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领取“三代”手续费
领取“三代”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就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和个人)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下称“三代税款”)的手续费(下称“三代手续费”)提取、发放、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是诸如所得税等共享税中央分成部分的扣缴手续费的发放问题,明确规定了手续费的领取渠道。近日,不少人询问企业和个人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如何领取“三代手续费”。
社会力量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
文件明确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三种形式分别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纳税人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将税款扣留下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
如《资源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再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等等。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税款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简单的理解,就是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
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委托代征是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规定与相关部门协商,由相关部门代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其中,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代征的范围、权限和征收标准都必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张榜公布,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自行再委托下属单位征收税款,也不得超出征收范围和标准。简单的理解,就是相关部门利用便利条件代为征收税款。如交警部门利用办理车辆年检的条件为税务部门征收与车辆有关的税款;房屋交易中心利用办产权证的便利条件代税务部门征收与房产交易有关的税款等。
“三代手续费”支付标准和管理问题
(一)支付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按扣缴税款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委托代征的分为三种标准:1.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和核定小型企业税款的,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2.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印花税的按0.3%支付,其他印花税的代征按5%;3.除上述两种外的其他委托代征行为,如委托代征农贸市场税收或车辆税收等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上述标准不得突破。
(二)管理。“三代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税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三代手续费”情况编制预算,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及时核批或拨付经费,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手续费,当月不能结清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内必须结清。
(三)注意事项。1.因税务机关的原因,“三代”单位和个人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属“三代”单位和个人自身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停止支付。
2.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征义务的,不得领取手续费。例如税务机关
查补入库的税款,不能支付手续费。
3.“三代手续费”理论上讲由税务机关主动在“三代”单位和个人入库税款后支付手续费,但实际工作中仍须由“三代”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作为税务机关支付的依据。
4.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不能支付手续费。
5.“三代”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须先计入单位收入,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6.“三代手续费”不得从“三代税款”中直接提取或办理退库。
7.个人所得税等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收入部分的手续费也由征收机关同级财政负担并支付。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不得推脱责任而不支付手续费。
个人取得手续费收入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代收代缴税款和委托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免税,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为此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有明确的应税项目,无法确定应税项目的实际就是非应税收入。
比如,“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部分应当可认定为工资性奖励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如果存在“三代”个人(按民法规定,个人即是自然人)的话,如家庭雇请的保姆工资、薪金达到纳税标准的,由支付者个人代扣代缴。那么这个时候,这个人拿到的扣缴手续费是个人所得税的什么应税项目收入呢?-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其前提必须是明确存在某种应税项目,如果根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项目,那就根本谈不上自行裁决。
(二)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行为本身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同时,二者的区别仅是前者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后者从收取的款项中代扣税款,其性质完全一致,有时二者也不易划分。如文艺演出门票收入的营业税,有人认为是代扣代缴行为,有人认为属于代收代缴。而委托代征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而是人家自愿的,其实质也是为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其性质与代扣、代收都是一致的。
(三)个人所得税总体上是一个列举征税的税种,没有列举的,不能征税。
此外,应注意一点,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单位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中可以适当奖励相关人员,这里的相关人员不应仅认定为财务人员,而应当从对事不对人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问题,只要是本单位人员拿到的手续费,其税收政策都应当是一致的
第二篇:三代手续费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第三篇:“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制定全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3、负责全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发现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4、负责审核、汇总、拨付全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
5、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出纳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四篇:手续费
手续:
1、办理护照(户口本、身份证、申请表格)
2、签证:
1)申请表(2份,大使馆网站下载,填的时候需要用英文或申请国家文字,2寸照片2张);
(2)护照;
(3)境外医疗保险证明(根据你申请的天数购买);
(4)担保(访友证必须,也就是他们给发过来的邀请函);
(5)担保人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要求英文证明,要注明你的职务、月薪、地址、电话等;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济证明(银行开具的存单证明);
(7)户口本(要求复印所有页);
(8)现居地的居住证明(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就行);
(9)酒店预约证明文件和旅游路线;
(10)回程机票证明;
需要美国旅游签证1 护照 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五年因私护照,护照末页须有持照人本人签名。照片 尺寸为50mm×50mm的彩色照片2张(须是半年内近照,白色背景,深色衣服)名片 2张(在职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1张(应在有效期之内,姓名与护照上的姓名必须保持一致)。户口本 全家(包括本人及配偶)完整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请同时提供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整本完整的复印件,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丢失,请提供夫妻关系公证书原件。暂住证 如果在某城市工作,但不具备该城市的正式户口,请提供在该城市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信函纸 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信函纸至少4张,需有真实正确的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用于打印英文担保函(可在信笺纸下方注明“此信笺纸仅供签证使用”)。如果申请人本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请另外的单位负责人签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有当年年检章并加盖公章。财产证明 必须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折/存单原件及复印件(最好为半年前开户或有历史记录的,不能提供团队返回前到期的存单或存折),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拾万元或等值外币(越多越好)。如果提供配偶名下的存款,无论夫妇双方是否在同一本户口本,都必须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辅助提供:申请人如拥有房产、车产、股票等资产,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0 个人资料 请详细如实填写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表,并签字。其他 发达国家的出境证明:如在其他国家标志性建筑前的照片、老的因公或因私护照。公司的简介、宣传画册等。全家福照片。
证件:护照(持有新换发护照的客人,请将旧护照一起带好)、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及2寸照片2张(证件丢失时方便补办),不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游客如在国内转机,需带户口本
着装:
1、夏威夷全年可穿清凉夏装,请携带一件薄外套,防止空调房间、车内冷气太低着凉
2、进入正式场合时,不可穿拖鞋、短裤短裙、无袖上衣等不适宜的衣服,请注意携带
3、前往海边,请视自身需要携带泳衣、泳帽、泳镜、游泳圈、可汲水的鞋等
4、鞋应以轻便合脚、适宜行走为主,不宜穿新鞋、高跟鞋
个人日常用品:
1、剃须刀、护肤品、化妆品、太阳帽、太阳镜、防晒霜、伞、手表、笔、小本子,请视自身需要携带
2、夏威夷酒店不提供一次性的毛巾、牙刷、牙膏、洗发护发液、拖鞋,请自己携带
现金及银行卡:
1、夏威夷不流通人民币,需要您在出国前将人民币兑换为美元,兑换方法请拨打各大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请务必及早兑换
2、中国海关规定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或折合5000美金的等值外币,所以兑换的货币够用即可
3、在夏威夷购物,大商店多可刷银联卡、MasterCard、VISA卡,建议您将钱存入卡中,各个银行、各种卡情况不同,如何在夏威夷使用银行卡请咨询发卡行
4、参考汇率(以银行实时牌价为准)
1人民币 约等于0.1476 美元
1美元 约等于6.7753 人民币
电子电器:
1、相机、摄像机、电池、充电器、存储卡,请自备密封袋或其他防水包装,以便您参加水上活动时保护随身携带的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不受损坏
2、您的手机能否在夏威夷使用请在出行前电话咨询手机制造商,确认手机制式。您的号码能否在夏威夷使用、如何使用及资费问题请向运营商咨询,通常资费较高
3、夏威夷电压和插座与中国不同,插座为美式两孔或三孔插座,中国电器插头不能直接使用,需插头转换器。酒店前台一般有备,但数量有限,建议您提前在国内大型超市、网上电子商城购买美标插头转换器
药品:
1、请带好常备药品,如感冒药、消炎药、肠胃药、止痛药及创可贴、风油精、晕车药
2、如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情况,务必根据自身情况带足备用药且随身携带
中国海关出入境及机场安检规定:
1、海关规定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人民币20000元或折合5000美金的等值外币,超出部分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请尽量不要超过规定,超出部分可能会面临征税、罚款或没收
2、携带单价超过5000元的摄像机、相机、镜头等贵重物品需在托运行李前向海
关申报
3、旅客携带液态物品规定:
(1)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2)若需要先在国内转机,需遵守国内航班对液体物品的规定。国内航班规定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物品(凭医生处方或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4、若打算在夏威夷购买商品携带入境,请事先查看海关相关规定,以免入境时海关禁止带入或收税。其中烟酒类,海关规定年满16周岁每人限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当地资讯
气候:夏威夷全年的气温变化不大,无季节之分。10月到次年4月雨量最大,随时可能下雨
时差:夏威夷比北京时间晚18小时。如夏威夷是凌晨1点,则北京是当天晚上7点
语言:官方语言为英语和夏威夷语两种,附日常英语:
第五篇:手续费返还
税务局有明文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可以名正言顺的入账:
1.收到税务局返还的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税手续费
2.支出时(一般奖励给财务人员,做个发放表,领导签字即可):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税手续费
贷:现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本文对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做一探讨。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 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1996]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同时,国税发[2001]31号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定也不能适用于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单位奖励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免税处理是不恰当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