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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2278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5:33: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定的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审核及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与资质的人员开展评审业务,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及意见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考核管理,具体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相关原则

第六条 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三水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道德原则: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八条 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具备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回避原则:造价审核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应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核、工程结(决)算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有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按照评审业务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表一、二),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十五条 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在单项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该小组以每个项目评审情况为依据,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对每一项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质量、进度、服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一)。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在每年年终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表二),是对年度内所有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综合实力、资质条件、合同履行情况、业务水平、内部稽核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各个中介机构的考核表

(一)平均总得分与考核表

(二)的分值累计得出年度最终考核分数,并作为其执业质量的评定依据。考核结果由三水区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中,作为业绩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同期内两年考核总得分居前两名的中介机构,直接获得下一合同期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是因中介机构原因,差错率超过以下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或项目的,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差错率的情况扣除合同审核服务费。区财政局根据差错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差错是指由于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未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差错率i,是指中介机构人员主观差错金额与区财政局最后定案金额的对比计算率):

1.工程概、预算:

(1)1%<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30%;(3)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2.工程竣工结(决)算:

(1)1%<i≤3%,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3%<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20%;(3)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40%;(4)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

(二)逾期处理。逾期处理。若因特殊情况,中介需延期提交审核报告的,须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若中介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提交审核报告或复核意见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区财政局扣除评审服务费的2%作为罚金;若中介机构逾期5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20%的评审费;若中介机构逾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初步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50%的评审费,同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在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恢复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对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次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审核业务的资格,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再安排审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年的年度最终考核分数不合格,则取消该中介机构参加下一服务期的竞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在合同期内,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6〕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一个中介机构每次原则上只有一轮中签机会,但中签的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可继续参加抽签;

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评审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办建〔2002〕61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办建[2002]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 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

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第四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说明:为适应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评审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对于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将产生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的内容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评审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定义的条款。包含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核查。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评审机构】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主体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也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评审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原则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应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给评审造成压力,无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影响评审质量。评审独立性的干扰存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内部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干扰,对此我们应制订相关的制度予以充分的约束,保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评审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政府性融资(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含归还本金等方式)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等 项目。

(六)以上范围的项目,除第(四)项规定以外,其余项目投资额度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原则由相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条款。资金性质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类型包括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科技信息化项目按市科信局与我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穗科信字„2012‟240号)执行。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预算外资金。第六、第七点分别对中央、省、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及市、区(县级市)共同出资的项目具体由哪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作出规定。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评审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五)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内容的条款,在财政部“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第(二)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余根据实际需要有删减。

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参考:•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16号)•关于申报2012年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穗财编„2011‟162号)规定: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类、购臵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交由财政投资评审。第九条【评审批文的时效】 概算、预算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时效的条款,工程项目的造价跟各时期行业规范、定额标准、人、材、机价格、费率规定相关,是一个动态确定的过程,特别是对于项目的概、预算更是如此。所以为更准确制订资金安排计划,把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得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更吻合,制定本条款。概算评审后所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进行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对应的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评审效力】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是实行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说明:因评审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调整,相应的评审效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实际工作中,相关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作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评审项目预算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也作为参考依据。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二)对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实施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项目效益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部门支出预算、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的条款,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对评审投诉和评审争议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和处理。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 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 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职责】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属于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及预(结)算、决算审查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审查和财务效益评估。”除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外,还可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开展对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工作以及其他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则属于民事合同主体关系,在投资评审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与评审中心有所不同,所以本办法将评审中心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开章节撰写。本条款主要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评审方案,下达评审通知书;

(二)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三)对招投标项目的评审,自收到相关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六)实行内部复审复查制度;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 意;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申请单方确认和申请退审评审项目;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接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是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评审过程中由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参考: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依据,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部分条款有删减或调整至第四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项目主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对项目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织对所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请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主管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主要指一级预算单位或政府投融资主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使督促、内审、监督、管理等职责。在工程的预、结算过程中无需送财政投资评审,直接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内审,项目主管单位将审查结果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门,审查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之一。审查费用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部门预算内解决。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 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规定的范围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职责的条款。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如项目建设单位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精心组织项目的管理、建设、维护和资金使用的工作。按照评审的要求,将资料准备充分,齐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应配合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对评审意见进行核对并确认评审结果,最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五)点评审 结果即指结算评审结果。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报审工作,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协调处理好项目实施各单位的意见,力求尽快完成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安排和支出的进度和效率。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三)对评 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

(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刚刚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送审条件】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3000万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以上)及相关资金安排文件已批复,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概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施工图预算: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项目为单 位送审,否则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已批复,按规定施工图设计需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的已通过审查,预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工程结算: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送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竣工财务决算: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工程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已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五)项目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当年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审,评审材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在项目支出预算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送审应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给予评审的条款。分别就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阶段提出送审要求。其中项目概算一般应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不能将一个立项项目分成多个概算送审,否则即无法控制项目概算的总投资,是否超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也无法确定,同时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是以项目总投资为计费基础的,分开评审不好准确计算此类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费用。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送审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目前项目立项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财政部门立项两部分,在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行,应报送概、预、结、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部门通过项目支出预算审核立项的,项目启动时无需进行项目概算评审,直接报送项目预算评审,工程竣工后再进 行项目结算的评审。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指在财政部门立项批复的文件,等同于财政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评审】 申请人申请评审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递交预受理申请,预受理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申请表; 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3.送审资料。

(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及预受理申请表报至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预受理通知及评审预受理申请表作为申请函附件。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申请程序的条款,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申请前应完成备齐送审资料的工作,申请时需完成填写申请表单,提交评审申请函等工作,其中按要求提供的送审材料非常重要。根据送审程序,首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要求向评审受理机构提交评审申请受理表及送审材料,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1: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受理表及材料2: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评审受理机构盖章预受理后,报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填报本条第(一)点规定的材料3: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将材料1,材料2附于后。未按此要求报送的项目视为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材料1-材料3作为本办法说明的辅助材料附于后,一并征求意见。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点: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第九条第

(二)点: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受理评审】 受理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程序: 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达不到评审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说明:本条是关于受理评审工作程序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核定送审受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下达受理评审通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申请评审前将拟送审的资料准备充分、齐全,接到评审委托通知后立即将材料送至评审受理机构,评审受理机构指财政部门本身或受其委托评审的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机构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 合受理条件的自送审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评审资料将予退回。如需重新送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整理材料,准备充分、齐全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申请程序重新报审。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点: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第(二)点: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初步意见时限要求】 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一)送审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概、预算10个工作日,结算20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概、预算15个工作日,结算25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概、预算20个工作日,结算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概、预算25个工作日,结算35个工作日。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时限要求的条款,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进行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项目】 项目评审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部门(以下简称“复核部门”)复核。

(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工作日。

(五)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项目工作程序的条款,也是财政投资评审的核心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项目初审、踏勘现场、双方核对、补充材料、报送复核等工作,部分项目如需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的,也应在此阶段完成。调整项目送审内容和送审金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涉 及项目的分部工程费用、项目措施费、其他费用、规费、税金等整体漏项的;

(二)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重大设计调整(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查)造成部分项目增加或减少的;

(三)项目送审性质(指概、预、结算)发生变更,包括由此引起项目送审金额需要调整的;

(四)以上几种情况,项目性质发生变更或送审金额变更幅度超过10%,或未超过10%但发生变更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发函到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评审变更申请;未超10%且发生变更的委托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由评审机构参照以上条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初步结论,并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复核和确认】 项目复核和确认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复核部门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部 门复核意见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形成评审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的条款,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环节,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初步复核、核对复核意见、补充问题说明、进行整改、盖章确认,出具报告等工作。项目复核分一般性复核和全面性复核两种方式,其中,一般性复核2-5个工作日完成,全面性复核15个工作日完成。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点: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第(五)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审批复】 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点: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点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送达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执行和整改】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批复的条款,对财政部门在此阶段的规定动作提出了时限要求。期间应完成审核报告、批复报告工作。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点: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协调处理】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评审结论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处理的条款,对提出评审异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参考:•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评审项目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 应当予以协调处理。对疑义较大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评审机构会同监察、发展和改革、建设、审计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幅度在10%以下(含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调整建设标准,将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再出具评审结果。如确实无法调整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说明:本条是关于初步设计概算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批复关系的条款。明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范围,审定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如有超过则根据超出比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控制。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 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审查和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对应内容的总价。

说明:本条是关于预算评审与招标投标的条款。明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 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第三十七条规定: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管理】 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否则增加的价款不予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管理的条款。明确单项工程项目合同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或审批预(概)算的,应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及追加用款手续。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加强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管理。单项工程合同追加用款中的招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 大会常委会2003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二)经批准增加用款部分应招标但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不招标。

报批程序为:符合•办法‣规定不适宜招标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且不需要立项的工程项目(维修、装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支付单项合同追加用款时,除应提供追加用款批准文件外,必须招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按规定应招标但经批准可不招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否则市财政部门、各投融资主体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财务决算规定】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其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说明:本条是关于财务决算规定的条款。明确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单方确认和退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组织协调评审工作不力或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原则上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方确认和退审机制的条款。所谓单方确认是指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一方或多方缺席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在评审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定价清晰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现有资料依法对评审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所提供资料不能达到评审条件,评审事实不清晰,定价较为模糊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做退审处理。

单方确认或项目退审的条件:一是项目实施的有关各方不配合评审工作(包括不配合评审初步意见的核对工作及评审最终意见的确认工作);二是不能按要求时限提供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等情况;三是存在较大争议问题评审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催办无果情况下,可申请启动单方确认程序或项目退审程序。

因项目实施单位(含建设单位)原因予以退审的项目,若重新报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退审的原因,重新补充完善资料,组织好配合评审的相关人员。为提高评审效率,防止出现刚退审又报审及规避原评审机构等情况发生,退审的项目应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由原评审机构重新核定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达到后再安排评审委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

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责任的条款。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不得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点: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不配合评审工作的责任】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说明:本条是关于项目建设单位不配合评审工作责任的条款。明确对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点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评审机构监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

(二)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和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或未经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出现严重差错的;

(七)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未按规定时限交付评审报告的;

(八)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采购人跟踪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评审资料的。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监督管理的条款。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扣减评审费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评审费用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反映,取消或暂停其采购资格或执业资格。

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

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相关主管单位进行监管的条款。对于有违法违规的主管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擅自扩大投资预算或者擅自扩大政府投资总规模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投资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投资决策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具有检举权的条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 “出资为主方”是指市、区(县级市)级财政在同一项目中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大的一方。

本办法所指“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制定细则】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效期五年。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各区(县级市)财政投资评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38

第五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

工程预、结算书; 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 开、竣工报告;

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由资料员将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小组各成员熟悉资料。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质量保证措施、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初步评审阶段。

1.1、资料审核。

公司接收的资料,必须是从评审中心取得,不能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大部分资料,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组册装订的资料。施工单位不会把不利于自己的资料组装进去的,因此,取得资料后要仔细地去阅读资料。在阅读资料时,要审查资料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是一个完整的资料体系,相互之间是补充的,若有实质性的矛盾,则需对资料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质疑,需认真的去辨别,去澄清,并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评审中心反映,搞清问题的真伪。原则是资料要从评审中心的途径得到,不完善的资料要向评审中心反应补充。

1.2、工程量的审核。

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计算工程量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对有疑问的部分,以及与勘察现场才能确定情况的部分,将情况记录下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等勘察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后再进行调整。要准确的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

1.3、价格的审核。

对于有招标清单的项目主要是检查新单价组价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报价水准一致,施工内容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包含在清单子目内等。对于费率招标项目,需按计价规范编列项目,按定额规定组价,按合同调整相关价格。对个别组价有疑问部分应咨询当地造价站。

1.4、签证部分的审核。

并非签证只要是有签字就要计价,一是要查看是谁签的,只有合同指定的现场代表签字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有效的签证。二是签证只是表明现场实际发生的事实,该不该另外计费又是另外一件事,要根据合同来具体确定。

签证审核必须把握几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查看有无甲乙双方签字及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与意见的真实性。审查签字内容是施工方提出还是甲方提出。有些签证只是签了名字而无任何意见,是否签署意见是模棱两可的意见。这些情况需要认真的辨别判断。其次是整体性原则,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不能和主体工程的量价重复计算。最后还要把签证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作比较,是否有实质性的矛盾。

1.5、材料价及规费措施费的审核。

材料价格的取定及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审核重点在:

①、安装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

②、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

③、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其中应特别注意审核:一是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若包括,则不应再另外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二是建设工程复杂、施工期长,材料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情况而波动较大时,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结算中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按施工阶段或进料情况综合加权平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取须有计取依据。

1.6、评审初步报告的形成。

审核小组成员审核成果需由主审人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并复核。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出具初步的评审报告。

2.勘察现场。

初步评审报告形成后。应向财政评审中心递交勘查现场申请书。勘察现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公司行政部组织审核小组按评审中心的安排勘查现场,勘察现场阶段深入工地现场,对前期初步评审阶段留下的疑问逐一核实清楚,并核查实际的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技术特点是否与递交的资料一致。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并形成《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结算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取证:

1、图纸与预算不符或者图纸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2、实地丈量工程项目的几何尺寸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的;

3、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算与原预算不符,材料设备价格与甲方定价或订购合同不符;

4、变更工程设计的,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章的;

5、现场签证资料签章手续不齐全的;

6、竣工资料相互之间矛盾的,如竣工图标注尺寸与签证或变更不一致;

7、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对认定的价格是否真实,符合现场材料价格。

8、与施工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

9、引起索赔的事项;

10、其它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勘察现场后,审核小组应根据勘察的现场的情况及时的调整审核成果,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并报技术负责人与总工程师复核后,调整初步审核报告。初步审核报告要求要对评审项目有全面的反映,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3、审核对量。

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安排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对量。双方对对量确认成果逐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对于多次对量仍存在争议部分提交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下留联系方式。审核人员应对对量结果中初步审核报告变动部分,说明变动原因、依据,并报项目负责人复核。

双方应逐步完成工程量的核对,价格组成及取费的核定,签证的核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小组整理对量成果,并编写对量成果与调整后评审初稿的工程量变动报告、价格组成及价格变动报告、签证变动报告、总价措施及取费变动报告。并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召开公司内部项目专题会议,总结工作结果,对技术性问题共同讨论,并根据对量工作结果调整评审报告。

项目负责人就对量阶段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列出争议问题清单并注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及各自依据,提交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4.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主要目的解决前期工作中遗留争议问题。参加单位:评审中心、施工单位、评审委托单位。视争议的具体问题邀请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我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主要成员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争议解决原则:(1)、双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部分,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2)、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财政评审中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相关单位协商解决(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评审中心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核小组成员出具评审报告。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后。出具最终审核报告,报委托单位。

四、项目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措施

审核小组成立后,由负责人根据财政评审委托书要求,结合我司的情况编写项目审核进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进度计划包括各阶段持续时间,完成时间节点。重点控制评审开始时间,初步审核报告形成时间,审核量审核等实施中不易控制阶段。以及进度控制措施。

进度控制措施。项目负责人应每天统计各工程师的进度情况,每周举行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例会,对各人员进度与质量情况进行沟通,对的部分进度滞后工作增加工作时间,必要时加派人手。并将每周进度与质量情况报告总经理。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人员的工作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员工个人半年及考核挂钩。

五、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的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针对评审项目造价高低进一步分为大型(评审项目造价5000万以上)、中型(评审项目500万以上5000万以内)、小型(评审项目造价500以内)评审项目,分别制定相关的质量保证措施。

大型评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主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审核人员有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中型评审项目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由从事八年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主审,审核人员有从事两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小型评审项目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并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主审。

2、技术措施:公司采用三级复审制,及主审工程师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复核。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若审核组遇到不能解决的特殊专业问题时,本司将根据专业和具体问题,外聘专家协助处理,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由本司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管理措施:接到评审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对就实施方案及情况向项目小组成员进行交底。

4、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审核人员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对审核过时中的工程量计算过程,价格审核过程完整资料进行存档,保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同时对于初审报告的修改与变动都应有完整的说明文件及依据。定期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不称职审核人员必要时进行调换和处理。

5、加强与评审中心以及行业专家的联系:在审计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多与评审中心及行业专家进行勾通联系、请示;在评审中心的监督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进行本工程相关的联系。

六、审计人员的职业纪律

1、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2、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收取本委托审计之外的任何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3、不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单位的宴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4、不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机动车辆等;

5、不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等。

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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