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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计划书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7082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2 09:3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计划书

★★★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项目计划书★★

目 录

前言………………………………………………………………………3

一、项目公司与定位……………………………………………………4

1、项目公司………………………………………………………………4

2、公司定位………………………………………………………………4

3、项目拟建地区和站点…………………………………………………4

二、政策与技术设计依据………………………………………………4

三、项目的社会和政策背景……………………………………………6

1、节省能源………………………………………………………………6

2、绿色环保………………………………………………………………6

3、节省开支………………………………………………………………6

4、安全可靠………………………………………………………………7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7

五、技术方案要点………………………………………………………8

1、加气站的站点选择和分布……………………………………………8

2、技术方案选择…………………………………………………………8

六、项目产业链——汽车的改装………………………………………10

1、汽车的改装…………………………………………………………10

2、改装CNG的费用 以及改装费用回收………………………………10

七、投资规模……………………………………………………………11

八、建设用地……………………………………………………………11

九、建设周期……………………………………………………………11

十、机构和组织…………………………………………………………11

十一、主要风险…………………………………………………………12

十二、项目团队…………………………………………………………12

十三、项目运作思路……………………………………………………13

1、选择城市……………………………………………………………13

2、确定项目……………………………………………………………13

3、组建实体……………………………………………………………14

4、建站批文……………………………………………………………14

5、投资方式……………………………………………………………14

6、建设内容……………………………………………………………14

7、经济利益……………………………………………………………14

8、政府合作……………………………………………………………14

9、强化宣传……………………………………………………………15

十四、项目建设程序……………………………………………………15

1、选址…………………………………………………………………15

2、立项…………………………………………………………………16

3、设计…………………………………………………………………16

4、报建…………………………………………………………………16

5、建设…………………………………………………………………17

6、验收…………………………………………………………………17

十五、结论………………………………………………………………18

前 言

石油短缺和生态恶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能源的短缺将直接影响各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环境污染则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天然气是当今世界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煤炭、石油并列为世界能源的三大支柱。天然气是一种洁净的能源,主要成分是甲烷,燃烧后的主要生成物为二氧化碳和水,其产生的温室气体只有煤炭的1/2,是石油的2/3。据研究资料显示,世界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按现在消耗的速度,还能支撑40~70年。而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预计可以开采200年。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已进入世界发达国家的主要消费能源序列,我国随着西气东输管道的建设以及天然气气田的勘探发现,居民用气迅速在全国主要城市辅开。在居民用气保障的情况下,汽车用天然气已经在2007年被国家发改委列为优先序列发展。当前在气源充沛的城市和地区汽车加气已经被消费者普遍接受。其他气源相近城市也纷纷开始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此,我们认为,现在投资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历史性机遇,投资的策略应该是先期在气源充沛的城市建站,然后投资气源有保障的几个较大目标城市,择机引入战略投资并上市,逐步形成在本行业有相对竞争力的全国性公司。

一、项目公司与定位

1、项目公司

在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城市组建项目公司,独资或与当地企业或经营者合资建设。

2、公司定位

主营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的开发和经营。

3、项目拟建地区和站点

四川省和重庆市是投资加气站的理想地区;山东东营也是投资相对理想之地;河北唐山市是发展加气站的另一理想区域,目前没有加气站。另外,在西气东输管道经过的省市可以相对集中的建设市内加气站,如皖、苏、豫等。

二、政策与技术设计依据

本项目政策与技术设计的依据主要有:

《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委2007年9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992(2006年版)《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JJ84-2000 《天然气》GB17820-1999 《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2000 《汽车加气站用天然气压缩机》JB/T10298-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25-9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87)003号

2007年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了天然气利用的顺序,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列为优先类的主要为城市燃气,包括: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除国家发改委《天然气利用政策》外,国家有关能源、环保政策、节约型社会等相关政策取向都非常支持本项目的发展。

三、项目的社会和政策背景

1、节省能源

随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石油资源被大量消耗,全球石油资源储量日益减少,能源危机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汽车用油是石油资源消耗的主要方面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试图寻找汽车等交通工具燃料的代用品,如电动汽车、太阳能汽车、乙醇汽车的开发等,CNG汽车也是这些新型能源汽车中的一种。与石油相比,天然气资源相对丰富。实践证明,天然气代替汽油作为汽车燃料,技术成熟,安全有效。

2、绿色环保

环境问题同样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的基本交通工具。然而,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带来或加重了环境的严重污染。据调查,目前城市中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占空气污染的60%以上。因此,人们早已形成共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应从汽车尾气治理抓起。用天然气代替汽油作为燃料,大大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助于空气污染状况的改善。

3、节省开支

以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与汽油相比,价格便宜,如果从长计议,消费者可节省大量开支。一般汽柴油为5元左右1升,而天然气价格为2.5元左右1立方。从燃料用量比较来看,1立方天然气的动力值相当于1.44升汽油,即烧1立方天然气所行驶里程相当于烧1.44升汽油所行驶里程。综合油气比较,使用天然气可以比油节省50~70%。发动机使用天然气做燃料,运行平稳、噪音低、不积炭,能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不需经常更换机油和火花塞,可节约50%以上的维修费用。由于油气差价的存在,改车费用可在一年之内收回。

4、安全可靠

在安全性方面,天然气燃点高达650度以上,不易点燃;辛烷值高达110,抗爆性能好,爆炸极限仅为5~15%,因而与汽油相比更为安全。中外发展天然气汽车60年来,从未出现过因天然气爆炸、燃烧而导致车毁人亡,事实证明,压缩天然气汽车是十分安全可靠的。综上所述,推广压缩天然气汽车,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方向。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

根据最新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有六七十个国家在进行压缩天然气的研发和使用,全世界约有四百万辆天然气汽车,其中中国约有九万七千多辆天然气汽车。中国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汽车主要分布在四川、山东等地区。其中,四川省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汽车最多,达到四万八千辆,加气站也有一百八十多个。上海有四百余辆CNG公交大客车投入使用。可以预见,天然气汽车必将得到大力推广,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城市供气系统和全国范围内的加气站网络建设的完善成为发展的必然,天然气汽车行业和天然气企业的市场空间极为广阔。这正体现完善并健全天然气加气站的迫切需求以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五、技术方案要点

1、加气站的站点选择和分布

本项目中各加气站的站点选择和分布,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具有气源输气条件和长期供气保障;(2)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3)当地城镇规模较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良好;

(4)包括出租车、公交车、市政公用车辆等最需要或可能改装的汽车数量较大;(5)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投融资环境。

2、技术方案选择

本项目技术方案要点有以下五个方面:(1)加气站气源供应。

拟建加气站以标准站为主,气体供应主要由当地输气管道输送到加气站。少数尚未辅设输气管道的地方设立加气子站,采用撬装车运输,用专用CNG气瓶转运车将压缩天然气运至加气站。(2)加气站工艺流程及工程设计。

目前已有较成熟、统一的技术规范,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即:输气管道、卸气柱、压缩机组、优先/排序控制盘、储气井、加气机。(3)规模的选择。

日供压缩天然气10000~30000标方,每天可满足大中小汽车500~1500个车次的加气需求。(4)设备选型。

加气站建设所需的主要设备均为标准化设备,可全部国内采购。(5)监控系统的建立。

加气站的监控系统包括站内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和站外远程计算机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前者用于对管道和运输车压力、压缩机各级压力、温度、加气过程中的压力以及加气量的自动控制和信息采集;站外远程计算机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人流、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等,主要用于公司总部对各连锁站点的运营管理。

六、项目产业链——汽车的改装

1、汽车的改装。

目前在国内,各地政府对天然气汽车应用的相关鼓励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政府是鼓励汽车进行油改气的改装,强制规定改装机构以及相关的费用。有的地区政府则在此方面仅仅只做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汽车的改装,是天然气应用产业链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项目。如果我们在建立气站的同时,控制和掌握这一项目,对我们在天然气汽车应用推广方面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天然气的售价是国家规定死的。再次,天然气的来料进价也是受到供应商相当大制约的。为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回收,我们必须尽量缩短天然气汽车应用的推广时间,加快推广速度。汽车改装和加气站的销售是相辅相成的。

如果我们有加气站,但在汽车改装普及方面不到位,资金流转不畅,投资回收便会很艰难。然而,汽车的改装,费用一般在一万元左右,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合同的形式,或分期付款,或在加气方面再给予一定的折扣等,为汽车进行油改气的改装助一臂之力。天然气加气站与汽车改装一旦形成产业链,对于天然气汽车应用的市场培育以及市场推广就能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2、改装CNG的费用以及改装费用的回收

根据相关调查,成套的CNG改装部件除了储气瓶外一般包括气体减压阀、燃料喷射模拟装置、点火提前器、转换开关等等。这些成套的配件总价格因产地不同而不同,进口的大约在1900元左右,中外合资和国产的一般要少3、4百元。一般轿车常用的钢质储气瓶价值2600元左右,容积分50升、55升、60升、65升几种,价格差在100元左右。目前,改装一辆CNG汽车大约需1万元左右。以一台1.6升排气量的POLO轿车开空调行驶为例——在市区行驶百公里耗油(93号)8.5升左右,每公里成本0.43元。改用压缩天然气后27元钱可以跑160公里,每公里成本0.17元。以一天行驶80公里计算,10个月就可以收回改装费用投入。

七、投资规模

投资规模按照平均1500万元人民币建一个标准站计算。

八、建设用地

建一个标准站需占地3~5亩。

九、建设周期

一个标准站的建设期为4~6个月。

十、机构和组织

1、在每个加气站所在省、市,独资或与当地企业或经营者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下设加气站,每个加气站独立核算,单独计算盈亏。

3、团队建设以主要投资人为主组建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加盟团队,搞好公司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力。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经营。

项目公司设立后,可以把上市工作作为一项工作目标列入计划。为此,公司一方面以建设站点为主攻方向。另一方面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快速扩大站点阵容。在此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择机上市,实现股本投资价值最大化。

十一、主要风险

1、天然气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气源供应不足是本项目的主要风险,气源供应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而气源供应的主要风险来自于相对垄断的政府行为。

2、各地政府的定价机制也对本项目的收益构成较大影响。

3、汽车的改装数量也构成对气站数量的直接需求。

4、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出现安全风险是加气站日常管理的头等大事。

5、站点地址的选择和加气机的摆放以及文明的操作直接影响汽车加气是否方便,继而影响效益。

十二、项目团队

本项目开发和建设的主体是上海喜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服务、建筑工程等,具体实施的项目中,成功建设了多个地级城市的液化天然气(LNG)项目,具有从调研、设计到施工、实施城市液化天然气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成功经验,与项目设计、设备制造及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专业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中,有中石化、中石油、中原油田、新疆广汇等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及液化天然气(LNG)的气源保障,有中集圣达因、四川空分等设备制造及汽车改装技术保障,有香港中华煤气、深圳燃气、大通燃气等战略合作保障。公司在“珠三角”、“长三角”和“环勃海经济圈”以及中西部地区多个省、地级城市有较广泛的社会资源,经过多年来从事项目开发和市场开发的业务工作,公司形成了一支业务精湛、工作出色、操作规范、配合默契的团队。

十三、项目运作思路

1、选择城市

选择在有管道天然气保障且包括出租车、公交车、市政公用车辆等最需要或可能改装的汽车数量较大的城市投资建设。政府已经制定汽车油改气及推广汽车加气站鼓励政策的城市优先发展。

2、确定项目

通过调研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建议书,报公司董事会确定项目投资意向。

3、组建实体

与选定城市的相关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组建旨在投资建设汽车加气站的项目公司,从事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服务。

4、建站批文

协调当地政府发改委、规划、市政、土地、消防等部门,取得建站批文,确定建站地址和建站数量。

5、投资方式

采取独资或合资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

6、建设内容

从工程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安装、系统调试到竣工验收,全程包干,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加气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汽车加气站的安全正常运转。

7、经济利益

(1)享受政府对利用清洁能源及节能减排的投资补助、专项资金扶持和财政补贴支持等政策。(2)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汽车加气价格向用户收取加气费。

8、政府合作

(1)政府出台包括倡导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推广应用及汽车油改气改装在内的鼓励发展政策。(2)政府部门车辆、公交车、市政公用车辆率先进行双燃料汽车改装,为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应用起表率作用。

(3)采取政府贴一点、车主出一点、企业让一点等多种模式加大汽车改装力度,在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尽心尽力把这一关系到大大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助于空气污染状况的改善,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事、实事办好,让百姓受益,使政府放心。

9、强化宣传

大力宣传使用清洁能源、实行低碳经济和保护环境,形成强大公共舆论和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各方对于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油气双燃料汽车的紧迫感,提高天然气汽车和油气双燃料汽车推广应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市场对清洁能源和油改气双燃料汽车改装新技术的充分认知。

十四、项目建设程序

1、选址

(1)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气源,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选建站地址;

(2)CNG主管部门、CNG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证:(4)在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施工用地许可证。

2、立项

(1)项目公司向当地CNG产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委提出建站申请;(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3)CNG产业主管部门或发改委批准立项。

3、设计

(1)初步设计前,政府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公司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包括: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由甲级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CNG加气站效果图;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3)初设审查:CNG主管部门、CNG专家、发改委、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设计、项目公司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

(4)CNG主管部门或建委出具初设评审意见;

(5)施工图设计,包括:设计单位据此作CNG加气站工艺、总图、建筑、结构、电器、给排水、暖通设计,并出施工蓝图。

4、报建

(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并出据审批意见,安办办理安全证书;

(2)初设总图(含消防、环保、安办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红线;(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委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

(1)办理设备、土建、安装、水、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3)在建委办理合同鉴证;(4)组织施工。

专业工程安装监理师亲临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质量。

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建设、消防、环保、保安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第一。

严格按照经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及相关专业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6、验收

(1)进行工程质检,出据质检报告;

(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据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

(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4)质检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

(7)综合验收前,项目公司准备以下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8)CNG主管部门主持,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质监、CNG专家及设计、项目公司参加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9)在CNG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加气站营业执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资质证;(10)投产经营。

制定完整的设备保养和故障预防处理方案,由技术人员常驻现场,随时排除“疑难杂症”。

十五、结论

1、以压缩天然气作为燃料,适用于城市内运营的车辆,主要为出租车、公交车、市政服务用车以及逐年增多的私家车辆,市场需求规模巨大,当前投资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2、上述车辆改用压缩天然气,主要优点有三条:第一,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油气比较,气比油可以节省50~70%;第二,节省能源;第三,环保。上述优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因此,已经得到并且会继续得到各地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3、汽车改装、加气站建设、气源质量及运营管理,已有较成熟的技术规范或全国统一标准。

4、保证气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现有和潜在的客户需求量、国家能源、定价的相关政策、在一个地区的市场份额及服务质量等,是本项目能否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从目前来看,本项目在这些关键方面,都具备一定的基础。本项目需求空间较大,有一定竞争压力,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某种程度垄断性收益。

5、本项目会受到当地政府的欢迎,可得到当地优惠政策的支持。能源也是金融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公司成立后建立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以及得到银行的融资可能性较大。收购兼并也具备可能的市场基础。证券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业的企业上市持肯定态度。

6、投入产出周期短,回报快,单站建设周期短,约为四至六个月的时间。现金流充沛,容易形成连锁概念,还具备向上下游延伸的可能,项目具有成长性。

目前投资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是历史性的机遇,投资的策略应该是先期在气源充沛的城市建站,然后投资气源有保障的几个较大目标城市,择机引入战略投资并上市,逐步形成在本行业有相对竞争力的全国性公司。

第二篇: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

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CNG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CNG加气站,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CNG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核准机关。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市政行

— 1 — 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四)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气承诺文件或供应合同);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八)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CNG加气站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

— 4 — 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在具备招标条件时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项目核准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已受理的核准申请、作出的核准决定等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对核准机关作出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要求;

(四)区域布局合理;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

— 5 — 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项目核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调整情况报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核准机关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7 — 第二十七条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8 —

第三篇: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行政区域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必须符合《昆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昆明市加气站布局规划》的布局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五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分工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经营审批,并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的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管理,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加气站土地供地审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土地供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并依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及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要求,确定拍卖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加气站用地手续。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天然气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进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施工图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七)市商务局负责对现有加油站中增设或改建天然气加气站提出审核意见。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昆明市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的发展规划。

(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十)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天然气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严格遵循建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车源,加气方便,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选择建站地址。为节约城市土地资源,方便用户,鼓励在加油站内建设天然气合建站。

第七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单位向昆明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提交加气站建设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有燃气气源的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五)拟建加气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六)提供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建设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 在现有加油站站址增设、改建天然气加气站或新建油气合建站项目的,应先取得昆明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的意见,再按上款要求办理项目手续。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照昆明市建设项目投资类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在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手续,到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质监、环保、安全监督等各项建设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

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连续稳定的气源供应,提供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加气设施及其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收银、加气岛等重要部位应有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或校检。

第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天然气汽车气瓶,充装气体类型必须与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一致。

第十三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篇:深圳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深圳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市天然气汽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加气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加气站的发展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鼓励新装备、新技术在加气站管理上的应用,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发改、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编制加气站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撬装加气站的,应履行以下建设程序:

(1)向市发改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立项申请;(2)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加气站规划确认意见;(3)向市消防、防雷等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4)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八条 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加气站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九条 对已建成或已规划加气站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审批管理,确保与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加气站经营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加气站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与准则、气质检测、收费、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承诺、天然气质量、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加气站的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应达到国家车用天然气有关标准;

(二)为加气站供气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加气计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

(四)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五)不得充装除车用气瓶外的其它燃气装置或容器;

(六)严禁运输车辆直接向天然气汽车加气;

(七)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加气站天然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用户出具票据。第十三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按照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和定期检定。用户和加气站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按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保障天然气资源的采购以及稳定供应工作,做好市场供应的日常应急协调,不得擅自限制或停止供气。加气站因施工、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应天然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天然气供应。连续停止天然气供应四十八小时以上或因突发情况影响天然气供应的,加气站经营企业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公告,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

加气站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3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鼓励加气站经营企业使用加气IC卡与信息化管理系统。气瓶与车辆信息不符或气瓶未在有效检验期内时,加气站不予加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运行。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制定天然气供应保障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应配备必要的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站内设施定期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加气站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防雷和静电接地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加气设施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加气站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加气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加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

第十九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按国家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工具。

第二十一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站须知;

(二)危险性周知牌;

(三)醒目的禁止烟火、禁用手机、当心火灾等标志;

(四)进出口、限速及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五)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在站内穿行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 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气作业区内,其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加气站设计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加气、卸气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带铁钉的鞋或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

(二)按一人一加气机标准配置加气作业人员,不得一人同时操作多台加气机进行充装;

(三)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及安全防爆照明设备;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气、卸气作业,做好加气、卸气作业前后的检查、记录工作,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加气;

(五)加气、卸气作业过程中应做好监护,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卸气的车辆;

(六)严禁未取得相关证件的非作业人员进行加气、卸气作业;

(七)遇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气车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好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严禁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五条 用气车辆在进站加气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在营运期间进站加气;

(二)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站内各项管理规定,严禁在站内吸烟、使用明火、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熄火、关闭总电源、拉手刹;

(四)车辆加气时,驾乘人员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等候;

(五)严禁自行操作,给车辆加气;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不得擅自处理。对于不听从站内工作人员指挥,违反站内安全管理规定的用气车辆,加气站有权不予加气。

第二十六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天然气车辆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气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加气站经营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加气站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加气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天然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加气站行业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加气站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液化天然气(LNG)一种在液态状况下的无色流体,主要由甲烷组成,组分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通常存在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

(二)压缩天然气(CNG)

压缩到压力不大于25MPa 的气态天然气。

(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简称加气站)

为天然气汽车(LNG汽车或CNG汽车)气瓶充装LNG(或CNG)燃料的专门场所的统称。

(四)LPG汽车加气站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的场所。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LPG汽车加气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篇: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5)中油技监字第35号文的要求 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共有6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加气站内的站址选 择及平面布置、加气站用设备与材料的选用、加气站的辅助生产设施等。

经授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四 川省成都市小关庙后街28号,邮编:610017)负责本标准的具体解释。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中石油 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章申远 李遂才 郭培林 唐光骏

林存瑛 邓浦林 杨子浦 何莉娟

刘茂君 李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加气站设计规范 SY 0092—98 Design code for compressednatural gas fueling station for vehicle 1 总 则

1.0.1 为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设计中贯彻国家 的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 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表压),新建、扩建或改建 的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固定式加气站的工程设计。1.0.3 加气站的设计应遵照下列原则: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方便车辆加气;

采用先进技术,努力吸收国内外新的科技成果;

优化设计,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1.0.4 加气站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2.0.1 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以甲烷(CH4)为主要组分的压缩气体燃料。

2.0.2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 for vehicle

用作汽车燃料的压缩天然气。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 车用压缩天然气SY/ T 7546的有关规定。2.0.3 快加气 fast filling

加气机对汽车气瓶加气的完成时间少于5min。称为快加气。一般用于向 过路汽车补充压缩天然气燃料。2.0.4 慢加气 slow filling

加气机对汽车气瓶加气的完成时间超过5min,称为慢加气。主要用于夜 间由站内压缩机直接向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加气。当达到额定压力时自动关 机。

2.0.5 固定式加气站 fixed gas filling station

对进站汽车进行加气的一套固定装置。它包括储气瓶组、压缩机、加气 机等。

2.0.6 储气瓶 gas storage cylinder

加气站内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瓶或压力容器。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的有关规定。2.0.7 储气瓶组 group gas storage cylinder

多个储气瓶采用立式或卧式排列组合,并用管线将钢瓶连接成一个整体 的储气装置。

2.0.8 加气机 compressed natural gas dispenser

加气站内输气管线以后的紧急截断阀、售气机(计量、计价)、供气软 管、加气截断阀和加气嘴的总称。2.0.9 加气枪 gas filling hose

售气机以后的供气软管、加气截断阀和加气嘴的总称。2.0.10 加气嘴 gas filling nozzle

加气枪插入汽车加气阀内的加气接头。

2.0.11 储气瓶组截断阀 shutdown valve for group gas storage cylinder

截断各储气瓶组气流的截断阀。2.0.12 主截断阀 main shutdown valve

截断储气瓶组气区气源的截断阀。

2.0.13 紧急截断阀 emergency shutdowm valve

快速截断加气机气源的截断阀。

2.0.14 汽车三通加气截断阀 three-way fill/off/vent valve

用于快速截断汽车加气气源,并能在加气后放空加气管内残留高压气的 截断阀(简称加气截断阀)。3 基本规定 3.1 工艺设计

3.1.1 加气站工艺设计应根据气源条件、环境状况、加气量和加气车辆的 特点,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3.1.2 加气站的储气瓶按压力编组,宜分为高、中、低三组,其储气瓶的 容积比为l:2:3。

3.1.3 加气站储气瓶组与汽车加气嘴之间应设置储气瓶组截断阀、主截断 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见附录A),阀门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3.1.4 进站气源管线上应设置调压装置,以保证进气压力平稳并防止超 压。

3.1.5 进站天然气应达到现行的行业标准《天然气》SY 7514一88中规定 的Ⅱ类气质指标。增压后的天然气的水露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Y/T7546的 规定,否则应设置脱水装置。

3.1.6 天然气进、出站处应设置计量装置,计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 0.5级。

3.1.7 加气站内的装置及管线,凡需显示增压、输送及储存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压力表的量程范围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准确度不应低于 1.5级。与压力表连接的接头应有直径为1.4mm的泄气孔。

3.1.8 车辆加气应使用压缩天然气加气机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快加气宜设置安全限压装置(加气流量不宜超过0.283m3/min);

慢加气宜采用夜间加气方式,并设置安全限压装置;

加气枪应采用快装式结构,做到灵活方便,安全可靠。3.1.9 加气站内与压缩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材料应与其相容。3.2 安全保护

3.2.1 在天然气进站管线上应设置手动紧急截断阀。紧急截断阀的安装位 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3.2.2 站内的天然气管线和储气瓶组应设置安全泄压保护装置,泄压装置 应具备足够的泄压能力。泄放气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若泄放流量较小,如安全阀超压泄放的气体和设备泄压泄放的气体,可用管线排至安全区或通过放空管排放; 对泄放流量大于2m3、泄放次数平均在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 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泄放流量大于500m3的高压气体,如储气瓶组放气、火灾或紧急检修 设备时排出系统的气体,应通过放空管在半小时内迅速排完。

3.2.3 安全阀的定压不应高于受压设备和容器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定压(p0)应根据操作压力(p)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p≤1.8MPa时,p0=p+0.18MPa;

当1.8MPa<p≤4.0MPa时,p0=1.1p;

当4.0MPa<p≤8.0MPa时,p0=p+0.4MPa;

当8.0MPa<p≤25.0MPa时,p0=1.05p。

3.2.4 天然气压缩机的卸载排气宜采用回收罐。回收的天然气可输入压缩 机进气管,不得外排放空。

3.2.5 加气机的加气嘴泄压排气应排向安全方向,以防止高压气泄放漏失 时不安全。

3.2.6 天然气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空宜分别设置,各放空管进入总管时应能同时 安全放气; 安全阀泄放的少量可燃气体可排人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 出设备平台不应小于2m,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 放空管应设置在室外并远离作业区,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 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3.2.7 加气站内的压缩机组给储气瓶组加气或直接给汽车加气时,宜采用 程序自动控制并能与手动切换操作。

3.2.8 压缩机组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装设安全阀和放空阀,安全阀的泄 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最大排量; 压缩机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高、低限报警和高限越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置报警或停车装置; 压缩机组的涧滑油系统应设置压力低限报警及超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组试运前,应对机组的运行振动进行检测。4 加气站设置 4.1 站址选择

4.1.1 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防火要求。4.1.2 加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靠近气源及输气管线的地方。4.1.3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势平坦、开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站址宜位于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避开窝风 地段; 应具备可靠的供水、供电条件,靠近公路,交通方便。

4.1.4 加气站与附近工业、企业、仓库、车站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 应符合表4.1.4的规定。4.2 总平面布置

4.2.1 加气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道 路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4.2.2 加气站构建(构)筑物宜联合建设。当压缩机房、消防器材间与办 公用房合建时。除应符合防火要求外,尚应单独设门且向外开启。4.2.3 站场的竖向布置应根据地形及工艺操作、检修等要求确定。4.2.4 加气机宜独立设置,两加气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应保证道 路通畅。

4.2.5 加气站内的储气瓶组宜卧式存放。卧式瓶组的限宽为一个储气瓶的 长度,限高为1.6m,限长为5.5m。储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30mm,储气瓶组 的间距不应小于2m。

4.2.6 天然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间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设备操作、检修、拆装和运输的需要确定,并且不宜小于表4.2.6的规定。4.2.7 加气站内各主要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的规定。4.3 建筑物

4.3.1 加气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 规定,且不应低于二级。

4.3.2 压缩机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 厂房。

4.3.3 压缩机组设置在屋内时,应设隔声值班室及密封观察窗。压缩机房 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及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

4.3.4 储气瓶组不应露天设置,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中,其建 筑宜采用轻型屋盖。

4.3.5 加气机应设置在难燃材料的罩棚内,罩棚净高不应小于4.5m。设 置加气机的加气岛应高出汽车停靠地坪0.2m,宽度不应小于1.2m。5 设备与材料 5.1 天然气压缩机 5.1.1 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加气站的总加气能力、压力、气 质等参数,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泄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 影响。管道的安装应方便拆卸及清除污物和积沉的残液。5.2 储气瓶组

5.2.1 加气站储气瓶组宜由同一种规格的天然气储气瓶组合。

5.2.2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的产品,并应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GB 5099的有关规定。5.3 管材及管件

5.3.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钢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的规定。

5.3.2 高压管线接头可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加气站内阀门和管线的施工 及验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5的有 关规定。

5.3.3 加气系统的软管及软管接头衬里应选用抗腐蚀材料。系统安装完毕 后,应进行2倍工作压力的强度试验和4MPa压力的气密性试验。

5.3.4 加气站内的管道可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当采用埋地敷设时,应满 足下列要求: 埋地敷设的管道,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冰冻地区的埋地管 道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压缩天然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便于维修; 站内埋地管道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防 腐蚀工程设计规范》SYJ7的规定,并应采用特加强级防腐层。6 辅助生产设施 6.1 供电

6.1.1 加气站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6.1.2 加气站的供电电源一般采用10kV,并设置10/ 0.4kV变电站,变 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电源情况、用电量大小和年运行费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加 气站用电负荷较小,就近有380/ 220V电源时也可直接采用。

6.1.3 加气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或架空桥架敷设。当电 缆路径短且分散时,可采用电缆穿钢管埋地敷设。电缆采用架空桥架敷设 时,宜采用难燃电缆。

6.1.4 加气站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应在不 同方向设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加气站的工艺厂房或罩棚的防直击雷措施应采用避雷带保护,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10Ω; 地上输气管线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在管道的始端、终 端、分支、转弯处各接地一次,直线部分每隔20~25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10Ω; 加气站应设汽车加气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6.1.5 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6.1.6 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式压缩机房:室内划分为1区,门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 空间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分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见附录B);

露天设置的压缩机组:敞开面上3m(垂直和水平)至地坪以内的空间 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分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见附录C)。6.2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6.2.1 加气站的供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当地 水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当压缩机组需冷却水时,其循环或 直流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机组规定的水质标准。6.2.2 加气站的生产、生活供水管线宜合并设置。

6.2.3 加气站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处理后就近排入水体,其排放水质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6.2.4 加气站不设消防给水设施,其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6.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1 加气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I9的有关规定。

6.3.2 加气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的计算温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l 营业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6~18℃ ;

压缩机房:5℃。

6.3.3 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需要在 加气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热水炉。锅炉房的位置应符合 GBJ I6的有关规定。

6.3.4 非敞开式天然气压缩机房和储气瓶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必要时采用机械排风,换气次数为10次/h。附录A 储气瓶组与加气机之间 截断阀设置示意图 附录B 封闭式压缩机房爆炸 危险区域范围示意图 附录C 敞开式压缩爆炸 危险区域范围示意图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件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加气站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5)中油技监字第35号文的要 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中石油天然气勘 探开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立项时为推荐性标准,但由于它涉及到高压天然气储存、装卸的 安全措施,高压天然气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等问题,根据公 安部参加标准审查人员的提议,改为强制性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 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根据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 求,按本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

使用本规范及条文说明时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四川成都四 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技术质量部(邮编610017),以便今后修订时 参考。1 总

1.0.1 压缩天然气(简称CNG)己成为世界车用清洁燃料的发展方向,是 一项高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新技术。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建CNG加气站2000多座,主要分布在新西兰、俄罗 斯、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我国已建CNG加气站35座(其分布见 表1),建站设计曾参照新西兰NZS5424《压缩天然气充气站技术标准》、美 国ANST/ NFPA—52《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系统》等标准。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已建加气站的运行经验,参考了国外压 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标准和先进作法。

1.0.2 本规范只适用于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压力范围、气质标准和储气瓶质 量的固定式加气站。

1.0.3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在设计中应遵照的基本原则。本规范 编制时充分考虑了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工业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并 将安全生产要求放在首位。

本规范要求在加气站的工程设计中应及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吸收新 的科技成果,但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注重实效。

1.0.4 加气站设计中涉及的专业较多,本规范只编写了加气站的主体工程 部分,而防腐工程、环境保护、自动控制、电气工程等有关工程设计,应按 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3 基本规定 3.1 工艺设计

3.1.1 加气站的工艺设计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及气质标准条件下进行:

工艺设计应根据供气方式、供气特点、压力波动、自然条件、交通环境 条件、销售特点、加气车型等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1.2 站内储气瓶组的编组及容积比的确定:

l 储气瓶编组是根据汽车加气的技术工艺程序确定的,加气的方法是利 用储气瓶的压力与汽车气瓶的压力平衡进行加气。汽车加气的最高压力限定 在20MPa,站内储气瓶的压力限定在25MPa,通过编组方法,提高加气效率。

通过与汽车气瓶压力平衡加气,加气站储气瓶按压力编成高、中、低 三组。当给汽车加气时,按照顺序由低压组先给汽车加气,在低压组储气瓶 与汽车储气瓶压力平衡后,关闭低压组阀,打开中压组阀,储气瓶中压组气 体输入汽车气瓶,压力平衡到额定压力20MPa时,第一辆车加气结束。第二辆 汽车加气时,仍由低压组储气瓶加气平衡,然后由中压组储气瓶加气;气压 不够时,再由高压组储气瓶加气。以此顺序循环。当多辆汽车加气时,加气 程序不变。压缩机向储气瓶组补充加气的压力均为25MPa,程序由顺序程控盘 分配。根据经验,储气瓶组分组后的容积比,l∶2∶3的比例较合理,能达 到取气率58%以上,同时满足快速加气的要求。

例如,储气瓶总数120只,总容积为6000L,则所建加气站储气瓶组的分 组情况为高组20只,容积1000L;中组40只,容积2000L;低组60只,容积 3000L。3.1.3 站内截断阀设置:

l 高压系统的管道主要按工艺段设置储气瓶组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 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储气瓶组各组截断阀的设置是为了检查、保养、维修气瓶。如个别地方 渗漏气体和气瓶堵死不通时,即可分段关闭,然后进行维修和更换配件。

储气瓶组总输出管线设置的主截断阀是为了储气气区的维修、操作、安 全等。

紧急截断阀主要用于截断加气区与储气区、压缩机房之间的通路,以便 于维修及发生事故时紧急截断,防止事故扩大。

加气截断阀主要用于加气机的加气操作。站内的各类高压阀门均为专用高压球阀,工作压力为25MPa,试验压 力为工作压力的3倍以上,要求密封性能好,高压操作安全可靠。

3.1.4 调压装置应适应压缩机的工况变化需要,满足压缩机的吸入压力,平稳供气,并防止超压,保证运行安全。

3.1.5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的气质标准为国家现行的SY/ T 7546规定的标 准。加气站多采用输气干线气源,其气质可达到现行的行业标准SY 7514棗88 规定的Ⅱ类气质指标,但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相比,水露点较高而达不 到要求,因此第3.1.5条规定,增压后水露点达不到规定值时应设置脱水装 置进行脱水。

3.1.6 天然气进站、出站应设置计量装置,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3.1.7 压力容器与压力表连接的短节靠近压力容器一端开直径1.4mm的泄 压孔,是保证拆卸压力表时排放接管内的余压,确保操作安全。3.1.8 加气机加气及加气枪:

l 加气机对汽车气瓶加气的完成时间小于5min称为快加气。高压天然气 在高流速时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本条规定的流量控制是参照美国天然气加气 站的规定提出的。对汽车气瓶加气的完成时间超过5min称慢加气。慢加装置是为在晚问 停在车库的车辆设置的加气装置。由站内压缩机直接向车辆加气,当车辆达 到额定压力时能自动关闭压缩机。故应设安全限压装置。加气系统的充气头要求统一规格,其结构除灵活方便、安全可靠外,应采用快装式,在高压状态下能泄压放气,具有快装快卸的特点。推荐采用 直径为mm的卡座式结构。3.2 安全保护

3.2.1 在天然气进站管线上,应远离作业区安装紧急手动截断阀,一旦发 生火灾或其他事故而自控装置失灵时,人可以靠近操作,紧急截断气源,防 止事故扩大一。

3.2.4 压缩机卸载排气是满足压缩机空载启动的特定要求。泄压部分主要 指工作的活塞顶部及高压管汇系统的高压气体,当压缩机停机后,这部分气 体应及时泄压放掉,以待第二次启动。由于泄压的天然气量大、压力高,又 在室内,应将泄放的气体回收,进入吸人口再用,”这样既经济又安全。3.2.5 在加气机周围防火安全范围内,汽车加气时有明火因素。从安全考 虑,加气机加气嘴在给车辆加完气后,应将高压软管一端的高压气体泄放后 方能取出加气头,因此泄放气体应引向拐弯出口排放。

3.2.6 本条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GB 50183棗93第5.5.2条和第 5.5.4条及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棗94第 3.4.7条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3.2.7 本条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由压缩机制造厂配套提供,订货时按本 规范技术要求提出。压缩机出口的安全放空阀应按条文要求设置。4 加气站设置 4.1 站址选择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 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本条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

4.1.2 加气站选择在靠近气源及输气管线的地方建站可减少投资,提高经 济效益。

4.1.3 关于站址的选择; 为防止加气站泄漏的天然气随风向下风向矿散,加气站宜位于城镇和 居民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具备可靠的供水、供电条件是建站的基本要求。靠近公路可方便车辆 加气。

4.1.4 本条是根据GB 50183棗93的表3.0.5和表3.0.4中五级站外部区

域布置防火间距要求规定的。按上述规定设置加气站仍有困难时,可采用增 加防护墙等措施来减小防火间距,但不应影响消防通道。4.2 总平面布置

4.2.1 加气站一般宜靠近公路,应设进、出两个通道,以保证车辆进出畅 通无阻。通道应满足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4.2.2 加气站的建筑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生产厂房,包括压缩机房、储气瓶间、加气棚等。应符合甲类易燃易爆的防火等级,可合建;另一类是 为汽车服务所建的汽车改装车间,包括办公室、消防器材房及必要的生活设 施,可建在站内,但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距离。

所建房屋的门窗均应按防火安全规定向外开。生产厂房要有安全门,事 故发生时,可从安全门迅速脱离和抢险。4.2.4 加气机的设置:

l 加气机的台数可按站的规模大小及车辆总数确定,多台加气机的布置 可根据车辆的外形尺寸及操作安全确定加气机间距,以适应各种车辆加气。

加气区所建的加气棚宜敞开,汽车道路畅通,泄放气体易于扩散。4.2.5 储气瓶组的安装: 储气瓶组及储气瓶的安装间距是根据安装、检修、保养、操作等工作 的需要确定的。储气瓶的安装方法采用卧式排列,便于布置管线及阀件,方便操作保 养。当气瓶内积沉水油残液时,易于外排。4.2.6 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布置: 压缩机宜单排布置,主要考虑水、电、气、汽的管路和地沟可在同一 方向设置,安装简易,操作方便,工艺布置合理。压缩机的辅助设备,如随机控制盘、顺序程控盘、回收罐、管道及电 缆等,应合理布局,减少建筑面积,方便操作和拆卸、安装等。压缩机的自控仪表、传感器、微机系统应采取防振、防爆措施,并避 免强电对微机系统的干扰。

4.2.7 加气站内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GB 50183一93第 5.2.3条,并参照新西兰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的技术、标准确定的。4.3 建 筑 物

4.3.1 天然气属于甲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4.3.2 天然气压缩机房是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地方,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 式厂房,易于扩散气体、空气流通。4.3.3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高度应满足设备拆装、起吊及通风要求,一般简 易的起吊工作作业高度不应低于设备高度的2~3倍。

4.3.4 储气瓶组储存了大量高压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性极大,储气 瓶间应具有通风好、防火、防爆性能。5 设备与材料 5.1 天然气压缩机

5.1.1 压缩机的台数应根据加气站的设计生产能力及单级排量而定,并应 考虑设置备用机组,以便于在维修时不影响正常的汽车加气。如生CNG5000m3 /d,加100辆汽车,压缩机排量250m3/h,可配置2台,备用1台,共3台压缩

机。若压缩机排量为320m3/h则需2台。5.2 储气瓶组

5.2.1 目前国内主要生产钢质气瓶,其生产厂家较多,所生产的储气钢瓶 的形式和规格也不统一。为储气钢瓶组安装、维护、检验。管理方便,宜选 用同一规格的天然气钢瓶组合。

5.2.2 压缩天然气钢瓶属超高压容器,用户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 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工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管理规 定》SY 5853和现行国家标准GB 5099的有关规定。5.3 管材及营件

5.3.1 天然气组分中尚含有微量的腐蚀性元素,加气软管及接头衬里应选 择抗腐蚀性材料。6 辅助生产设施 6.1 供

6.1.1 根据加气站的电力负荷性质,即加气过程为断续生产,突然中断供 电虽然会影响车辆加气:但一般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现 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电力负荷等级的划分标 准,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如电力负荷等级要求太高,会增大工 程投资,经济上不合算。

6.1.2 根据已建加气站的负荷容量,电源电压一般多为10kV,同时设置10 / 0.4kV变电气。因为采用10kV电源电压可以减小导线截面,降低线路电力 损耗,提高电能质量,变压器是实现电能传输和分配的主要设备,合理选择 变压器容量对降低电力系统建设投资、节约电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加气站用电量不大,附近有380/220V电源时,应优先考虑采用。6.1.4 本条是为了避免加气站内发生雷害事故和防静电所采取的必要措 施。储气钢瓶组的防雷接地可以降低感应雷击电位和跨步电压,避免由此 而产生爆炸火灾事故。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是为了增加储气钢瓶组接地的可 靠性。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系根据国内有关规范确定的,这样的电阻值其经 济性、可靠性都是较为合理的。防雷接地设计的电阻值比防静电接地设计的 电阻值更小。因此当储气瓶组进行防雷接地时,在加气过程中由于摩擦产生 的大量静电荷可以沿防雷接地装置泄人大地,这样,防雷接地装置即可兼作 防静电接地装置。根据已建加气站工艺厂房或罩棚的防直击雷措施,一般均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要求采用屋面避雷带保护,这样较为经济可靠。在地上输气管线的始端、终端、分支和转弯处等设置防静电或防感应 雷的接地装置,目的是将天然气在输送过程中产生的静电荷泄人大地,避免 管线上积聚大量静电荷而发生静电事故;防感应雷接地的作用是将输气管线 上感应雷所产生的高电位通过接地装置泄人大地,避免高电位在某一间隙产 生放电火花,引燃油气造成爆炸火灾事故。在汽车加气过程中,由于摩擦会产生大量的静电。因此,应设汽车加 气时的防静电装置,避免发生静电事故。

6.1.5 加气站内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选型必须按照爆炸危险区域等级选 择相应型号,并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的有关要求执行。

6.1.6 加气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参考了新西兰《压 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汽车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 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设施电气装置场所分类》SY 0025。

6.2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6.2.1 目前国内城市给水管网的水质、水量已能满足加气站的用水要求。加气站的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合并设置经济实用,方便维护管理。

6.2.3 由于加气站的生产污水中含有少量油,为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GB 8978的要求,规定污水应经处理后排放。

6.2.4 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GB 50183——93第7.1.8条的规定,气井 场、集气站、配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6.3 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

6.3.2 本条是根据《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TJ 36的室内采暖温度确定 原则,并参照有关标准规定的。

6.3.3 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考虑利用城市或附近的热源,对保障加气站的 安全十分有利。如确需独立设置锅炉房,其安装间距必须符合GBJ I6的有关 规定。

6.3.4 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和储气瓶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当房间内 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可启动机械排风设备。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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