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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5篇范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5251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09:3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发布单位】82003

【发布文号】区直房改委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04 【生效日期】2000-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房改委字〔2000〕1号)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经自治区房改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四日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基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第三条 按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按本办法借款一次,借款只能用于购买一套普通标准公寓式住房。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保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第六条 贷款对象:指在南宁市范围区直属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第七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30%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本办法办理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借款人按房改政策规定住房面积应交房款的70%以内。

第九条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年,最长不超过三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建设部规定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由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借款人所具备借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及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购买住房提供借款保证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二)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三)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受托人与借款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必须每月按时偿还应还的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贷款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或由借款人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然后每月转交贷款银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和偿还方式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归还贷款本息采取按月分次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月均归还本息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受托人具体负责对贷款本息的计息、结息和催收,并及时转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住房的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抵押物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动产、权利的质押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动产等作为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动产、权利的质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证

(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证额度以借款合同内贷款本息及借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委托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如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未办妥变更保证手续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保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立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税款和费用;

(二)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缴纳该房屋应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另行追索;

(四)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估价、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余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

区直房委会字〔2011〕16 号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

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 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自 治区住房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 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 号)、《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 房改〔2009〕7 号)及《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 知》(桂纪发〔2011〕27 号)的有关划定精神,为规范区直和中 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确保区直和中直单位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的顺利入行,现就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供应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㈠、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违规多占房改住房产 权人除外)供应。(㈡)对非还建住房,按下列顺序供应: 1.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指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 买公有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限价住房、(含 限价商品住房)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2.建设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指购买过房改住房 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其(夫妻双方)现有级

别、职称较高的㈠ 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㈠般干部职工和科级干部 70平方 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 9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 者 120平方米),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家庭; 3.建设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购房 后有剩余住房的,由区直房改办按照下列顺序调剂: ⑴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 ⑵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 ⑶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4.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 1 项、第 2 项、3 项的划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第 可以向区直 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的城镇居民供应。(㈢)根据本条第(㈡)款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1)、第(2)点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区直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必需是 符合以下前提的人员:

1.单位在编在职职工; 2.单位离退休职工; 3.与单位签订㈠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社会保 险㈠年以上的合同工。㈡、购买新建住房的审批程序(㈠)购买还建住房 1.购买还建住房且已签订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职工由建设单 位统㈠登记汇总,报区直房改办审查; 2.经审核通过后,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还建住房前提的 职工发放《准购证》。(㈡)购买非还建住房 1.建设单位职工购买非还建住房(1)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_@请,由建设单位 向拟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发放《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2)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将所填写的《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 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

表》和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3)建设单位对购买非还建住房职工提交的资料入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购房职工名单造册后报区直房改办;(4)区直房改办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购房名册及相关资料入行 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购房职工名单将返归建设单位张榜公示,公 示期 7 天,同时报自治区房改办;(5)经公示,有异议的,区直房改办组织人员入㈠步核查,对 不符合前提的申@_@请家庭,将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无异议的,由区直房改办给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职工发放 《准购证》。(6)职工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2.建设单位以外符合购买非还建住房前提的区直单位和中直 单位职工家庭,向区直房改办提出申@_@请,由区直房改办根据房源 状况按划定入行调剂。㈢、购买新建住房需提供的申@_@请资料(㈠)购买还建住房 建设单位需向区直房改办提交《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 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㈡)购买非还建住房 1.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登记汇总表》;(2)自治区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市场运作建房意见;(3)南宁市房改办出具职工是否购买过南宁市经济合用住房 意见。2.职工个人需提交的资料:(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 审查表》;(2)申@_@请人、配偶及其Ta共有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处级、中级职称以上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4)未婚的职工应提交未婚声明,并由所在工作单位确

认;已故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离婚的职工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5)1994 年 1 月 1 日至申购期间,有异地调动的职工必需提 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转 业军人必需提供原部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6)户口不在南宁市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房改部 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7)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企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劳动合 同复印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㈣、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㈠)已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房。符合前提的职工家庭只能享受㈠套非还建住房。(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准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 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泉补偿。但选择货 币补偿方式的原住房产权人不可以再购买非还建住房。(㈢)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经房改部门审核同意 购买了非还建住房的,不需退出已购的房改住房。(㈣)职工所购的房改住房面积是否达标,按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与职工(夫 妻双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尺度核定。(㈤)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前或之中,原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去世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 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资料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㈥)购买还建住房或非还建住房的职工在办理住房供应手续时,除将配偶作为产权共有人外,可增加其父母、子女作为房 屋产权共有人。(㈦)还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超过普通住房面积尺度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 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 号)的划定,还 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 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商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 比例最大不得超过 1.3 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㈠还㈠ 准则,即拆㈠套住房只能还建㈠套住房,办理㈠套住房的产权证。附件:1.《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还建住房登记确认汇总表》 2.《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审查表》(无房户家庭使用)3.《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审查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4.《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登记汇总表》(无房户家庭使用)5.《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 住房登记汇总表》(面积未达标户家庭使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桂房改字[2005]39号)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总结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在8—15%幅度内拟定一个本市(含所辖各县、市)统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可以在8—15%幅度内拟定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二)各设区城市所拟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个别单位需要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所在设区城市本级或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后,专题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需要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所在设区城市本级或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三)区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执行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提高到10%,经费按原渠道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超过10%部分所需要的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柳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柳州市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四)各设区城市(含所辖各县、市)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至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15%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定,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

(五)各设区城市(含所辖各县、市)目前所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且需要继续执行的,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后执行。凡未按照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关系到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篇:自治区检查组保障性住房汇报材料

汇 报 提 纲

检查组各位领导:

按照督查通知要求,现将我**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2011年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建设工程

2011年,**政府在新区征地213.45亩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位于东、大街南、大街北、路西,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732套总计189228.25平方米(高层住宅面积106383.2平方米,多层住宅面积73821.826平方米,商业面积6293.22平方米,社区公建2730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720套,建设其它保障性住房2012套。

该项目分三期开发建设。其中,2011年,一期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293.38万元,建设户型面积为49.84平方米的廉租住房720套,完成660套任务数的109.1%;计划投资4638.49万元,建设户型面积为65、70、76平方米不等的公租房396套,完成240套任务数的165%。一期工程共分五个标段进行建设,其中,一、二标段为公租房,三、四、五标段为廉租住房。项目总投资10931.87万元,已于2011年9月15日开工建设,计划2012年11月交付使用。

(二)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程

2011年,我**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项,截止目前,共完成棚户区改造107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其中,由****北方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庭福地项目签订协议52户,由通辽市**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华典新城小区签订协议55户。

(三)2011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我**2011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共涉及2个林场,178户,11139平方米。项目单位按《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要求,进行了全面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工程完工120户,累计完成投资1525万元。

二、保障措施

几年来,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政策,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列为重点民生工程,举全**之力,合力推进,确保了这项工程的稳步实施并取得积极实效。在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

(一)合理规划选址。我们按照适度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城区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周边公共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地段。在项目规划设计上紧紧围绕“标准适度、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

(二)强化资金管理。在资金筹措方面,除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我**通过将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提取保障性住房工程配套资金等多种筹资措施,有效缓解了工程建设的资金压力。同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等其它筹措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用管分离,并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了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分解,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三)加强质量监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施工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切实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加强成本控制。一是实行土地划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坚持实行优先划拨。二是严格规费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费收取均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其它收费严格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加强综合配套。**政府始终把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小区路、水、电、气、网线和绿化亮化美化等均与房屋工程同步一次性配套建设到位。对廉租住房实行统一的室内装修标准,确保了相关配套都能及时到位。

(六)严格执行审核分配及准入退出机制。在廉租住房申请和危房改造的审核工作中,我**出台了《****镇主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严格实行大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住建局、**政府的四级审核,并在社区和广播电视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审批家庭情况真实准确。在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我**出台了《****镇主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每次摇号均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监督实施。在廉租住房动态管理中,通过强化保障准入制度,与入住户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制定保障户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变化时的申报制度,实行保障户的年审制度,加强对承租家庭情况的动态监控。同时,通过设立社会举报投诉电话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应住即住,该退则退的保障原则。

第五篇: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转自: 时间:2008年8月15日10:12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住房建>面积控制标准

陕>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面积。

二、实施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面积参照控制标准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地厅级|县处级|科级|一般职工|

|--------|-------|----------|---------|-----------|

||教授、研究|副教授、副研究员、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员、主任医|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工程师、经济师、会|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

||师及相当|师、高级农艺师及相|计师、高级技师及|理会计师、技师及相当|

||职级人员|当职级人员|相当职级人员|职级人员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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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积|120—140|100—120|80—10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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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对应表中住房面积只作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标准,不作为配房标准。

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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