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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办发[2003]186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06月06日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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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3〕186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30号)精神,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从2003年起逐步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使用全国教材,建立题库、制定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全省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规划、协调安排、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的职称处(科)负责考试的统一管理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事部门的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报考人员范围
凡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规定应当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免试与暂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的条件,继续按川职改〔2000〕9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三、考试科目与等级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目前共设置13个考试科目(模块)(详见附件1)。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我省仍按A、B、C、D四个等级设置,各等级适用人员按川职改〔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方式、时限与考试科目(模块)选择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只在市、州设置考点、考场。采取一人一机,上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每一科目(模块)的考试,时限为50分钟,即参考人员必须在50分钟内,作答完成一个科目(模块)的全部内容。
各等级考试的科目(模块)设置,均由必考科目和自选科目组成。各等级考试科目(模块)如下: 等级 科 目(模块)
应考科目必考科目自选科目
A 4Frontpage2000Photoshop 6.0或Auto CAD2 B 3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Access或Visual foxpro 52 C 2Word 97或WPS office1 D 2Windows 98操作系统1 按照上表所列,已指定为某一等级必考科目(模块)的,不再列入同一等级考试的自选科目(模块)。参考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本等级必考科目(模块)之外的其它科目(模块)中选择自选科目(模块)。
五、考试成绩管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A、B级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完成规定科目的考试,C、D级须在当年度内完成规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含以考代评)的必备条件之一。A、B级考试成绩5年内有效,C、D级考试成绩4年内有效,各等级成绩有效期均从发证之日起算。参加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考试时间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我省原则上定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末的一周为考试时间。
七、报名时间及程序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4月、7月、10月。报考人员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证明到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填写《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省直和中央在蓉单位的考生到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新华东路2号,联系电话:86741638—2106或2103,联系人:何亚菲)或成都市科技服务中心(体育路2号,联系电话:86628987,联系人:何红嘉)报名。在一个考区内,可集中在一起统一报名,也可分散在各市、县组织报名,各考区报名工作程序(见附件3),有条件的报名点可采取数码相机照相和指纹采集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没有条件的报名点可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用扫描的方式采集信息。一个考区必须统一采取一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采集信息必须分报名点进行,采集信息按《四川省人事考试信息系统》进行。
八、考区、考点设置和准考证发放
各市、州为考区,考区内可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考点,并根据我省、市、州编码规则(见附件4)为考区、考点建编码。考点、考室由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按照附件5的要求统一编排,准考证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按规定打印、核对、发放。
九、设备及人员配置
参加全国考试的市、州按各考区、考点的硬件、软件及人员配置要求(见附件7),做好网络建设与硬件、软件及人员的配置工作。
十、题库管理
人事部考试中心根据我省上报的考区、考点设置情况,为各考点制作带有密码编号的子题库,以光盘形式下发到省,再由省考试中心下发到各考点。该题库为绝密级文件,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与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签订后各负其责。各级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按保密要求保管题库,并严格做好题库的交接、安装、测试与启用等工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复制光盘或将试题库流入社会,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部考试中心将根据需要对题库进行不定期的更新。在新的题库光盘下发后,原来下发的题库光盘将停止使用,由各市、州收集上交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上交人事部考试中心。
十一、考试评分和证书管理
各市州人事局考试机构分别于2月、5月、8月、11月5日前根据报名人数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申请考试模块额度,省考试中心汇集各市州的人数后向人事部考试中心申请模块额度,并于当月10日前向各市州考试机构下达模块额度。各市州根据省考试中心下达的模块额度和本地的报考模块数以及考前准备情况自行确定考试时间,一旦考试时间确定后,提前一周由各市州人事局考试机构向人事部考试中心报告考试的准确时间,请求其届时值班。开考
时部考试中心直接进行网络验证(见附件6)。网络验证以后由系统管理员发出开考指令,开始考试并计时。当天考试结束后必须备份并将考试数据传给省考试中心的专用服务器。评分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进行。评分结束后,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汇总数据并与人事部考试中心联系,核实参考人数和合格人数,并申报合格证书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发放。各考区考试结束两周内由省人事厅公布考试成绩。
十二、实施步骤
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各考区负责实施(实施程序附后,见附件8)。各市州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适时参加全国考试。各市州首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于确定的开考日期前四个月向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提出申请,报送考区、考点信息(编码、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及《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试点设备及人员配置情况表》(附件9),经现场验收同意,方可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十三、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和川价字费(〔2000〕118号)规定,考务费按每个模块50元(其中包括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每个模块10元),各市、州按每个模块留存33元,其余17元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作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和考务支出。考试合格证书收取的工本费为每本3元,其中2元上缴人事部考试中心,0.30元由各市、州留存,其余0.70元上缴省人事厅考试中心作为打印工本费。
十四、教材征订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指定用书(含考试大纲、练习光盘)征订发行工作由省考试中心负责。教材的征订工作与报名时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考试科目所需选购用书,具体书目、价格见(附件10)。今年参加试点的市、州于10月30日前将预订数量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各市、州按码样的15%留存。其余金额上缴成都科技培训中心(开户行:李家沱支行,帐号:***00014,地址:成都顺城街体育场路2号西星大厦五楼,邮编:610015,电话:028—86628987,联系人:何红嘉、郭宏)。汇款时请注明“2003年全国计算机教材款。款到发书。未收到教材款一律不发教材。
十五、考试系统操作培训
由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一项新开发的考试,其考试过程及管理办法与其它考试有很大的不同,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也有很大改变,为使考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省考试中心将负责对市、州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考试系统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十六、加强领导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部采用无纸化上机操作的方式作答,考试的信息管理也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因此,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加强领导,根据计算机考试的特点,高度重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周密制定计划,审慎组织实施,做好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准备,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各市、州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文字报告报省考试中心。考试时要坚持人事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原则,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按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川人办发〔2007〕29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7〕2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四、相关政策
(一)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二)死者生前家庭成员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三)男(女)职工死亡后,其子女的生母(父)有收入来源的,均以职级工资制的科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十五级二档、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机关公务员科员生活性补贴三项之和为收入标准,子女的生母(父)全年月均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子女的生母(父)收入不计为死者子女的生活费,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父母、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死者有成年子女的,在计发其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1.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 2.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 3.其他固定收入。
(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死亡的人员,按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的补助费总额,如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的,可适当放宽限额。其中,死者参加了1993年工改未参加2006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300元;参加了1985年工改未参加1993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00元;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550元。
(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九)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死者生前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的接收(代管)机构承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属如情况发生变化需申领、增加、减少、停止发放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需及时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从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变更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十一)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生活补助”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十二)本通知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川人函〔1981〕053号、川人发〔1981〕033号、川人工〔1985〕42号、川人工〔1986〕15号、川人福〔1989〕3号、川人福函〔1990〕3号、川人福〔1994〕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川人办发〔2008〕68号
川人办发〔2008〕68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技厅 关于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
按省科技厅《关于召开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现场会的预备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评审推荐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省科技厅、省人事厅审核,拟对金堂县果树站等50个先进集体、周大薇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按照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拟表彰名单反馈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将集体和个人名单公示3天,同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1— 2.各市(州)候选名单经市(州)人事局、科技局共同审查、签章,并附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的书面报告,务于2008年4月5日前报省科技厅农村处。省级有关单位同时报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的书面报告。
联系人:省科技厅农村处
冯壮志
蔡红 联系电话:028—86729925 86729801 传真电话:028—86729925。
附件:1.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
省人事厅
省科技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人事
科技
表彰
征求意见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2— 附件1
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
拟表彰名单
双流县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科学技术局 金堂县果树站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德阳市旌阳区科技局 绵阳市农业局
绵阳市游仙区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乡土人才超市蓬溪县科学技术局 隆昌县科学技术局 内江市市中区科学技术局 乐山市畜牧站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井研县科学技术局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长宁县科学技术局 万源市科学技术局
—3—
—4— 达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通江县科学技术局 南江县科学技术局 石棉县科学技术局 中共眉山市市委组织部 洪雅县畜牧兽医局 彭山县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雁江区科学技术局 乐至县科学技术局 仪陇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仪陇县科学技术局 泸县科学技术局 中共泸县县委组织部 射洪县科学技术局 宜宾县农业局 宜宾县科学技术局 资中县科学技术局 仁寿县科协
岳池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岳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平昌县科学技术局 广汉市科学技术局 阆中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宣汉县科学技术局 夹江县农业局 三台县科学技术局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 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
5—
— 附件2 四川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个人
周大薇(女)陈大友
杨青义
尹卫东
干大木
杨武云
汪志辉
郑林用
黄灿名
李生荣
缪正炳
罗华友
龚一鸿
李太平
胥树高
邹代军
唐昆仑 王德元
—6—
拟表彰名单
成都市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副教授、高级畜牧师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禽业合作社社长 金堂县果树站副站长、高级农艺师 大邑县科学技术局农艺师
双流县农发局草莓推进办公室主任、农艺师 德阳市小麦专家大院研究员 德阳市梨专家大院副教授 德阳市食用菌专家大院研究院 盐亭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农艺师 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 绵阳市涪城区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梓潼县农业局农艺师 遂宁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遂宁市畜牧食品局副局长
遂宁市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主任、高级农艺师遂宁市安居区畜牧食品局高级畜牧师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副科长 蓬溪县畜牧食品局畜牧师
范琼勇 黄卡尔 周令堂 姚太明 高志兴 陈瑞国 季永诚
梅淑珍(女)伍彬如 夏
林 毛思根 贺
兵 马洪兵 彭桂林 陈
立 旷银中 胡泉明 张运昌 潘
红 张中华 龚伯升 陈昌华
隆昌县农业局农技站站长
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局主任、咨询师
内江市东兴区多种经营办公室主任科员、农艺师 内江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乐山市森林病虫防治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乐山市畜牧站站长、高级畜牧师 乐山市畜牧站高级畜牧师
乐山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井研县农业局副站长、农艺师 井研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宜宾市农业局农技站站长、高级农艺师 宜宾市农业科学院科长 兴文县林业局副总工程师 屏山县农业局农艺师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科长
长宁县硐底镇六鑫养殖场农民技师 万源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高级农艺师 万源市畜牧局高级兽医师 达州市通川区科技情报所工程师 达州市农科所副研究员
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主管药师 巴中市蚕业管理站农艺师
—7—
贾旌旗
雷映发
贾正贵
周天星
王文艺
陈菊芳(女)方宏修(女)张
进
谭后根
石
勇
陈天清
徐海涛
李世洪
李金华
张进安
范文仲
李国安
陈亚军
张再林
付锡三
吴碧仙 廖平安
—8—
巴中市畜牧食品局高级畜牧师 通江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南江县畜牧食品局研究员 南江县林业局所长、工程师 仪陇县养兔产业协会理事长
仪陇县绿原兔业公司董事长 石棉县农业局农艺师 石棉县畜牧局高级兽医师
丹棱县中友优新柑桔母本园高级农艺师眉山市农业局研究员 东坡区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青神县农经局多经站站长
洪雅县农业局农技站站长、高级农艺师彭山县粮食局副主任科员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资阳市农业局农技站站长、研究员 资阳市畜牧食品局科长、高级畜牧师 资阳市雁江区果品办公室主任 乐至县林果专业协会高级果技师 乐至县科学技术局局长、高级农艺师 资中县林业局农艺师
资中县动物防疫监督所高级畜牧师
罗
斌 袁孝忠
仁寿县农业科教站高级农艺师 岳池县同兴镇尹家坝村文书
贺中翠(女)岳池县平滩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曾
航 何绍国 李成祥 王少华 冯
倩 牛小勇 张
轩 周元春 孙道伦 何兴丰 潘大军 黄家启 黄金明 董云章 赵益民 陈明德 张财万 王
卫 廖功磊
安岳县水产渔政局高级工程师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办副主任、高级农艺师平昌县农业局农艺师 广汉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阆中市动物科技站畜牧师
阆中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高级农艺师 宣汉县科学技术局一级教师 宣汉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夹江县农业局主任、高级农艺师
三台县建平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农艺师 三台县古井林业工作站站长、工程师 泸县畜牧局畜牧师 泸县农业局农艺师 射洪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 射洪县畜牧局高级畜牧师
宜宾县泥南乡兽医站站长、兽医师 宜宾县农技站站长、农艺师 成都大学科技处处长、教授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9—
谢祖琪
杨文钰
杨志勤
刘汉中
江国良
吕世华
刘定辉 谭
伟 胡尚钦
汤永禄
刘永红 王
云 陈
功
周芸
韩华柏 朱益川
—10—
四川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研究员 四川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土肥所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土肥所副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高级 工程师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主任、高级工程师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第四篇: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川人办发〔2003〕205号)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
(一)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3〕20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
(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
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
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五、离岗待退人员是否占编?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离岗待退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仍占用编制;2005年12月31日后再逐步解决。
六、办理离岗待退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实行离岗待退,但不得提前办理。
七、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否不参加竞争上岗,直接申请离岗待退?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时,符合离岗待退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不愿参加竞争上岗的,经单位批准后可直接办理离岗待退的手续。
八、推行人员聘用制后,从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是否按现行规定申报进人计划、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46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川人办发〔2002〕25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还未明晰、考试考核聘用新进人员办法出台实施前,省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按下列办法申请计划: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聘用其他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时,向省人事厅申报进人计划;聘用原在省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省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时,专题向省人事厅申报进人计划。市州、县属事业单位,由市州人事局确定。对已明确人员结构,聘用新进人员实行人员结构控制或实行考试考核办法的,可将人员计划指标管理调整为政策管理。办理工资基金时,按政策审核新进人员手续。全省推行聘用制期间,事业单位调入人员暂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九、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如何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1、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在分配上仍按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执行的,人员工资变动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工资基金手续。
2、实行聘用制后,单位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要在核定工资总额的前提下,由单位处理好财政统发工资和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的关系。其中,对省属事业单位省人事厅不再审核其工资基金。
十、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1、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
2、若按第一款原则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工资)的,则上年月平均工资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额为准。
十一、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如何计算?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作的时间,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为准,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工人辞去公职,可否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
可以参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的规定办理。
第五篇: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川办发[2012]26号(小文档网推荐)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主要工作安排
川办发[2012]26号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持续深入推进的关键一年。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和国家与省签订的医改 2012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全省医改2012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改革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 以上和 75% 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新农合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5%,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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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 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基层门急诊诊疗人次增长率力争达到全省同期门急诊诊疗人次增长率。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加大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探索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四川保监局、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力争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保监局负责)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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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 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贯彻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 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各地要切实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
物。(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制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坚持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原则,市、县不得擅自增补。按照循证医学的方法认真总结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继续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规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 5元,其中新农合将 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优化编制资源配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在总量控制内,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做好到期人员再竞聘工作,继续做好分流安置工作,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委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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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 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按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4号)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
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功能规范和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系统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试点市、县应在6月底前完成。通过技术创新带动工作创新,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60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500名临床医学生和100名中医学生,安排12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到2012年底,除民族地区外,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7.07万人次,其中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41万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5.28万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800人次。(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 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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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省调增量、市调结构”的原则,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保证质量,确保供应。(卫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依照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公立医院履行公益职责,健康发展。(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负责)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第5页
共8页 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鼓励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网络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1)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 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49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力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设置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达 75% 以上,其余地区达97%。推进民族地区中藏医药惠民工程,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搞好中医药文化宣传和普及。(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 l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 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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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 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00万、140万。规范、落实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努力实现消除麻疹的工作目标,继续保持我省无脊灰状态。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订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积极探索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国家对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规范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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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页(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2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考核评估,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市(州)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形成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严明医改工作纪律,对部门工作不作为、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市(州)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 2011年。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把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拨付不及时或不足额的将严肃问责追究。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对不实报道及时向社会进行澄清,对属实的要进行整改,形成内外互动的宣传机制。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强化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医改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工作电话及信箱,多方听取群众对医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改革前瞻性、预见性和科学性。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全民医保体系、公立医院改革及药品生产流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医药卫生监管等相关领域改革的研究,加强医保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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