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BOT
BOT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解释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构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历史
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演变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 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项目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编辑本段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1]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路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中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中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用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最有名的 BOOT 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 2 条 7.3 m 直径的铁路隧道和 1 条 4.5 m 直径的服务隧道,长 5O km 项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 France2042,含建设期 7 年)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55 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 103 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 3 项要求 :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
(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 20% 的股票。项目资金来源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股票 20 亿美元,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亿美元,由私有机构持有 3.70 亿美元,由公共投资者持有 13.50 亿美元。在 1986-1989 年间分 4 次发行。贷款为 83 亿美元,由 209 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用于主要设施 68 亿美元,用于备用设施 15 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的,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 ;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不允许在 30 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并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 18 亿美元的备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合同。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 12.36% 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该费用估计为 2.5 亿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标价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 ;如果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另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中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 BOT 试点项目
一一广西来宾电厂
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 1300 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 BOT 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电厂等等。BOT 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 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 B 电厂项目,是中国首家 BOT 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1995 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中国引进 BOT 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中国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BOT 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广西来宾电厂 B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安装两台 36 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 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 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运营期 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 3000 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 35 亿千瓦时(5000 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
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对 BOT的成功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经营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 800 km 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 经营。预计项目总成本 18 亿美元,特许经营期 30 年。项目资金构成中,900 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份资金 ;其余 90% 均来自银行贷款。
该高速公路项目获得了很高的政府担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 23500 万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 13%。该笔贷款在 25 年内还清,并在前 15 年内可延期偿付,其固定年利率为 8% ;政府给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营业收入担保,即如果公司在经营的前 17 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现现金流动困境的话,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 ;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长 309 km 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 ;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 : 如果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 15%,政府将补足其缺额 ;最后,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 : 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 20%,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格合同,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分别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日后费率若有提高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
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负债与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 9 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 2.35 亿美元的援助性贷款。为了缓解其现金紧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 87%,另外 13% 的部分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而且这些股份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约7 年后才能进行转让。这一措施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
第二篇:BOT陷阱
BOT陷阱
我们的建议是:一个建立在充分的市场预测、适度的投资回报率基础上的,合理分担风险的BOT项目设计将有助于政府兑现合同。不要把赌注完全押在地方政府的承诺上,不要着迷于一对一的谈判。当然,一份完备的合同仍然是必要的
BOT陷阱
上一波以外商为主体的BOT浪潮于1998年后已归于沉寂。
这一方面是项目市场发生了变化。国家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大量国债资金投放于公路项目。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而国债投放的重点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这一现象比公路市场来得还要早。“1997年以后,电力基本上就没有项目了。”大地桥基础设施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周舰说。
事实上,已经开始运营的BOT项目也大多遇到了麻烦。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拒绝按议定的购买量和购买价格兑现合同。而当年以一个确定的投资回报率为基础谈判的项目,也就是所谓的“保回报”项目,更是在中央政府的授意下被清理。这类项目以公路项目居多,包括广东、上海大量的“三桥一隧”项目,基本上都被清理了。水项目中典型的比如沈阳水厂,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
在记者长达两个月的采访过程中,多方人士明确提到的“现在还正常运行的早期BOT项目”,只有一个上海大场水厂。在这个由英国泰晤士水务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中,政府仍在按承诺给外商付钱。事实上稍后的BOT项目中,可称顺利运行的也屈指可数。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就外资BOT而言,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当特许期满后,外商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外商回报(外方运营期间的购买协议)无法兑现,是外商在中国投资BOT项目的首要风险。由新加坡国立大学博士后王守清先生主持的一份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份针对全球介入过中国BOT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列出了外资BOT项目在中国的123项风险,排在最前的依次为中方信用风险、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
政府守信问题的确存在,但硬币还有另外一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很多BOT项目的合同中,政府守信的成本过高,也加大了政府守信的不确定性。正是在这一点上可以做出我们的建议:一个建立在充分的市场预测、适度的投资回报率基础上的,合理分担风险的BOT项目设计将有助于政府兑现合同。
这的确不太合乎法治的市场经济的原则。但这就是中国BOT市场的现实。对所有有意于这个市场的外商和民营公司来说,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诸种商业风险之一。事实上,中国一直未能出台一部关于BOT的法律。1996年,国家计委曾经起草过《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暂行规定》,但1999年后就再也没有提上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在这里我们可以对市场参与者做出第二个建议——在第一个建议的基础上——不要把赌注完全押在地方政府的承诺上,因为它可能与中央政府的原则相背离,而且它也会受到政府换届的影响。不要着迷于一对一的谈判,相反,规范竞标的项目虽然利润率相对偏低,但要来得更为可靠。
“不要试图去签一个不平等条约”
大多数外商对BOT项目的回报率的设计偏高。比如山东中华电力投资的山东项目的预测回报率是16.94%,上海延安东路隧道项目和上海大场水厂项目则同为15%。后两个项目还是保证回报率的项目。
这种预期与中国最早时候的BOT项目有关。中国外资BOT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在深圳投资建设的沙角B电厂,曾被国外媒体评论为“中国将从此打开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门”,而这一项目的回报率传说高达25%。这一传说将外商的投资热情调动到了顶点,中国BOT项目成了投资者眼中的“金矿”。
外商BOT项目回报率的基准线,较为普遍的说法是12%。这其实是在电力市场“多家办电、集资办电”的年代,电力部对外资BOT项目的不成文规定,后来被国外投资者认为是政府能够接受的“心理防线”。事实上这一时期BO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大多高于12%。但随着中国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一数字很快变得有些扎眼。而保回报率的不合理性,更是一眼可见。
由香港汇津公司投资兴建的沈阳第九水厂BOT项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为:第2-4年,18.50%;第5-14年,21%;第15-20年,11%。“购买价格和购买量都定死了,外商的投资等于没有任何风险。”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张国祥说。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是合同中的直接买方。
“汇津在前5年就拿回了全部投资本金,剩下的15年就是回收利润了。”据张国祥介绍,沈阳市1996年的供水价格是平均1.40元/吨,但沈阳自来水总公司给第九水厂支付的水价是2.50元/吨。加上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亏损,到2000年,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亏损高达2亿多元。
“这个亏损额本来应由政府财政填平,但沈阳市已经多年不向自来水公司给予财政补贴了。”张国祥说。
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要求更改合同。经过数轮艰苦的谈判,2000年底,香港汇津公司不得不与它达成“谅解”,双方将合同变动如下:由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买回汇津公司在第九水厂所占股权的50%,投资回报率也降至14%。“这样变动后我们将来可以少付两个多亿。”张国祥说。
由于对外商承诺的高回报率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官员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在业内,由外商在沈阳投资建设的八个水厂被誉为“沈阳水务黑幕”。
汇津公司现在的处境并不是最糟的。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家计委公开宣布,地方越权承诺将全部被废止。事实上在BOT项目中保回报率,是中央政府“三令五审”禁止的做法。而具体的清理工作早在去年就开始了。上文提到的上海延安东路隧道项目和上海大场水厂项目,可能也不得不过清查关。
“政府兑现购买价格和购买量,是建立在风险分担、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风险分担原本就不合理,购买协议受地方政府换届、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冲突、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就很大。”大地桥基础设施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周舰说。
王守清长期在国外研究中国BOT项目的风险管理,在与许多国外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他总是这样劝戒对方:“在中国投资BOT项目,千万不要利用对方的无知去签定一个不平等的条约。从长远的角度考虑,签定一个公平的条约,政策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就会变小。”
不要抛开市场预测
除了合理分担风险,项目本身的风险同样密切地关系到政府兑现合同的可能性。无论签约时政府热情多高,承诺多诱人,充分的市场预测仍是BOT成败的关键。
市场预测本是投资者与政府共同的任务,但因为政府方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原因,在中国,投资者最好把这一任务交给自己。
在很多BOT项目中,尤其是早期,政府缺资金,外商缺项目,两方一拍即合,对于市场的可行性研究就往往成了一句空话。
原国家计委外商投资司副司长赫炬回忆当年的情况说:“每个省都有招商引资的计划,作为任务下达到各个企业,成为政绩考核的一部份。”1995年前后,为了落实招商引资计划,山东电力公司成立了“六人小组、八人小组”,直接在副局长的领导下工作,“每个副局长分管一个外资项目。”山东电力公司计划发展部经理陈苏宁说。
为了躲过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核,很多地方政府就将项目可行性的审批权限压缩在自己可控的范围之内。“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3000万元以下,地方政府就将6000万的公路项目隔成两段,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就落在自己的手中。”赫炬说。
台湾商界领袖、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对BOT项目中市场预测的重要性当有深刻的体会。1994年,台塑美国公司与福建省政府达成特许权协议,按照BOT的方式投资32亿美元,建设福建漳州厚古电厂,并与福建省电力部门达成购电合同。
该项目1996年启动,1999年底1号机组并网时,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王后来主动提出降低原定的0.5元/度的电价。
”厚石电厂是先报项目审批,再进行市场调查。“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厚石电厂对市场预测的漠视。1994年前后,福建省计划中的电厂建设项目除了厚石电厂,古雷电厂、漳湾电厂、惠安核电厂也几乎同时立项,而厚古电厂的发电能力更是惊人——电厂总设计能力为6台60万千瓦机组,6台机组同时运行时每小时发电量为360万度,相当于目前整个福建省电网低峰时的需求量。
与厚石电厂同时期的广西来宾电厂B项目,现在的情况则好得多。这个项目的投资运营方法国电力公司委托了澳大利亚一家咨询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中标价格是0.406元/度,而广西政府自己测算的价格是0.5元。广西政府曾经怀疑法国电力的价格测算出了问题,“广西政府是在广西电力发展仍然过热的情况下做出的测算。”法国电力(中国)公司区副代表周国平说。
事实上,国外规范的BOT项目的市场预测大多是由第三方来完成的,“双方都要拿到项目,市场预测自然向乐观的方向偏离。”王守清说。
曾被国外媒体誉为“1998最佳融资安排实例”的山东中华电力项目,则不得不在协商之后调低发电量,从420万千瓦调到了300万千瓦,这使得项目运营者倍感压力——投资者仍然预期16.94%的回报率。“刚好这两年煤价比较低,人民币利率也比较低,控制成本又比较得力,这个投资率才勉强达到,但如企业发展基金、雇员福利金等所谓的‘三金’我们就没钱进去。”山东中华电力建设联合体副经理张少明坦言。山东中华电力项目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BOT项目,但采用了BOT的核心内容——项目融资的方式。该项目由山东电力公司(36.6%)、香港中华电力公司(29.4%)、法国电力公司(19.6%)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4.4%)联合投资,由四方成立的合作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统一运营4家电厂,其中石横一期电厂已投产。2002年的形势更是不容乐观,山东省将新上马一批中型的火电项目,山东电力市场的供求将再次发生大的变化,中华电力项目新上网的荷泽电厂的电价能否保证石横项目的0.41/度仍是未知数,16.94%的投资回报将受到挑战。不要着迷于一对一的谈判
陷入困境的BOT项目中,多数都是外商与地方政府一对一谈判的产物。一对一谈判的确可能拿到更优厚的条件,但正如上文所示,地方政府是否兑现这些条件——尤其考虑到一般BOT项目历时之长,通常都得经历数届政府——从根本上还将取决于兑现成本。而规范的竞标项目,既是对外商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另一方面,竞标通常会形成风险分担,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兑现合同。
上文提到的广西来宾电厂B项目,以及成都第六水厂项目,是为数不多的运行良好的BOT项目中的两家。它们都是规范竞标的产物。“这两个项目就很少找过国家计委,”周舰说,“因为政府通过竞标将引资的成本降到了低点。”
成都第六水厂被认为是外资BOT招投标”近乎残酷竞争“的典型案例。1997年1月,国家计委正式批准成都第六水厂项目。同年,包括苏伊士-里昂,法国威望迪水务集团等5家国际知名的水务公司参与竞标,法国威望迪水务集团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中标,项目总投资1.06亿美金,日供水能力40万吨。
按照成都市政府自己的测算,项目总投资为12亿人民币,而中标的投资额与之相差了近3亿;合同水价为0.9元/吨,而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自己测算出的水价是1.4元-1.5元/吨。
有良好的运营水准做基础,威望迪水务和丸红株式会社并没有牺牲利润。业内人士估计,该项目的利润率在10%左右。广西来宾电厂B项目的利润率还要稍高。
来宾项目一直在按照合同进行。由于建设延期9个月,法国电力将被扣掉3000万美金的履约保证金,而广西省政府也在支付守信成本——虽然电力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即使从贵州买电也比来宾发电便宜,但”每年35亿度电,分厘不差,一切都按照合同在执行。“周国平说,”我们对合作很满意。“ 来宾和成都项目的另一个共同经验,是对接下来建设运营过程中各环节的分包,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拧干水分,化解风险。因为面对的同为企业,一份完备的合同就成为必要而充分的了。
在成都第六水厂项目中,法国威望迪水务集团从设计到施工过程全部招标,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拿到了铺设水管道的标,法国的萨德公司赢得了制作管道的标,而成都当地的企业只是拿到了一个管道设计的标。
来宾项目严格的合同让拥有丰富经验的对手无机可乘。中建二局在来宾项目中曾赢得了一个土建标,凭借在建设领域中丰厚的经验,以低价中标的中建二局希望通过项目索赔挣回利润,但法国电力公司严密的合同无懈可击,中建二局的算盘落空了。”我们对两个孔之间的间距都进行过测算,向法电索赔,对象选错了!“周国平说。
新BOT浪潮 环保项目推动了新一波BOT浪潮。这一次的主力军是国内的民营环保企业。政府信用风险仍然存在,与此同时,他们还面临项目资金来源、环保业务收费机制的建立等更为基础的问题
现在,一个新的适合BOT模式的市场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政府环保项目尤其是污水处理项目。事实上与电力、公路项目不同,BOT模式的水项目一直得以延续——水项目较强的技术性被认为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很容易想见这个市场的容量。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的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一度降温的BOT模式重被纳入决策部门的视野。在北京市,推广”BOT项目运作方式“已被列入”十五“环保产业发展目标。
一些投资者已经行动起来。与上一波不同,国内的民营环保企业取代外商成为了新一波逐浪者的主力军。
不尽愉快的BOT体验(见上文《BOT陷阱》),无疑是外商整体上后撤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以他们的胃口论,污水处理项目一般都规模过小。而国内的民营环保企业则将此视为做大做强的好机会——此前受制于环保产业投资体制和地方保护,他们并不容易拿到项目。
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不久前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素有”华北之肾“之称的白洋淀就位于安新县境内,其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但安新县拿不出治理经费。”安新县的财政也就是个吃饭财政。“安新经济合作局局长李国辉说。
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看好其中的机会。其董事长兼总裁文一波推出了雄心勃勃的”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事实上桑德集团虽然已是民营环保企业里的佼佼者,但2001年的销售额不过5亿元,资产刚刚过亿元。文一波因此在业内赢得了”狂人“的称号。
文过去一直从事工业污水治理,但他发现市政污水处理的需求量要大得多。他不仅仅在狂想,2001年6月,桑德集团已经启动了北京肖家河、通州区两个污水处理项目。但是需求并不意味着一切。民营环保企业能够与各地方政府共同谱写BOT运行的崭新纪录吗?前文《BOT陷阱》中所描述的政府守信风险仍然存在。在已启动或进入谈判阶段的民营环保BOT项目中,记者甚少观察到包含招投标程序的案例,而仍以一对一的谈判为主。有些项目的合同中甚至没有包括各运营时段政府方的购买价格,而是约定“几年谈一次”。
在这些担忧之外,事实上记者发现,参与这个市场的民营环保企业,还有更基础的问题尚待解决。
地方政府没有财力进行环保投入,民营环保企业的口袋里其实也没有多少钱。”中华碧水计划“启动后,桑德集团资本运营部经理闫小雷就一直忙于融资平台的搭建,”我们有技术,有项目,但资金不足,需要融资。“ 但资本市场并没有闻之动心。桑德集团启动的肖家河、通州区两个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污水能力12万吨,总投资1.1亿元,全部是自有资金的投入。中宜环能公司在广东东莞的垃圾处理项目,情况也是如此。他们可以寄望的BOT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技术出口、银行贷款和项目融资、环保基金、上市融资等,但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
中宜环能主推的是城市垃圾综合集成系统,这一系统拥有12项专利技术。被称为”技术主义者“的董事长吴桐对技术出口信心十足,但公司至今尚无出口技术的案例。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公司2001年10月份才拿到技术进出口权“,但在业内,这一说法并不被认同。另有消息说,安新县政府曾经要求参观广东东莞的样板工程,但被中宜环能拒绝。”那边的垃圾分拣技术并不过关。“曾经向东莞打电话进行咨询的安新县政府工作人员说。至于BOT项目的银行贷款,国内至今仅有一次尝试。2001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对上海卢浦大桥项目、外环线越江隧道项目发放大额贷款,贷款期为15-18年,款额分别为15.5亿元和12亿元。
”银行对民营环保企业BOT项目的贷款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桑德集团资本运营部经理闫小雷说。由于BOT项目具有的周期长和”有限追索“权(融资产生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项目本身的现金流来支付债务)等特点,”银行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先例,银行贷款的置押、未来项目的现金流评估都是问题。“ 直接进行项目融资被认为是民营环保企业融资的突破口,也被认为是民营BOT项目中富有新意的做法。桑德方面表示将”挑选有竞争优势的项目进行项目融资,这个比例会占到50%左右“,但到现在为止,这仍然还是个停留在纸面上的计划——桑德如此,其它民营环保企业项目融资的前景更是不言而喻。项目周期长、未来收益不确定是投资者最大的疑虑。
至于环保基金,在2000年,闫小雷曾经和他的同事做过整整一年的尝试,”这条路基本上无法走通。“闫说。其中关键的原因是《基金法》尚未出台,产业基金在国内的建立仍是未定之数。
桑德和中宜环能都把上市列入了时间表,但众所周知,民营中小企业上市并非坦途。收费机制
在环保BOT项目中,项目运营方通过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收回投资,但绝大多数地区甚至还未建立起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的收费机制,而仍然依靠政府补贴。这样项目运营方收取的每一笔钱都将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与前文提到的电力、公路项目相比,环保BOT项目运营因此蕴含着更大的政府信用风险。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已建立了市政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费制度。与之伴随的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在未来几年内,北京的水费将会上涨到5-6元/吨。而在许多地区,相应的环保收费仍是政策上的盲区。
按照中宜环能与安新县政府有关BOT项目达成的初步协议,安新县将以县人大立法的形式建立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收费机制,”门店可能会在20元/月,居民可能会在1-2元/月“安新经济合作局局长李国辉说。但是他对于实施前景似乎也不敢打包票,”我们做这个项目,实际上最大的担心就是如何给中宜环能把这笔钱收上来。“ 事实上这并不仅是安新县政府面临的难题。在桑德集团”中华碧水计划“所涉及的湖北荆门、黄岗,青海格尔木市等地区,在中宜环能有意向投资的四川南溪、罗江、双流等地区,它们与各地方政府的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并执行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的相关收费机制。
第三篇:BOT法律制度专题
BOT法律制度
一、BOT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㈠概念: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运营-转让¡±,政府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权利和责任让渡给私营企业,该企业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受益权,期限届满后,项目无偿转移给政府。
㈡BOT法律特征
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进行经营。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需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㈢BOT方式的当事人
1.政府。2.项目公司3.建设公司4.营运商5.贷款人
二、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
1.特许权协议:BOT方式中的特许权协议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
2.建设合同:建设合同是由项目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主要规定双方就项目的建设方面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3.回购协议:回购协议通常是政府或公共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4.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是项目公司与贷款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内容主要涉及融资担保、贷款偿还方式、风险与责任等。
此外,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保险合同等。
三、BOT方式的政府保证
1.项目的后勤保证,即政府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
2.外汇汇出保证,即东道国政府保证项目投资者有权将经营收益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汇往国外。
3.不竞争保证,即东道国政府承诺在同一地区不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下降,影响投资回报。
4.经营期保证,这种保证的重要意义在于保证BOT项目的主办人在经营期内享受的合法经营权,不得因为看到主办人利润丰厚要求提前收回项目或采取其他贬损其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而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
(二)特征
1.本质——¡°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2.范围——政治风险
3.对象——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4.目的——促进本国向海外投资的发展
5.重点——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2.保险人
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2)征用险(3)战争险(4)支付险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
“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不在新投资之列。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3)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险金额通常是投资的80%一95%。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人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益,就保险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
8、投保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代位求偿
练习题
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险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为求偿权
答案:ACD
第十三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一、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类型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最初是针对通商航海事宜签订的,是用以建立、调整和巩固对外经济政治关系的重要外交协议。
(二)投资保证协议
这种投资保证协议的的特点是,以政治风险的保证为重点,并重在规定关于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的程序。
(三)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特点是协定中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详尽,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资本及利润的汇出、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以及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性规定等。
二、中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实践
(一)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标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以及国民待遇标准。
(二)关于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
1.投资者的确定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于投资者的确定采取以下标准:①自然人应具有缔约国国籍,其投资受条约的保护;②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且在该国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才受条约的保护。
2.投资的范围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于投资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范围。
(三)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
1、征收的原则
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但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是在非歧视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2、补偿的标准
¡°合理、适当¡±的补偿原则
3、补偿的时间、数额和方式
第四篇:BOT项目介绍
BOT与EMC的区别以及在节能项目中的应用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9-16 10:18:08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三种形态: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EMCO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EMCO可以共享超额收益。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四是比较有争议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是在政府和EMCO之间达成协议,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特许期限结束时,EMCO按约定将能源系统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可有多种“变形”: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EMCO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BOO(build-own-operate)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这种方式是EMCO公司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所有权归EMCO公司,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给公共部门,政府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其款项可来自于项目的经营收入。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即建设-移交-运营。与BT方式不同的是,政府在获得项目所有权后委托EMCO公司运营和管理该项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租赁-移交。即政府授予特许权权,在项目运营期内,EMCO公司拥有并经营该项目,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资-运营-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资并收购现有的能源系统,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重新移交给公共部门。
来源:南方财富网
新能源暨风电发展的综合评析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0-12-29 16:39:58 提起“新能源”这个耳熟能详的名词,是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追求目标。人们普遍将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统称为“新能源”。其实,这样的称呼不准确,上述所有能源,我们的老祖先数千年来都在使用。比如:先辈们烧饭取暖用的柴火、木炭等,以及照明用的豆油,就是利用生物质能;农作物和食品的晾晒,是利用太阳能;水车抽水和水磨加工粮食,是利用水能;古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帆船是利用风能,抽水的风车也是利用风能,将粮食颗粒与碎屑分开还是利用风能;唐代杨贵妃“温泉水滑洗凝脂”,是利用地热能。可见,“新能源”并不新。现代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仅仅是工业革命后,随着蒸气机和内燃机的发明,才逐步得到大规模地普及应用,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仅仅只有两百多年的时间。当这些矿物质能源的使用,带来了严重地环境污染和气候灾难时,人们才猛然地惊醒,急切地寻找替代能源,反朴归真地重新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反而将老祖先已经使用了数千年的能源,冠上了“新能源”的头衔。
何谓新能源?严格定义应当是:低价可再生清洁能源。“低价”、“可再生”、“清洁”这三要素缺一不可。而现有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其实都不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虽然水力发电成本相对较低,但存在投资高、建设周期长、对河流局部地质环境影响大,还有溃坝风险等,并未真正达到生态环保和安全可靠的要求。至于太阳能发电,虽然对使用方来说是清洁能源,但对硅晶片生产制造方来说,却存在着严重污染和巨大能耗;实质是污染和能耗地点的转移,综合衡量不能算是清洁能源。只有风力发电,确实称得上是可再生清洁能源,但目前的风力发电还处在投资高、效率低、并网难的困境。根据上述分析,未来的水力发电,只有在改变大规模拦河筑坝的水能利用方式后,才能算是让人满意的新能源。太阳能发电,也只有在找到光电转换效率高、成本造价低、生产过程无污染的新材料后,才能算是具有普及使用价值的清洁实用能源。风力发电,必须在大力降低成本后,才能算是真正合格的新能源。比较之下,只有风力发电前景最光明,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水力发电资源有限,不仅要依赖大江大河,还受地理地质条件限制。太阳能发电受阴云雨雪、季节、黑夜等众多因素制约。只有风力发电,适应范围广、制约因素少、普及较方便,是最具有发展前途的可再生清洁能源。
回顾人类对风能的利用,可以说历史悠久,成效非凡。直到工业革命前的数千年间,风能在人类的水运和航海史上,曾经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风能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现代的风力发电,对风能利用的效率却不如古代的帆船;因为古代的帆船不论风大、风小、顺风还是逆风,都能日夜兼程地向前行;而现代的风车,每年大多数时间都是处在无法运转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要从现代风力发电的历史说起,我们知道现代的风力发电靠的是风车,也就是人们常见的三桨水平轴风车。其实,风车的最早用途并不是用来发电,而是用来抽水,不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欧洲的荷兰、丹麦等国家,最先都是将风车用作抽水为主。不过中国古代采用的是垂直轴阻力型的帆式风车,而欧洲国家采用的是水平轴升力型的桨式风车。真是殊途同归,为了同一个抽水目的,有风就抽,无风不抽,风大多抽,风小少抽,让人们悠闲自得、极少烦神地使用了数百年。直到欧洲人率先将风车用于发电时,人们才对风车寄予了更大的厚望。出于加快风车转速,提高发电效率的目的,采取了减少桨叶数量、加大桨叶长度、缩小桨叶面积的办法,竭力降低桨叶的阻力,增大桨叶的尖速比。增速后的风车,果然达到了增加发电量的目的,却付出了降低微风性能和风时利用率的代价。好在北欧国家海洋性气候的风速较大较稳,这样的改进利大于弊。随着风车逐步向大型化和超大型化发展,受桨叶材料的限制,为了既增加桨叶的尖速比和扫风面积,又减轻自身重量,只能把桨叶设计成更细更长的空心结构,最终变成了“一根杆子三根针”的现代式样。现在大量普及的三桨水平轴风车,是西方人应用空气动力学原理,并参照直升飞机螺旋桨理论设计的。其原理是:依据伯努利方程,在流体流速变化界面两端,流体的总能量守恒。将风车桨叶的扫风界面看作流体流速变化的界面,来进行桨叶设计。这样的理论在应用于小型风车设计时,由于小风车的旋转速度很高,依据该理论还有一些可参照性;但在应用于大型风车设计时,仍然用该理论作为设计依据,就明显不合适了;因为大型风车的旋转速度很低,桨叶的扫风界面,不能再被看作是流体流速变化的界面了。其实,飞机螺旋桨与风车桨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飞机螺旋桨是主动高速旋转,而风车桨叶是被动低速旋转,两者根本就是不同的概念,不应该采用相同的设计理念。
至于西方人为什么会得出水平轴风车效率高于垂直轴风车的结论?应该说是有实验依据的,早期的西方人肯定进行过风洞对比试验,而这样的风洞对比试验,很大可能采用的是小型风车。由于小型风车的转速高,水平轴风车桨叶在高转速下,其截风效能不仅不受影响,反而更有利,效率当然高。而小型垂直轴风车,在转速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桨叶截风效能随转速的提高而降低,逆风侧的阻力反而加大。况且,早期的小型风机,普遍采用的是共轴直驱式电机,转速高的水平轴风车明显占优势;可想,在这样的早期对比试验中,难免会得出水平轴风车效率高于垂直轴风车的结论。
我们知道:西方人办事很严谨,有时又太刻板,思维常受理论束缚。岂不知:即使早期的理论没错,后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风车逐步大型化和超大型化,其旋转速度越来越低,水平轴风车的优点在大型风车上表现弱化,弊端反而强化。而大型垂直轴风车由于转速很低,原有的弊端和不足反而明显弱化。所以,我们不能用西方的风电理论和早期验证结论,盲目否定大型垂直轴风车的应用前景。
受风面积越大,获取风能越多,这是尽人皆知的基本常识。不论是古代的帆船,还是现代的滑翔机,都是靠加大受风面积来获取更多风能。而“一根杆子三根针”的现代风车,却是靠缓慢转动的细长桨叶来获取风能,从直观上看就令人心生疑窦。但为什么这样的基本常识,在现代风车设计理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是因为人们被权威的空气动力学理论所震慑,盲目相信这样的设计有道理,以为不管这“三根针”有多细,只要桨叶的扫风面积巨大,就会像理论计算的那样高效获得风能。其实,空气动力学理论,是用来对流体中高速运动的物体,进行结构受力分析。早年的西方人之所以按照空气动力学理论进行桨叶设计,就是为了消除空气涡流阻力,从而提高桨叶的旋转速度。这样的设计虽然能够减少桨叶的风能损失,并不能比同等面积的普通桨叶截取更多的风能。当然,用在高速旋转的小型风车上,其扫风界面更接近伯努利方程的条件,有利于风车效率的提高;但是,用在低速旋转的大型风车上,这样精巧设计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所以,尽管现代风车桨叶的外形设计非常符合空气动力学要求,但用在低风速、慢转动的情况下,还是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事实证明:理论与实际脱节,再权威的理论用错了地方,也不会产生出理想的效果。就像在铁路上行驶的高速动车,其外形有必要按空气动力学结构进行设计;而对于普通列车,进行这样的设计就是画蛇添足、劳而无功。看来,只有那些对西方风电理论执迷不悟的人,才会相信这样自欺欺人的“神话”!
尽管现在三桨水平轴风车得到了普及,技术也相对成熟,但我们不能因为西方人也在使用该风车,就不加分析地认为这就是最佳设计。其实,这种与风向垂直转动的桨叶,仅仅利用了有限的升力,却损失了更大的轴向阻力,不仅桨叶自身受风面积太小,而且升力型桨叶对风向扰动和空气涡流十分敏感,风机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大的距离,才能避免相互干扰,这就大大降低了风车安装密度和风电场地的利用率,造成了大量风能资源无法利用。并且,这种风车在风大和风小时都不能正常运转,年风时利用率不足25%,每年的大多数时间成为摆设,还得依赖电网三到四倍的电力配套。这种状况,既有风车设计自身的原因,也有我国平均风速较低,达不到西方原设计要求的原因。这样的风电不可能成为电力供应的主要来源,也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总之,“一根杆子三根针”式的风车不符合中国国情,其大量普及,是对现有风能资源,特别是优质风能资源的极大损失和浪费!更是风电行业的悲哀!这种盲目跟踪西方风电技术的做法,造成了投资高、效率低、并网难、风能资源浪费大的状况,必须尽快扭转!
在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发展的补贴政策鼓励下,激发了人们对风电的投资热情和冲动。当然,国家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本意没有错,西方国家也对风电实施补贴政策。在国家补贴政策的鼓励下,很多风电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是在眼前利益上盲目参与风电竞争,特别是一些大型央企为了争夺火电配额,不惜赔本也要参与风电竞争,跑马圈地和跑马圈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补贴政策的实施,虽然促进了风电发展的突飞猛进!却掩盖了后续危机,削弱了风电创新的意愿和动力。按我国目前的风电发展速度,很快就会令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且,这样的无序竞争,不仅会将优质风能资源迅速消耗殆尽!还可能造成大批风电企业破产倒闭!最后的烂摊子还得政府出面收拾。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不能只看到风电装机总量达到世界第二,更要看到风电投资的实际效益和存在的问题。按照现有风电发展状况,陆上风电投资收回成本至少需要八到十年甚至十多年,海上风电投资收回成本更需要十多年到二十年,这还得靠国家政策的补贴;否则,可能设备报废时也难以收回成本。可是,不管中国人能否收回成本?国外核心技术转让和关键设备销售的利润早就揣上了腰包。许多缺乏自有知识产权的风电制造企业,其实就是在为洋人打工。
目前,很多人知道,这样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要使风电能够持续发展,长远发展,必须要进行重大改革和技术创新!虽然国内的相关风电发明,已经为风电发展点亮了希望的曙光!但多数风电企业仍在迷信西方的成熟技术、难舍投入的巨额资本、看重眼前的既得利益、怕担创新的研发风险等等心态困扰下,求稳不求变,对重大创新发明往往是不屑一顾或疑虑万千。多年的习惯养成了唯有西方的月亮最圆,只要看到西方国家还在使用三桨水平轴风车,就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只希望通过购买技术或自我小改小革,来提高现有风车的效率。
其实,西方的风电技术,是在发展理论和发展方向上存在致命错误!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常规化的改进,就能扭转“一根杆子三根针”风车在原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和不足。目前,三桨水平轴风车的潜力已经挖尽,很难再有大的突破!风电发展主要还得靠垂直轴风车的创新,今后谁先涉足谁将先得益!试想:古代的先辈们根本不懂空气动力学理论,却能船行八面风,驾轻就熟地扬帆在江河湖海,其利用风能的效率之高,远远超过现代风车,这难道不让风电专家们汗颜吗?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迷信西方的风电技术,尽管西方的技术是成熟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最实用的!我们要敢于打破西方的风电“神话”,摒弃现有的风电发展模式,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抢抓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先机”,开创中国式的风电之路!
现代的水平轴风车,是西方人在古典欧式风车基础上的继承和发扬,效果并不理想。那我们中国人,更应该对东方特色的垂直轴风车继承和创新,没有必要盲目效仿别人的做法。我们不妨避开西方的风电理论,换一个思路来考虑:既然垂直轴阻力型风车具有受风面积大、旋转速度低、微风性能好、受气流扰动影响小的特点,并且这些特点在大型风车上表现更加突出。那么,我们只需让桨叶增加风载智能调节功能,就会获得更高的风时利用率;并可加大风车安装密度,提高风电场地利用率;不仅可以增强风电场的规模效应,也更有利于设备的集中维护管理。
有适合大型风电场使用的最新发明“双侧风能全利用竖直风车”,其面积巨大的阻力型桨叶,有风载自我调节功能,可在微风或大风状态下正常运转,具有较高的风时利用率;该风车不仅几乎消除桨叶的逆风阻力,还能同时利用双侧风能,使效能倍增,让风电成本远远低于火电;如果与工业电解水制氢技术配套,有可能解决风电储能和并网难题;另外,由于该风车是转速很慢的大型阻力型风车,受气流扰动影响较小,可以提高风车安装密度和风电场地的利用率,其总体投资、运行和维护成本,不会高于现有大型风车。这项中国人自有知识产权的发明,有可能让我们摆脱对西方风电技术的依赖,是当前风电发展的一个可选方向。
根据中国国情,任何行业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和推动,必然步履艰难。风电行业也同样如此,风电技术创新的风险大、投资高,单靠企业有相当难度。所以,风电重大发明的研发风险,最好能由政府出面承担。毕竟国家每年对风电的补贴数额巨大,只要拿出很少部分用于新技术的研发创新,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的风电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折期,如何尽快突破制约风电发展的瓶颈,实现风能资源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利用,既是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也是新能源开发中,最有可能迅速取得成效的突破口。只要我们果断抛弃传统的定势思维,大胆创新、科学创新,相信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一定会走出中国式的风电创新之路!迎来风电行业“柳暗花明又一春”的美好前景。
作者: 王树然
第五篇:BOT项目招标
我公司最近进行了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BOT项目招标,该项目经过各方努力,招标获得圆满成功,业主对此次招标十分满意。BOT项目招标相对我们所熟悉的工程及设备招标有很大的不同,本人仅就该次招标的点滴实践与经验,谈一谈心得体会,希望对具体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同志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BOT项目的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又称BOT项目融资,一般是指私营机构(通常以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的形式)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BOT的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造→转让→经营)等。
二、BOT项目的特点
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承担风险。在特许权协议终止时,政府可以固定价格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BOT项目组织的基本结构
由于BOT项目通常会在私人部门和多个公有部门(通常是政府部门和其控制的国有企业)建立长期性的、复杂的合同关系,BOT项目的成功依赖于政府部门对BOT项目的有效组织,依赖于政府一方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以及政府顾问部门的高质量的工作。所以BOT项目的组织工作是决定项目进展及降低项目前期费用的决定因素。
在基础设施的BOT项目中,通常采用以下的项目组织结构: 招标委员会
为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加快招标进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设立招标委员会(或称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一般是经过政府授权为某一项目招标特别设立的临时机构,招标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区或城市的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计划、财政、税务、土地、价格等主管部门和签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一般而言,在中国的BOT项目会涉及到以下的主要政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本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的项目中,主管部门是市环保局)
◆发改委(计委)(项目审批)
◆物价局(项目公司产品/服务的定价问题)
◆土地局(项目用地)
◆规划委员会或建设委员会(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财政局(可能的补贴问题和税费问题)◆税务局(税收问题)◆外管局(外汇问题)顾问班子
顾问班子是BOT项目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融资招标需要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有效沟通,一般情况下,政府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都需要顾问的协助。顾问班子的常见成员包括:
◆ 技术顾问
◆ 财务顾问
◆ 法律顾问
顾问班子将就项目结构的设计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回答相关的问题。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设计项目的整体结构,包括项目的边界条件。由于BOT项目结构的设计牵扯方方面面的问题,它要求顾问熟悉类似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国际惯例,具有良好的项目全局观、丰富的项目经验。顾问应具有将国际惯例与本土环境对接的能力及对未来政府政策走向的恰当把握。
◆ 确定项目结构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协助招标执行机构审阅招标文件。
◆确定项目谈判要点、策略和工作计划。
◆在谈判中,就出现的问题提供分析和解决方案供决策
四、BOT项目的各个阶段
典型的BOT项目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BOT项目的招标可采用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有限招标方式。在我国一般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编制招标文件(邀请建议书)、评标、澄清与谈判、特许权协议的审批、组建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并签署一系列合同等。如下表所示。
一、BOT项目的确定
1.初步可行性: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2.政府审定
二、招标采购程序
1.资格预审确定合格单位
2.编制、审核评估招标文件 3.出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
1.对招标文件进行可行性研究 2.组成联营体并/确定发起人 3.编制投标文件 4.提交整套投标文件
四、选定中标人 1.评标 2.澄清与谈判
3.确定中标人、授予项目 4.草签协议
五、项目开发
1.组成项目公司
2.签署特许权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3.完成融资(签署贷款协定)4.正式签署协议 5.签署建筑工程合同 6.签署设备供应合同
7.签署运营和维护协定
六、项目建设 1.工程建设和安装 2.设备测试
3.验收
4.技术转让
七、项目移交
1.移交程序
五、招标程序
(一)资格预审
由于BOT项目属于非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选择一个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伙伴,而且BOT项目开发费用高,开发周期长以及投资规模较大,因而投标风险较大。通过资格预审可将投标人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既可保证竞争性,又可减少投标人的风险。
资格预审阶段大约需4~6周。1.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述:
项目概述是向潜在的和感兴趣的申请人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历史背景、项目的基本描述、项目的范围、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图纸等。
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在邀请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时应明确政府对该项目的具体支持,以帮助申请人决定是否参加资格预审。
需要提交的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须明确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资料,以满足资审评审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是联营体,那么联营体内每个成员除作为单个公司应独立提供其公司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营体协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独立的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五年申请人作为BOT项目发起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已签约将要进行的BOT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申请人的融资能力及银行对申请人出具的资信证明;申请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未来特许公司的组织结构。
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一般性规定: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还包括以下条款:资格预审邀请书的澄清、申请书的递交地点以及可在何处进一步查阅和取得有关文件或资料。
附表:
为方便申请人准备资审申请书和方便评审,最好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编制一些标准表格以供申请人填写。
2.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文件经政府审查和批准之后,即可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3.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和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可以从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日期,也可以规定从出售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任何感兴趣的申请人均可在规定的地点查阅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如在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要求澄清。招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回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申请人。4.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由政府官员、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和法律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书进行澄清。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1)BOT项目的成功经历(即工程经验)。项目发起人与合作伙伴在近几年中具有承担或组织BOT项目和运营的成功经验,且在BOT项目全过程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才能等;(2)财务状况。BOT项目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能力,并且合作伙伴应有强大的财团作支持。(3)技术力量。项目公司应能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人员;且应有充足和先进的设备、现代企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5.评审结果报批
招标单位将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申请人名单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
我公司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共有国内外15家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有6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办法 整个过程大约需要6~10周。
在确定项目结构后、初步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为了加快进度,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往往与资格预审同步进行,只要保证资格预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时间能够合理安排即可。
由于BOT项目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运作,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出细致、完整、严密的规定,否则,即使是一个看似微小的疏忽,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轻者致使项目失去公平,使政府处于不利地位,重者将导致招标失败、项目流产,甚至使政府和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招标文件中必须对项目在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工艺和设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详细说明政府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让投标人尽可能充分和准确地领会政府的意图。应该把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要求和可由投标人建议的可协商的要求区分开来。
在特许权协议中,应规定项目涉及的主要事项,明确政府提供的各种支持条件或者承诺。评标标准应该体现政府在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和建成一个什么样的项目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尤其要对主要目标(例如: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最低,或者公共开支最低,或者对整个经济而言项目的投资费用最低等)有一个清楚的定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和详尽,以便于投标人设计出最符合政府要求的方案。
我公司在承揽了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后,应业主要求,积极联系、聘请了有关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方案、内容和特许权协议多次进行论证、研究和修改。针对该项目特点,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就下列关键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的性能或水平; 技术方案;
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为项目开发成本、股本金和成本超支部分进行融资的能力);
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服务费用; 履约标准;
投资回报预测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 外汇安排(如果是外资BOT);
运营、维护与移交方案; 风险分析与分配; 项目保险;
相关业绩及用户评价。
为使投标人对项目所处的环境有更加清晰和深入的了解,招标人应该组织一次现场考察。在本次BOT项目的招标过程中,6家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期间陆续提出了八十余道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斟酌,以书面方式回答了所有投标人的问题。
(三)评标与决标
投标截至后,招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陈述。评标方法的选择将显著地影响到最终的评标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允许更改。
标书中的主要标的应该是评标时重点考虑的核心因素,如果采用评分法评标,则该因素的分值应该占有绝对的权重。本BOT项目评标的标准以医疗废物处置费为主,适当考虑了技术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维护与移交方案等。
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影响:
折现率的选择:如果以投资费用为目标,应该用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对未来的费用效益进行折现计算。用资本的市场利率作财务折现率进行财务费用的比较则较为适宜。
税金处理:在以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为目标时,税金可以被看做是一项费用。但在以公共开支为目标的比较中,税金则可不予以考虑。
免去政府机构所承担风险的意义:将风险转移给私营机构,从整个经济来看,可能并不影响项目的资金费用,但如果把公共开支控制到最小作为评标目标时,项目采取BOT方式将比由政府机构自行建设和运营具有优越性。
(四)合同谈判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委员会应邀请中标人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BOT项目的合同谈判时间较长,而且非常复杂,因为项目牵涉到一系列合同以及相关条件,谈判的结果要使中标人能为项目筹集资金,并保证政府把项目交给最合适的投标人。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前,政府和中标人都必须准备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谈判和修改合同。如果政府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可能会转而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
合同必须做到:
? 使中标人按商定的条款,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服务承担义务; ? 给中标人以项目的独占权以及使工程得以实施的各项许可; ? 如果需要的话,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承担根据商定的条款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如承担或取或付义务。
特许权协议必须得到同时签署的其他许多协议的支持,并以此为条件,以使中标人能够完成其任务。
(五)融资与审批
谈判结束且草签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与政府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
至此,BOT项目的前期工作全部结束,项目进入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
(六)实施阶段
项目公司在签订所有合同之后,开始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即按照合同规定,聘请设计单位开始工程设计,聘请总承包商开始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因为项目最终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故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都不能放弃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六、招标工作总结
1.精心组织,认真准备
事先请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就BOT项目的特点及在我国实施的经验教训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使项目执行人员对BOT项目招标过程及程序有深刻认识和了解。
2.及早介入,深入了解
此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BOT项目招标,我公司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介入,了解政府对项目的要求和期望,分析项目的特点及在当地实施的条件与前景,并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提出许多建议和意见。
3.认真研究,提高招标文件的水平和质量
为确保招标的成功,在对项目的技术、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和深入的研究的基础上,在符合国际和国内惯例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做到严谨、规范(包括明确的技术条件和不可更改的商务法律条件)。
4.评标严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