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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10096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8:44: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 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_年3月2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2_年3月15日

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电镀、印染(含洗水、印花)等环保专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产业布局明显优化,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第四条

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总量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得超过基地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

第五条

基地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臵废水收集、回用、排放管网,规范设臵排污口,配套建设基地废水集中处理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基地实行集中供热,逐步关闭现有小锅炉。

第二章

环保部门职责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基地环境准入政策,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入基地电镀、印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电镀企业准入基本要求:

(一)新建、扩建、迁建电镀企业原则上应使用全自动生产线或半自动生产线;

(二)不得设臵含氰电镀工艺(含氰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及含氰沉锌工艺;

(三)原则上不得设臵强酸退镀工艺,确需设臵强酸退镀工艺的,必须设立相对集中、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的退镀车间;

(四)不得设臵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加热设备;

(五)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后才允许改扩建。

印染企业准入基本要求:

(一)不得设臵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二)不得设臵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三)不得设臵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四)不得设臵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五)不得设臵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六)不得设臵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七)不得设臵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八)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后才允许改扩建。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基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进行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废水集中处理厂的运行情况、集中供热站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臵情况、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物资配备等情况。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基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统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属地政府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基地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基地建设过程中需要作出较大修改调整的,属地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超过五年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应当引导基地产业健康发展,着重引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完善提升的产业。第十七条

属地政府不得在基地和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新建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同时应当在各功能区设臵适当的绿化隔离带,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属地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引导不符合基地建设规划的企业、居住区、医疗卫生机构等逐步退出基地范围。

第十九条

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协调工作会议制度,组织辖区内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经信、水务、安监、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基地运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综合服务和运营管理功能,督促基地内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环境管理。

第四章

建设运营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基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基地建设和基地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环境保护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专职负责基地内部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以及我市锅炉环境保护准入的要求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第二十三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基地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基地总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动监控设施台账和档案,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臵、改变或者损毁,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方便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依法做好基地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臵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废水处理收费价格,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牵头制定废水处理服务合同,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废水接纳标准,明确废水收集管网维护责任。建设运营单位可根据需要检查基地内企业的废水产生和分流情况,可停止接收不符合接纳标准的废水,同时,书面向市、镇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运营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运行,造成基地内有关企业停产的,由建设运营单位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地内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第五章 基地内企业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对照基地准入基本要求实施建设,合理选择和利用生产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五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和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废水处理服务合同和供热合同,配合建设运营单位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12月31日。

第二篇: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_-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_]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

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

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

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

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

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

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

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

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2_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2_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

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2_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

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

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

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

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资金办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学生参观东莞武警基地

中学生参观东莞武警基地

为了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勇于拼博的精神,于虎门新英豪学校202_年12月12日组织一百多名学生,在团委的领导下,参观了东莞武警支队基地。

学生到武警支队后,先后参观了武警战士宿舍和训练场。当看到“豆腐块”式的被子、摆放整齐的洗漱用具,老师和学生们都赞不绝口,拍照留念并进行模仿学习。武警战士现场给师生演示了如何叠被子、整理床铺,还表演了队列、擒敌拳等。

参观归来同学们收获很大,敬佩武警战士之情由然而生,同时增加了国防意识,更重要地是增强了他们自立自律自强的观念。他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戒骄戒躁,努力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作风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团员。

第四篇:东莞,惠州PDCA管理

东莞/惠州PDCA管理

东莞中欧企业管理咨询研究所谭洪华老师

◆PDCA循环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通用模型,最早由休哈特(Walter A.Shewhart)于1930年构想,后来被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Edwards Deming)博士在1950年再度挖掘出来,并加以广泛宣传和运用于持续改善产品质量的过程中。

◆它是企业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

◆PDCA是一个改善循环,在每个循环之后把有效的作法标准化,并藉由启动另一个PDCA循环的程序作为持续不断改善的工具。

◆对PDCA的程序作全盘了解,应用它在日常的业务中,同时和其它解决问题的工具结合,可引领企业经营持续学习、改善及自我超越。

◆PDCA的基本概念。

◆PDCA的程序化作业步骤。

◆PDCA的应用范例--问题管理,目标管理,日清管理,激励管理。

企业老总、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制造企业质量总监、质量经理、质量主管、质量工程师、品质组长、品管员、生产经理、生产主管、班组长等相关人员。

讲授法,演练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等。

一至两天(6至12小时)

1、思路决定出路

2、目标决定高度

3、态度决定深度

4、心动不如行动

二、PDCA的基础理论

1、美国重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PDCA管理循环

2、当时时代PDCA重视发展过程

3、为何日本二战后经济位于世界前列

4、PDCA各行各业之运用

三、什么是PDCA1、PDCA之涵义

(1)P(Plan)--计划

(2)D(Do)--执行

(3)C(Check)--检查

(4)A(Action)—反馈处理

2、PDCA之适用领域

3、PDCA简介

4、PDCA图示(戴明管理环)

四、运用PDCA解决问题

1、公司有哪些问题

2、部门有哪些问题

3、个人有哪些问题

4、改善的概念

五、PDCA的实施步骤

1、P-界定问题

(1)什么是问题

(2)问题分类

(3)问题量化

2、P-原因分析

3、P-确认要因

(1)观察

(2)测量

(3)查记录

4、P-制定对策

(1)5W1H

(2)方案选择

5、D-实施计划

6、C-检查结果

7、A-总结经验

(1)标准化

(2)文件化

8、A-遗留问题

六、PDCA四大明显特点

1、大环带小环

2、PDCA循环中的A是关键环节

3、阶梯式上升

4、统计的工具

七、PDCA在职场上的运用

1、员工的职业生命周期

2、风格——风格鉴定

3、员工上岗培训

4、行动计划

5、有效管理的八个步骤(案例)

6、目标管理案例

7、写在后面的话

(1)时间

(2)执行力

(3)专注

(4)态度

(5)改进

八、运用PDCA解决绩效问题

1、P-战略确定

2、P-营运目标设定

3、P绩效指标确定

4、D-绩效执行

(1)绩效合约

(2)绩效统计

(3)绩效监控

5、C-绩效考核

(1)直接上司绩效指导

(2)绩效决策

(3)人事组织

6、A-绩效考核运用

九、各部门运用PDCA做好日常工作改善

1、P-工作检查清单

2、P-工作日志

3、P-日事计划

4、D-日事日做

5、C-日事日清

6、A-日事日高

第五篇:东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推荐)

1、东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钟春成律师、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执业于广东泰

旭律师事务所

2、东莞市看守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3、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

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提出关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

4、服务范围

一、担任公民、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二、代理民事(含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房地产、合同、债权追偿、交通事故、医疗、工伤、劳资等纠纷)、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和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兼并、公司上市、股权转让;代办商标、专利申请,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五、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包括草拟、审查、修改、完善各种合同及管理等规章制度);

六、见证各类民事、商务法律行为和其它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签发律师函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东莞市共有三个看守所,用于关押待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判刑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

犯。三个看守所分别为东莞市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其中东莞市看守所为东莞市最早的看守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上桥村,又名上桥看守所,又有部分人称之为东莞市第一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为东莞市最现代化的看守所,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与东莞市大岭山镇的交界处的牛山,又名牛山看守所或者部分人称为大岭山看守所(其实该看守所位于东城区境内);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村,又名大有园看守所或者大朗看守所,该分所设立东莞市拘留所,因此又存在东莞市收容教育所之称,因为该地区还关押部分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犯罪嫌疑的行政拘留当事人。

1、东莞市看守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东莞市看守所(上桥看守所)乘车路线:19路,25路

2、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牛山看守所):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 乘车方式:K2公交,看到看守所即下车

3、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大朗看守所)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村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大朗看守所)

乘车路线:大朗镇4路公交

温馨提示 :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警察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刑事律师才可以会见。

注意:大朗看守所也关押部分行政拘留的当事人。

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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