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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10039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1 18:12: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新商所)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新商所审定注册的,为履行实物交收的指定交收地点。

第三条 新商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三)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新商所规定的数额;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六)承认新商所的交易管理办法、交收管理办法等;

(七)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新商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新商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三)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四)新商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新商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新商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仓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收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新商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现货的实物交收业务;

(四)新商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新商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新商所备案;

(二)现货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新商所备案;

(三)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受新商所的交收业务培训;

(四)新商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应向新商所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新商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收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新商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新商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新商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新商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新商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新商所的监管,及时向新商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新商所现货交易模式规定的标准,对用于现货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交收方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现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新商所组织的年审;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新商所报告;

(八)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新商所报告;

(九)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新商所报告;

(十)《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现货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未经交收预报的商品有权拒收。

第十六条 经交收预报的商品在入库和出库过程中,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并将入库和出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现货交收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现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新商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新商所。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对保管的现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份、温度、湿度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对水份较大或水份不均的现货商品,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储罐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新商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库存交收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现货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现货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新商所指定交收仓库提高对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新商所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新商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新商所。

新商所抽查制度。新商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新商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新商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新商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收仓库的配货量和交收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新商所将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新商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新商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新商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限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甲方: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本着互惠互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双方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研读《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收规则》、《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和甲方其他有关规章规定。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申请成为甲方指定交收仓库应具备甲方规定的条件,填写《指定交收仓库申请书》并提交甲方规定相关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2、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

3、乙方如变更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内容(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甲方确定乙方为指定交收仓库并授予指定仓库资格,发放《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资格证书》。乙方承诺主要依据甲方交易商的意愿安排货物交收、仓储;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的监管,自愿遵守《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各项规定,仓储设施、安全保管和业务管理要符合国家对货物储备仓库的要求。

5、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国家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的货物交收规定,根据甲方的操作指令,做好货物的入库接收、出库发货和保管工作。承诺平等对待甲方的所有交易商,非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货物进行任何处置。

6、乙方须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交收、保管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甲方的货物交收规则,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交易商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如实申报,保证

货物交收的基本库容及出入库能力,并以此安排入库业务;交易商向甲方提出入库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办理入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交易商安排货物的运输、入库、质检、仓储、倒库、出库等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办理交易商提货手续,协助交易商货物出库;乙方必须保证所签发的《仓单》与货物一一对应,不得开具虚假《仓单》。乙方有责任向交易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存储的货物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甲方认定指定交收仓库的其它义务。

7、乙方有权按甲方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有权按甲方的规定签发《仓单》;有权拒绝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要求的货物入库;有权对甲方制定的有关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的规定提出建议。甲方授予乙方(指定交收仓库)的其它权利。

8、甲方有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交收行为进行监督和稽查,有权点验货物数量,并委托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乙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甲方交易活动。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需对甲方交易商存储用于交收的货物投保财产险。

第三条货物进出储藏

1、货物到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接运和入库验收工作。甲方按照入库交易商申请的内容核对货物;若有与货证不符、运输途中损失、破损、严重污染等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甲方指定工作人员,以确认验收结果。同时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质检机构对入库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货权人承担。每批入库货物应独立存放并挂牌标识。货物验收入库后,乙方应及时据实签发《仓单》,与入库交易商签字确认并盖章。

2、乙方核实甲方开具的《提货单》和提货人员的凭证资料后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没有《提货单》的,乙方不能发放货物。

3、乙方按照国家关于储备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保管时间,以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为起始日,以货物出库完毕的时间为终止日。货物库存时间较长,即将出现足以影响交收的质量变化指标的,应及时通知货主和甲方。

第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时,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或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就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委托保管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存储的货物数量减少、掉包、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其它由于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甲方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外,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的规章制度一经修改、公布,即以新修改的规章制度为准,原规章制度自动失效。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_年5月17日起

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第十八条 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

(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改(最终版)

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系经合法批准,由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运营的现货第三方综合交易平台。为加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管理,规范交收行为,保证交收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储单位。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监管,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规则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六)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

(八)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九)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中心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存货凭证》所需各种印章应当到交易中心备案;(二)指定交收仓库须书面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交易中心交收业务。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当到交易中心备案;

(三)指定交收仓库从事交易中心交收品种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交易中心交收商品全部出库或转为非交易中心交收商品;(二)结清与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三)其它与交易中心相关事项。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应服从交易中心安排,保证交收商品安全和对交易中心及相关各方债权债务的顺利了结,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罚,并拥有继续向该仓库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中心规定签发《存货凭证》;

(二)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中心交收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及其它活动。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收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现货提单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现货提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获悉的与交易中心及交易商相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年审,积极配合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七)不得参与交易中心交易;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九)交易中心交收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业务主要包括: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交易中心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不得将非交易中心交收商品与交易中心交收商品混放,否则应负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中心交收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商品入库和签发《存货凭证》。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中心的具体规定签发《存货凭证》。

第十七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八条 交收商品验收码放时,同货位码放的货物须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周,且属同一交易商所有。申请注册《存货凭证》时,须针对整垛商品,申请部分商品注册《存货凭证》的,则须将该部分商品挪垛,即一张《存货凭证》对应一垛商品。一垛商品注册《存货凭证》后,新货不得与之混垛,必须码放新货位。办理过户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移动货位。码大垛、高垛时,不能超过地面设计负荷能力,严禁压沉地面。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收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牌号、出厂日期、数量、重量、存放仓库、货位等。

第二十条 商品在储存保管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做好商品储存记录。储存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入库时间、存货方位、储存期间货物外观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同时还应定期将库存情况通报交易中心交收服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存放货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必须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无权进入指定交收仓库查看储存货物。对于持交易中心现货提单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应在验明身份后方可允许交易商进仓验货。第二十三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收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二十四条 商品出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账、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存货凭证》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二十五条 提货,指交易商申请注销其现货提单,经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按照程序办理货物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提货出库程序:

(一)交易商持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提货;

(二)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提货凭证》所载信息为客户办理货物提货手续并填写出库货物实际重量等信息;

(三)提货后,交易商持由指定交收仓库填写了实发重量的《提货凭证》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服务机构处理尾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易中心交收商品单独设账管理。为保证和提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为交易商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办法、交收细则、现货提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中心每一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工作做一次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对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仓库,交易中心可以采取限期整改、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收业务等措施,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调换、挪垛、出库等)交易中心相关业务仓储商品;

(二)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中心正常交易业务和市场价格;

(三)与交易商通谋虚开《存货凭证》,或实开存货凭证后私自将存放商品出库;

(四)未取得质量保证书等相关单据,或未完成规定的验收项目而签发《存货凭证》;

(五)不遵守交易中心审定项目及标准的费用规定,滥行收费;

(六)蓄意刁难,造成交易商违约;

(七)拒绝、阻挠交易中心正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八)其他违规违约、弄虚作假,影响交易中心业务正常进行的;

(九)为未解除质押的货物办理出库;

(十)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的,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上述行为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损害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交易中心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场状况和交易商需求,交易中心有权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联合冶金商品交易中心

二○一四年二月

第五篇:河北钢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V0.8.8

河北钢铁交易中心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指定交收仓库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加强中心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交收正常进行,为中心会员提供规范、优质的物流服务,根据《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中心指定授权,按中心规定要求为中心会员提供货物仓储和货物交收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审批和注销

第四条 根据交易需要,由仓库申请,经中心考核、认证、授权成为本中心的指定交收仓库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条 物流企业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中心规定的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提供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文件,仓库场地如为租赁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五)有储存本中心交易货物的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六)承认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七)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八)有严格、完整的货物验收制度、货物出入库制度、库存货物管理制度等;

(九)应用中心的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中心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货物的动态情况;

(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十一)(十二)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一)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并与之签订《河北钢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中心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收仓库与中心相关业务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中心备案;

(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中心货物交易交收业务,建立交收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收货物的管理,办理仓单业务;

(三)指定交收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和本中心业务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管理人员接受中心的业务培训;(五)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应向中心递交《注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中心审核批准。在中心审核批准前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照与中心签署的《河北钢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的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注销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注销资格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停止该指定交收仓库用于中心交收货物的新入库业务;(二)继续完成中心库存交收货物出库;(三)结清与中心的债权债务。

指定交收仓库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应服从中心安排,保证交收货物的安全和对中心及相关各方债权债务的顺利了结,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心有权根据中心规章制度对其处罚并保有继续向该指定交收仓库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注销,应及时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按中心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二)对中心制定的有关货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三)《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参加中心组织的指定交收仓库业务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河北钢铁交易中心交收规则》公布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为中心交易货物优先办理货物入库、货物保管和货物交收与出库,按中心规定协助注册仓单,接受中心的监管,及时向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三)货物入库:根据中心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易、交收的货物进行验收、及时办理交收货物的入库手续;

(四)货物保管: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发现库存货物性质状况有明显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心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货物实行现场垛卡标识管理;

(五)货物交收与出库:电子仓单注册成功后,相应货物处置权即转移至中心,本电子仓单名下的货物必须凭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提货;或由中心会员向中心提交《仓单注销申请表》,中心审核通过并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后,方可自行处置货物。

(六)参加中心组织的年审,积极配合中心抽查、监督工作;(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八)保守与中心有关的商业秘密;

(九)履行中心公布的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货物入库

第十三条 入库准备及货物接运。货物入库前,指定交收仓库应提前做好入库准备。货物接运时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如遇到有标识损坏、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物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指定交收仓库要请存货人或授权代理人到现场处理,并在注明损坏情况的纸质存货单证上签字。第十四条 货物验收。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包括:货物品名、规格、材质、品牌、产地、生产厂家、重量、数量、生产日期、包装、外观品质和锈蚀情况(其中包装、外观品质和锈蚀情况,仓库只作观感表述,不对程度进行确定,表述或不表述均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以下同)、质量证明书等。

第十五条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货物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指定交收仓库应单独码垛,并及时通知货主进行处理,禁止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进入中心交易。

第十七条 货物入库码垛结束后,仓库须建立货物台账,及时完整填制悬挂垛卡,垛卡中须注明该货物的货物信息、入库时间、货主单位、重量、数量、存放仓库、货位、出库记录等。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品名、规格、材质(牌号)、产地、厂家、出厂日期等。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根据中心会员要求出具《存货凭证》,保证所开具的《存货凭证》与货物一一对应,不得开具虚假《存货凭证》。

第十九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为存货人开具的,用以证明该会员在该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物权凭证。《存货凭证》仅用于电子仓单的注册,不得直接参与交易,不得用于担保用途。《存货凭证》中须注明仓库名称、货主单位、货物品名、规格、材质、品牌、产地、厂家、重量、数量、等级、生产日期、包装、货位、质量信息等。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货物的码放和保管应按仓储行业(国家)金属材料保管规定(标准)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维护货物保管期间的安全,确保货物保管完好,定期将货物情况通报中心。

第二十一条 货物验收码放时,不同中心会员、品种、规格、材质(牌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货物应分货位码放。码大垛、高垛时防止货物的外在质量变形;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货物存放货位不得移动,如确需移动必须征得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员须定期对中心会员的在库货物进行质量、数量检查,核实实际库存与帐面库存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包装破损、质量变化、数量变化等异常现象,做好货物储存记录备案。如发现上述异常现象须及时通知货主处理。储存记录包括:货物入库时间,货位,储存期间货物外观、质量、数量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人员须具备丰富的货物保管经验,定期查看在库货物的质量情况。

第六章 货物交收与出库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会员交易完成后,进行货物交收时,须由中心根据电子仓单和交易合同开具《提货单》。《提货单》是买方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提货的唯一凭证。《提货单》一式四联:提货人联、中心联(两联)、仓库联。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一式四联的《提货单》,买方会员加盖公章后凭一式四联《提货单》到仓库提货。指定交收仓库须严格审核《提货单》的仓库联与提货人联内容是否相符,并与中心核实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库。指定交收仓库在《提货单》上填写实发重量和数量,并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印章后第一联给提货人,第二、三联寄回中心,第四联指定交收仓库留存。

根据买方会员要求,中心也可先将《提货单》传真至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加盖公章后到仓库提货。提货完成后,指定交收仓库须配合买方会员按上述流程补齐一式四联《提货单》原件手续,并将第二、三联连同传真件寄回中心。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核实提货人的身份及提货手续,记录出库运输车、船号码并予以登记备案,必要时还须与中心核对;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保管员须对出库做好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出库的品牌、货位、重量、数量、车号、外观质量等。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须严格按照中心《提货单》上指定的货位出库,如须变更出库货物的货位须征得中心的同意后方可出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与中心相关的交收业务,指定交收仓库须指派专人负责,健全管理制度,主动配合中心的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保证和提高指定交收仓库为中心会员的服务质量,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中心抽查和年审制度。审查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中心会员满意度等。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指定交收仓库有违规等行为,中心可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本中心交易货物单独设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质量证明书等相关单据开具《存货凭证》和相关资料的;

(二)超出货物实际入库数量开具《存货凭证》的;

(三)按《提货单》对外发货时,出库货物重量超出《提货单》中的可提重量的;

(四)货物出库手续不全,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发运货物的;(五)擅自挪用或调换交收商品的;

(六)蓄意刁难,造成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违约;

(七)违反本中心与其签订协议中规定的收费内容,在货物交收中滥行收费;

(八)拒绝、阻挠中心正常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弄虚作假、影响中心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十)违反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指定交收仓库有上述行为的,中心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上述行为造成中心或中心会员经济和商誉损失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予以赔偿;违反法律的,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河北钢铁交易中心。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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