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温州市璋川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温州市璋川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成员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成员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成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成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成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成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成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成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成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温州市璋川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
1、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2、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科(部、办)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科(部、办)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50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5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成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八、成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成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成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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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成员的份额向成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记。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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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一、项目投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投资是指与本社生产经营有关项目的内部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立项
理事会接受投资项目建议后,确定专人组成项目论证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项目是否建设建议。论证小组认为项目可行的,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程序及权限审核和审批。理事会对报送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核并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额度、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占用时间、政策优惠条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投资(或理事长个人在本社股金额度2倍以上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本社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批准,理事会组织实施。一般投资由监事会审核,理事会审批,组建项目部实施。
四、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
1、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以实现本社最广泛的成员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为原则,来确定资金筹措渠道和范围。
2、在国家部分投资,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下,不得动员成员再入股投资和贷款投资。
3、项目投资优先本社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入股投资。部分成员不愿入股投资的,其它成员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理事长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团体成员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
4、项目投资额度在成员入社出资总额30%以内的,合作社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直接利用贷款投资。使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项目投资,理事会审批投资权限额度可提高到成员在合作社入股出资总额的80%。
5、采用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成员入社总出资额的80%,并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
五、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
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结束后,要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内部审计。
六、建成项目的经营管理
项目建成验收后,由理事会负责将该项目纳入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管理,属成员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即本制度第四条第3款类型)要单独核算。
七、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1、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国家扶持资金、其它捐赠资金、合作社公积金、成员未分配盈余和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均属合作社对项目的投资,其投资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成员在合作社按盈余分配制度分配。
3、由成员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资入股的基础上,又直接投资入股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成员的再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的成员,合作社投资所分得的项目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
八、该制度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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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社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员情况、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六、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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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成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成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社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成员公开信公开成员应知内容。
3、填写发放成员证公开。设计制作集注明成员身份、股金证明、成员个人账卡、社情员意、明白卡等于一体的成员证,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成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成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备查。
四、意见反馈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成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成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五、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成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篇:八路川养蜂专业合作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南河乡养蜂大户李虎安、张全虎、庞罗喜、刘王生、李韩君发起成立。本社名定为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设在南河乡上漳湾村。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社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运营。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蜂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中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结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个人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利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有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个人股份超过50股时,每增加50股时增加一票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组成,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两名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家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受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三)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款;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5.7万元,每股金额为100元,每名社员最多能认购50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
李虎安认缴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张全虎认缴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 庞罗喜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刘王生认缴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李韩军认缴人民币柒仟元(¥7000.00); 上述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具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会计核算,为公历元月1日—12月31日。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的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照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逆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文化、社员培训、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20%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四)股金分红,按税后利润40%提取;
(五)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按税后利润10%提取。
上述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风险基金、公积金逆补。逆补不足部分以股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监事及其近亲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社员少于5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四十六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七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以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民主管理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分级负责制。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按照“一人多票”或“一人一票”方式审议表决通过;日常事项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度。由理事长决定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3、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理事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每年至少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两次工作,每年年终要写出书面报告。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务公开制度
实行社务公开,是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是落实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提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1、每年年初公开一次本社发展规划和计划。
2、每半年公开一次当年发展规划和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4、随时公开本社经营情况及重大的投资活动和合作事项。
5、年底公开当年生产、经营绩效、决策和盈利分红办法及返利分红数额。
6、接受本社社员监督,对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理事会议,随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示意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服务流程图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制度
1.本社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合作社财务开支必须做到“一本一笔审批原则”实行精打细算,分档逐级审批,限额授权,杜绝资金不合理使用。合作社的一切重大支出要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认定后方可执行,3.合作社一切支出票据,必须由理事长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金额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成员大会表决后,由理事长审批。
4.实行社员个人帐户制度,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应记载于社员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配盈余返还的依据。
5.会计应在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公布上一季度的财务情况。年终结算时应公布本合作社财务情况,以供社员监督、咨询。
6.允许外出和在外放蜂的理事成员急需先垫付资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理事长审批,审批后给予垫付。
7.理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予以审核监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并及时上报理事长。8.会计、出纳互不兼任。监事会成员及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南河乡八路川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
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成员必须树立为本社负责的观念,要生产优质、达标、合格的蜂产品。
二、生产季节要严禁使用含抗治螨药物和各种抗生素,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产蜂蜜时,蜂场周围环境要卫生,取蜜、储蜜用具包装要清洗消毒。
四、蜂产品要明确标明花种、时间、地点、批次、期限,实行产品有时、有地、有期、有批四清管理制度。社员必须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质量责任。
六、蜂产品的储藏及储藏设备和用具应对人、对蜂无毒、无害,要按照国家标准认证的包装桶和无毒塑料桶存放。
第三篇:公司简介格式-鄯善县戈壁阳光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鄯善县戈壁阳光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新疆省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厂房坐落于鄯善县连木沁镇。其前身是一家专业致力于红、绿葡萄干生产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2012年6月,为响应新疆省发展特色农业的号召,企业联合鄯善县当地特色,成立了鄯善县戈壁阳光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坚持专注所以专业的原则,从事葡萄干生产销售行业已有十数年之久,期间企业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企业理念,多次荣获新疆省级及吐鲁番市级知名企业和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荣誉称号,至2012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生产厂房占地1500多平米、企业员工近100名、年销售量一千五百吨左右的吐鲁番当地特色农副产品龙头企业。企业本着永不止步的信念,坚持创新和发展,于2013年4月在上海成立内地办事处。
戈壁阳光作为吐鲁番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自身的区位优势是显而易见。每年7月至9月是吐鲁番葡萄成熟的季节,在接下来的9月中下旬至10月就是制作葡萄干的季节,而企业也是在这段时间内进行产品的收集和采购,也就是说,戈壁阳光所经营的所有产品全部是来自于吐鲁番地区葡萄种植的农户手中。公司不仅重视原材料的品质,在加工制作环节也是严格把守质量大关。公司于2012年6月增购4台全自动精准色选加工一体机,大大提升了对各种葡萄干分类加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企业不仅通过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公司内部还配置了从原料分析到产品出厂检测的全套设备,实行全过程检测,对每道工序实行流程化、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实施“三检制”,即自检——巡检——抽检。
企业的客户主要是全国各地食品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特产食品公司、西点蛋糕生产厂家、食品类经贸公司、各类超市等。据统计,2012年与戈壁阳光合作的吐鲁番当地农户有七千三百多家,企业同年红绿葡萄干销售总量达1100吨,合作商家至2012年底已增至60多家,辐射地区包括上海、北京、陕西、安徽、广州、甘肃在内的全国范围22个省(直辖市)。在成立戈壁阳光之前,公司高层领导就已从事吐鲁番当地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行业十余年,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基于坚持品质高于一切的信念,公司业绩和销售额的不断攀升,内部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健全,也培养出了一大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向上的“钉子员工”,与此同时,公司内部也逐渐总结出了“将品质放在首位、将客户放在心中”的公司理念。
第四篇:自贡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简介
自贡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简介
自贡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高峰乡农神村8组,是自贡市人民政府以自府地函〔2000〕39号文批准,建设于2001年,2002年1月起投入使用,市场占地面积100亩,交易面积77亩,总投资1.2亿元,有营业面积23000平方米,其中,固定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交易大棚面积10000平方米,固定摊位200余个,临时摊位300余个。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现有固定资产1.3亿元,主要经营设施有配套冻库4000平方米,仓库3800平方米,停车场9000平方米,旅馆1500平方米,餐饮店1200平方米,诊所100平方米,经营户公寓6000平方米及垃圾库和相应的配电设施,还有电子信息室,农药残留检测室,市场警务室,工商管理办公室,市场管理办公室等管理用房。
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至今已成为集散地市场,进场交易的农副产品有泰国、缅甸、越南、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云南、贵州、重庆、甘肃、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海南、广东、广西等省,川内各地市州的农场品也大量在市场中交易。
进场交易的产品,主要有蔬菜、水果、粮油、干杂。市场在自贡市人民政府的培育下,交易规模稳步扩大,截止2012年底,各类批发商家达600余家,从业人员达6000余人,农产品交易量年达40万吨,年交易额达20亿元。
在自贡地区,作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唯有自贡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主体为自贡蜀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公司属股份制民营企业,企业法人代表陈大齐。到2012年底,公司总资产原值达3286万元,净值为251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7.1%。公司拥有员工63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16人。
根据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自贡川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自建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培育下,对促进农副产品流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推动自贡经济发展,确保农产品稳定供应,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篇:安庆人事考试网:2014年黄山徽州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招聘启事
安庆人事考试网:2014年黄山徽州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招聘启事
正在组建的黄山市徽州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是由徽州区供销社作为主发起人、黄山市供销农副产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专业合作社,因业务需要,现面向社会招聘会计、出纳(兼办公室)、客户经理各一名,具体条件:
会计:年龄5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懂成本核算、银行会计。熟练电脑操作,能独立完成税务报税。性别不限。
出纳(兼办公室):45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熟练电脑操作,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能胜任文秘工作。性别不限。
客户经理:年龄45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熟练电脑操作。性别不限。
招聘时间从2014年12月8日到2014年12月20日止。有意者请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徽州区供销社六楼报名。
工资待遇面议,联系电话:***(方先生)35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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