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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非政府组织的筹资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0-7330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5 15:51: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上非政府组织的筹资

非政府组织的筹资、营利禁止与税收优惠——裴立新老师授课来源:体育管理在线

发布日期:2010-02-02 0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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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模式

筹资是非政府组织赖以生存和实现目标的支持性条件。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无疑需要资金支持,但作为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并不能像企业那样去直接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其资金来源无外乎会费、服务收费、经营收入、个人捐款、公司募捐、政府资助等。从大的方面说,资金来源可以归纳为民间捐赠(包括个人捐赠和企业捐赠)政府补贴、服务收费和销售收入等三大块。

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传统和制度规定的不同,非政府组织资金收入按照其主导筹资渠道的不同而分为市场主导和政府资助主导两大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

这种筹资模式中的非政府组织在运作资金方面主要依靠的不是政府资助,也不是民间捐赠,而是自身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的收入。美国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国,非政府组织由于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而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但是,非政府组织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主要来自民间捐赠。统计结果显示:在美国非营利部门的收入中,服务收费和销售收入占57%,政府资助占30%,民间捐赠占13%。

1、民间捐赠

美国民间有着深厚的互助和慈善传统,尽管民间捐赠在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中并不占首要位置,但民间捐赠长期以来被视为非政府组织的一个典型的资金来源。从民间捐赠来源看,分为私人捐赠、公司捐赠和基金会捐赠三大块。从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方式看,民间捐赠又可以分为民间主动捐赠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募捐两大类。(1)私人捐赠

民间主动捐赠。由于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捐赠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私人捐赠在美国是很普遍的事情。据统计,2000年,全美国89%的家庭向非营利组织捐过款,平均每个家庭捐款1620美元。

公共募捐活动。非政府组织还可以通过联合劝募会、联合艺术会等来筹措资金。但必须将这种活动列入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向政府提前登记获得许可,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收到了多少资金,并报告这些资金的支出情况。(2)公司捐赠

在美国,由于税法对向非政府组织提供捐赠的公司有税收优惠,同时,整个社会也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捐赠在民间捐赠中也占有重要位置。一般情况下,获得大公司的捐赠往往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营销策略,而获得小公司的捐赠往往依靠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的个人关系。

(3)基金会捐赠

美国很多基金会都资助公益、慈善活动,但基金会的捐赠一般都会限定资金用途,即为限定性支出。大型基金会资助款一般数额较大,但申请程序比较严谨,非政府组织需要写明自己的请求以及资金使用领域、方式,并提供预算,获得捐赠后,在使用资金过程中还需要按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活动和经费使用报告。为了从民间获得尽可能多的筹款,非政府组织还向专业筹款人或公司寻求帮助。非政府组织的这一需求,使筹款公司和筹款人成为热门职业和行业。

2、政府资助 在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的历史由来已久。非政府组织只要经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就有资格取得政府的资助。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大力推动社会服务,主要的做法就是发包或购买服务,即政府基本上不直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而是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委托非政府组织来进行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因此每年要精心选择项目,做出翔实的项目报告,进行投标,申请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资金,项目内容符合政府意愿的才能得到批准。联邦政府每年对非营利部门的资助高达数百亿美元,远高于民间捐赠。除直接的政府资助外,联邦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个人和公司慈善捐款的减税、对非政府组织邮资的补贴,以及州及州以下政府对非政府组织所得税、财产税、销售税的减免等,构成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暗补。据美国国税局估计,联邦政府每年因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而损失445亿美元的税收,邮资减免也有30多亿美元。即便如此,非政府组织从政府获得的资金收入也不足以构成支撑其运作的主要资金。

3、营利活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市场化方式更加明显。一方面,政府资助减少,政府鼓励非营利组织运用营利手段来养活自己。另一方面,对民间捐赠和政府资助等传统筹资渠道的激烈竞争使日益增多的非政府组织对资金的吸引呈现出分散的状态,这使得很多非政府组织开始转变态度和策略,在传统筹资渠道之外另辟财源,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收入被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所接受,人们逐渐达成共识:慈善捐赠、志愿行为和政府补贴多多益善,真正的生存和发展立足点还在于非政府组织运用商业渠道的“自力更生”。

从整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民间捐赠和政府拨款在非政府组织收入中所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营利性收入则不断上升,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包括服务性收费在内的营利性收入占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收入的57%。

尽管非政府组织在美国一直受到公众的信任,但由于非政府组织日益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来获取运营资金,所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滥用减免税特权,名不副实。非政府组织按照法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但一些非政府组织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却不按照其宗旨履行提供服务等社会使命,而是将钱更多地花在自己身上。如用于资助开展活动的钱低于行政和杂费开支。

二是人员收入分配过高。非政府组织往往声称自己是社会使命驱动的为公众利益而存在的组织,并且法律也的确规定它们不得将盈利私分。美国国会曾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在美国最大的250家非政府组织的2000名主管中,有300人的薪水超过20万美元,有的甚至超过百万。除工资之外,还有其他好处,如奖金、低息贷款、住房补贴、专车、免费休假和高额的退休金。

三是行政费用过高。如美国退休者协会1990年仅在家具上就耗资2900万美元,而当年它援助生活贫困老人的开支却只有1400万美元。

四是贪污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会计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会计制度都没有建立,给人以可乘之机。通过做假账、开设小金库等常用手段中饱私囊。五是形成对营利部门的不公平竞争。由于政府缩减公共开支,美国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得到政府的默许,因此,非政府组织几乎涉足于各个商业领域。由于非政府组织享有减免税优惠,这使得它们与营利性机构相比,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不仅形成对营利机构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挤压,而且使一些人利用注册非政府组织的方式而进行营利,一方面对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破坏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信誉。

在市场主导的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在运作资金方面主要依靠的不是政府资助,也不是会费收入,社会捐赠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支撑非政府组织生存的是其依靠自身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得的收入。

(二)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

在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根据对22个国家非政府组织收入的统计数据显示,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属于政府资助主导模式。以日本为例。日本公益法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补贴金、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1995年,因为日本非政府组织的服务收费等收入占52%、政府资助占45%、社会捐赠占3%而把日本列入市场主导的筹资模式。但是,1998年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颁布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力度大大加强,许多地方政府提出了“非营利组织分担公益事业”的观点,主动将非政府组织视为合作伙伴。因此,日本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模式已经转变为政府资助主导模式。

1、政府资助

日本政府部门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资金支持比较多。除合作或委托开展项目外,日本政府还采用补助金的形式给予非营利组织以直接资助。如,2003年日本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非营利法人补助总额3000亿日元。日本的道府县一级政府也加强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有的地方,甚至提出“非政府组织立县”的口号,在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安排专门的人力、财力推进本地非政府组织发展。日本政府正在将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交给非政府组织管理,并为此为非政府组织设置了各种“公开募集型补助金制度”以及委托管理事业费即购买服务经费。很多地方政府建立了非政府组织支援中心,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有的地方如市川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市川市1%支援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将税收的1%用于支援非政府组织,至于给哪一个非政府组织,则由市民也就是纳税人投票决定。

2、社会捐赠

日本国民捐赠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大,捐赠收入仅占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8.9%。2000年日本每个家庭向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额度平均是2900—3200日元。许多企业创立了支援非政府组织的赞助金、捐款制度,企业自行设立的财团也增加了面向非政府组织的项目。例如有的公司推出“配套赠与项目”,即雇主配比雇员的捐赠金额,一般都是1比1配比,这就意味着雇员向非政府组织的捐款翻倍了。但是,只有5%的公司操作“配套赠与项目”,因为向特定非营利法人进行的捐赠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经营活动收入

随着日本对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和所采取的一系列促进措施,非政府组织不仅与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了,而且与市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很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商业活动,在追求公益性的同时也追求营利收益,为组织积累更多的活动经费。据统计,日本40%以上的组织报告有收益事业。

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中,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但是,也正是因为过于依赖政府拨款,从而引起人们的忧虑:对政府拨款的依赖程度增加可能会改变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质。

市场主导型筹划资模式和政府主导型筹资模式的共同点在于:在非政府组织的收入中,社会捐助所占的比例都非常小。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管理

1、我国非政府组织筹资模式特点

第一,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历史悠久,法规完备,分类治理相比,我国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已有法规可操作性不够。

一是国外法律完善、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国外非政府组织筹资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依法规范和治理。如美国不仅有完备和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而且以税率调节十分有效。日本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规有180部之多,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由人大通过的专门法律,法律层次低。

二是国外根据组织性质依法实行分类治理,而我国未能从法律上实现分类治理。国际上按服务对象把非政府组织分为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对公益法人的资助力度明显大于互益法人。我国目前将纳入管理范围的民间组织分为三大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一分类尽管从管理角度看便于操作,但它过于简单,难以应付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性质不同的组织。组织性质不同,其相关法律规范亦应有所不同。

三是相关法规条文自相矛盾,操作性不够,并给社会造成了误解。一方面相关法规,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接受捐赠、资助; 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国外筹资模式成熟,我国筹资模式不成熟。国际上有市场主导型筹资和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两大模式。我国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得不到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提供各种服务等营业性的收入,接受的社会捐赠也很少。2002年,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收费占总收入的95.7%,这一数字远高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来自政府部门的资助和社会捐赠分别仅为2.5%和1.8%。

第三,缺乏综合、统一的监管,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各自为阵,各行其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直接反映着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国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监管所涉及的往往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如登记注册、业务、税收、物价等。这些部门需要很好的协调共同发挥作用。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相关法规是全国统一的,但执行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地方不允许收费,有的地方放任收费,有的地方凡收入包括对政府资助都要求纳税,有的地方认为这点收入没必要纳税。

第四,与国外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很低,短期内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已有较长发展历史,有的上百年甚至数百年,其专门化程度很高,无论是法规制度、管理机构、人才培养等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和运作系统。而我国则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都是空白,如会计制度一直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直到2005年财政部才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且开始了相关人员培训。尤其缺乏专业化管理和运营人才。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管理与运营水平的提高。总体上看,目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收入来源还不十分规范和均衡。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对政府的依赖比较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收入。其共同特点是:无论是社会捐赠、政府资助还是经营活动都没有成为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各种非政府组织、都从事经营性活动,多数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运行都有一定困难。这固然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但相关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或干脆缺失却是造成中国非政府组织筹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反过来又造成国家对非政府组织营利的担忧,进而使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从某个意义上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还需要向发达国家的同行学习筹款之道,而政府也需要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政府交流,加快立法步伐。

2、选择筹资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从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选择筹资模式。中国目前的实际难以与国际接轨。说是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但得到的政府资助十分有限;说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但财产基础是国家的,能不能用至今找不到政策和法律依据。如果脱离举办单位,则难以生存;如果依靠举办单位,则可能成为举办单位的附属机构。中国特色的筹资模式,就是积极争取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如果举办单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则应按资源提供者的要求运作;如果举办单位希望分而治之,则与其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交纳相关费用,按照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

第二,如果按照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组织营利性活动,应坚持“非分配约束原则”。所谓“非分配约束”就是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所得不得向创办人、捐赠人、成员、雇员等提供收益或不得向这些人分配利润。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组织的非营利目的是各国对非政府组织规定营利禁止的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

第三,树立诚信形象,赢得社会支持。坚持非营利原则,以良好的服务取信于社会,赢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筹资所得必须用于实现组织宗旨。俱乐部合法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五,依法确定开展营利性服务的项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六,按照组织性质选择筹资模式。实行会员制的可定性为“互益性”,即面向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可通过收取会员费,为会员提供服务。“互益性”的建议按“政府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实行非会员制的可定性为 “公益性”,即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可按提供的服务收费。“公益性”的建议按“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运作。当然,亦可探索综合运作模式,即对青少年实行会员制,对其他人群则按服务进行收费。

四、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

(一)国际上的非营利禁止

服务于社会使命与资金危机之间的矛盾是目前各国非政府组织共同面临的问题。目前,自营创收的经济活动开始被看作是比捐款和拨款更为可靠也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是,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在实践中进行界定和认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般地说,各个国家都会设定一些认定标准,认可非政府组织的一些经济行为,而禁止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些经济行为,从而形成对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换言之,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与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性活动与非经济性活动的区分有重大关系。

营利禁止规定构成世界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经营活动的重要约束。无论是市场主导型筹资模式还是政府资助主导型筹资模式,非政府组织基本上都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全面营利禁止的国家非常有但很少,大多数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活动采取有限禁止态度,并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和监控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活动,以此使非政府组织确保其非营利性。

一般地,非政府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支持其非营利目的,其经营活动所得不得向创办人、捐赠人、成员、雇员等提供收益或不得向这些人分配利润。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组织的非营利目的是各国对非政府组织规定营利禁止的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如果经营活动占主导地位,非政府组织应当作为经营组织重新登记。从大的原则看,营利禁止或者按照收入用途标准(即营利收入是否仅用于非政府组织的目的)或者按照相关目的经营标准(即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应当围绕其组织宗旨的实现)来设定。从一般意义上看,由于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点所在,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通常,处于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收入用途标准,甚至对非政府组织的一些谋利行为也采取宽容态度。当然,这一方面与国家财力和社会传统有关,而另一方面,制度设计方面的矛盾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明确界定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就是在法制较为健全的欧美国家,非政府组织打着非营利旗号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收入用途标准

以收入用途作为确立非政府组织营利禁止的标准,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经济所得应用于非政府组织的目的。因此,只要所得的利润都用于非政府组织实现公益宗旨的活动的当中,非政府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收入都应当免税。

具体以英国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为例说明。在英国,非政府组织的商业活动本身并不是慈善目的,但慈善组织可以用商业活动来达到慈善目的或仅仅用来筹资。商业活动所得的利润都是可征税的,但依据商业活动的性质,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享受一些税收减免。英国一般运用同一标准来判定公益组织和其他纳税人是否从事商业活动,也就是说,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活动是不是商业活动的衡量标准是“是否用于慈善目的”。

收入用途标准适用于所有产生收入的活动,而不仅仅适用于实现非营利组织宗旨而产生所得的活动。如英国乐施会在发达国家销售与基本宗旨无关的二手服装可以免税,因为其全部利润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穷人的慈善目的。免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慈善组织实现或促进其宗旨。如果符合慈善委员会的管理文件,慈善团体就可以自己的名义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相关目的经营标准

相关目的经营标准,即对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体现在对非政府组织的“无关经营收入”(即超出非营利组织公益宗旨之外的经济活动)征税,并对“相关”活动的利润免税,即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的不相关的贸易或商业收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纳税。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美国。

美国对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体现在对非政府组织的“无关经营收入”,并对“相关”活动的利润免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对免税机构与免税目的无关的经营行为的净所得要征税,其出发点不是禁止免税机构的经营行为,而是消除与非免税商业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免税机构的无关经营行为的税收待遇与其非免税商业企业的相同。通常无关经营收入应纳税所得指的是来源于与机构免税目的无关的一种或多种贸易或经营行为的所得,减去直接与无关贸易或经营行为相关的营业费用。

(四)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

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规定具有自己的特点,与中国正处于迅速发展的转型期这一特定阶段相适应。

1、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对此的解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可见,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适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适用的收入用途标准。

但是我国对非政府组织营利禁止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化,而且操作性比较弱。如什么样的收费是“合理的收费”,其界限在哪里?“略有盈余”的标准又是什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做出规定和解释,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空间比较大。

2、营利禁止

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的相关解释认为,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剥夺了公民和其他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进行营利性经营的权利。如果公民和其他组织意图在社会服务领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他们有权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的登记,而不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但是,这里举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同时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形成了民办学校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存在矛盾的可能性,其关键在于什么是“合理回报”。按照相关规定,出资人可提取“合理回报的部分是:在学校的年度净收益”中扣除“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换言之,民办学校如果当年有办学节余,又没有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和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的情况下,可提取的“合理回报”的最大值是年度净收益的75%。

由此可见,所谓“合理回报”事实上就是投资者剩余索取,即民办学校剩余利润的事后分配。这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的基本内涵是相矛盾的,因为非营利性意味着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学校滚动发展,举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无权对结余进行分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的框架下追求的是有所回报,看似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措施。为此,就必须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设置诸多限制性条款,以防止寻利性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超出合理的限度。但是,目前的限制性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行性。因此,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依然处于待定姿态。

与非政府组织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还没有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这也造成非政府组织的营利禁止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的模糊规定也造成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理解上的千差万别,从而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

(一)国外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简介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的税收活动有关系。非政府组织的经营行为与两个问题密切相关:第一,哪些非政府组织被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第二,这类活动如何征税?对非营利组织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征税,各国对此采取不同的态度,确立不同的衡量标准。大体有二种,一是收入用途标准;一是相关目的经营标准。

由于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事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国一般对非政府组织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而实践也证明,通过对非政府组织给予免税或减税资格,政府能够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调控,引导和管理。因此,非政府组织享有减免税待遇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大多数国家都对非政府组织的商业活动所得征税,征收利润税或者营业税。然而,许多国家对于公益组织的净利润,只要用于非营利宗旨的,都予以免税。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允许公益组织通过从事产生所得的活动维持自身运行。除了向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公益组织提供各类税收优惠外,大多数国家还对个人和企业向公益组织的捐赠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如税收扣除或税收抵免。对于个人向公益组织的捐赠征收的财富转移税,可以在所得税中扣除或抵免。因此,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际上对非政府组织获得税收优惠的主要模式 国外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自动获得模式。即非政府组织由主管的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批准或许可成立后,就自动具备税收优惠资格。如英国、日本的非营利组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公益法人的地位,就自动具有了相应的减免税资格,可以自动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而税务部门并不参与决策。第二,依申请获得模式。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非政府组织是需要经过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具体认定。如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联邦政府国税局依联邦税法认定。

第三种模式,两种方式相结合,如新加坡就是如此,在税法上所列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自动获得免税或减税资格,其他非政府组织则必须提交申请。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模式,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政府—社会关系的传统和现实来确定的。首先,三种模式在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方面略有不同。相比较而言,自动获得模式将税收优惠与特定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的成立直接联系起来,相对少了一道政府审批程序。依申请获得模式则把税收优惠地位与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分开,而税收优惠地位往往由税务机关来认定。而混合模式则采纳了自动获得模式和依申请获得模式各自的特点,尽管管理的复杂程度可能有所提高,但分类管理也有可能使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更为细致。其次,三种模式的税收管理规则体系对非政府组织及其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都有比较细致的可操作性规定。比如美国联邦税务局根据各种组织申报的确认免税资格的材料,列出简化的免税团体分类目录。即美国免税团体分类体系,体系涵盖10个功能性大类,26个小类,400种非营利组织明细。截止2006年,全美大约有80万个组织被该体系列入不同类别。该体系严格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设计,分类细致、操作性强,针对性明确,其他国家很难借鉴。税收优惠无论对非政府组织来说,还是对捐赠者来说,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激励措施,而相关规则体系的完整、可行则决定着这种激励措施的有效程度。综合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二个明确特征:一是非政府组织获得税收优惠地位所应当具有的条件规定明确,而且对所有非政府组织都平等地适用;二是捐赠者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说的减免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

1、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税收制度

我国并没有针对非政府组织设立专门的税收法律制度,与非政府组织相关的税收制度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收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在中国,非政府组织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获得减免税资格。

(1)非政府组织税收的主要税种

从总体上看,我国非政府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约12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重要的、影响较大的三个主要税种。

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就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该规定,非政府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营业税。目前,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营业税遵循1994年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缴纳。营业税税目包括文化体育业。税率依据税目不同有3%、5%、5%—20%三种。营业税的起征点有按期和按次两种计量方式,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为100元。(2)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管理

我国并没有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专门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管理与营利性的企业相同,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种具体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税务登记。有应税收入的非政府组织,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不仅如此,非政府组织还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非政府组织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非政府组织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非营利组织享受法定免税项目的,在接受税务部门检查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1)非政府组织的减免税优惠

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都有可能享受各种不同的税收减免优惠。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散见于法规政策当中。例如,1999年颁布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上述组织的一些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税种。非政府组织自用物与其宗旨有关的活动免征相关税收。非政府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各项政府资助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政府组织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根据其特点和行为分为6种,其中并未明确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类似的组织。(2)减免税条件

目前未见专门针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类似组织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非政府组织性质,青少年俱乐部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第四,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第五,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第六,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第八,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的所有权。(3)捐赠者的税收优惠

A.企业向非政府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意味着此前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对向非政府组织捐赠的企业规定的税收优惠税率低于或高于12%的,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B.全额扣除。目前全额扣除所得税有九种情况。其中向公益性青少年体育场所的捐赠。即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C、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据此,《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将所得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以上来看,我国对非政府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在这方面,呈现出二大特征。

第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较宽,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几乎涉及了所有主要税种,但是,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非政府组织是否向创办人、捐赠人、雇员等提供收益或分配利润并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所享有的某些税收优惠缺乏可操作性或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从而在事实上使非政府组织不能享受应有的优惠。

第二,鼓励公众和企业向非政府组织捐赠的规则尚不健全,且没有平等地适用于所有非政府组织。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者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但在实际运作中,捐赠人依法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直接影响非政府组织做强做大的可能性。这种对非政府组织不平等适用且不健全的规定直接针对着捐赠者,并没有起到应当起到的激励作用,或者说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不平等和不健全目前还不构成公众和企业捐赠的激励机制。因此,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呈现出规则上的不成熟,由此也带来税收管理上的不完善,容易形成税收漏洞,既可能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导致税款征收不足,又可能导致非政府组织收入因受这方面的约束而严重不足或更多地投向营利活动。

第二篇:非政府组织

一、名词解释:(重)

1、非政府组织:在特定的法律体系下,不被视为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团体、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公民社会: 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团队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3、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4、志愿失灵:志愿失灵是个人或集体自愿的非政府组织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在以筹款志愿为基础而建立的非政府组织中,实际上也是问题重重,由此便诞生了志愿失灵的说法。

5、国际非政府组织:是从非政府组织演化而来,是组织目的与活动范围具有国际性,或机构设置与成员构成具有国际性,或者资金或其他的主要资源或用途具有国际性的现代组织。

6、战略:指导全局工作、决定全局命运的方针、方式和计划。

7、战略管理:是对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实行的总体性管理,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战略的一系列管理决策和决定。

8、慈善主义的特殊主义:就是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狭隘性,使得其公益只是组织所服务的特定对象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益,甚至出现为了本组织的共同利益而去损害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

9、政府的内部性:指政府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和效益。

二、简答:

1、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答:(1)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二是有成文的规章制度及固定的人员;(2)非政府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二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三是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3)非营利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不能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三是不得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5)志愿性,主要表现在组织的志愿性、活动的志愿性及服务的志愿性。

2、非政府组织的现实分类。

答: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是指非政府组织是由政府组建的,不管是人事还是财政都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没有独立性。(2)创新非政府组织,创新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那些虽然由政府的扶持发展起来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成长壮大,可以独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3)基层非政府组织,基层非政府组织主要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草根组织,是正真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3、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治理的功能。

答:(1)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契约失灵,提供公共服务;(2)协助控制政府规模,消除公共权力的寻租现象,降低公共管理的成本;(3)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4)凝聚社会资本,是社会安定有序的源泉和动力;(5)培养人们的互助协作精神,带来了组织间的“伙伴理念”。

4、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治理的发展方向。

答:非政府组织在以往到的公共治理中的活动领域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是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第二是扶贫发展,指的是救助贫困和促进发展;第三是权益保护,指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第四是社区服务;第五是经济中介;第六是慈善救济。

5、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

6、(重)志愿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答:表现(1)慈善不足,一是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普遍存在着搭便车问题,二是由于潜在的捐款者和非营利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2)慈善组织的特殊主义,由于部门利益的膨胀,使非营利组织为了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由于富人偏好取代了社会需求、弱势群体的需求掩盖了弱势群体的需求;(4)慈善组织的业余性,非营利组织的工作只能由富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承担。

7、(重)公民社会的价值与原则。

答:(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倡导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3)公开性和开放心,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确保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提前;(4)法治原则,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独立的领域。

8、现代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答:(1)创建普及阶段:以社会救济和辐射性服务为工作重点;(2)成长阶段:以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为工作重点;(3)调整改革阶段:世界范围内的引导和协助。

9、(重)合作互补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与特征。

10、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原动力。

答:由党和政府主导的这场深刻的体制变革,一方面坚持经济建设,追求经济的发展和效益,另一方面又顾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政府失灵、亟待改革的同时,市场力量又缺乏保障公益和正义的可靠性及有效性,非政府组织从一开始就视为同盟得到认可与包容,这就是中国非政府组织30年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

11、(重)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阶级基础及理论。

答:首先,政治精英广泛参与并逐渐成为中国非政府组织赖以存续的重要骨干;其次,知识精英逐渐成为中国非政府组织发挥社会价值的精神脊梁;最后,经济精英开始崛起并逐渐成为支持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新的社会力量。

12、战略分析的方法。

答:(1)PEST分析方法,(P:政治,E:经济,S:社会,T:技术);(2)SWORT分析方法;(3)战略规划书的写法;(4)战略评估方法。

13、非政府组织领导者与管理者的区别。

答:(1)领导者可以被任命也可以从群体中自然产生,而管理者是被任命的;(2)领导者可以不运用正式权利而是运用非权力性因素来影响被领导者的活动,而管理者拥有合法的权力进行奖励和惩罚。

14、非政府组织营销的必要性。

答:(1)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2)营销是非政府组织获取资源的有效手段;(3)营销将推动非政府组织更新运营观念;(4)营销有利于提高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力。

三、论述:(重)

1、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答: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探讨究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1)历史原因。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发展进程中,志愿组织的成长比政府要来得更早,其早期以宗教团体或慈善团体出现,主要是解决诸如灾害、难民、孤儿、贫困等问题。现代非政府组织在更多的公民服务领域,显示着更重要的作用。(2)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得私有市场技能运行受到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反应了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契约失效”问题使得市场竞争并不能提供市场技能充分运作的法则,而非政府组织不分配盈余的特征决定它不会降级治疗以图盈利,在产品和服务上更值得信赖。(3)政府失灵。政府服务的高昂行政成本及服务的低抑制性,使得政府的行为必须获得更高的支持,而非政府组织能为少数人提供政府不愿意或未能提供的服务。(4)社会的多元需求。公共部门的支出有限,但公众的需求却是无限的,非政府组织一则可以减少公共部门的支出,二则可以弥补公共部门服务的不足;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可以对公共部门构成压力,促使其提高效率,起到监督政策的作用。(5)公民社会成长的需要。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在过度强调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社会变得越来越疏离,而非政府组织可以让一些有相同理解的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提供个人善于发挥才能、力量和善意的途径,继而满足社会公民的需要,造就真正的公民社会。

2、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答:问题—

(一)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问题,(1)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公信力低;(2)双重管理体制,治理效率低下;

(二)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自身制约因素,(1)资金不足;(2)人力资源水平偏低;(3)内部治理不足。对策建议—(1)完善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2)制定和完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依法进行管理;(3)改善非政府组织的收入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4)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3、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

答:

(一)政府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可或缺的主导者,(1)政府必须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扶持和培育;(2)政府必须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3)努力建立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竞争—合作关系。

(二)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不可或缺的支持者,(1)职能关系;(2)利益关系;(3)责任关系;(4)互信关系。

第三篇:非政府组织管理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5-2016秋季学期期末(2016.2)《非政府组织管理》

主讲教师:郭道久

学习中心: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专业:__行政管理 ___ 姓 名:___林正聪 __ 学 号:_14092556892452_ 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1.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2.论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 3.非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4.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5.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6.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的措施 7.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 8.制定《中国慈善法》的必要性 9.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倡导功能

10.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以„„为例 11.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12.非政府组织问责的原则和措施 13.志愿者风险管理 14.非政府组织的理事会制度 15.慈善事业可以市场化吗? 1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改革方向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2.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4.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

一、(一)、1.。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其数量近年来也在急剧增长。而作为一种展现社会组织公平、效率、民主、责任及公共权威的衡量标志,公信力在维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发展;衡量标志;公信力

NGO,全称“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 为“非政府组织”,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志愿者组织。在中国NGO的发展被认为是对传统金字塔式社会结构的革新。NGO活动将有助于增进政府与民间的和谐沟通,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NGO可以以‘社会人’而非任何利益集团的身份出现。因此,NGO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润滑剂”。

对非政府组织而言,其组织公信力指的是社会对此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是公众依托其实现某种公益价值的心理凭借。作为一个为表达民意、实现民意而自发形成的平台,人们往往对非政府组织抱有比政府和企业更高的期望。而这份期望常常决定了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延续生命且蓬勃发展。因此,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定位,务必把公信力作为首要的考虑步骤和建设重点。

一、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信力低迷的困境

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被曝光后,红十字会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余波未平,随即被爆出红会在汶川地震中所征集的8000多万善款不知所踪,接着红会自己承认擅自挪用捐款且并未告知捐款人。去年底前又被相继传出违规出租仓库、利用献血获利等事件,致使公众对于红十字会的质疑再起波澜。统计数据表明,“自„郭美美事件‟后,2012年6-8月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总额为84亿元,比3-5月的626亿元下降866%。”据此可见,红十字会在公众中的信任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公信力也在这一系列的社会事件中严重受损,公众对红十字会的质疑不断扩散,导致对整个社会慈善救济组织出现信任危机。如果不能进行妥善处理,将会导致公众对社会慈善救济组织信任度严重下降,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

公众的信任是非政府组织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公众的信任度高低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公信力高低的表现,也是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有效监督。NGO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公众的无偿捐赠,但是红会目前却面临着严重的慈善不足的问题,在遭遇一系列负面事件曝光的影响之后,红会募得善款的能力急剧下降,给其慈善救助活动的展开带来了巨大影响。无形中又加强了其对于政府体制内拨款的依赖性。可见,红会的公信力下滑,也不光是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红会自身也是难逃其咎。作为一个慈善救助组织,考量的唯一标准应是公益性。其所作所为,若是忽略了此点,转而追求个人或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变得与市场并无二致。公众凭什么会去再相信你不是打着公益慈善的幌子,心里盘算的却不是自己的小算盘。红十字会事件虽然是个案,但是其造成的影响对社会慈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来说却是非常巨大的,直接导致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下降,融资更加困难。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光在资金上需要群众的支持,其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群众的志愿性参与。这需要较高的社会配合度,只有公众真正从心理上认同产生信赖感后,才能全身投入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非政府组织如果做出缺乏公众信任的事情之后,公众的信赖感会极度下降,非政府组织非常重要的号召力,也会不复存在。之前建立的社会信任体系也将会直接被瓦解,想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赖舅并非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

二、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首先要明确并认同非政府组织肩负着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以“使命为先”,通过使命导向更好的服务于公益目标。并且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激励引导,加强组织的能力建构,保持组织的相对独立想,以及多方的竞争与合作。通过立法解决只能,通过政府和评估机构加强管理和领导,理顺各种关系,经过组织自身加强管理,提升号召力,发挥其更好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要认真确立自己的工作宗旨,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认真着力于公益事业,通过自身工作表现,获得公众的认可,从而提高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

非政府组织的命脉在于其公信力。保障公信力依赖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一方面组织内要设立明确和具体的组织信念和使命,在组织章程中设定准确的自律标准,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一套约束组织行为的伦理规范、自我评估及社会交代机制,而其中保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财务管理的规范与公开透明性。公开透明的财务账目,在公众共同监督下,将所有的财务的去处都写得清清楚楚,让公众看得到非政府组织的真正工作,这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外部监督来提供保障。这就涉及政府引入评估和诚信制度,形成间接管理机制,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管理监督,针对不同非政府组织不同的性质,建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同时,完善社会监督,通过媒体甚至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从而全方位的保障公信力的落实,实现社会多元合作的相互监督功能,从而彰显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公共理性价值观。只有真正的建立社会信任体系,才能让更多的公众认识到社会公益是确实可行的,只有构建于公众之间的信任,才能让非政府组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在于民,也必须用实事反馈于民。

第四篇: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浅析如何完善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

10级行政管理

卢山

01070049

浅析如何完善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

[摘要]:尽管非政府组织不以谋求利润为目的,不存在操控利润的嫌疑,但却常常为某些组织和个人利用,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款,以捐赠之名行利己之实,以定向采购的形式回报捐赠者等形式,成为这些组着和个人谋利的手段。之间的谋明星诈捐事件,以及“郭美美”事件都引起了公众对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危机。非正府组织监督的开展势在必行。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监督财务监督外部监督

据统计,大约一半以上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内部审计或不通过审计作定期的财务报告,仅有14.7的非政府组织通过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审计进行规范的财务报告,而10.5的非政府组织根本就没有财务报告制度,公众拿出钱来,却不知道钱的走向,必然导致了信任的危机,也不利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在众多监督对象中,财务监督是重中之重。通过对预算管理监督,收支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资产管理和使用监督,专项基金,专项资金等反面的监督。

一 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存在的问题中国境内各种非政府组织种类繁多、良莠不齐,一方面本土非政府组织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国外非政府组织大举涌入,加之相关体制陈旧、管理不善、问题长期积累,导致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局面混乱。

(一)非政府组织本身监督管理失调

非政府组织内部并没有做到财务透明化,就“郭美美”事件来说,中国红十字协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一味的否定,事后也没有将“红十字”的财务公开,实在是存在“黑箱”操作的嫌疑。如果一个庞大的非政府组织不能将自身监督管理机制做好,何谈发挥其社会作用呢。

(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其本身的监督上,应该延伸到公众社会方面,一方面可以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另一方面又可以减轻双方的负担,使得非政府组织的运作过程更加透明化。目前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还不到

位,非政府组织还没有建立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机制,使得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还停留在一个低级的层面。因此才出现了各种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丑闻,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大跌。

二.非政府组织监督改进有效的监督有助于非政府组织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而且还对塑造高透明,高效率,高渗透力的良好公众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非政府组织对自身的监督

1强化财务监督

首先:建立以内部控制制度,在财务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财务 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其次:公开非政府组织的财务信息,让赞助者,捐赠人,会员充分的了解他们所捐助的资金,资产,交纳的会费等的使用情况,只有通过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才能促使非政府组织重视资金运作情况,防止财务的暗箱操作和财务腐败,才能不断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社会声誉,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才能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建立各项绩效考核指标来客观评价工作绩效,提高组织整体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非政府组织资源的最大效用,使非政府组织得以生存,发展,壮大,实现其最大的价值。

2.自我约束。

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律提高组织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 更是增强竞争力的选择。自律作为非政府组织保障和强化公共责任的理想形式, 可以分为行业自律和组织内部的监督。行业自律是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核心环节。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组织, 其任务是弥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滞后的缺陷, 并且制定行规或公约, 协调本行业事务, 实行同行业间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靠组织内部设立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合理的组织结构, 保证非政府组织的办事程序、资金筹措、内部管理人员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坚持公益目标的价值取向。建立民主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形成民主的管理氛围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 保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资金

运作, 从根本上防止贪污腐败的腐蚀, 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公共资源。完善非政府组织的人员管理

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一批优秀,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做为保障,因此在人员应用上,组织内部应该严格的筛选。确保组织内部的每人都能各尽其才,避免一些人才的浪费和“占位”现象。在以往的非政府组织中,专业的人才比较匮乏,特别是财务人员,缺乏专业人才和培训。在今后的发展中,非政府组织应该应用专业人员,借鉴国外的管理方法,并且组织培训,鼓励他们接受继续教育,养成终身学习的意识和习惯,培养他们开拓创新的意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主导作用,协调作用和监督力度。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发挥监督主导的作用,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整合社会资源的作用。如政府可以协调新闻媒体对非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将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网站等公布,让公众去监督。另外还在非政府组织违法,违规的时候加大惩罚力度,指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社会问责机制.问责制度是国外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所谓问责就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使用的资金的流向及其效用的交代。应该说, 政府是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强制要求非政府组织进行问责交代的组织, 但是这种单一的监督模式效果并不明显, 所以还必须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问责机制。为了避免问责流于形式, 还需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来帮助公众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价和监督。第三方评估这种方式更具有专业性、技术性, 而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专门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 所以, 今后应建立专业化的民间监督组织和评估体系, 负责收集、整理、发布非政府组织的运作信息, 建立评估的标准和评估指标,包括治理结构、资金使用与运作, 筹资行为, 组织所得是否用于成员分红等方面, 并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评估, 向社会公布评估的结果。特别要对那些提供的信息存

有疑点和曾经有过不良记录的非政府组织进行重点检查。积极引入审计监督,建立外部审计公示制度.非政府组织的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委托会计师事物所来进行的,外部审计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是以年检报告的方式进行审计的,组织自行填写年检报告,并交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最后有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根据组织实际的问题及时,准确的编制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公布,由公众监督。更进一步的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性。4 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的组织或工作人员进行检举揭发,抑恶扬善,促使非政府组织自律机制发挥作用,使组织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的管理,树立组织崭新的形象。

三 结束语:

非政府组织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历史过程, 法律政策环境的营造和政府角色行为的合理定位, 是其建立的重要前提。在这个过程中, 政府、社会力量和非政府组织自身都要积极发挥作用, 其发展的最终理想结果是社会监督和非政府组织的自律将逐渐取代政府的地位而成为非政府组织监督中的主要力量,从而实现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毕监武.社团革命: 中国社团发展的经济学分析[M ].山东: 人民出版社, 2003.[2]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3]马庆钰非政府组织管理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4]

[4]王君丽关于界定中国事业单位与政府、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的文献综述[J].现代经济,2007,(10).

第五篇:非政府组织管理1

题目:谈谈你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

非盈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旨在通过努力,完成某项事业或使命的组织。在我国,非盈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业余爱好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经济协会、工会、妇女权益保护协会、退休人员协会、退休人员协会、退伍军人协会、宗教协会、校友会、同乡会等,这类团体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

另一类是事业性组织,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新闻媒体、出版社、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机构等。在国外,非盈利组织是一支很重要的社会力量。在美国,有超过750 000个服务于公众的非盈利组织,还有近400 000个服务于会员的非盈利性组织,每年盈利部门预算超过3 5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NP的6.3%)。单在华盛顿特区,就有2 500个行业和专业协会设立了总部,使协会成为美国首都继政府、旅游业之后第三大产业。尽管非盈利组织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独立性(自治性)。非盈利组织一般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自我管理和控制自身活动的组织,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一般不受政府控制,有自己的董事会,独立地完成组织的使命。

(2)自愿性。这种组织使命的完成通常是团体成员(会员)自愿参与的结果,特别是一些公益服务组织,其会员、成员从事服务时,通常是义务的、无偿的、自觉的。

(3)不分配利润。非盈利组织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靠自己的经营行为创造收入、创造利润,而是不能把利润分配给那些管理和经营这个行业的成员或会员。事实上,在很多国家,从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是非盈利组织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个收入占总资金来源比例在美国是52%,英国是48%,意大利是53%,也就是说,非盈利意味着不为业主或管理者个人谋利,而是把多余的收人也用在完成组织的使命上。

非盈利组织的上述特点,决定非盈利组织十分需要公共关系。因为对于非盈利组织来说,通过有效的公共关系,可以达到下列目的:

(1)使组织的使命得到认可,如学术团体旨在促进学术交流,工会旨在维护工人利益,消费者组织就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组建的;

(2)建立起与组织公众沟通的渠道;

(3)创造和保持筹集组织活动经费的有利环境;

(4)推动有利于组织使命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施行;

(5)告知和动员组织的关键成员(如雇员、志愿者、委托人)。

国际上非政府组织的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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