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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10030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00:5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 要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收入有了显著提高,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关注程度也大幅提高。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换税目,临界点分析等进行纳税筹划,尽可能地减轻人们的纳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获得最大收益。个人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对于这种情况,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原理及其分析的概括以及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希望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意识,对个人纳税筹划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负

I Personal income tax on the tax planning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of the taxpayer a basic righ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income has improved, along with rising incomes, for inpidual income tax also greatly improve degree of concern.Many taxpayers from the past has secretly or unconsciously take all kinds of methods reduce their own tax burden, development of the tax law for positive use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convert the tax items, the critical point analysis of tax planning, as far as possible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people, reduce unnecessary tax expenditures, realize the after-tax profit maximization for maximum profit is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the taxpayer.For this kind of situa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inpidual income tax principle and its analysis and generaliz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analysis hope to improve taxpayer tax planning consciousness, inpidual pay tax to plan to help.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tax payment preparation;tax burden

II

目 录

摘 要............................................................I Abstract............................................................II 引言................................................................1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2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2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2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3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4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4

(二)转换纳税人身份....................................4

(三)转换税目........................................4

(四)延迟纳税........................................4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尚且存在的问题........................5

(一)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素质不高...................5

(二)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6

(三)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6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6

(一)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7

(二)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查处、打击力度.....................7

(三)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7 结 论............................................8 参 考 文 献..........................................9 致 谢............................................10

III

引 言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相对一致的关系: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收税,而纳税人则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缴税。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纳税人数已经超过了任何一个纳税税种,并且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便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并通过学习研究寻找能够减少个人纳税的方法。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从而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规划和选择,利用税法给予的对纳税人最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在国内一般公认的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性:

1.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或者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

2.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交纳最少的税款”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是指纳税人通过对公司经营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1.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风险性、收益性、专业性五个基本特征。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而避税包括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正当避税事实上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发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擦边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而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2.节税与避税的区别

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的手段以减轻税负支出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节税是纳税筹划的低级阶段。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则不仅包括节税,还包括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中获利。3.偷、逃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关于偷、逃税,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三个基本特征是:非法性、欺诈性、事后补救性。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纳税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

社会在持续发展,经济总量在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也在逐渐的提升因此,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发展情况就开始变得迫切和重要。一大部分的纳税人之前的做法是通过一些细枝末节的手段来分散本身的一些税款方面的压力,而目前,这种方式已经成为过去,他们主动通过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利用转换税目,临界点研究来实现纳税安排,相应的分散一些税收压力,而且降低一些额外的纳税支出,争取实现最平衡的状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主体参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对顶,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优化组合以及最有利自己的选择。就是说纳税人在充分学习了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掌握与之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并且充分利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收入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合法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征,这个内容筹划基本概括为以下:

1.个人所得税来源确定包括: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来看:对于长期居住在国内,亦或是没有固定住所但是在国内停留时间达到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这些人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而对于那些在中国国内没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在中国国内停留的时间也没有满一年的人员,在中国国内获得的各项收入,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取。

(1)薪资所得,把纳税人在职、工作的公司部门的所在地,列入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作为所得来源。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活动,作为筹划的来源。

(4)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作为来源;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租赁财产的使用,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适用,来作为所得税来源。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囊括全部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和一些在中国国内获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参照地址以及时间内容,划分成居民纳税人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两种,他们之间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1)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根据户口、家庭、经济利益联系,于中国国内长期居住的个人,亦或是没有住所但是停留时间超过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就是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相关干抽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具备了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知识对于在中国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不同项目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现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所得所得一次收入比较大的,能够进行加成征收,相关内容有明文规定。

(4)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现比率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的主要起到了对于社会的调节作用,起到了一个杠杆的作用,因此安排相关的纳税种类的时候,大体上都实现了税收优惠和照顾项目,这些优惠内容涵盖了免税、减税、起征点划定、税率差异、特殊政策等等。而且,纳税人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手段,具体进行经济活动规划,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转换纳税人身份

我国税法明文表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但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而纳税人自身定位的不同,为纳税筹划的实现进行协助。纳税人能够依据税法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规定,进行身份的合理安排,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利益。

(三)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形式的收入都有着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纳税人能够参考此类

规定的内容,科学的对于个人收入属性进行调整,设计,最终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延迟纳税

延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尚且存在的问题

个人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制度的不规范、不合理,税收征税双方对纳税筹划认识的不到位,税收的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等因素都制约着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显现出来。第一,我国税收制度越来越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财产税模式逐渐成熟,个人所得税群体攀升,而且人们的纳税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进,对纳税筹划越来越关注。第二,目前税收收取工作以及税法的规范化都在完善,将来会有更多的税源出现,很多违法现象也会被杜绝,因此税收筹划亟待解决。第三,跨国公司以及各种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发展壮大,这些团体进一步加速了纳税筹划的发展,为中国的税务体系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个人理财的重要内容,进行个人理财规划需要正确充分的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及相关政策环境和风险,掌握一定的的避税、节税的方法和技巧。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发展已久,特别是国外,被全社会范围接受认可,广泛应用在会计主体里面。但是目前我国个人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步阶段。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目前,人们的收入水平升高,纳税人范围逐渐扩展,纳税人数居于最高,相关税务内容竟然实现了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长足进步,不过即使发展很迅速,但是针对这个方面的专题研究比较薄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理财观念的进一步觉醒,个人所得税筹划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来使自己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但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短,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个人应该通过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来安排筹划,提高个人理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素质不高

税务人员总体分布不合理。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工作者大部分都是处于省一级或者更高的税务部门里面,但是基层部门的主要工作者个执行者一般情况下学历比较低,教育水平也比较的落后,其中高中以下学历是主体部分,所以,以上局面表明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从业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总体上水平不高。从而进一步导致了一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策和措施最终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另外一些税务工作者,对于税收的 5 筹划以及各项违法行为辨别能力不高,觉得税收的筹划和其他违法行为差不多,往往混淆。一些税务工作者为了达到任务要求,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实际工作里面,不仅仅不规范操作,甚至是乱收税等。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个人税收筹划在实践工作中推广的难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有效的监控。公民纳税观念不强,富人和名人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的现象再普通不过。报纸、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明星有钱人偷税、漏税的现象。根据调查,之前的一些一线城市居民里面,只存在百分之十二的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约百分之二十四的人仅仅缴纳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比例比较的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来看是税收征收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三)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很多国外国家,每年四月份的报税时期,全国上下,不论职位高低、工作内容,全部需要将自己上一年总收入以及需要交纳的税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上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会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和监督,假使发现有偷税漏税的违法现象出现,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总体来说,国外在处罚力度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比较我国而言,现在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活动惩罚是不缴亦或是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处罚力度比较薄弱,因此很多人并不注意。根据相关资料来看,目前,税务机关每年处理的类似案件里面,罚款就只是百分之十的比重。而且,相关的税收执行里面,因为缺乏明确规定处罚最低标准,税务部门的自主性和随意性比较轻,因此经常出现一些比较随意的情况,极易造成违反规定的情况,而且造成了非常恶恶劣的后果。所有这些在客观上都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发生。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税务工作者首先要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增强守法的意识,在执行自己工作的过程中将法律牢记心间,作为行动的准则,其次还要调整自己执法的方式方法。要努力改变传统的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加强对于税后管理手段、服务理念和执行操作的完善和学习,分清楚各种税务行为之间的差别,最后,完善税收工作方面的培训,完善工作者的执法水平,与时俱进多学习法律法规,争取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可以更加规范和标准。因此税收人员一定要把税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并将所学税收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和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中。

(二)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查处、打击力度

要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就必须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就现在 6 来看,国家对于偷税漏税的情况各项检查和惩处的力度都比较的松懈,需要大范围之内的进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发展,完善税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些一些领域之间额沟通联系,利用立法的形式,加强税务机关自身权利行使的力度,进一步严格执法手段;而违法乱纪现象一经查出,需要加大惩罚的力度,特别是罚款总数方面,相关情况要进行通报公开,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引以为戒,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甚至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我国现在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比较丰富多样,对于税源的管理很重要,可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具体的操作,具体措施为:首先,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税源的控制。根据美国的经验,所有具备正常收入的公民全部需要设计专用的税务号码,设计科学的纳税收入档案,根据专业的操作,使得每一个纳税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储蓄存款领域里面的非实名制阻碍了收入的透明化进程,也阻碍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的要求。此类行为一方面迎合了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另一方面也改善了现在税收征管方式的不科学、不规范情况。设计完善扣缴义务人相关档案记录,进一步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相关实现步骤,监督纳税人规范执行扣税凭证。

结 论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本文仅仅围绕其含义、基本理论和筹划思路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希望可以达到帮助纳税人更有效的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意义的。目前税收筹划逐渐的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重视并且积极探索这种新的内容,而且利用各种各学的手段来探索纳税的最合理组合,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纳税筹划基本上就是为个人考虑,首先要保证各项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之后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减少负担,弱化风险,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整个的纳税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守法律,遵守各项法规,遵守道

德,面对很多的纳税方案计划,根据自己的切身需要选定最合适的而一种计划,根据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最有利优惠政策,确定出纳税方式,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减少负担,弱化风险,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达到成本低廉, 合乎经济效益的原则;最后是要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纳税呈报。参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对顶,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优化组合以及最有利自己的选择。就是说纳税人在充分学习了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掌握与之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并且充分利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收入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合法行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税收法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 考 文 献

[1]覃春平.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2_年 23期 [2]杨亮亮.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经济师.202_(03)[3]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现代物业(中旬刊).202_(01)

[4]陈志娟.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J].企业家天地.202_(07)[5]高天岭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及避税策略》[J].兰州学刊202_年(10)[6]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2_(09)[7]赵希海.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2_(02)[8]郑海霞.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2_(03)[9]任大菊.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2_(10)[10]黄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_(01)[11]赵志娟.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信息.202_(29)[12]马爱华.股票期权激励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_(05)[13]刘东阳.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临界点分析及运用[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2_(15)[14]周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路径选择[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_(03)[15]朱静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检察风云.202_(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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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

黄小姐她因有去南极的好机会,但今年假期已无,遂决定辞职。黄小姐的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但是这次去南极的机会很难得,以后再去需要花两倍以上的钱才能去成。此时我建议黄小姐过多一个月再辞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若不是员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公司解聘,公司需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工龄数乘以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以黄小姐为例,若她去年平均月薪是2万元,而她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若公司辞退她,则她可以取得2×2=4万元的补偿金。

若不是公司辞退,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则要区分是公司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若是员工不愿续签,则与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一样,没有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视同在合同期内解聘员工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即,若黄小姐一个月后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愿意续签,则黄小姐同样可以取得4万元的补偿金。黄小姐听完,欢呼雀跃,她再捱一个月就能多一大笔旅费了。我等她欢呼完,开始讲老本行。

上海市去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46757元,三倍的金额是140271元。她的离职补偿金是4万,小于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她的离职补偿金超过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就需要交税。她的月收入是2万,假定她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年,则可以取得16万的补偿金,差额=160000-46757×3=19727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19727/8(她的工作年限)=9864.5元。以9864.5元作为她的月薪,减去现行3500元的扣除基数之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864.5-3500)×20%-705=567.9元,则她取得的这笔补偿金总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67.9×8=4543.2元。

但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有的时候,补偿金中还包含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那么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应缴纳的社保金和公积金。若黄小姐的补偿金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15000元,则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27-15000)/8=590.88元。小于每月的法定扣除基数,则这部分补偿金就完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三篇: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特点

1.收入多样化。高校教师的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分为校内收入和校外收入。校内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科研收入,奖金和福利费;校外收入包括校外讲课收入,稿费,评审费等。

2.教师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职称、级别和个人能力。由于职称、级别、工作态度、科研能力和社会资源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虽然没有太大差异,但是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外收入有着较大区别。相比较,职称级别高、科研和学术能力较强、能与市场经济有更多关联的教师收入水平更高,大部分的普通教师仍属于工薪阶层,工资和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占总体经济收入的绝大部分。

3.每个月收入不均衡。如果每学年一次性发放或者每学年发放两次高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会导致造成各月收入不均衡,从而有可能造成纳税额的上升。即使课时薪酬和岗位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但是因为受到寒暑假和课时安排不固定的影响,每月的课时工资部分变动较大。此外,高校教师在校外上课或者从事其他行业的经济收入、发表文章的稿酬、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奖励,都不是固定收入,每月波动比较大。

二、高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方案

1.工资薪酬适当福利化

笔者认为将老师收入中的工资薪酬部分用教职员工的福利方式发放,能够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纳税额。学校可以用两种方法将其中部分工资薪酬福利化:第一、高校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教师可以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拿出部分房屋作为教师宿舍以减轻教师在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第二、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一定限额的通勤、通讯、餐饮等费用;第三、学校为教师提供免费的通勤、通讯工具等。

2.按年筹划,按月均衡发放,合理筹划年终奖

案例分析一:重庆理工大学陈老师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2000元;同一学校的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5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6000元。

方法一:全年收入在年末一次性发放。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2_)×5%×12+[(12000+150×2×50)×15%-125]=4225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2_)×15%-125]×12+[(16000+80×2×50)×10%-25]=7175元

方法二:全年收入每学期末发放一次,一共发放两次。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2_)×5%×10+[(2500+6000+150×50-202_)×20%-375]×2=5100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2_)×15%-125]×10+[(5500+8000+80×50-202_)×20%-375]×2=9450元

方法三:全年收入平均到每月发放。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250-202_)×15%-125]×12=3450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2_-202_)×20%-375]×12=8700元

以上三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可得出,按照陈老师收入水平方法三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最低,按照张教授的收入水平方法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较方法一可以发现,当年终奖税率大于月税率时,全年收入平均到每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最低;当年终奖税率小于等于月税率时,全年收入在年末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最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按收入平均每月发放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总收入的固定发放金额,每月按固定金额发放,差额放在年终奖一起发放。

案例分析二:程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何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24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200×15%-125=3505元,虽然两位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金额只差200元,但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了5%,应纳所得税额就相差了1130元。在实际全年科研项目收入发放时,将超出24000的部分作为月度收入,减少收入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这样可以降低纳税平均税率。与此同时,保持每月整体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可以减少五个百分点,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终奖奖金发放时,通常会遇到并且需要关注的纳税禁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首先是要注意尽可能的不要超过控制节点,其次是应注意纳税禁区,最好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以下作为奖金发放金额。

3.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和优惠政策能显著降低纳税额,高校应时刻关注和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在工资中标示出免税的工资部分;利用本校的福利经费和工会经费增加对经济收入较低的贫困职工的各种补助费用的支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增加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支出,同时减少工资的发放,增加相应福利的支出。

4.在不影响教师利益的基础上提高高校教师福利,减少名义工资

第一、对于绝大部分高校刚刚招收进来的新上任的教师,住房可以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高校可以为教师提供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名额。第二、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借款,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利率每月或者每年从其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以此减轻教师的经济负担。第三、安排通勤专车接送全校教职工上下班、安排教师食堂提供免费午餐。如果是发放的餐饮补贴,则应当计算为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对税法的各项规定需要注意区分。

三、总结

本文分别介绍了不同的几种筹划方案:一是通过均衡全年每月收入、工资无效区间以及寻找月度工资最佳点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二是增大税前扣除金额以及为提高福利性支出以降低教师工资收入金额,从而降低应税税率来实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要能准确的了解自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计算出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且在几种方法直接进行科学的比较和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了解和应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避税策略,才能让教师达到收益最大化。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财务管理一班 祁静 20094044137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和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好多。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由于我国采取七级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可以用即合理有合法的方法获取最大收益。在此我主要介绍俩种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费用化。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喝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既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地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也可以提供一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福利设施,提供免费日用餐等。已抵减自己的薪金收入,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并没有减少收益,只是收入的形式改变而已。这样一来,纳税人能更好地享受效用。

对此我设想一个自己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例子。假如我将来毕业工资3000,房帖500,车贴200,工资总额为3700(3000+500+200),应税所得额得200元(3700—3500),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3%=6元。我实际可支配的收入=3700—500—200—6=2994元。假如公司接送我上下班,并为我提供食宿。不再发放房帖和车贴,我的工资仍为3000,应纳税所得为3000元(3000—0)。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000元。由此可见,若将部分工资薪金转为费用,则减轻税负,增加了收入。

二、资金均衡发放。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在中国境内无助所得个人,其所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计算。可见,如果奖金的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额。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资金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在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年终的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减轻。具体例子就不多说了。

虽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好地效益,但是也有以下几点不足。(1)个人所得税筹划普遍率低。(2)偷税、漏税现象仍然严重。(3)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仍然缺乏。(4)税法不完善,税务机关执法不严。(5)对个人所得税筹划缺乏重视。

对此,觉得应该有以下几点解决方法:(1)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纳税筹划观念。(2)建立健全税法制度。(3)培养高水平纳税筹划人才。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比如,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次数筹划法、都可以帮助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用不同的方法,结果也不一样,但主要说明的是,在想办法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必须要合理合法,不能偷税,漏税,逃税。做一个合理合法好公民。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对国家都是有益处的。

第五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查找更多】 【我要推荐】

许多纳税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许多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出于对单位职工利益考虑,大多总是提一个相同的问题:有什么办法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可以少缴纳一些个税呢?

其实,许多企业还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分析归纳起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案例】某职工202_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入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2_-100-50+5)×15%-125=243.25(元)

二、均衡发放员工的收入。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17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12000-300)÷ 12=975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

【案例】若上例中奖金分别在各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700—202_)×10%-25=45(元)

全年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12=540(元)

筹划结果:分月发放奖金节税605元。

但是,当员工的工资达到起征点后,将年终奖分摊到个月或季度发放有时税额比一次发放还高。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12000÷ 12-202_)×10%-25=135(元)

全年共纳税额=135 ×12=1620(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

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 10%-25] ×12=420

年终奖应纳税额= 12000×10%-5=1175

全年共纳税额=420+1175=1595(元)

年底发放节税25元。

三、让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性福利。有些单位提供给职工的收入较高,超过费用扣除额很多,但是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一些政府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使原本可以扣除的收入项目不能扣除,就多缴纳了一些税收。如果企业和个人分别将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缴纳社会保障性款项或转为发放免税补贴,不仅符合国家社保要求,可以减少缴纳税收,而且企业个人利益也没有减少。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如将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改为实报实销交通费、将人均发放电话费补助改为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也按实际出差天数据实发放等等。

四、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或补助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将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职工的口袋里。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

24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0÷12=202_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2_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24001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2_)×10%-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24001÷12=202_.08

应纳税额=24001×15%-125=3475.1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多1元,个税多缴1100.05元

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案例】李先生202_年5月份从A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17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3300元。

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则:

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0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税=(3300-800)×20%=500(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500(元)

方案二: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17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应缴纳个税=(1700-800)×20%=180(元)

B公司支付的33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税=(3300-202_)×10%-25=105(元)

李先生5月份共缴纳个税=285(元)

方案三:如果李先生与A、B公司均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

李先生应缴纳个税=(1700+3300-202_)×15%-125=325(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

500 285 325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个税。

【案例】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2_年3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

方案一: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202_)×30%-3375=11625(元)

方案二: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则应缴纳个税=52000×(1-20%)×20%+[52000×(1-20%)-20000] ×20%×50%=10480(元)

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个税1145元。

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引起单位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在利用税率临界点发放工资时,关键要在年初估算每位员工的全年预计总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当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奖金与发放办法不符时,事先要与员工协商好,各月按临界点采用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实现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税额最小化。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_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_年修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9号)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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