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货代”)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公司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对于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团队,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开拓业务、超额完成任务、坚持优质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对超额完成年度预算的部门,提取超额部分的30%奖励给管理团队。
(三)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而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显著成效者;
(四)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揭发违法乱纪者;
(五)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六)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给予上述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其在部门员工的意见。员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处
第六条 对员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纪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两者并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三)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者;
(四)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产,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五)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索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
第八条 对员工的处分有:停职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也可视过失情节,解除岗位聘用,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或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条 对受上述处分的员工,设立考察期。考察的期限、业绩工资(奖金)和岗位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篇: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公司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包括改革管理创新奖、科技进步奖、成本节约奖(材料单耗降低奖)、超产超掘奖、设备“三率”奖、煤质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见义勇为奖、抢险救灾奖、优秀员工奖、合理化建议奖等;非物质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首席技师、首席专家等荣誉称号等。第六条 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第七条 公司级奖励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制定具体的奖励管理办法。公司级奖励所需资金在总经理奖励基金项下列支。
1、改革管理创新奖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
2、科技进步奖由技术中心负责制定;
3、成本节约奖(材料单耗降低奖)由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
4、超产超掘奖由生产技术部会同总调度室负责制定;
5、设备“三率”奖由机电动力部负责制定;
6、煤质奖由煤质地测部负责制定;
7、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由安监局负责制定;
8、见义勇为奖、抢险救灾奖由企业文化部牵头组织,保卫中心、通风救护部等相关单位协助制定;
9、优秀员工奖,首席技师、首席专家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
10、合理化建议奖、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制定。
第八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奖励管理办法,奖励管理办法要明确奖励对象、条件、频率及标准。所需资金在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中预留,原则上所有奖励总额不超过下拨工资总额的10%,奖励办法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十条 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纪律包括: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2、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
3、员工严禁以下行为:
(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
(3)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4)偷窃公司物资、财产;
(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6)在班前、班中饮酒;
(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8)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9)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10)在没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请假制度及处罚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必须履行各种请、批假书面手续,报送本单位专、兼职考勤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1、员工请婚、探、产、工伤、丧和年休假,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须经平朔医院诊治或转诊后,由平朔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职工因突发疾病不能到平朔医院就诊的,可持就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急诊挂号票、交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平朔医院开具休假证明。
3、员工请事假的期限和审批权限:国内事假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因私出境港澳地区为3个月,其他国家为6个月。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二级单位主管级管理人员审批权限1—2天,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3—7天,超过8天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员工各种假期(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及外出学习等)期满,未按期回单位销假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员工擅自安排雇请他人顶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处罚:
(1)月无故迟到(上班时间迟到5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内视为早退)1-3次,每次扣罚不得低于当月绩效工资的3%;超过四次(含四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2)月度每旷工1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20%;月累计旷工4-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月累计旷工8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或者一年内(自每年1月1日起)累计旷工超过20天(含20天),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其他劳动纪律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员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可以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当事人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5、偷窃公司物资和财产,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严禁吸烟的劳动区域内吸烟、在班前班中饮酒,每发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并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等处分。
7、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干私活,根据情节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50%;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8、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9、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明确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违反安全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对员工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对员工给予待岗培训处分期限为6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照原所在岗位低一岗次的岗位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在处分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经单位审核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比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给予重新提供工作岗位,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员工违章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达不到上述处分或经济扣罚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可实行内部待岗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培训期间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低一岗执行,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对员工处以经济扣罚时从员工本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各种扣罚(包括应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后,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内不得参与各种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1、对公司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时,由各基层单位本着惩前毖后、教育本人和广大员工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过会议讨论后决定。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应事前听取被处罚员工本人的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本人长期不在单位所在地,需按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的办法,通知本人。
3、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审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审批其他处罚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4、在批准员工处罚后,应在两日内通知受处罚的员工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公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员工,不用提前30天通知本人,也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将其有关材料转入公司社保中心,由公司社保中心在15日内将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移交给朔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员工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如果本人在受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又未发生新的违章违规行为,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达到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及享受其他福利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在单位公布处罚之日起30日内(本人不在时,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算起),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记大过、待岗培训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批准恢复工作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员工处罚办法实施细则,应对违反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平煤劳字【2000】189号《职工劳动纪律实施细则》废止,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2015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总则
1.1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员工奖惩机制,营造先进的企业文化氛围,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奖惩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个人,树立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发展;通过惩处违纪违规人员,严肃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
1.3 奖惩工作的原则应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程序,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为辅。
1.4 公司内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员工奖惩办法,按任免权限对员工实施奖励或惩处。监察部门对查处案件的违纪违规人员实施惩处。对员工的惩处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奖励种类及权限
2.1 奖励的种类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授予先进称号、晋级。各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2 公司可对所属成员单位员工实施各种奖励。各子公司有权对本单位的员工实施各种奖励。各分公司及其他无任免权限的单位对本单位员工实施奖励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属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奖励应报公司审批。2.3 呈报公司奖励材料必须标明员工自然情况,实事求是的反映先进事迹,由单位领导签字,审核单位(部门)签注意见、盖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或单位(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3.1 对技术革新,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3.2 在安全生产、提高工程和产品质量,节约成本方面有显著成绩。
3.3 在发明创造、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3.4 在完成生产、施工任务及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方面有突出贡献。
3.5 为企业发展和增加效益做出突出贡献。3.6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4 处分、处罚权限及种类
4.1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4.2 公司有权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其他无任免权限单位的违纪违规员工实施各类处分,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各子公司有权对本单位违纪违规员工实施各类处分及经济处罚,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应报公司备案。各分公司可对本单位的违纪违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对员工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处分须报公司审批。
4.3 对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员工,公司、子公司根据任免权限可以予以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各分公司及其他无任免权限单位对员工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须将有关事实材料报公司审核、办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5.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5.2 打架滋事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3 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5.4 严重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5.5 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6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6 处分的程序和处分期间的待遇
6.1 各单位处罚、处分员工时,应事实清楚确凿,在事实认定上允许员工申辩,对员工提出异议的事实或情节,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处分的种类应与员工所犯错误相适当。对员工处分,一般应在错误发生后的60日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需继续查证的,可延长一个月。处分决定必须送达本人。
6.2 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在未满半年内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支付,且不享受荣誉奖励。
6.3 留用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察期间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4 员工受到处分或处罚,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如有监督失察或领导不力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6.5 凡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起诉、逮捕的人员,自收审、逮捕之日起中止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根据审查结果:无罪或错案的,恢复劳动关系及工作,不补发期间工资(可由本人申请国家赔偿);行为较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恢复劳动关系,不补发其间工资,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也可降低工资;被判处实刑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6 被司法机关拘留处罚的人员或被纪检部门“双规”的人员,在拘留或双规”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待遇。附则
7.1 各单位对员工所实施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7.2 本文中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7.3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7.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试行)》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员工奖惩依据、标准、方法和程序,做到奖罚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新植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关联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行政管理中心
一、负责按本办法对全体员工奖惩的实施;
二、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并报批;
三、行政管理中心经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惩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四、负责将奖惩的书面报告和记录扫描存入电脑系统中备案;纸质文档签批完毕后,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存入员工档案。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一、负责起草、修订、解释本办法。
二、负责保障本办法内容的合法性
三、负责奖惩材料存档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提供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第六条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奖励项目的最终审批。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根据本办法之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弄虚作假、贿奖等丑恶行为,员工存在前述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查实,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八条 奖励的种类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其他:有另行规定的,按奖励最高原则执行。第九条 嘉奖
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为A者或绩效达成100%的;
二、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经营方针、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三、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四、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的;
五、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事项及时举报减少公司损失的。
六、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的。
第十条 记功
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1000—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200元。
一、全嘉奖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行政管理中心统计后,直接报董事长批准;
二、对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流程优化、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取得经济效益的;
三、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五、从事对公司有显着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六、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七、公司遇到突发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八、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记大功
员工有下列事实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300元。
一、全内记功达到五次记大功一次,由行政管理中心统计后,直接报董事长批准;
二、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的;
三、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五、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四章 惩罚
第十三调 惩罚的原则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对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多数员工利益、,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或工作秩序、违背职业道德等行为做出相应惩罚措施。若员工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严肃和公正的处理。
三、惩罚时应向被惩罚人出示惩罚单,注明被惩罚的事实情况、违反条款和公司处理意见。员工在惩罚单上签字表示确认、知晓惩罚内容;惩罚不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如拒绝签字,并不影响惩罚单的效力。若员工因被惩罚而采取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所列事项,将比照所列事项或按相关制度做进一步处理。
四、惩罚员工需由相关负责人按制度规定填写惩罚单,由行政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五、被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但应按照制度规定的办法进行申诉,不得影响工作和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四条 惩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有另行规定的,按从严从紧,惩罚最大的原则执行。
七、对员工每月扣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且扣款后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当月不能完全扣款,可在下月扣除,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警告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或/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的,对该员工予以警告并处以扣款100元以下的处理。
一、以下予以警告并处责任人10元扣款
(一)上班迟到10分以内。
二、以下予以警告并处责任人30元扣款
(一)由于工作失误、拖延不能达到作业文件标准,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的;
(二)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的;
(三)布臵的工作,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四)擅离职守,闲游、炒股、看视频或上班打瞌睡等与工作无关行为者;
(五)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责任);
(六)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导致所在班组同事向直接主管投诉,或直接主管认为在工作中不支持直接主管的工作,情节轻微;
(七)上班迟到早退10-20分钟的。
三、以下予以警告并处责任人50元扣款
(一)妨害生产或经营秩序,情节轻微的;
(二)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上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的;
(五)任何违背公司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六)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公司轻微损失的;
(七)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配合相关岗位工作,不能接受直接上级和同事意见,被同事多次投诉或直接主管多次提醒拒不改正,被跨部门投诉2次,被向公司分管领导投诉1次,情节轻微的;
(八)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的;
(九)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工牌进出公司的;
(十)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
(十一)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的;
(十二)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由于故意、疏忽大意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责任原因,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内的,以实际损失金额的100%赔偿,前述条款如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 记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3000元之间者,对当事人予以记大过并处以扣款300元以下的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况,给予记过并处责任人100元的扣款。
(一)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财务价值达到本条规定数额的,除追缴原物品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100元的扣款。构成犯罪的,另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部门或本车间未能按规划完成管理目标,导致管理目标不合格者(考核至主管一级);研发体系、销售体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二、以下予以记过并处责任人200元的扣款
(一)违规操作导致产品不合格,公司经济损失达到本条规定数额,或者达到三次以上或拒不改善的;
(二)工作中酗酒或者处于醉酒状态,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三)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数额达到本条规定的;
(四)直接上级评价连续三个月不合格的;不配合相关岗位工作,公司、部门组织同级评价不合格的;不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导致跨部门投诉3次及以上,或向公司分管领导投诉2次以上的;破坏工作氛围,导致部门人际关系关系紧张的,情节恶劣等严重缺乏团队协作精神的;
(五)缺乏敬业精神,绩效连续三月不达标,无正当理由任务连续三月不能按时完成的,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的;
(六)故意损毁公物价值达到本条数额的;
(七)涂改重要文件的;
(八)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未造成损失者;
(九)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十)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十一)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三、以下予以记过并处责任人300元扣款。
(一)警告三次者记过一次。
(二)制造、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损他人的尊严或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由于工作失误、拖延、责任心不强,为公司带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条规定数额,经总经理办公会确定赔偿金额。前述条款如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本该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记大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5000元的,对当事人予以记大过并处500元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补偿损失,补偿金额和方式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一、擅离职守,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记大过标准的,虽然没有达到损失标准,但影响恶劣,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怠慢或者疏忽大意进行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记大过标准的或虽然没有达到损失标准,但在员工中、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元的;
五、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使公司遭受损失3000元以上的;
六、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给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记大过标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其处罚金额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予以确定;以上条款如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七、记过两次者记大过一次。第十八条 降职降薪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予以降职降薪处罚,直至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待岗,待岗相关规定参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一、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特别是在记过期内再次处以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二、经考核,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的;
三、经考核,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的;
四、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的。以下行为属于本条款的具体表现,直接上级评价连续四个月不合格的;导致跨部门投诉4次及以上,或向公司分管领导投诉3次以上的;破坏工作氛围,导致部门人际关系关系紧张的,情节恶劣等严重缺乏团队协作精神的;
五、不履行职责,在本职工作中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六、违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等文件的运作要求,虽多次纠正,但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者;
七、记大过未撤销,又出现记过的情况的。八、一年内记大过达到两次者,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的。
第二十条 严重违纪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并有权向有关机关请求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连续旷工3天、月累计旷工超过4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7天的; 二、一内事假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冲抵换休、年休假后累计超过30天的。三、一内累计记大过两次及以上,公司经考核认定不宜留用的;
四、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情节恶劣者;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的;
五、经查实偷窃或侵占公司财物、同事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或者违犯法律,导致公司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七、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
八、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煽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怠工或罢工者;
九、未经许可,兼职、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十、故意泄露商业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一、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商业机密管理办法》的;
十二、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三、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十四、利用职权受贿的,使公司遭受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
十五、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
十六、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十七、因主动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遭受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
十八、其它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给公司财物、声誉的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五章 员工功过相抵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同功过可以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内者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与记过抵消、记大功与记大过抵消 二、五次嘉奖转为一次记功,五次记功转为一次记大功。三、三次警告转为一次记过,三次记过为一次记大过,记大过二次为严重违纪。
第六章 各单位的奖惩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可以制定本单位的奖惩操作规程,作为公司奖惩办法的细化和补充,二级单位的奖惩条例制定时应按照从严从紧的奖励和惩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的奖惩条例在制定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通过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认可者签字内容为“我已知晓该制度并愿按该制度执行,姓名,年、月、日”。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二级单位的奖惩办法在部门全体员工修改通过后须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人力管理中心审核后送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二级单位的奖惩办法只能在本单位执行。
第七章 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行政管理中心每月公布一次资金的去向,以及结存,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奖惩申请单》填写时要说明奖励/处罚的原因,行政管理中心认真核实奖励/处罚事实,并签署意见。奖励须呈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经审批的“奖惩申请单”予以实施奖惩,处罚有员工自行缴纳至财务部,拒绝缴纳或者延期不缴纳者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奖励以现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轻重分摊扣款;
第三十九条 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按参加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第四十条 若各部门、人员对奖惩不公或奖罚不明现象有异议,可在公司的决定做出后3天内直接向行政管理中心投诉,逾期则视为同意,投诉最终处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会,协调人为人力资源副总监;
第四十一条 随公司管理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制订出具体量化的考核方案,作为本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奖惩申请表
第五篇:员工奖惩管理办法1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9.1 目的及范围
9.1.1为形成良好公司风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和公司声誉,制定本办法。
9.1.2公司对员工奖惩、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9.1.3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可发给奖金或处以罚款。
9.2 奖励
本公司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记大功三种。
9.2.1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全年无迟到、早退及请假,工作尽职尽责,足称部门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作改进有帮助者;
(3)对公司或社会有利之行为而有事实证明者;
(4)拾物(金)不昧报告招领者;
(5)其他适于记嘉奖之优良表现者。
9.2.2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
(1)技术卓越,在工作上有特殊表现者;
(2)忠于职守,完成紧急重要工作而无延误,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3)对偶发事件或其它灾变,主动尽力,勇于负责,处置得宜,减少公司损失或善保厂房设备或产品安全卓有成绩者;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5)其他有适于记功之事迹者。
9.2.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对经办业务、本职工作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2)节省物料、能源成效显著者;
(3)及时发现重大灾害或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者;
(4)在灾害中积极施救,减轻公司财产损失者;
(5)对车辆、工具、机械设备及其他设备维护良好,减少故障、节约费用成效显著,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6)领导或工作有方,业绩增长快,成效显著者;
(7)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证明收效显著者;
(8)其它有适于记大功之事迹者。
9.3惩处
公司员工违纪之惩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四种;根据员工过失情节,结合有关规定将同时给予罚款、扣奖金、降工资、取消年终奖、取消年终加薪、降级、免职等处理,其使用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9.3.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工作不认真(或在工作时间嬉戏、干私人事务)且屡教不改者;
(2)不遵守工作秩序、影响工作者;
(3)不服从工作指派或对上司无理者;
(4)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5)酗酒上班者;
(6)三十日内迟到或早退两次者;
(7)一年内旷工一天以上、两天以下者;
(8)上下班争先恐后,破坏秩序,不听从警卫人员劝戒者;
(9)非上下班时间内进出厂区不按规定登记或弄虚作假者;
(10)在厂区内乱扔纸屑、脏物或随地吐痰者,破坏公共卫生者;
(11)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造成差错较轻者;
(12)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及安全装备者;
(13)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4)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轻微者。
9.3.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品行不良或谎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2)消极怠工、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扰乱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3)一年内旷工三天者;
(4)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者;
(5)经警告处分而再犯者;
(6)酗酒闹事者;
(7)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8)未经许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者;
(9)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者;
(10)损毁或浪费公物、粮食,屡教不改或情节较重者;
(1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产品质量低劣者;
(12)对于公司钱款、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者;
(13)未遵守薪资、奖金保密规定者;
(14)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犯有过失,情节较重者。
9.3.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三十天内旷工三天者;
(2)在公司内制造不属其职责范围内的物品或命令他人制造者;
(3)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及技术性工具者;
(4)工余料隐匿不缴回者;
(5)玩忽职守致使原物料、制成品、机械工具厂房设备及文件记录等遭受损毁、浪费或造成产品质量严重不良者;
(1)不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7)无视公司制度,明知故犯,不服从领导指挥或管理者;
(8)向外泄露公司机密情节轻微者;
(9)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
(10)品行不端,慌报事实,情节较重者;
(11)涂改或调换工作记录者;
(12)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
9.3.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
(1)违法乱纪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其他影响工作秩序者;
(3)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及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较重者;
(5)不服从上级调动且经说服教育仍无动于衷者;
(6)在别处兼职、从事竞业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者;
(7)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较重者;
(8)贪污、偷盗、打架斗殴、嫖赌、酗酒闹事、营私舞弊者;
(9)仿用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鉴者;
(10)向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较重者;
(11)服务态度差,经常与客户吵架或损害公司形象屡教不改者;
(12)对领导、同事及其家属等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者纵容包庇,情节严重者;
(14)在严禁烟火的生产区内抽烟者;
(15)一年内记过二次,一次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六天者;
(16)其它违反规定,情节恶劣者;
9.4奖惩申请与执行
9.4.1对副科长级以下员工奖惩(不含开除处分),由各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实施;对副科长级(含)以上员工奖惩,由部门主管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实施。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员工奖惩也可由其他部门或人员提报,人事部门填写“员工奖惩申请表”直接由总经理核准实施。
9.4.2公司开除员工,由其直接上级主管填报“员工奖惩申请表”,人事部门核实情况,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并由人事部门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9.4.3为保证奖惩公正和尺度统一并便于记录员工工作表现,任何奖惩均须报人事部门审核;“员工奖惩申请表”交人事部门备案。
9.4.4公司员工犯有牵涉法律范围之过失除按本规定处理外,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9.4.5凡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员工,没有权利向公司索取任何权益。
9.4.6为达到教育员工的目的,公司视情况将员工奖惩通报公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