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内蒙古科技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2014年4月12日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二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下的单位),是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实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决定、决议,团结和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二级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及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及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1 / 6
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决策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方案、专业职务聘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五、选举工会委员会,增替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认真处理代表提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行政负责人行使指挥职权,支持其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一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99人以下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左右。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0%左右。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不选举代表),其性质和职权同二级教代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实验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 2 / 6
且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本单位一线教职工比例应达到60%左右。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具有一定民主管理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被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或与换届时间同步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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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各类公司,也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领导。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即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代表即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代表的会议制度。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特殊情况除外),每学年一次,定期开会(一般在学年末召开)。每次二级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二级教代会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系、室、中心可合并组成代表组(或代表团),代表组(或代表团)组长(或团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期间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及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视单位教职工人数多少一般为3-7人(常设主席团成员:50人(含50人)以下单位3人;51人以上的单位5-7人)。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会议差额选举常设主席团,主持召开年会和闭会期间的工作。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可以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分会主席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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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及教授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定,学校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二级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及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学习培训,接受他们的意见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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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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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西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西南**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管理重心和权力的逐步下移,各二级单位在学校建设发展中担负着更加重要的角色。为更好地发挥二级单位的作用,保障二级单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和《西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单位内部矛盾,加强团结,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二级单位事业快速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研究教学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执行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依法作出的决议。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校内凡独立设置基层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职工人数不满40人的单位实行教职工大会制。
第七条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二级单位,其代表人数参照以下要求设置:
单位教职工人数在40-100人的,代表人数不低于30人。单位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代表人数不低于50人。本单位校级教代会代表具有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设置及聘任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奖酬金及创收基金分配原则、创收基金中用于福利部分的管理及使用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监督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和民主协商制度。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级、晋职,或予以处分、降职、免职。
(五)学校在任命或免除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应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根据学校的决定,可民主推荐行政负责人人选,供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领导建议,也可以报告学校和校教代会。行政领导对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请学校和校教代会加以协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本单位内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执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各级领导干部要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或参加教职工大会,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有全局观念,并热心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研究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其中高、中、初级职称,老、中、青教职工都要占一定比例。代表中应有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但处级领导干部代表不宜超过本单位班子人数的50%。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本单位内有关人员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活动,做好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所在单位有关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定期改选。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要求,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或教职工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或教职工同意。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或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程,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设执委会,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委员。执委会由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程序同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大学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我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院、部、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与要求同院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住(用)房分配、劳务酬金和津贴、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或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或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学科研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独立建制的学院、部、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都应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也可以委托分工会作为二教级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大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议程,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视需要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八条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同时,可邀请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和讲话。
第十九条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条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包括要有会标、国旗、主席台和发言席等。大会开始时要奏国歌。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七拱镇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1
七拱镇第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贯彻《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保证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便于开展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形式民主管理的权力的机构。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教代会应支持我校日前的聘任工作,支持学校行政开展的各项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抓好常规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教代会应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条例,认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学校党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工作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并要定期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我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总结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的教改实验,财经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此作出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行政提出的各种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议订和审议教职工住房分配和住房调整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组织教工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将评议结果报学校党支部和工会。
5、审议和通过校长对教职工的聘任。
第七条教代会对学校行政及学校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或报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给予协调解决,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复议,不能统一时,报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给予协调解决。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代表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关心集体,积极工作。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4、能广泛联系教职工,有一定代表性。
第九条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15%,代表中教师应占60%以上,代表中妇女应占20%。
1、代表名额分配:由工会按各科组、年级部门分配名额。
2、代表的选举:代表必须获得本组人数的过半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
3、未当选的学校行政、科、级组长均为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即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在任职期间受党政记过以上处分者,经主席团和工会讨论可免去其代表资格。当届教代会代表如果
减员超过10%,可由工会主持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代表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它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的评议、监督和质询。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代表义务:
1、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例,努力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做好常规教学工作,积极进行教研和教改试验。
4、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七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党、政、财、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妇女代表、村校代表各1人,工会主席担任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教代会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三年一届,每至少开会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选举和决定时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时,经学校行政及工会或三分之一代表通过,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每一次教代会都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来确定议题,并争取决绝1-2个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教代会设下列3个专门小组,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1、提案组: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
2、生活福利组: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
3、宣传组: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成员有党支部、行政、主席团共同协商推荐候选人,有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筹备工作,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提出教代会议程建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2、大会闭幕后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教育文件等各项活动和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议程和提案的落实。
3、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应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学校行政做好行政各项工作。
5、处理教代会教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篇:陕西中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陕西中医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高校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促进各学院(系)及其它具有相对独立管理权限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健全我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参照《陕西中医学院学教代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教代会是各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各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行为准则。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所在单位依法行政,为单位的工作和决策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办事机构为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部门经费(含预算外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创收分配方案,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和任免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督促单位行政领导落实校教代会和本单位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解决问题。
(五)对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同级党组织或学校教代会反映。
第八条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行政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行政领导应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凡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与工会分会沟通决策意向后,由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和建议;
(二)工会分会对行政领导提出的方案或建议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教代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的代表数(含校教代会代表)视下列情况确定: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单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教职工均为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的代表;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数为本单位总人数的50-80%。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程序:
(—)所在单位召开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二)按比例确定名额并提出候选人名单(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0%);
(三)由全体教职工按照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代表,并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教代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如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可以补选。
第十四条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爱岗爱校,遵纪守法,热心为公众办事,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议案,对大会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大会作出的决议和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代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关心和支持单位工作,积极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单位的安定团结。
(三)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的届期与学校教代会相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一般在学校教代会召开前进行。二级教代会原则上由分工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请大会讨论通过。教代会应有2/3的正式代表到会才能召开,会议通过决议时必须经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对本单位违反二级教代会制度及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