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事业项目备案制度
社会事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
二、责任人
社会发展科实行科长责任制。全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备案权限
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单位和要求由州发改委备案的。中央、省在湘西州单位的社会发展投资项目,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五、申报材料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备案的项目单位向州发改委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州发改委办公室登记,批转社会科承办。
(二)科内承办人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科内承办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审核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出初审意见,送分科长审核,提出备案文件初稿;涉及委内相关科室职能的,送相关科室会签;经办公室核稿,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主任签批。制作形成的州发改委对社会事业项目备案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州相关网站上信息公开。
(五)对申请备案的项目,社会科应当在予以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备案的项目,应在作出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湘西州社会事业项目备案文件,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监督检查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科内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科内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服务业项目备案制度
服务业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科
二、责任人
服务业科实行科长负责制。服务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四)《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备案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县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服务业项目的备案。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七、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报告,报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送服务业科承办。
(二)承办人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三)服务业科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服务业科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起草备案文件,报办公室会签相关科室,送分管主任签批后,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州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信息公开;不予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八、监督检查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州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中国屯垦圣地—小李庄遗址恢复修缮
建设项目汇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
小李庄始建于1952年,曾是新疆军区二十二兵团骑七师、农十师师部和十三团(一四七团前身)团部所在地。
小李庄已被兵团和自治区列为“兵团屯垦戍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自治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兵团国防教育基地”。2010年1月军垦遗址小李庄被石河子和兵团命名为“兵团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农八师发改委市发改委综合【2009】056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修缮建筑面积为349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48万元(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单位自筹);农八师建设局石建发【2010】170号文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兵团发改委兵发改投资【2010】415号文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批准修缮建筑面积349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48万元。2010年下达44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00万元,单位自筹248万元。
二、实施情况
一四七团已投入人力、物力和资金,相继完成了实地勘探、测绘等基础性工作,编制了“小李庄主体建筑修复方案”,正在编制“兵团军垦遗址小李庄红色旅游景区整体规划”。
一四七团委托新华建筑工程设计院设计的“小李庄主体建筑修缮方案”,已分别通过了自治区文物局、兵团旅游局等部门的专家评审,同时也取得了上述部门下发的“小李庄维修工程动工许可批复”。农八师发改委正在下达投资计划,一四七团自筹资金已到位。目前,正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预计今年7月10日开工,2010年10月15日完工。
第四篇:房地产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房地产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
二、责任人
投资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房地产投资项目备案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属于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项目范围。
2、中央在湘、省属及控股房地产企业,以及其它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备案。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的资质规定:四级资质或者暂定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万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一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及备案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国土部门意见;
4、规划部门意见;
5、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六、办理程序(一)受理
从委办公室受理窗口接收项目申请资料,并根据处内分工分送承办人,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二)审查
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复审。
4、处长进行复审。
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决定
分管副主任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同意备案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写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委办公室将委领导签字同意印发的文件编号,送文印室印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后寄送申请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委公务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
七、办理期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受理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应予保密的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备案制度
在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中,沂水县国税局不断探索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实行了服务备案制度,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于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业务全部纳入备案范围,并对涉税业务进行种类划分,涵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业务,明确接受备案制度适用的对象和范围。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咨询或办理涉税事项时,必须向纳税人出具《涉税事项回执卡》,作为书面收件和向纳税人作出解答或办理承诺的凭证。
二是设置回执式样。根据涉税事宜处理的整个过程,设立《涉税事项回执卡》,科学设置回执的式样。回执卡包含受理类型、资料提供、情况反馈、办结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执一份,以明确界定双方责任。
三是严格内部流转。对每一项非即办涉税业务,逐项规定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并由各岗位填写《内部联系单》随同纳税人申请资料依次流转办理,下一岗位负责对上一岗位的工作完成时间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纳税人涉税事项及时完成。四是有效实施监督。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各环节流转情况、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的考核,采取巡查记录和纸质资料,通过征管系统核查涉税数据和对纳税人进行咨询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奖惩。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和《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宛组通〔2005〕55号)规定,针对目前部分单位办班事前不申报、审批,个别单位办班培训收费随意、借机旅
游等问题,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就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通知如下:
一、备案与审批内容
(一)备案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申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05〕50号)精神,各单位对内拟实施培训计划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备案。凡抽调正、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参加的3天以上各类培训均须申报备案。
(二)审批制。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的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凡举办抽调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的培训班,必须经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备案与审批程序
(一)备案程序。
1、办班单位每年1月中旬前由人事(教育)科将培训办班备案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办培训班,至少在办班前1个月向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申报备案。
2、干部教育科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符合规定的对备案表签署意见,加盖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3、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备案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
4、备案材料在每年1月底汇总后向分管部长报告,以市委组织部文件下发全市,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二)审批程序。
1、办班单位与干部教育科沟通情况。
2、办班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由人事(教育)科长将审批材料(办班申请文件、培训班审批表)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
3、干部教育科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分管部长汇报。
4、分管部长审定后,干部教育科通知办班单位人事(教育)科。审批材料分别由市委干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办班单位各留存1份,作为办班检查依据。
三、检查与处理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宛组通〔2005〕55号文件和本通知关于备案审批的有关要求,市委组织部将认真履行主管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责,严格督察,对发现符合培训备案、审批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备案、审批的培训班次,一率按违规办班查处。
各地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提高对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备案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自查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要求。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