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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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指南
依据《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2010年公需科目为12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2010年专业科目为48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公需科目的学习只能在省人社厅指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基地开设的公需科目培训班现场学习,或者在省人社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www.teniu.cc/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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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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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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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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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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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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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至4位数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8位数字代表年度,第9至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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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用户指南
(个人用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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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用户注册.................................................................................................................15
1.2.3.4.5.注册流程图...............................................................................................15 选择注册类型............................................................................................16 阅读服务协议............................................................................................16 填写帐号信息............................................................................................17 注册成功后会出现以下提示。...................................................................18
二.登录........................................................................................................................19 三.继续教育记录申报...................................................................................................19
1.2.3.填写申报信息............................................................................................19 附件上传...................................................................................................20 送审个人申报记录.....................................................................................20
四.继续教育证书打印...................................................................................................20
1.2.查看已获得证书........................................................................................20 打印证书...................................................................................................21
五.资料维护.................................................................................................................21
1.2.个人资料修改............................................................................................21 帐号信息修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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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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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户注册
1.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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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注册类型
3.阅读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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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用户注册】进入确认服务协议页面,仔细阅读服务协议,选择【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以上用户服务协议】后,点击【下一步】即进入“填写帐号信息”页面如所示,如不同意,点击【退出】按钮即可。
4.填写帐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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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页面中带 * 的为必填项
2.身份证号码、登录帐号均在系统中未被注册才能进入下一步资料填写
填写帐户信息、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后,钩选承诺并点击“下一步”。注意带有“*”标记的为必填项。
3.所属单位中,档案挂靠或者职称和继续教育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的个人,单位为本人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如果所查询的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请联系单位(或人才中介机构)先在本系统中注册单位信息
5.注册成功后会出现以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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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录
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系统地址,进入登陆界面。选择【个人】用户类型,输入‘登陆名’和‘密码’,然后点击【登陆】按钮,即可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三.继续教育记录申报
1.填写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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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上传
3.送审个人申报记录
四.继续教育证书打印
1.查看已获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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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印证书
五.资料维护
1.个人资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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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帐号信息修改
第二篇:网上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填写格式
古市中心小学
教师网上申报教育证书须知:
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到个人用户,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进入系统,点个人业务,点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然后按步进行。完成之后点同意再送审。
一、公需科目申报:
1、20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
培训时间统一填写 :2010年7月10日至13日共4天。培训方式为:培训班。学时为20学时。成绩为合格。施教单位: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字填写完毕后再上传那次培训的证书。
2、2011年的《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读本》:
培训时间统一填写:2011年7月13日至16日共4天。培训方式为:培训班。学时为24学时,成绩为合格。施教单位: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字填写完毕后再上传那次培训的证书。
二、专业科目申报:
2011年教师全员分学科专业远程培训,按证书上注明的填写。填写完毕后再上传培训证书。
第三篇:惠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关有提示
惠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学时申报有关提示
考虑到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法人单位管理员初次接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操作时难免出现错误。为了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正确申报学时,避免出现重复申报,耽误时间,现将有关申报的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系统注册流程
第一步: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65.102/gdhr/login_jx.aspx?city=HZ)
第二步:单位管理员(负责人事的人员)进行单位注册;单位注册时,人事户头务必要(点击下层)选择“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学员要选择相应的县区人社局)。单位注册成功后,待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第三步。
第三步:个人用户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成功后,可进行学时申报)第四步:个人申报学时。申报学时要分三部分申报,公需科目至少18或20个学时,专业科目至少42个学时,选修科目至少12个学时(只有达到规定学时后,才能打印证书),要对培训证明进行扫描,按照学习相应进行附件上传。
第五步:法人单位管理员进行继续教育记录审核。审核时,要审核查看附件,如没有上传附件的学员,进行退案处理,由学员重新上传申报。如符合要求,点击通过,并提交审核。
第六步:由我局对法人单位送审的资料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由本人自行打印证书,尔后携带培训学籍证明原件与打印的证书到人社局审核盖章。
二、上传附件和申报学时
根据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证书打印从2010年的开始,2009年含以前的均不能打印证书。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只上传2010、2011和2012年的培训证明,其他年份的不必上传。因此,公需科目只上传2010年能力建设,2011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2012年文化强省建设,2006年权益保护,2007年职业道德,2008年知识产权,2009年科技论文不必上传。
另外,比如能力建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在2012年补训的,培训证明上的培训时间为2012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大家一定的记住,不能按培训证明上的时间进行填写申报,要选择相应的年份,能力建设就选择2010年,转变经济就选择2011年,文化强省就选择2012年,月份和日不作更改。
比如:2011年6月1日至6月4日学习的能力建设,申报20个学时,正确的填写方法是,2010年6月1日至6月4日,天数3.5天。
2012年6月1日至6月4日学习的转变经济,申报20个学时,正确的填写方法是,2011年6月1日至6月4日,天数3.5天。
第四篇:继续教育学时认证
(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
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2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3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20学时。
(九)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十一)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3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20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十三)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5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第五篇: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部长令第25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时。在继续教育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小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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