,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大门将为我敞开着。若能走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我希望能在石油工程、资源勘查或地球物理等方面深造,刻苦学习,为我国的石油、能源事业付出自身的精力!

青岛,世界著名海滨旅游度假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汇集八方贤才,经济实力雄厚,社会治安稳定,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我向往这座美丽的城市,我向往中国石大的大讲堂。

石油大学,我会努力来的!

自荐学生

第五篇: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人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人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类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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