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查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审查确认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五)为民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2.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3.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5.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6.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7.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则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4.数据库建设。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30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下半年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六、职责分工
(一)任务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洛阳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市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负责水域的权属认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场所方面的资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铁路、铁路货场等铁路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铁路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七、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1:10000比例尺,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市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分布等情况进行外业实地调查,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利用GIS、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外业进行数据采集,内业进行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地类、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权属界线指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以指界确认的方式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以文字形式通知土地权属界线利害关系人到达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通知或者不到现场指界的,按照到达现场的利害关系人指认的界线形成指界结果,将指界结果送达未到场的利害关系人,并以文字形式告知其如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将按照本结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未到场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结果或者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找到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认形成的指界结果采取在现场公告,公告15日无异议,本宗地土地指界人出具“未找到的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界线异议被采纳的,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后找到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土地权属界线提出的异议被采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指界的错误责任由到场指界的利害关系人承担。
(4)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界线一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效的批准文件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该侧不再签字,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属界线的确认情况和依据。
4.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八、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1.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4)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5)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6)市、县(市、区)各类土地登记发证数量;(7)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未发证宗地数量。2.图件成果
(1)县(市、区)标准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3.文字成果(1)综合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②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 ③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④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报告,包括工作过程中的阶段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①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 ②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③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成果
(1)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3)市、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4)市、县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了洛阳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按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为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决定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技术指导专家咨询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要切实把各行政村土地调查联络员组织好。
2.政策保障(1)编制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保证集体土地权利调查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保证调查成果依法、有效、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发证的成果质量。
(2)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性意见,规范工作的开展。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
3.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分解每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初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上级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2)建立奖惩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方,省、市政府将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3)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
(4)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结合工作中发现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结果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规范,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规范化建设。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技术协作单位名录中选择技术协作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市级检查制度。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市级内、外业检查,保证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正确、真实、有效,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
(3)建立预检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预检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预检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分级负责。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5.技术保障
按照统一的规程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制定的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和成果信息共享程度。同时,本次工作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系统,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登记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土地登记的科技含量。
6.经费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承担,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总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篇: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任务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
(二)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核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解决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分清主体,落实权利。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土地总登记模式,在村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完善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地已建立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部署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宗地统一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各级自行开发的地籍管理系统要与省级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各地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二)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确权的有关规定,稳妥处理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本行政区内全覆盖,不得遗漏。
三、省级工作内容
(一)制作正射影像图(2010年7月-2011年10月)。利用航空摄影数据,通过纠正、镶嵌,编制全省1:2000正射影像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
(二)制作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2011年11月-2013年6月)。利用正射影像图,按照数字摄影测量及解析数字测图要求,结合外业调绘补测的方法,生产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
(三)试点与培训(2011年9月-12月)。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个试点县,试点县先选择1个典型乡(镇),明确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解析法、图解法、CORS系统等不同方法完成地籍调查,总结经验。制定《河北省村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对全省参与调查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统一标准,规范工作。
(四)成果检查验收(2013年1月-2015年12月)。省级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及登记成果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完成一批,检查一批,验收一批。
(五)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2013年7月-2015年12月)。完成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完成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和培训。
(六)省级成果汇总(2015年7月-12月)。主要是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成果整理归档。
(七)总结表彰(2015年11月-12月)。对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按以下工作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组织准备。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宣传发动,确定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编写实施方案,准备表册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区域界线,农业、林业、水利、铁路、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权源资料,收集二次调查、变更调查、县际权属调查与接边成果图件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等相关资料。
2、权属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变更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界线不清的荒山、荒坡、荒滩、海涂、河流、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等,进行核实和调查。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一级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每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解析法或图解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地籍图编制。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成果,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4、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对图形数据进行采集与处理,建立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层,完成相应属性录入,并入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通过数据库进行面积量算。
5、宗地图绘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宗地图。
6、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实施方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省厅备案。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图件、数据库所采用的数学基础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一致。
3、宗地图可以根据成图幅面适当调整比例尺编制,也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4、行政村内部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委会提出,乡审核,政府确认。村民小组在形式上存在,但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集体土地所有证》暂由村代管。但要在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相应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5、有争议的界线,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调查,依法予以调处。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原则上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集体与集体之间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划定争议界线,签订《土地争议原由书》,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划宗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争议地块按争议宗地处理,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6、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依法予以纠正。
五、市、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和土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工作内容及程序
1、准备工作。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新民居建设、农村宅基地清理成果、已有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准备相关表、卡、册。编写村镇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权属调查。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县政府组织动员,乡政府及村委会、国土资源所和作业队伍相互配合,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河北省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以1:2000影像图为工作底图进行权属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3、地籍测量。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地籍控制网,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
4、数据库建设。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形成的图形数据、线划图成果、宗地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以及扫描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
5、登记发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二)有关要求
1、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设区市审查,报省厅审批。
2、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新民居建成区采用1: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界址点采用全野外解析法进行测量,地物要素可以采用解析法、航测法成图,也可以采用全省统一制作的1:2000村庄地籍数字线划图辅助成图,成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已采用1:1000比例尺,并已实施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可以延用。
3、独立于建制镇、乡政府、村庄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村庄图斑,需按照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
4、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5、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确权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投影面为参考椭球面。由于投影变形使数学精度达不到要求的,可对变形区域的中央子午线或投影面进行调整,各地可自行确定地方坐标系,但必须与1980坐标系建立联系。不得采用高程抵偿坐标系。
7、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8、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应与该地区已有城镇地籍数据库采用相同的软件。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持证上岗,规范调查。各市、县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作业队伍。有能力的国土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省级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证书。承担调查的作业队伍必须通过省土地确权办的资质审查和备案,具备规定人数的持证人员。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均应持证上岗。
(三)阶段检查,省级验收。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阶段成果需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并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全省建立县级调查成果的自检、设区市检查、省级预检验收的制度。调查承担单位在对作业过程和调查成果进行内部检查的基础上,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县级根据自检意见对调查成果进行认真补充、完善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自检报告向市局提出检查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书。市级检查合格的成果,由市级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成果预检验收,由省厅组织对成果进行预检和验收。
(四)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认真总结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的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强化应用,规范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六)分级负责,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省级预检验收等经费。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经费。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集体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发证工作;**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统一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保管。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所保管。本次发证要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确权发证。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发证是本次发证的重点和难点。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1.本次宅基地发证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发证成果,并对原有的成果按统一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审验。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直接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2.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证明为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除因退休回原籍定居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进行村庄整体迁移的;
(9)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未经批准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所建房屋不符合村镇规划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对经教育承认错误的,且主动赔偿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计算损失),可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区国土局要积极争取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补办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其中以拆旧建新或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查,报区规划分局审查后可直接报区国土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
(3)农民新村用地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对无权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程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在本方案实施后严禁出现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兴建住宅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规划分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与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同步进行,发证要求与宅基地发证相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的收费参照一般的登记发证费用收取办法执行。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15日—11月20日)
1.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部门的工作,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各乡镇是全区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整、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2.资料准备。包括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各类土地登记表格、卡片、档案袋、档案盒的准备。
3.工作经费准备。严格执行**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即每宗土地只收取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发证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本次登记工作支出。并对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核报。通过土地清理中收取的各项规费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统一下发的收费票据,并将全部费用缴入区财政用于核拨土地登记工作经费,区财政可按各个乡镇收费数优先列支区财政核拨的发证工作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弥补领导组办公室和所在乡镇的工作经费。
4.宣传准备。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试点阶段(**年11月21日—12月21日)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试点放在潜口镇和富溪乡,两个乡镇要分别在**年11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1到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农村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试点工作放在潜口镇,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全镇的所有权发证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试点工作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同步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2月22日—**年12月31日)
各乡镇在试点的基础上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工作。其中农村所有权发证工作要在**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1月3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区集体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区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重要意义,广泛利用标语、会议、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区登记发证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
人员,负责做好本乡镇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依托乡镇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申请登记。对原已发证的部分,要充分利用原有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延缓发放证书。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报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登记发证。要加强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第四篇: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简 报
第一期
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11月22日
创 刊 词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顺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编印了《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作为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上传下达的“主渠道”,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的“主平台”。《简报》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关爱和支持。《简报》内容将设立“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经验交流、省部信息、政策指导”五个栏目,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从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干部和群众踊跃投稿,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提供政策、法律和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
余阳春副市长在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召开今天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这也是市委、市政府实行“无会月”以来特批的第一个全市性会议,足以说明今天会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刚才,新建局长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还很低,而且已颁证的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为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 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市委王萍书记在市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顺应绿色发展的时代潮流,全力推进资源集约利用”; 胡世忠市长在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户宅基地有偿流转改革试点”。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动员,全面推进,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了《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坚持一个原则,突出两个重点,落实三个到位,做到四个清理”。具体来说:
“坚持一个原则”,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稳妥确定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和归属。对敏感地块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安全与稳定。同类问题应采取同类解决办法,不搞特殊,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兼顾各方利益。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示范引导。各县(市、区)在推进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先易后难、分门别类、稳步推进,选择一个乡(镇)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开。总的要求是,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人员培训、制定工作方案等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1个乡(镇)的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3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突破关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关键在权属争议调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作用,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干部参加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落实三个到位”,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到位。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发证到位。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只调查上图登记造册,暂不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同时,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做到四个清理”。要以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对农村土地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条件。一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房。尤其是对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强占耕地建房的,要通过确权登记进行清理,严肃处理。二是全面清理“批东建西”、“批少建多”违规建房。要严格执行省、市规定,对农民建房面积进行监管,规范建房面积。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坚决杜绝“开天窗”等违规建房,做到拆旧建新,或建好新房,限期拆除旧房。三是全面清理国、省道沿线违规建房。对没有经过批准,建筑物与公路的间隔距离小于规划要求的,要在这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予以强行拆除。四是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擅自建房或“小产权房”。对城乡结合 部违规建房,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不得登记发证,要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总之,凡是违法违规、未经批准所建的房子,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时,只登记造册,不予发证。乡(镇)政府和乡(镇)土管所是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在确保此次工作组织、落实到位的同时,还要以此为契机,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村、组干部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相互制约的农村土地管理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健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井开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和井开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民政、水利、规划、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领导和调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要组成工作组,下到乡、村、组参与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当时当地。
二要周密部署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井开区管委会要 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把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乡、村、组。要加强对乡、村、组、干部、群众的培训,让他们知晓政策、熟悉情况、掌握流程,从而更好地参与、配合此项工作开展。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组织人员培训;财政部门要负责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农业部门要负责及时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的有关资料,并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对照核实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各级行政勘界资料,积极参与行政界线的土地纠纷调处;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服务;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测绘成果和乡镇规划资料,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提供服务。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分析和通报等制度,督促、调度各地进度,确保工作平衡发展。
四要做好宣传动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一次农村土地管理的全面清理过程,又是一次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过程。各县(市、区)政府、井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有线电视、张帖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开展宣传。通过县、乡层层召开动员会,编印政策学习文件,广泛开展宣传,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同志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作出贡献!
※工作动态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动员会在吉安市召开
2011年11月17日上午,吉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在吉安宾馆召开,各县(市、区)政府、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局长,法制办主任,试点乡(镇)的乡(镇)长,井开区街道办主任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等同志参加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余阳春出席会议并讲 话。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新建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具体布署。
会上,余阳春副市长就我市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精心组织,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健推进。
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责任书。
抄报:胡世忠市长,刘连根常务副市长,余阳春副市长,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简报
XX国土资源信息
第三十九期
XX县国土资源局 2012年7月 19日
州检查组检查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2年7月19日早上,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同志、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州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同志带领检查组一行督查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XX县政府在政府六楼会议室召开XX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会,各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和县国土资源局全体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县政府副县长XX同志就目前卓尼县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做了汇报,并表态,我县一定坚决按照州上的统一部署,尽快投入工作,顺利完成农牧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检查组在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的基础上,详细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最后,XX局长对XX县目前工作作了肯定,并且指出要求:一是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务必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是以点带面,突破重点,全力推进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三是把握原则,破解难题,全力完成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四是注意方法,把握程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有力逐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抄 送:州国土资源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