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小编推荐]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含受托机构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二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 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10】
15、16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
第三章 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 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市科委主 4 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84元”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 5 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课题)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对重大项目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有匹配资金的延续课题,需要进行期中审计和结题审计,这类课题的审计次数如下: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1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1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2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2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3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3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年度为4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4次。其他课题均只进行1次课题结题审计。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十三)间接经费:列入中关村试点单位由市科委审核确定,列入中关村园区执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示区组发„2010‟16号),评审中间接经费列支按照文件规定比例测算后直接列入预算。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第二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0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0版)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预算评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本原则适用于在市科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进行的预算评审,以及预算评审工作中有关评审专家、主持单位人员、承担单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是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合规、讲求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的活动。第二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原则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评审资料。
第五条 参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项目,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示区组发【2009】
7、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承担单位编报的预算评审材料,必须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预算评审。
第七条 评审回避原则,市科委各业务处室所对评审专家应做事前沟通确认,凡参加预算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同该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预算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的,不得参与现场评审工作或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加强预算评审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预算评审资料档案库,保证预算评审资料及记录的完整。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评审补充资料、评审专家意见等。第三章 预算评审原则 第九条 十二大科目的评审原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政府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外协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 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计划、国外的出国邀请函或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08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3元”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课题)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对重大项目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有匹配资金的延续课题,需要进行期中审计和结题审计,这类课题的审计次数如下: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1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1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2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2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3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3次; 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为4年的课题,审计次数为4次。其他课题均只进行1次课题结题审计。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北京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北京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第三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京科条发[2002]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 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和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科委;
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课题)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项目依托单位报告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第十七条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最终确定项目
(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经费直接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经费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市科委根据用款计划拨付首批经费,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项目(课题)经费决算。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不编制决算表;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课题)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课题)的上一的经费决算表。自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当年不编报经费决算表,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的经费决算表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市科委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项目(课题)经费决算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项目(课题)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重新安排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因故中止,由市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市科委、市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课题)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未结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北京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2015年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原则宣讲会
杨洁发言稿
2015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市科委一起联合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尽快适应2015年科技经费联合评审的要求,基于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修订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
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评审原则编制课题预算,我将评审原则分解成三个方面的问题,来做不同 1
深度的讲解。
第一部分。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部分内容是为我们更好掌握评审原则所作的铺垫,因此,需要大家做到了解并且能够运用到编制预算的实际工作中。
一、评审原则所依据的文件。
为使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以及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正在联合修订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了评审原则。
在《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 “项目申报”和 “项目审核”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项目单位编制预算和提供项目预算评审资料所应遵循的原
则。概括来讲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就是“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项目审核的具体要求是“项目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核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
这个指导思想有两层含义:其一,针对我们评审机构来讲,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组织,我们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其二,针对项目单位来讲,承担单位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且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且提供的资料需经市科委业务处室审核确认。以此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部分。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这是需要讲解的主要问题,在此,做重点讲解。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以下科目: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财政经费购置通用设备。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 4
开放共享。
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如:设计图、开发工时、明细预算等)以及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费用测算依据。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设备,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购置的配置功能、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上述是关于设备科目的定义和评审的原则,在编制这个科目的预算是需要特别注意:
(一)设备可以用直采或试制、改造、租赁等三种方式取得,项目单位应根据取得方式所对应的评审 5
原则来提供评审资料。例如:购置、租用设备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
(二)设备科目所指的是课题实施中的专用仪器设备,对于通用类设备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材料需要提供三家厂商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需要提供独家采购的说明及供货方为独家代理(资质)证明材料,评审时由行业专家确认签署意见。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应对所申报购买的材料,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购置材料的用途、数量、单价,由行业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和相关性。
需要提示给大家的是,此次的原则中明确如材料科目申报预算一定要在实施方案中有详细说明,由行业专家在立项论证中予以论证,如方案中未明确,在预算评审中只能在无法确认处理。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如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需按评审专家要求提供进一步评审资料。
评审时需提供意向书或协议,应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执行期限、付费标准、费用概算、7
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日期等基本内容。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费用可提供对外公开报价单,需供应商盖章或签字。
评审时如无法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按照无法确认进行处理。
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要求据实列支,我们认为在直接费用50%以下比较合理,对于个别超出直接费用50%以上的项目,评审中需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由行业专家出具论证意见,且报科委主管处室审批或者备案。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8
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应按照上述原则提供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的明细清单、规格、功耗、详细的计算方法等书面资料。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北京地区交通费用及外埠差旅费等。
北京地区调研费按180元/人天计算,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经费的20%。
在差旅费科目的审核中,我们按照目标相关性的审核原则,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合理性。即方案中未明确需做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的,审核中做无法确认处理。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
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组织协调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编制预算时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
在编制会议费科目预算时,建议大家认真学习《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拟开会议的日程、内容和参会人员等详细说明。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研究人员出国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10
编制预算。评审时需提供经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的出国申请(由市科委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需提供专家来华申请,由科委主管处室审核引进专家的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或提供与国外专家合作的意向协议。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
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购买专用软件需提供三家报价。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办法》,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临时工工资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部门预算定额标准》,项目组成员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一的《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评审时需提供该项目劳务费分配方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费 12
用不超过《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总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费科目本次原则有新的定义,即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出列入本科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列入本科目。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编制预算时需提供专家库或专家身份证复印件。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 13
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这部分主要涉及间接费用的概念以及控制比例的问题,理解概念和掌握比例是重点。
间接费用是指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科研设施,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审计费用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绩效支出是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超过核定的金额。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直接经费中重复提取、15
列支相关费用。
特别提示绩效支出是间接费中的一部分内容,与其他间接支出共同构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的不超过15%和不超过20%的比例中包含绩效支出。
最后,就这几年的评审工作情况,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财政预算审核中的几点问题体会和建议。
一、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应具备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财政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我们是针对预算资金进行审核,具体来讲是评审资金额度,这个阶段的审核是基于已经论证过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预算支撑资料进行评审。预算支撑资料是在预算联合评审环节最重要的依据资料。项目单位申报的预算资料的不完整、不准确是预算联合评审环节 16
最主要的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未按要求细化预算并提供相应的测算依据。例如:设备、材料费采用网上询价方式,未能提供有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三方报价单,涉及独家采购设备、材料的,不提供供货方为独家代理的(资质)证明材料,涉及购买进口设备、材料的,未能提供相关中文对照资料,劳务费中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量,测试化验加工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合同或者意向书。部分课题合同或者意向书过于简单,未能明确外协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案、费用明细、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各科目明细和合计数不符、资料中的数字之间出现逻辑错误等等问题。纠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评审原则中的规定去编制预算资料,整理和完善支撑依据。
二、申报的预算明细要与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相匹配,具有相关性。
我们在评审原则的第三条中提到:“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这是我们评审人员和预算编制人员共同遵循的原则。目标相关性就是预算科目要按照工作目标来编制,政策相符性是指我们的预算支出要按照相关文件制度和相关标准来确定,经济合理性是指我们财政资金要按照市场规律,本着节俭的原则来执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是指预算评审中首先要按照经过行业专家严格论证的实施方案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各个科目在编制预算时,要以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计划为基础,任何一个科目的支
出都是以相关的任务和计划完成时间为支撑的。例如:项目列支了差旅费,在评审中,我们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确定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内容的必要性,也是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来判断其申报的地点、人数、时间等是否合理。因此,没有实施内容的预算财政是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预算中应事先熟悉相关文件和政策。避免因政策制度不明白,造成无用功,影响工作效率。
随着财政预算管理的不断加强以及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不断完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精细,因此要求财政预算编制项目预算时,应首先做好文件政策的积累和学习,近几年,有许多新的文件和标准出台,涉及科技经费预算科目的有会议、差旅、因公出国等新的文件和标准,因此,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准确编制预算。其次,随着国务
院国发【2014】11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本次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有一些内容重新做了修订,特别是间接费用的评审原则较之前有所不同,这些都需要大家在编制预算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这样才能更好地编制预算。
针对本次联评中存在的问题,我想提几点希望和建议:
一、课题承担单位在今后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应本着认真、严谨的态度,根据课题研究内容、进度和实际需要,参考相关费用列支标准,客观、科学地编制课题预算,明确各项费用的测算依据,保证预算资料完整、准确,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方案是经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的项目申 20
报资料,也是预算评审中重要的支撑依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详细地编制实施方案、任务书和明细预算,并且按照专家论证时提出的意见,及时完善和修改实施方案。
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希望项目单位加强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并且善于将其运用到预算编制工作中,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本讲解纯属个人见解,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谢 谢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杨洁老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第五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责任书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责任书
作为
项目(课题)的负责人,对科技厅核定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完全同意,项目(课题)组将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管好用好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并接受科技厅的检查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作为科技厅对本项目(课题)的管理处室,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了审核。我处将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管理处室(公章):
****年**月**日
作为科技厅经费管理处室,同意本项目经费预算。我处将按照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与评估。
科研条件财务处(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