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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53673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15:39: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重点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以上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十条 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国家重点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部、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部委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除外)评审。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各类课题,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结果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部委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也可委托规划办公室代为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军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规划课题一部分由规划办公室约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评审组,根据评审指标进行评审和推荐;一部分立项指标分配到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由其依据评审指标组织评审和推荐。规划办公室将上述二部分推荐课题汇总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按其规定因课题研究确实需要,而课题组又确无计算机的,可用课题资助经费购置一台(不含便携式),但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へ800元。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省级管理机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分别由部委主管部门和军队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定。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均按全国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其他各类课题完成后是否进行鉴定,由课题负责人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提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视成果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四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包括列入国家社科规划的各类课题):

1.获部省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四十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二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方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开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

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那么: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开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开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根底研究课题,防止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防止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标准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课题中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他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前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其中,课题中的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00元,课题中的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专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5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1.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

2.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课题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列有课题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课题启动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和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课题中的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课题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按照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2.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方案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屡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科规划办或部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局部;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教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直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方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加强对课题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分别向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当年经费决算与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防军事教育学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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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我县

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市教育科学规

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一、课题申报

1、我县教育科研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专项课题不受时间限制,申报者可从我县下发的课题指南中选题,也可结合本校实际自定课题。

2、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评审书、实验方案。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3、申报课题必须明确课题主持人(即课题研究负责人),同一人不得以课题负责人身份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课题。尚未结题的同类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二、立项评审

1、经评审确定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够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主持和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2)、对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积极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教育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课题论证充分,目的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2、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评议意见,综合评审后,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公布。

3、对公布立项的课题,下达开县教育科研课题立项批准书,课题单位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开题。开题的方式可采用现场开题,文本或电子文档呈报开题等。

三、课题管理

对我县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课题开题后,根据需要对课题进行过程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课题单位是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研究工作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课题

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分工领导和参与研究工作,是否到已取得阶段研究成果及其社会效益等,对不能履行正常研究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视其情况撤消项目。

四、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县教研机构提出结题申请报告,并填写“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前15日上交课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主要成果复印件

等。

2、结题方式可以现场验收,也可以用文本或电子文件上报,到时将由3-5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结题评审组组长对结题评审鉴定意见负主要学术责任。

3、通过鉴定与验收的教育科研课题,将进行登记编号、颁发结题证书。对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

过者按撤项处理。

五、成果推广和评奖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将采取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如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还将定期举行开县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

动(具体办法另定)。

县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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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 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课题中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他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其中,课题中的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00元,课题中的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专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5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

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1.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课题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列有课题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课题启动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和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课题中的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课题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按照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2.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教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直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加强对课题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分别向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当年经费决算与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军事教育学单列学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依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机构为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各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规划课题立项和管理;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管理。

第四条 省规划课题的立项、过程指导与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都要逐级进行。

第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同时设立牵动计划项目,牵动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省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涉及个别比较重要或相对薄弱的领域、学科,在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资助下,可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重大课题一般以黑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

重点课题一般是课题指南重点引导的,课题研究要对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价值。

规划课题一般是符合课题指南要求,与自身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的课题。

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开发、推广为目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2.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3.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以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相似研究内容课题;在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省其他机构或组织没有主持的在研同类课题。4.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有主持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及参加人必须年龄在申报课题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课题申请人取得硕士学位)。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2.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认真负责、信用良好,无课题无故流失现象。

第十条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立项制度,采用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然后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课题或单位资助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资助经费课题应提供单位按要求配比经费的说明,申报单位资助课题须出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第十四条 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形式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

2.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3.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纸质《课题申请〃评审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

4.审议:召开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5.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6.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课题说情; 2.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评审情况;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对于资助课题,承担单位要按1: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获资助课题给予1:1比例的经费匹配。单位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使用要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国内调研费、差旅费;

2.资料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邮费、图书购置费; 3.小型课题会议费; 4.成果印刷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6.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 7.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课题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课题审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议专家意见修改的课题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开题会由市(地)、企业和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承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评议专家一般为3—5人。开题前,课题主持人要将课题实施方案和开题会筹备方案报上述有关课题管理部门审阅,接受其开题指导。开题报告和实施方案按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制定的统一格式撰写。

第二十三条 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 1.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 2.课题主持人做开题报告; 3.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 4.课题组表态发言。

第二十四条 省规划课题实行报告制度。每年11月31日前,课题组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教育科学规划办或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上述有关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本地、本单位所管省规划课题和青年课题的研究进展、研究成果、课题变更情况的综合报告,并于年底前报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重大、重点课题的报告也一并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实行滚动管理。对课题进展不好、研究已失去立项时意义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销,一年内没有开展研究的课题,取消其省规划课题资格;对于进展较好并取得突出成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课题可以滚动到上一级别课题。课题滚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也将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课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首次鉴定退回补充研究的课题,再次鉴定仍不合格;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8.超过规定结题时间一年以上没有结题,且没申请延期。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必须缴回课题立项审批材料的原件,在剩余的五年规划期内及下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或厅直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主持人、课题主要参加人; 2.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3.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提前或延后半年以上; 6.因故中止或撤销研究课题。

主持人、参加人、管理单位变更的,要有正当、充分、合理的理由,必须在课题结题期限达到前半年以上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其变更事项将不予承认。省规划课题的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设立实验学校(基地),不得开展评奖活动,不准刻制课题组印章。对于私自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私自开展评奖活动、私自刻制印章的课题组,将追究课题主持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基地)的,必须经课题承担单位同意,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专院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备案,并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设立实验学校(基地)还应得到实验学校(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课题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课题档案建设。

从课题立项之日起就要按标准建立课题研究档案,按立项卷、过程卷、结题卷、成果卷立档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对档案不断充实、归纳、分类、整理,直至课题结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省规划课题试行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对所有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的材料都需同时提供或上传电子文档。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列入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条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报告、成果公报和研究成果主件以及包括课题审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开题报告、研究方案、阶段总结、研究成果成效佐证材料等汇编材料一式三份。汇编材料要求有材料目录和页码,并进行比较规范的装订。

第三十一条 对课题研究成果的要求:

1.必须是自课题审批通知书下达日起课题组成员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2.课题主持人必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列第一的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第一、第二课题组成员必须参与课题主体研究成果的撰写。

3.重大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地厅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地市或同类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5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4.重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县处级以上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县域或院校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5.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服务决策的课题研究至少有1项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成果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指导实践的课题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应用推广(提供证明),至少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理论探索的课题研究,至少完成1部学术著作或公开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对于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承担的课题,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各市(地)、企业、省直管县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大专院校和厅直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结题工作由上述委托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报送,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每年6~7月、11~12月组织两次课题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活动,鉴定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组设1位组长、4~6位成员,鉴定意见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鉴定等级合格以上的课题可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发给课题验收合格证书。对于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要退回补充研究。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结题时间以课题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时间时间为准。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成果完成人拥有成果的署名权。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各市(地)、省直管县、有关企业规划办,大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结题课题的成果公告均在省教育科学规划网上公布。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黑龙江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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