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技类社团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省科技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一、受理事项
全省性科技类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科技类社团是指按照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即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团体是科技工作者及相关科研、科技院校、科技型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负有孕育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推进自主创新、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文化、规范学术行为、推动学术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反映诉求的重要职责,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科技类社团设立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国家代码标准》(GB/T13745-20090或教育部《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规定的学科分类标准设立。对未纳入国家标准委员会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标准的登记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审查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三)《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
(四)《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云民民〔2013〕133号)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社团,除必须达到社团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必须是在全省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发起人不得少于5个;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发起人及会员要分布在全省范围内。州(市)发起人和会员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学科带头人、专家,除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发起人和会员不低于20%的比例;
(四)专职工作人员达3人以上,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四、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发起人自收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于一个月内在全省发行的、具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社团筹备公告,广泛发展、吸纳会员,公告版面不得小于9cm×6cm,公告期30天。可以组建筹备组,公告期满后,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社团成立登记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申请书须明确委托代理人及权限,可委托1-2名工作人员,并附身份证明。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盖章。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和单位会员。
2、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民政厅制:筹备组负责人、筹备发起人,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3、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须说明发起人、发起单位及拟任负责人在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
4、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能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不得以协会名义签订,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签订,在用途
中注明提供给协会成立后办公用。
6、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会员分布应覆盖州、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
7.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说明:相关表格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可从云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五、征求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和专家意见
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审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征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吸纳相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人、科研院所和及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对拟申请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必要时由专家组对会员的广泛性和发起人的代表性、权威性,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专家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登记的参考依据。
六、成立登记时限(20个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同意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正式批复同意成立,不同意成立的,书面说明情况。
说明:筹备组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或召集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筹备组提交虚假材料或在筹备期间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对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社团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并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民政厅制: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填写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需双面复印)。如是在职党政干部的需另填写《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审批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本单位审批,厅局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履行本单位审批程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部级领导干部报中组部审批。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5、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正式章程
社团自制:在成立登记阶段提交的“章程草案”基础上去掉“草案”二字。如另有修改的在章程核准表的修改说明栏注明(须提供电子版)。
6、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社团今后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进行开设验资帐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验资帐户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不得以个人帐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
7、选举结果及会议纪要
社团自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事项或决议,并附上组织机构选举结果(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8、会员名册
民政厅制: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确认正式入会的会员名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开制表,个人会员名册应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9、会费标准备案表
民政厅制:新成立社团不盖社团章。
说明:
1、申请领取登记证书材料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后1个月内填报登记管理机关。
2、待民政厅发放登记证书后,持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民政厅开具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到质监、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帐户。
3、章程示范文本及表格可从云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http://yunnan.mca.gov.cn/article/mzgz/mjzzgl/qdsm/)下载。
第二篇:1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筹备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
作思路)。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2、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
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
管单位盖章认可。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筹备成立社团,二是同意作为业
务主管单位,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
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4、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
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
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说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
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5、章程草案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
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
6、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
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7、拟联系的会员名册
第三篇: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定稿)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09-10-23【关闭窗口】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证明。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
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无锡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第四篇:社团成立登记
社团成立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
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
审批范围和条件
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事流程
经办人受理并初审→登记管理一处主管副处长初审复核→副局长兼登记管理一处处长审核→局长审核→主管厅领导签发
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会员名册: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办公住所证明;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办结时限
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成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时限:申请筹备成立60日、申请正式成立30日;行业协会成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时限:申请筹备成立30日、申请正式成立30日;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申请成立45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表格下载栏免费下载
咨询电话
83341308,83394362,83300922
投诉电话
83351897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一楼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
第五篇:0 社团成立登记
一 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
1、龙岗区民政局是龙岗区级社团登记管理的登记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区省、市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区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发起人(发起单位)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
筹备成立自发性的一般社会团体,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筹备成立行业协会的,必须有8家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行业协会章程请按《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其他社团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章程范本请在龙岗区民政局网http://www.teniu.cc“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7、拟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人/家以上。
8、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9、行业协会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住所证明;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近两年经营情况证明;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拟会员名册(50家单位会员以上)。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区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非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行业协会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决定后,还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区级以上报纸)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三份);
5、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行业协会的会员,不得少于50家。
6、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7、办公住所证明
8、填写有关表格(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9、申请成立登记行业协会,还须提交,验资证明、筹备公告、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即是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它包括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两方面内容。
一、变更登记的事项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和主要负责人。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履行的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在章程规定的时限内,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的时效性。
四、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变更材料,凡涉及行业协会的,均不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以下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表格均在“龙岗区民政局网http://www.teniu.cc “表格下载”中下载。
1、变更名称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涉及到章程修改,还需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2、变更住所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如章程中明确社团详细住所的,还需提交新修订后的章程(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3、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加盖社团骑缝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4、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非行业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
行业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需提交加盖会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如社团负责人有调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5、变更活动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非行业协会)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供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
7、社会团体到期换证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到期换证审批表》一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加盖社团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须提交此材料;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并在该表“本人所在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五、修改章程
(一)社团修改章程的程序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行业协会的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社团修改章程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
4、章程修改说明;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6、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表格非行业协会均需提交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两份。
三 注销登记
社团注销登记是社会团体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和合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社团分立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二、社会团体合并时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完成的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四、社团的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具体地说,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一)社团的清算组织如何组成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财务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二)社团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社会团体的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团体未结业务;清理社会团体的债权与债务;处理社会团体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社会团体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书。
五、社团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清算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清算报告书;
4、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
5、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6、网上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七、社团撤销其所属的分支(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团体的许多职能。如果社会团体随意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造成混乱和失控,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社会团体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团办理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行业协会不需提交此材料);
3、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5、缴交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二)社团被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门。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被撤销、注销以后,社会团体自身已经不存在了,作为社会团体组成部分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当然也要消失。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同时应当办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手续,并及时收缴或收回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等。
相关政府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