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4号)和省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补助、贴息、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陇药产业、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军民结合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前期等。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符合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决策透明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资金相统一,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领导是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照方便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强化监督检查等,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上年末或当年初公布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总体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工作程序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申报、决策机制。
第八条
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是国家工信部、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审批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工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上报省工信委。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委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单位要向省工信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附件材料: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筛选、初审:
(一)项目是否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能力;
(三)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可行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对初审通过的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项目综合平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只支持一次;
(三)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如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到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对该项目单位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四)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省级预算专项项目。
(五)对各市州项目及扶持资金总量进行适度平衡。
第十五条
通过综合平衡的备选项目由省工信委政策法规与产业投资处会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省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统筹提出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初步计划,报委分管副主任初核、主任审核。
第四章
支持方式、额度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方式,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5%给予贴息;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贴;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委办公会专题研究确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一般采用奖励方式。
第五章
审定、下达
第十九条
省工信委规划发展处汇总相关业务处专项资金项目初步计划,在资金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统一提交委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委办公会通过后,由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审签,报省财政厅衔接,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省工信委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必要调整,须经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整意见,规划发展处综合平衡后,提交下一次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区工信委(局)负责本区域内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向上一级工信委报告项目资金到位、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上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工信委(局)和省工信委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项目不能按实施期限完成确定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对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省工信委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工信、财政部门上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投资项目效能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效能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工信部门。省工信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效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因企业自身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继续实施的,由省工信委商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采用停止拨付资金、暂停拨付资金、限期整改、收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目标等违规行为,追回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信委纪检组监察室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会同相关业务处进行核实、处理,并提出是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意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1〕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二篇: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具体包括:
(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四)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有线网络信息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
(五)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
(六)大宗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专业职能,需印制数量大、同一用途的印刷项目。
(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业务用房,确需承租办公业务场所的房租项目。
(八)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业务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
(九)其他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专项公用类项目。
第七条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是指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及前期费用。
(二)大型修缮类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三)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
(四)设备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或开办时所发生的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储备物资购置项目。
(五)其他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发展建设性支出项目。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首先应保证省委、省政府既定的政策规划安排的项目;其次是安排好经常性项目;第三是其他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编制和严格审核。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公用类项目一般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以列支其他经济分类科目;发展建设类项目,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确定分预算,需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
名称、内容、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
经常性是指每个财政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
阶段性是指一个财政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
一次性是指在一个财政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重要程度分为重要工作和一般工作。
重要工作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项目,须提供文件依据。
一般工作指履行工作职能所需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专项公用类、发展建设类进行类别申报。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组成。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须按要求报送相关补充材料。
(二)新增发展建设类项目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文本;上年延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省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项目调整依据;
(四)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对于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的房屋建筑物购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须先由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依据。
第六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第三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对于在项目支出预算额度内的经济分类科目金额,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通过编制用款计划调整。
第三十一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省财政厅将对上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预算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将对当年部门预算中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取消;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省级部门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对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章机动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按年初预算布置要求设立的专项经费,列入专项公用类项目。第三十七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机动经费也可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动用时应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编制内增人、增编增加的支出,当年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项目支出,当年预算已安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缺口等。第三十九条动用机动经费须按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机动经费规模较大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单独制定本部门的机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九章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我省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列入省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省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省财政厅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预算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预算资金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的准确性,更好的调度和安排资金,达到部门自控、事前规划、有效统筹的目的,规范费用的支出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部作为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对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财务部有权不予列支。
第三条 月度资金预申请是对支出的控制,各部门次月须发生资金支出的,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报部门月度资金预申请。
第二章 申请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部门预算、季度分解、累计执行情况及下月支出计划,于每月25日前填写“年月资金预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月度资金预申请表)”,每月报下月资金支出预申请,次月按实际执行、逐月滚动调整报下月预申请。
第五条 归属各部预算内的成本费用项目,由各部直接上报资金申请;各部发生归口费用的,应向归口部门提报资金需求,由归口部门统一向财务部提报资金申请(参照年
月资金预申请表“填报部门”栏)。
第六条 各部应在本部门预算内申报资金,确须发生预算外支出的,按规定填写“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后,方可申请资金。
第七条 各部须核实申请资金的准确性,因部门原因多次申报资金不执行的视情况进行考核;当月未申请或逾期申请资金的,财务部按规定可不予列支,确属紧急或临时支出的,由财务部在总体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列支。
第八条 上月申请资金实际未执行,延迟至本月支出的,本月须重新申请资金。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应在每月25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财务部。本月部门无资金支出的,须报送空表。纸质版须经编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条 财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的审核,并就审核存在异议的项目通知各部门。同时将汇总、审核后的资金计划报公司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预算员、报销员应负责或配合月度资金预申请工作。部门月度资金预申请表的编制人,应于每月20日核查本月度申请资金的执行情况,如有未执行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反馈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年月资金预申请表
第四篇: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放的计划性、科学性,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融资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总局《关于全面深化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预算管理的内容。资金预算管理是对公司计划期内的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财务融资等资金收付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测算,并对其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控制、分析和考核。
1.各部门、分公司按时编制上报和月度资金预算草案。2.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平衡各部门、分公司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公司、月度预算。
3.各部门、分公司严格执行资金预算。
4.财务部定期编制反馈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5.公司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未涉及的的内容,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资金收付活动。第四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指导财务部开展资金预算管理工作。2.审定公司、月度资金预算。3.审定公司月度内新开项目资金预算。
4.审定财务部提交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奖惩方案。5.审批预算外资金的支付。
第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资金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审查、平衡各部门、分公司编制的资金预算草案。2.编制供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资金预算预案。
3.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编制、下达资金预算。4.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预算,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5.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分别于期中、期末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督促各部门、分公司按预算开展资金收付业务。
6.根据需要,提出调整资金预算指标的建议方案。
7.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提出对相关部本、单位的奖惩方案。
8.负责资金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按时编制上报、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2.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资金预算,确保资金预算的顺利完成。3.认真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财务部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依据执行者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确定资金预算草案编制单位。
1.各分公司、运营部负责编制销售货款收入预算草案和销售费用支出预算草案;负责编制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2.采购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款支出预算草案。
3.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费用、上缴税金等资金支出预算草案,负责编制资金借款及归还预算草案。
4.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员工(除各分公司、运营部以外)工资支出预算草案;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预算草案。
5.各部门、分公司严格按照财务部格式和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月度资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
1.编制资金预算草案。12月1日前,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公司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下资金收支预算,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部。
2.编制资金预算预案。12月10前,财务部将各部门、分公司上报的资金预算草案审查、平衡完毕,汇总编制公司下资金预算预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3.资金预算审批。12月20日前,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下资金预算进行审议、批准。公司筹资预算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4.资金预算下达。12月31日前,财务部将公司下的资金预算下达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5.资金预算的编制必须与公司其它预算形成勾稽关系。第九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
1.月度资金预算的审批流程与资金预算相同。2.各部门、分公司每月1日前上报月度资金预算草案。3.财务部每月3日前汇总编报本月资金预算预案。4.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每月5日前(与月度例会同步)审批本月资金预算,财务部同日向各部门、分公司下达本月资金预算。
5.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基础是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第十条
月度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
1.各事业部、分公司编制月度资金预算草案必须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2.商贸类业务收入按照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工程项目类业务收入按已签订合同进度节点汇总编制。
3.各事业部、分公司在草案编制中严格区分管理费用支出、经营费用支出和成本支出,经营费用能够明确归属到具体项目的可以在项目中填列。
4.月度内新签合同的实施,单独编报资金预算,审批流程与月度资金预算相同。
5.各职能部门编报月度资金预算可以区分固定费用支出与变动费用支出。
6.各事业部、分公司月度收支存在短缺的,可以在每月1日前上报月度借款申请,与月度资金预算草案同时提交,同流程审批。
经审批后的借款申请,需与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注明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时限、借款利率、还款措施,列入本单位借款收入。
第十一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1.财务部严格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对公司范围内的收款业务进行管控。各分公司经营收入必须汇入总公司基本户,因税收管理及合同签订等原因收入分公司账户的,业务发生的当天必须汇入总公司基本户,总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及时拨付。
天津分公司商贸及服务类业务收入,可以收入分公司结算账户,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支出项目列支,工程项目类收入必须通过总公司基本账户收款。
2.财务部及分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月度资金预算项目对支付业务进行审查,预算内支出业务,履行签批手续后直接支付;经审批的月度内新开项目预算,按预算内支出业务执行。预算外支出业务原则上不予支付,已经发生的可列入下一月度资金预算。
3.各事业部、分公司需由总公司办理支付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属于预算内项目,二是本单位在总公司有资金结余,否则不予办理。4.保证金类支出作为例外事项管理,在办理完签批手续后财务直接支付。
5.各事业部、分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借款,如确有需要,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负责办理,公司副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按顺序审批,并签订借款协议。
6.财务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适时开展融资业务,确保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月度资金预算的监督与考核
1.财务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每月16日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班子成员、总工及副总会计师,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月度资金预算的落实,每月5日前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各部门、分公司提出考核建议。
2.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台账登记信息,对照在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回款节点,提醒、督促项目经理,按合同节点履行,确保项目按合同回款,并就项目节点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3.清欠办根据应收账款对策表,提醒、督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质保金、异常合同工程款开展催收,并就回款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考核建议。
4.公司将部门、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考核体系,积极推进资金预算管理,逐步提高资金预算管控水平。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1.财务部每年于7月15前,编制半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公司班子成员、总工及副总会计师。
2.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开展情况,对本单位资金预算进行调整,财务部汇总后按流程进行审批,形成资金预算。
3.各部门、分公司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映各单位收支管控水平,将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项目开办资金预算
项目开办资金预算
1.投资总额:30000元
开办费用:5000元
固定投入:2万
流动资金:5000元
2.资金来源:自筹或合伙入股
项目的财务分析与预测
1.销售收入预测:
培训收入:312000元/年
年合计:312000元
2.成本分析
门店租金:1000×12=12000元/年人员工资:800×16×12=153600元/年 办公费用:1000×12=12000元 /年宣传费用:1500×12=18000元 /年 其他费用:1000×12=12000元/年
年合计:207600元
3.利润分析:312000-207600=104400元
4.投资回报周期:3个月
开办费用
最上面的投资总额表示初期时公司创办时的投资总额。
固定投资表示公司开展户内和户外拓展培训所需的器材,户内拓展培训项目的设备基本都需要购买,户外拓展培训的可以利用自然环境,好多器材不需要购买。2万元基本足够了。流动资金是留在公司用作以后日常开支。
公司可以去那些大公司作宣传,由公司组织员工参加户外拓展培训,一个月争取到100人应该还是可以的,大多数户外培训公司收的是每个人260元/人,260×12×100=312000元 人员工资之所以每人一月只有800元,因为处于创业初期,资金紧张,所以创业初期少发给职工工资,待以后资金充裕后再发,现在每人只要够基本的吃就可以了。
办公费用主要是折旧费 差旅费 办公费等
宣传费主要包括员工出去宣传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员工宣传发生的车费 餐费 去公司宣传时请客发生的费用 宣传时复印资料的复印费等
其他费用是那些未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