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路工程100章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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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清单100章费用构成与计列标准(浙江省)202_-5-26 21:56阅读(114)
当前,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费用总额日趋增大,在各标段投标总价中的占比也日益上升,但目前尚缺乏相对规范统一和公平合理的费项内容和额度标准,使具体的编制和审查欠缺可操作的依据,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使各地各项目之间以及各标段各专业之间的费用确定产生了不均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的计列,以既有相关规定和现有习惯做法为基础,经充分调研分析,现就公路工程第100章总则部分清单的计列费项内容和计列费额标准明确如下指导意见,供相关单位编制和审查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时共同参照,水运工程可相应参照。
一、关于“第102节工程管理”
(一)102-1竣工文件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可以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分档累进办法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1万元,最高宜不高于50万元。
表1竣工文件费费率表
(二)102-2施工环保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满足环保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釆取的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音、合理排污等预防和消
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费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的不合理处理,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以及使绿色植被、土地资源和现有公用设施得到保护。
2、计列费额标准。常规的施工环保费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1.0-2.0%。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2万元,最高宜不高于60万元,交安、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可按0.5-2万元/每标段计列;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当地有明确的施工过程远运集中处理要求的,宜按所需处理的泥浆数量及当地远运集中处理单价按实另行计算确定,一并纳入施工环保费中。
(三)102-4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或工程管理信息化(暂估价)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统一配备发包人开发或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安装运行,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专用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含设施和租费)等费用,若工程管理软件或工程管理信息化中明确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还应包括设置监控中心或监控室,并配置符合标准和数量要求的监控设备和传输网络等费用内容。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不同要求以总额价暂估,工程管理软件系统以不同软件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计算机按配置台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网络构筑费按网络系统设施费和施工期网络租费按实估列,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维护等费用宜按上述三项费用暂估总额的10-20%暂估,以万元整数额形式暂估。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可参照上述方式估列,一并纳入该细目中。
二、关于“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修建临时道路(含硬化)、桥梁、栈桥、码头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养护与拆除费,利用现有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养护、交通维护与使用后维修恢复费,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租用费等。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利用或租用临时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等临时工程的数量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确定,按临时工程类别和来源方式分别列细目计列,费额标准参见表2。
(二)103-2临时占地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工地试验和生活用地,机械设备及材料停(堆)放场地,拌和及预制场地,仓库及加工场地,弃土场地(业主负责解决的除外),临时道路、桥梁等用地,用地退还前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各项用地数量按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施工标准化要求分项逐一估列,借地费用标准按当地借地政策标准和借地时间按实确定(应包含用地恢复费),有可利用土地或以租用方式获得既有房屋等设施的,不计该部分借地费用。
(三)103-3临时供电设施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符合国家电力标准并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临时供配电系统的修建、安装、维修和拆除的费用,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发电机组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安装、连接、操作、维修及拆除等费用,建立临时供配电系统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临时供电线路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确定长度,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7-1-5架设输电、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变压器的摊销费用扣除另计);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按工程实际需要确定,以摊销或租用形式计列费用;发电机组费用按功率和数量以租赁或摊销费形式计列费用;设施维修费用按实际需要估列;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计列。临时供电线路(高压)不大于2km时,临时供电设施费用也可按变压器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容量以250-300元/KVA估列。
(四)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电话、传真、网络(若网络费用已明确在其它项目中计列,则不重复计列)等电信设施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电信费用的缴纳,电信设施的拆除。
2、计列费额标准。电话、传真等电信设施按实际需要数量和市场价计列,若需架设电信线路则按估列数量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7-1-5架设输电、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电信费用按使用时间和电信资费标准估列。
通常情况下,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也可按工程规模、工期及相关要求的不同,以0.2-2万元计列。
(五)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的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临时排污系统的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和污水。
2、计列费额标准。能估列出具体的内容和数量的,宜按给水、排污管道分别需安装的内容和数量,给水、排污系统所需的相应设施品种和数量,以及一定额度的日常管理和处理费用进行估列。难以具体估列的,可按承包人驻地建设的5-7%估列。
三、关于“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的建立与管理以及现场办公设备的配置,工地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的提供与配置,车间与工作场地、仓库、储料场及拌和预制场(仅计列场地填筑、硬化分隔等基础工作费用,台座、龙门吊、拌和设施等直接生产设施在相应工程内容中计列)建设与管理,标化工地所要求的场地外围隔离围墙、作业区分开或隔离设施修筑、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绿化、美化等配套建设,驻地设施的维护与完工后的拆迁。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租用的数量宜按工程规模和内容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按驻地建设内容和建立方式分别计算确定,费额标准参照表2。
表2工程量清单部分第100章总则费用计列费项内容和费额标准指导表
按实估列的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加上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费用和供水及排污设施费用之和应与预算中按各工程类别临时设施费率另行计算出的临时设施费用总额相比较,不超总额控制。100章中已单独计列承包人驻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临时设施费率和费用。
对于上述100章中其它未涉及的常设清单子目,应按已有规定的计列标准计列,但在100章中已计列“102-3安全生产费”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和费用;对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新设的非常设清单子目,应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专项设计、专项管理等规定和要求按实估算计列。
上述各项清单项目,若法规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另有其它规定或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调整计列。
第二篇:部分省市高速公路计费标准
各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天津(津蓟高速)
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25吨至50吨的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
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的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的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的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超限收费标准×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安徽
一、正常车辆的收费标准
安徽省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202_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类别 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M(吨)备注
高速公路 0.08元/吨公里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吨公里0.043元/吨公里;计费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不足5吨按5吨计。
普通开放式公路6元/吨车次
普通公路 2元/吨车次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6元/吨车次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坚持卸载并进行纠正。为了遏制超限运输,对超限运输继续行驶公路的,按照货车总质量超总轴限的超限幅度确定加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O%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的车辆(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6)当车货总质量超规定的总质量限(一般货车40吨或集装箱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数。
安徽省《关于公路载货汽车试行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特别强调,对超限超载汽车的治理要坚持卸载转运,不得以收费代替处罚。
湖北省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元时按5元计收。小于1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3)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
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
1.8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9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9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5)5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6)501-12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7)1200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按10元计收。
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江苏
一、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江苏省采用计重收费以后,重新制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的基本费率。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原定为0.05元/吨公里,现已修改)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按20元计费。
在此标准下,车辆在允许的装载质量范围内或在相同的超限区段内时,费率标准随车货总质量的增加在单位成本有所降低,这与交通部“鼓励发展高效运力”,“依法增加运量”,降低大型货车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计重收费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按最低收费标准进行。
二、货车超限判定标准
货车按照总轴限和总质量限来判别是否超重。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轴
限和总质量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1)轴载质量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吨;
(2)总重判别标准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和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
三、超限超载车辆收费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江西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
正常装载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10吨以下按基本费率收取。10吨到40吨的车,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按40吨的车计算。
超限装载的车
超限30%以内的车,未超部分按正常装载计算,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超限30%到100%的车,超过3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2倍到4倍线性递增计收
超限100%以上的车,30%以上的部分按基超限认定标准
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车辆的车货重总量认定标准:三轮货车2吨;四轮货车4.5吨;二轴货车(六轮)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大于等于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本费率的4倍计收
第三篇:河道采砂管理费计费标准
河道采砂管理费计费标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青海省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挖砂、石、取土,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计收,难以核定产量、产值的人工采砂
第四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工
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文中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
采用附录B至附录I所列方法进行评定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分项工程的评分值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减分。
Σ[检查项目得分×权值]
分项工程得分=----------------------------
Σ检查项目权值
分项工程评分值=分项工程得分—外观缺陷减分—资料不全减分
(1)基本要求检查
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对施工质量优劣具有关键作用,应按基本要求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规定时,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实测项目计分
对规定检查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按照规定频率和下列计分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进行检测计分。
检查项目除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的项目以外,均应按单点(组)测定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评定,并按合格率计分。
检查合格的点(组)数
检查项目合格率(%)=-------------
该检查项目的全问检查点(组)数
检查项目得分=检查项目合格率×100
3)外观缺陷减分
对工程外表状况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外观缺陷,应进行减分。对于较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4)资料不全减分
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减分幅度可按本标准3.3.4条所列各款逐款检查,视资料不全情况,每款减1~3分。
第五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公路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 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 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采用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采用“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一、路线:在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每种路面结构或同一类型路面结构和厚度、宽度每1——2公里要抽查一个断面。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六、检查竣工文件资料,工程财务决算的情况。
第十三条 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三、工程检查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四、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遗留问题和未完工程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六、附表: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汇总表。
第十四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经初验交付使用的分段工程,竣工验收可以从简进行。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经初验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好竣工资料并完成了初验中提出的有关工作,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设计文件批准单位主持验收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的代表;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代表;初验领导小、组、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及地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包括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的代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取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设计施工情况的汇报;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初验领导小组的初验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施工及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测与复量的办法。重点检测部分的检查内容,精度要求与初验相同。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对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程及曾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逐一检查,重点检测。
二、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抽查和复量。抽查数量不小于上述工程总数量的20%。
三、大桥和隧道应逐一检查和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部分抽查和复量;小桥、涵洞、挡土墙、一般构造物、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和复量总数的10%一20%。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整个工程质量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为80%以上。
合格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在80%以下时,工程评为“合格”。
通常情况下,当竣工验收检查的质量情况与初验检查的质量情况基本相符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可认定其初验单项工程的评定结果。再对整个工程评定质量等级。如与初验不相符时,可将竣工验收中的重点检测数据加进初验质量检查评定表中,对工程重新评分和质量评定,确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所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组)应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提出对工程使用和今后管养的意见。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单位起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按附件格式填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评价和鉴定:
1.设计与施工的优缺点。
2.竣工工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
3.对竣工工程总造价及财务、材料方面的评价。
4.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的有关决定和建议:
1.决定是否准予验收和交付使用。确定接管养护日期。
2.必须返工或补做的工程修竣期限及验收办法。
3.使用中接管养护单位应做的调查和观测工作。
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5.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