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东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10100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00:33: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一、提交申请

(一)申请条件。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填海工程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依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2_〕3号)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准填海区域未完成填海工程,海域使用权人书面承诺放弃未填满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并承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原海域使用权的范围、面积进行变更登记的也可提出竣工验收。

(二)提交时间。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申请材料。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填海工程竣工图;

4.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材料审核。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2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验收组织单位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报批稿; 2.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3.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验收项目相关图件;

5.业主承诺函等其他说明材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同意验收合格的,完成征求意见10日内,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二)验收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2.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3.填海工程竣工后成陆土地未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后续工作

(一)测量数据管理。验收组织单位在完成验收工作的5日内将验收测量数据反馈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数据入库,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按要求变更数据库,并同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批复材料备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省海洋主管部门,由省海洋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

(三)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程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注销原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附图: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

第二篇: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时间:202_-11-15 13:57:00

(一)申请条件

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填海已竣工;

2.不存在超出面积实施填海或不合理改变批准用海范围的行为;

3.已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

(二)申请材料

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下列材料:

1.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原件3份); 2.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原件,各1份); 3.填海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 4.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6.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原件1份);

第三篇: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

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17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l、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项目,其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流程(精选)

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流程

1、建筑安装工程基本完成后,可申请竣工初验;景观绿化及室外附属工程完工与否可不予要求。

2、携带以下文件到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缺一不可,否则不予验收:

(1)档案预验收合格《一般项目都是这个环节耽误的》,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预验收单。(资料交到档案馆审查到出具预验收单大概需两周。)

(2)环保验收合格,取得不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意见。

(3)消防验收合格《最主要》,最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从申报到消防大队进场验收大概需一周多。)

(4)规划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5)其他如:电梯验收合格,取得电梯第三方检测报告;防雷验收合格,取得防雷检测报告及验收意见书;白蚁防治合格,取得白蚁防治合格证书; 等等。

3、环保验收条件:

(1)建筑噪声排污费缴完成。

(2)雨污水管施工完成,检查井粉刷完成,室内下水管已接入户外检查井中,绿化及道路形状要出来;生活给水及绿化给水完成与否没有要求。

4、消防验收条件:

(1)消防第三方检测合格。

(2)室外消防环管完成,沥青道路路基完成(即塘渣及水泥碎石稳定屋完成)。(3)按照规定需要正式电接通,双路供水。

5、规划验收条件;

(1)竣工测绘报告完成。(2)消防验收完成。

6、竣工测绘、房产测绘条件:

(1)竣工测绘分两阶段:建筑安装工程基本完成后可进行第一阶段测绘;雨污水管完成,沥青道路面层完成,绿化带形关出来可进行第二阶段测绘; 测绘声绘色完成后,一周左右出竣工测绘报告。

(2)建筑安装工程基本完成后即可进行房产测绘;竣工验收完成后出房产测绘报告,可用来办理房产证。

7、白蚁防治:在基础施工时,通知白蚁治站对厂房基础进行喷药;室外管道成回填,道路、绿化及铺装施工前,现场可以通车了,通知白蚁防治站对厂房周边进行最后一次喷药。

广东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