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2_]183号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2_]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
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
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本书略),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铁建设[202_]18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2_]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_-9-27发布
有效)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
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 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
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 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 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 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附表
2.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相关报告
3.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证书
第三篇: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2_〕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
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2_〕183号)
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
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客运 线路 验收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公司,投资公司,地方铁路协会,铁道工程协会,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档案史志、信息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各单位。
铁道部办公厅
202_年9月21日印发
第四篇:1、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讲课材料202_.4
第一部分: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试运营与正式运营要求)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试运营的否定条件)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竣工验收包括五个阶段的工作。换言之,这五个阶段都属于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注意保留有关资料——工程竣工资料)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注意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技术标准等必须经铁道部认可,否则不能作为验收依据)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本条强调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一是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二是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咨询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只有“合格”等级)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竣工文件要做到提前交给接管运营单位,一是用于竣工验收,二是用于制定或修改•行规‣•站(段)细则‣等技术规章,用于维修工作。关于竣工文件的移交,有关文件规定至少7日前。我想⑴尽可能提前移交;⑵接管运营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局提前介入客运专线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办„202_‟176号)等要求提前介入。)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完成了静态验收,形成了•静态验收报告‣,注意静态验 收报告的内容要求,并含专家组意见)。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动态验收综合试验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主要是专业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动态检测准备工作。)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本条看似简单,在整个验收中应做到:⑴与后面安全评估的条件对应,对影响运营的问题必须整改完成;⑵在动态验收时,由于综合检测车应用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动态检测试验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系统性能和功能方面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以便使整改结果及时得到验证。)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本条强调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没说验收合格,在国验时为验收合格。⑴关于环保验收。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依据环保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负责该项目环保验收。⑵关于水保验收,•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通常是在环保验收时,水保行政部门参加,一并完成验收。†但是,202_年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 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也就是说要搞水保专项验收),铁道部环保办与国家水利部有关部门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仍在进一步协商‡。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本条强调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初验前必须完成的工作。⑴关于劳安卫设施。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规定:①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②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③各产业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没提竣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④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验收。铁道部属国务院行业部门,有其自己的劳动卫生部门,并负责有关劳卫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因此,能否由铁道部劳卫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验收工作,还需进一步协商明确。目前实际做法是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检查验收,并出具意见(我想,最好是铁路局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⑵关于消防设施。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 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关于消防设施的验收。经了解铁道部公安局,目前的做法是:铁道部公安局主要对前期可研、初设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把关,各铁路局公安局消防处对消防施工设计文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设计院据此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在具备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监理单位检查评价合格,并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后,报请铁路公安局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关于试运行:一是试运行是动态验收的组成部分;二是试运行是指完成联调联试后,按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客运专线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运行的列车组织、客运服务及应急救援等能力进行的全面演练,验证是否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这一点在铁运„202_‟197号文已明确。)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是指咨询单位对整个系统能否按设计速度安全运行提出咨询报告)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文中规定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没有量化具体有关工作,我想应该是除取证正在办理外,其他征地资料、征地图纸、土地验收等工作应完成——与23号文一致)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要求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由于国验条件中未明确档案专项验收问题,因此在初验时,建设单位就应及早组织做好竣工文件的验 收和移交工作,确保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之需要。按照202_年6月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⑴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⑵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⑶各铁路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⑷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程序很明确。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主要由铁道部档案史志中心负责,可委托铁路局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强调的是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言下之意——对于不影响运营的问题可限时完成)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按照运营的要求,人员培训和配备到位,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完善•行规‣•站(段)细‣等规章制度和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维修管理体系等等)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时间要求,既然有要求,就应按要求办,现在一些项目国验拖的时间太长);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试运营时一是建设、运营单位要进行沉降观测;二是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测试,以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初验时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复检合格,有些环保设施同样需要试运行,一般为3个月,试运行满足有关环保要求);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本条明确了:一是要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2_‟250号)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铁道部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查;二是国验前需经过铁道部组织的竣工审计,且审计中的有关问题应整改到位)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全部完成,有拖欠工程费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能国验)。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本章主要明确了竣工验收工作的任务和内容,现场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哪些方面、达到什么程度。希望建设单位或验收牵头单位,对照竣工验收的内容逐项落实)。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臵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竣工验收引入专家检查的概念,重视专家把关,并提高验收的权威性)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明确了验收的主体单位,静态、动态验收由建设单位(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也就是说,静态、动态验收是建设单位本职工作)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 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本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以及成员的构成。一般地,下设若干专业组,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专家组成立的时机和工作职责)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专家组组建与构成,包括正副组长及成员——合宁铁路后来改变了这种模式)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⑴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⑵一个月内组成初验委员会,负责初验工作;⑶成员单位与人员组成——注意包括其他投资方)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⑴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⑵具备国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向铁道部报送请验函,⑶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铁道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国验申请,包括验收委员 会组成方案等,按其批复组织验收;⑷铁道部批复的项目,铁道部组织国验)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静态验收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方式等,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⑴子系统的分类与验收;⑵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按专业或者按子系统分组,注意不能有漏项或遗漏工作内容。譬如,土地、档案、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保水保、机辆、给排水等等不能漏掉⑶运调与客服系统的验收可以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⑴综合系统验收的概念;⑵具体讲就是在没有实车条件下,把各子系统通过接口连接起来,带电完成系统的综合调试工作,达到设计要求,为动态验收做好准备)——静态验收完成后,达到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合格,满足开行试验列车的要求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 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 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注意•静态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含专家审查意见等)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静态验收报告报送的程序)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静态验收总体工作原则)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⑴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⑵动态验收工作就是组织在实车运行下,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铁道部动态检测有关规定、设计标准等——联调联试大纲中有明确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的系统性能与功能以及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本条强调:一是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这项工作,检验和验证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是否达到有关标准;二是结合工程实际和特点,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专业检测机构,提出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联调联试大纲,铁道部组织审查;三是确定主要原则应遵循铁道部•客运专线铁路竣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意见‣(铁建设„202_‟7号)。我理解“客运专线综合调试主要原则”就是检测哪些内容,包括常规检测和专项检测,哪些 项目搞专项检测,检测的评判标准等等;模拟试运行就是在不载客的情况下,按照计划的运行图进行的运行。——合宁铁路的主要做法:“主要原则”是依据铁道部•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动态检测指导意见‣,以动态检测的专业机构为主,建设单位配合,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动态检测试验大纲(联调联试大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合宁铁路没有进行模拟试运行。)关于联调联试工作:铁道部•关于铁路客运专线开通运营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运„202_‟197号)文明确:联调联试是指在完成静态验收后,采用试验列车和检测列车,对客运专线各系统的工作状态、性能、功能和系统间匹配关系进行综合检测、验证、调整和优化,使客运专线整体系统达到设计要求。联调联试时间一般为2至6个月。试运行是指完成联调联试后,按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客运专线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运行的列车组织、客运服务及应急救援等能力进行的全面演练,验证是否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试运行时间一般为1至3个月。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一是以建设单位为主,专业检测机构配合,按照批准的主要原则组织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二是注意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试运行方案等。三是报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⑴ 由专业机构编制动态检测报告;⑵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一是根据动态检测试验报告和动态验收报告的内容要求等,完成动态验收报告;二是专家组结合检查验收情况对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三是二者加起来就是完整稿)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动态验收报告的报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动态验收的总体工作原则)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 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初步验收的概念)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建设司确认达到初步验收的条件⑴•初步验收申请表‣⑵•安全质量监督报告‣⑶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提出组建初验委员会组成和初验实施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工程初步验收)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召开验收会议或组织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报告内容要求,准备初稿;建设司修改完善后提交初验委员会讨论。初验委员会通过初验报告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明确了实施条件与安全评估的主体部门。按照铁道部•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2_‟53号),对新建铁路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作出相应规定(包括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铁道部负责、安监司牵头;具备条件——①初验合格②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解决③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完成④铁路局安全预评估合格;以及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标准、程序等)。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 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一是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方能投入试运营。至于如何开行,应由运营单位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二是建设和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沉降观测、设备测试有等工作,以达到建设目标)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本条强调⑴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⑵提交后铁道部进行竣工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国验的时间要求,验收主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附件1),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验收前专家组对试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司确认达到国验条件,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方案,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报请国验)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国验方式——可以通过 验收会议,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有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2_]25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与移交。分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指导)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编制竣工文件的要求与责任)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2_‟8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的验收与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202_‟158号)等进 行土地验收交接与领证工作。原则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是①征地工作基本完成;②建设、接管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负责验收;③铁路土地管理机构出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④由建设单位负责,接管单位配合申请领取土地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初验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备时间要求)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竣工文件归档要求)18
第五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2_〕23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
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 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2_]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