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秸秆财政补贴)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财政补贴条件及项目实施流程
一、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条件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二)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北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三、具体操作流程
1.取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备案资格(只有备案成功,才能享受国家的财政奖励,但不备案,也可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的成功与否,要看注册地税务局的要求)
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才可申请财政奖励,且合同格式要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3.合同签订后,报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行业二部)审核备案,该中心派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下的不需派遣第三方审核)
4.项目实施
5.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需与第三方的审核报告一同递送)
6.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资金。
7.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奖励资金协议,拨付奖励资金。
国家相关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办[2010]60号 •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第三篇:国家财政补贴“家政服务工程”
国家财政补贴“家政服务工程”
服务行业作为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近几年,山东省大量发展家政服务业。聊城市地处经济发达的山东省,位于华东、华北、华中三大行政区交界处,是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能源基地、内陆口岸和辐射冀鲁豫交界地区的中心城市。自2009年国家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财政补贴政策以来,聊城市先后为市内几家家政服务中心及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补贴,共获得国家补贴资金260万元,已培训规范的家政服务人员4000余人,促进了聊城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家实施的“家政服务工程”财政补贴政策,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提高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培训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并安排就业的,经商务、财政、工会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奖励,支持了城市分类开展月嫂、早教师、老年护理及家庭保洁等家庭服务工作的规范开展。
在徐州、福州等地也进一步落实了“家政服务工程”财政补贴政策,其执行标准与聊城市相同。这与国家商务部启动的“家政服务工程,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扶持家政服务技能培训,依托工会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进行培训”直接相关。
有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使得全国各大城市的家政服务行业更加规范地开展起来。在为规范我国家政行业发展奠定基础的同时,也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切实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授之以渔,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相较于直接给无收入群体直接的经济援助,这样的方式更能够促进其长远发展。
第四篇: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镇人民政府:
*村是**镇下属行政村,位于**镇西部,北部紧临黄河,全村总人口1797人,552户,人均收入9159元,人均耕地12亩/人。辖村总面积363.68公顷,其中耕地144.6公顷,林地26.18公顷,荒草地108.36公顷,村镇及工矿用地55.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公顷,其他土地17.03公顷。
为了更好的开发建设我村境内的***景区,及*河滩地。经过认真规划,迫切需要在我村*河滩***码头至万亩鱼塘处,修建一条道路,主要为服务区域内旅游业、农业及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下面就此项目和所需资金的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1、项目区概况;
项目所在区域道路一直是坑坑洼洼、坎坷不平,尤其在雨后,更为泥泞不堪、寸步难行,非常影响景区发展。为彻底改善此种情况,全面提升景区形象,提高服务效率,所修建的道路全长3公里、路面宽7米,并在路旁挖深宽各0.5米的边沟。
2、项目建设内容;
①、开路;修路设计宽度7米,全长3公里,在铺设作业前应
清除用地范围内的鱼塘、树木、临时建筑等;②、路面铺设20公分厚三七灰土,并压实;③、铺设钢渣;用15公分厚的钢渣铺设在三七灰土上,并压实;④、边沟;道路建成后,需在道路两边挖深宽各50公分的边沟。
3、项目资金;
①、道路建设所需资金概算82.45万元;
②、我村自筹资金20.45万元;
③、需申请补助62.00万元。
以上就是此项目的相关情况,为加速景区的发展,也为进一步提升相关产业形象及服务效率,更为加大加快开发力度。恳请镇政府考虑我村实际情况,对我们所申请的资助资金给予大力支持,不胜感激!
特此报告
**镇*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