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5497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9 09:26: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臵许可。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上海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

一、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

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

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001‟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臵许可。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经营登记,申请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联营企业,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企业到银行开户须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IC卡

4.国、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 5.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6.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无法到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我想办一个做网络方面服务的公司,那么公司名字可以怎么起比较好一些 答:做网络服务的公司可以叫: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网络工程、网络科技等等,视具体公司情况和所属区县而定。

注册上海公司所需材料 人投资:

1、股东和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与法人出资比例;

3、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法人照片;

4、办公室租赁协议与房产证复印件 企业投资: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与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照片;

5、办公室租赁协议与房产证复印件; 备注:、自 2006 年 1 月始,新公司法开始实施,一个人也可以注册公司。2、一人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分批到位,必须一次性到位。、注册在市区,需提供注册之用办公室(必须是办公楼)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租赁发票。

公司注册后,如何识别冒充工商、税务的人

今年以来,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或经营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培训、购买培训书籍等名义向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因此,上海安度特此公告大家,希望大家对此应有所警惕,以免有不必要的损失。

诈骗分子常用的诈骗方式及特点,现介绍如下:

一、诈骗分子常冒充的行政部门

诈骗分子利用公司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畏惧”、“怕惹麻烦”、“小事化了”等心理特点,冒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诈骗。主要冒充的行政部门有:

1、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经营管理、市场秩序执法等主管部门。

2、税务局:公司税务审批、一般纳税人审批、纳税申报、税务执法等主管部门。

3、开发区或招商办:日常行政通知、新政策传达、返税等主管部门。其中,主要以冒充税务局进行诈骗居多,冒充工商局次之。

二、诈骗分子掌握的公司信息来源 诈骗分子,主要向各拥有公司信息的主管部门低价收购公司基本信息。诈骗分子掌握的公司信息十分全面,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时间、法人股东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等。工商、税务、开发区等注册登记或管理部门中的少数道德极差违纪分子,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出售给诈骗分子,少部分代理注册公司也参与其中。

三、诈骗分子常用的诈骗方式

1、培训:以各种名义收取培训费,有的还发证书。公司不用参与培训,只要交培训费即可。

2、购买教材或指定书籍;

3、入各种协会收取会费;

4、诈骗分子一般以转帐或上门收取费用。尤其可恶的是,有些诈骗分子,冒充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去公司检查,骗吃骗喝,或找各种理由罚款。

四、如何防范诈骗,识别诈骗分子

1、固定电话:诈骗分子一般用网络电话(不显示号码)或手机进行联络。因此,若其不能提供固定电话,则肯定为诈骗行为。工商、税务等主管单位,肯定用固定电话联络,并可以在其政府网站上查询到电话号码。

2、收费地址: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若收费,公司一般是去主管部门主动交税,主管部门肯定不会上门收取的。

3、若遇到不明收费电话,可向代理注册公司、开发区或工商、税务主管单位,主动电话咨询查验。

有些诈骗分子,第一次诈骗不成功,还会以其它方式进行诈骗,骚扰公司。若遇此情况,可报警

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则投资于过渡期的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

注册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工商法制度条件事区别在于: 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不承担法律基本裁制

二、企业可分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三、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及股东之间的分配

四、有限公司最低出资人为2-50人之间..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风险性

五、有限公司交营业税5%和公司所得税25% 六:有限公司名字为:上海******有限公司结尾 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合伙企业无需注册资金

二、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简称为LP、普通合伙简称为GP)

三、合伙企业公司名字为:上海*****事务所,或上海****投资中心

四、合伙企业税率为: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3.6%

电话 13381906116 18917190124

第二篇:公司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

XXX有限公司住所位于XX市XX街道XXX路X号,房屋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系 所有(未办理产权证,系商业用房,不在拆迁范围),租赁给该公司使用(后附租赁合同复印件)。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

第三篇:公司住所案

公司住所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惠中法经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兴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法定代表人:严宝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光林,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中发,男,49岁,住南海市九江镇儒林西6号。

委托代理人:李仕勇、邹明,广东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兴宝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经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1998年7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投资50万元用于上诉人在深圳市盐田港的运输业务,并对投资利润分成作了约定。被上诉人依约注资50万元,并已分批收回资金58万元。后被上诉人认为尚有部分本金及利润未收回,遂于2001年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上诉人系在惠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其登记的住所地为:惠州市下埔区新埔苑(春晓阁)三楼A座。但是,上诉人的实际营运场所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南丰坜背停车场,且其实际办事机构先设在盐田四村、后扩大设在盐田港物流集运中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在惠州市进行工商登记,其工商登记资料说明其住所地在惠城区,其主要办事机构也应当是在惠城区,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惠州市兴宝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1、上诉人虽然注册登记在惠州市惠城区,但是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点并不一致。惠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可以证明,上诉人自1998年注册成立以来,一直驻在深圳市异地经营集装箱配载业务与货物运输业务。上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既无办事机构也无营业场所。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盐田区,一审裁定将上诉人住所地认定为惠州市惠城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相悖。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投资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深圳市盐田区。1998年7月20日的《投资协议》的正文一开始就指明“甲方在深圳盐田港经营集装箱运输,共有河南牌、惠州牌拖头叁拾贰台,业务进展良好,暂因扩大生产需要,要求九江程中发注入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显然,被上诉人投资的地点在深圳盐田港,《投资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既然上诉人住所地、《投资协议》的履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深圳市盐田区,而不是惠州市惠城区。总之,一审裁定不当,请予以撤销,并请责成该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惠州市兴宝运输有限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有:

1、上诉人在深圳市运输局沙头角分局缴纳运输管理费的收据1张,在深圳市运输局盐田分局缴纳运输管理费的收据21张;

2、1998年5月20日上诉人与盐田四村巫观煌签订的《租房协议书》;

3、1998年2月20日上诉人与深圳东鹏海运公司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

4、1998年5月28日上诉人与深圳市世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车场签订的《盐田世业停车场机动车停靠协议书》;

5、2000年3月6日上诉人与深圳市盐田港同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集运中心办公楼房屋租赁合同》;

6、2001年6月29日惠州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在深圳市经营集装箱配载业务与货物运输的《证明》。

上诉人惠州市兴宝运输有限公司对其陈述事实在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有:

7、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6月1日上诉人与深圳市盐田四村曾军林签订的租赁场地的《协议书》各一份;

8、1998年7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投资协议》。

被上诉人程中发答辩称:

1、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条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惠州市工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的查询证明可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惠州市下埔区新埔苑(春晓阁)三楼A座。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省内集装箱配载货物运输”,则上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设立分支机构也属正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上诉人的法定住所是在惠城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答辩人程中发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作出(2001)惠城法立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将上诉人在惠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注册上牌的三部东风牌大型牵引车查封。答辩人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3、答辩人强调的是惠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此惠城区人民法院不能将该案移送管辖。综上,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恳请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程中发对其辩解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有:

9、1998年7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投资协议》;

10、惠州市工商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诉人住所地为惠州市的《查询证明》。

被上诉人程中发对其辩解在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有:

11、(2001)惠城法立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如何认定是审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也是解决本案管辖权争议的关键所在。

依上诉人及被上诉人1998年7月2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证据8及证据9)中“甲方在深圳盐田港经营集装箱运输,要求九江程中发注入资金人民币伍十万元正”的约定,可认定本案的投资行为实际发生在深圳市盐田区,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深圳市盐田区;另,虽然上诉人在惠州市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地是在惠州市内,但是依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证明上诉人的营运场所设在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四村南丰坜背停车场,主要在深圳市盐田区开展有关运输经营活动,并且其办公场所也是先设在盐田四村、后扩大设在盐田港物流集运中心,因此应认定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深圳市盐田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应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盐田区。结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为深圳市盐田区,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上诉人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与其实际住所地不相符,以及其中是否存在规避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这属于工商机关行政管理范畴,应由有关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但,这并不涉及本案的民事纠纷的审理,本院应依据查明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

至于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有关工商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据10)可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惠州市惠城区,因已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深圳市盐田区,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只是工商机关进行行政管理适用的依据,而且这并不能反证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在惠州市惠城区,故不应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是关于采取诉前保全后起诉的规定,这与管辖权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一法院受理了起诉并不代表该受诉法院就当然有管辖权,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受理起诉后又出现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亦不应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不能将本案移送管辖,因该规定在本案中适用的前提是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正如前所述,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则该规定在本案中适用的前提已经丧失,故对被上诉人该辩称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亦未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1)惠城法经初字第2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一审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移交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学

审 判 员 万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伟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荷

第四篇: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包括:(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和合同复印件;(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第五篇:公司住所问题解答

公司住所问题解答

来源:深圳市工商局 作者: 日期:07-03-1

4问:什么是住所?

答: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问:公司住所证明是指什么?

答: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问:企业法人住所是否可以确定企业的诉讼管辖?

答:可以确定。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问:住所可以登记几个?

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问:公司的住所可以选择在其公司登记管辖以外吗?

答:不可以。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问:公司的住所是否要载入公司章程?

答:要载入公司章程。公司的住所是法定的,公司住所要载入公司章程并进行核准登记,以确定对公司的管辖。

问:公司的住所应当标明什么?

答:公司的住所应当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

问:登记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何在?

答:在法律上规定企业法人住所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确定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二)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三)企业法人住所是确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辖。企业没有固定住所,国家执法机关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问:房产为自有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问:房产为本公司股东或本公司其他成员自有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和无偿提供用房的声明。

问:房产为本公司租赁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8.问:房产为本公司股东或本公司其他成员租赁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无偿提供用房的声明。

问:房屋产权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可提交房屋销售(现售)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若房屋是预售的,可提交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和入伙通知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问: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也可提交经银行盖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问:房屋销售(现售)合同抵押在银行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销售(现售)合同复印件,也可提交经银行盖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的房屋销售(现售)合同复印件。

问:房屋销售(预售)合同抵押在银行的,应提交什么文件作为住所登记凭证?

答:可提交按揭合同(或借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复印件和入伙通知书复印件(出示原件),也可提交经银行盖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的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复印件和入伙通知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问:居民住宅可以作为公司住所(办公场所)登记吗?

答:可以作为公司住所(办公场所)登记。但是经营范围限制在软件开发及设计类公司。

问:产品设计公司,注册地址能否是住宅?4.答:根据公司法及深圳市政府有关政策,该公司如将住宅作为仅办公的住所可以注册,但必须征得该住宅的业主委员会同意。

问:有限公司办理地址变更,从罗湖迁到南山,需在哪个区注册部门办理手续?

答:如该公司属于注册分局办理的业务(其中有一股东为法人股东),则在注册分局办理,属于个人股东开办的公司,到南山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问:居民住宅楼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登记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居民住宅楼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登记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须以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为前提,才能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二)允许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办公场所的公司只能是从事软件开发及设计。

(三)需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问:居民住宅可以登记生产经营场所吗?

答:如能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可以与办公场所分开登记。

问:居民住宅楼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是否可以由管理处出具意见?

答: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业主的意见,因此不能由其他管理部门出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只能由全体业主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

问:一个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公司的住所(办公场所)吗?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问:租赁部门出具的备案合同能否作为工商登记的依据?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租赁条例》及《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租赁部门出具的备案合同可以作为公司住所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据。

问:什么是经营场所?

答: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一定的场所和设施,如工业企业的制造车间。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

问: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有几个?

答: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处。

问:企业法人自有的经营场所,登记经营场所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须提交自有人的产权证明,并出具场地使用声明。

问:租赁他人场所的,登记经营场所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须提交经房屋租赁部门确认的租赁合同。

问:对生产场所登记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答:对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登记,对涉及消防、环保、卫生等条件的要求,应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问:在登记住所时是否要查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答:要查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无论住所还是经营场所都应当按照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不应当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无论是土地还是建筑物都要严格按照出让时所规定功能进行使用。

问: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问:公司新住所跨越原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入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问:一家印刷厂,当时注册登记时经营面积是一栋楼的其中二层的楼,但实际经营面积却有四层楼,这样经营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应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问:一家制造企业,工厂在宝安,办公地址在福田,应该怎么办理营业执照?需办一个执照还是两个执照?

答:需办两个执照。可以在福田设立公司,在宝安设立分公司。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