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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7357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7 09:28: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粤民优[2004]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工业东路军休所、五祖路军休所、新华路干休所、核工业广东矿冶局土地管理开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58号)、《关于整体开发工业东路军休所、五祖路军休所、新华路干休所、核工业广东矿冶局土地的批复》(韶府复[2007]110号)的精神,经韶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决定委托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位于武江区工业东路19号南端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进行公开拍卖出让。

一、拍卖地块基本情况:

1、拍卖地块概况:拍卖地块位于武江区工业东路19号南端,规划用地面积为1648平方米,发证面积:132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

2、有关规划技术指标及设计要求:

(1)规划技术指标:规划用地面积为1648平方米,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35%;容积率≤7.5;绿地率≥30%。

(2)地块配套公建设施及其他要求:

①该地块需配套公建要求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及地块控规图要求。

②该地块住房总建筑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40%以上。

③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应严格遵照韶府[2007]68号文要求。

3、出让地块需拆迁安臵情况: 该地块需安臵户数为30户,拆迁建筑总面积为3370平方米,其中: ①三栋5层楼房共28套住宅,拆迁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 ②办公室、娱乐室、医务室等二套,拆迁建筑面积约200㎡; ③储藏室28间,拆迁建筑面积约170㎡。

该地块拆迁安臵工作由竞得人负责,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具体拆迁安臵要求见本方案第十三条。(以上拆迁面积及安臵户数仅供参考,具体按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拍卖起叫价:人民币贰佰捌拾万整(¥2,80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确定竞得人方式:价高者得。

三、公告时间:从2008年5月9日至2008年6月9日止 ;拍卖会时间:2008年6月10日上午10时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有意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五、2008年5月22日办公时间,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将组织有意竞买者到拍卖地块现场勘看。

六、报名方式:

有意竞买者必须在2008年6月9日17时前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转入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单位名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韶关市武江支行;帐号:85272***01), 并在2008年6月10日上午9时50 分至10时期间持履约保证金转帐证明原件(银行已盖章,转帐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宗地编号)、身份证原件及其它符合要求的材料(具体详见第七部分)到二楼拍卖会场签到处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的,视作竞买人自动放弃竞买的权利,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意竞买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回,也不抵作成交价款;成交后即转 为项目建设保证金;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由未竞得人在拍卖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申请退回(不计利息)。

七、有意竞买人拍卖现场必须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及要求:

(一)提交资格审查的资料内容:

1、竞买申请书原件:必须清楚列明竞买登记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名义竞买的,竞买申请书须签字并印手模;以法人及其他组织名义竞买的,竞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法人或组织印章,并在申请书附件栏中注明提交的竞买资料,最后署明申请时间;

2、足额缴交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履约保证金须有银行盖章,且备注栏应注明竞买地块宗地编号,如2008-A-09标的履约保证金;

3、参加拍卖人员(即现场举牌应价者)的身份证原件及竞买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对现场审查资料的说明:

(1)此部分资料由竞买人亲自密封提交,竞买人提交的现场资格审查资料其中有一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被赋予竞买资格。

(2)当竞买人办理完竞买登记手续后,其提交的资料将不可撤回,也不能补交资料;申请撤回的或补交资料的,视作自动放弃竞买的权利。

(3)竞买人须足额缴交履约保证金,且不可中途撤回。如竞买人将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中途撤回,致使履约保证金无法足额到达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指定帐号,而继续提交资料报名参加竞买的,一经查实,将视为竞买人提交虚假文件,我局将取消其参加今后由我局组织的公开交易土地的竞买权利;如竞买人竞买成功的,将按规定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

(4)经审查,如竞买人所提交的竞买登记资料中未见履约保证金转帐原件或原件未有银行盖章,将视为竞买人未缴交履约保证金,我局 将当场取消其参加本次拍卖会竞买的权利。

(5)经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竞买人,不得举牌应价。

(三)拍卖会结束后,有意竞买人还需提交如下资料(此部分资料由竞买人先行按要求准备,这项工作将由工作人员协助竞买人准备):

1、法人名义申请购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履约保证金代缴声明; ⑤联合竞买声明。

2、自然人名义申请购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拍卖会现场已提交的可以不用提交)②履约保证金代缴声明; ③联合竞买声明。

3、其他组织名义申请购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表明该组织存在的合法文件或有效证明; ②履约保证金代缴声明; ③联合竞买声明。

4、境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申请购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境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履约保证金代缴声明; ③联合竞买声明。

④境外竞买人应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或认证;港澳竞买人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5、对该部分应提交资料的说明:(1)联合参与竞买的,竞买申请表应列明各成员单位并签章(以个人名义竞买的,竞买申请书须签字并印手模;以单位名义竞买的,竞买申请书须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时出具联合竞买声明,承诺各成员单位为竞得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且承诺联合竞得的地块不作分割。

(2)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包括竞得人),在拍卖会结束后应尽快按规定将资料提交齐全。

(四)竞买人如对竞买登记资料的提交或填写仍有疑问,请在2008年6月9日办公时间内,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咨询;如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咨询拍卖有关事宜,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概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会现场,工作人员将拒绝回答竞买人提出的疑问。

(五)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登记资料,由资格审查小组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和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审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竞买人将不被赋予竞买资格:

(1)提交的竞买资料不全的或未按规定的要求提交的。(2)有意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即欠政府地价款的或未能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转帐凭证的)。

(3)必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查而不能提供原件的。(4)有意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的。

以上经审查不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可当场提出复核,但不能通过补交资料取得竞买资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1)竞买人窜价,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的;

(2)经审查,符合资格的竞买人未达到法定人数2人及以上的;(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它情形。

八、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果竞得人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其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出让方有权将拍卖地块无偿收回,并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九、成交价款及其它费用支付方式: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详见本方案第十六条),成交价款通过韶关市非税系统缴交,相关费用按指引缴交。

如竞得人逾期未付清成交价款的,必须每日按应缴成交价款的1‰向出让方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让方将拍卖地块无偿收回,竞得人前期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竞得人在交齐全部成交价款、项目建设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如果竞得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其缴交的成交价款、项目建设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不予退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无偿将拍卖地块收回再行公开交易,并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十一、交地方式

韶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业东路休养所负责搬迁及交地工作,并承诺在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住户及办公设施的搬迁工作,并将腾空后的土地交给竞得人开发。

如韶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业东路休养所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腾空后的土地交给竞得人开发,政府将取消本次交易,直接将成交价款退回给竞得人,政府不另行补偿给竞得人,也不再组织该地块的出让工作。

十二、根据韶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业东路休养所(下称军休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述有关拆迁安臵要求及条件如下:

(一)竞得人须向军休所无偿提供6-20层中的30套住房,由军休所在东南面朝向及西南面朝向各选15套,每套套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若军休所住户要求臵换小户型商住楼,小于100平方米部分竞得人须按成本价给予补偿,具体事宜由住户与竞得人自行协商);

(二)30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套,可由竞得人负责装修或交由军休所住户自行装修(装修费在交楼时一并交付)。

(三)竞得人须无偿提供一个地下车位给军休所,面积约30㎡(由军休所自选位臵)。

(四)竞得人要将电安装到各住户门口电表中,自来水安装到卫生间或厨房阳台,煤气管道安装到厨房内,电话、有线电视到位。

(五)商住楼平面设计图须经军休所认可,如存在争议,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每套套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设计图纸为准,军休所住户只承担电梯、楼道的分摊面积,最终面积以韶关市测绘管理所测绘为准;

(六)竞得人在军休所住户搬迁前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27万元一次性补给军休所住户(按18个月计算,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合计为人民币27万元)。

(七)竞得人须在竞得该地块之日起10天内,向出让方缴交建设项目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单位名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韶关市武江支行;帐号:85272***01),且在收到军休所腾空的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出让地块的建设,并无偿向军休所提供30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库。如竞得人不按期交付使用的,每超一个月,竞得人须补给军休所各种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半年后,如不能交付使用属烂尾楼的,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7 所交地价款、相关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回,未建成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如竞得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限缴交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缴齐本次拍卖地块建设项目保证金的,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无偿将拍卖地块收回再行公开交易,其竞得人前期所缴交的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不予退回,并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八)项目建设保证金退还方式:

1、竞得人必须持有军休所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本次拍卖地块项目建设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2、为确保竞得人能顺利按期施工,竞得人在建筑基础工程完成后,可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的退还手续;待楼房建至十层后,竞得人可再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退还手续;待楼房封顶后可再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退还手续;剩余的项目建设保证人民币50万元,出让方在竞得人交付30套住房之日起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

注:

一、有意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以上安臵条件,并承诺严格按上述要求完成拆迁安臵工作。

二、瘕疵说明:竞得人直接支付给军休所的装修费、搬迁费,因出让方无法监管该项费用,由竞得人与军休所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竞得人在与工业东路军休所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持拆迁安臵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工业东路军休所相关证明文件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果竞得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缴交的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不予退回,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无偿将拍卖地块收回再行公开交易,并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十四、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建设上述地块。竞得人不得将未竣工的项目土地进行转让,地块建设周期为二年(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竞得人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该地块成交价的20%收取闲臵费;闲臵2年以上的,我局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十五、有意竞买人如目前仍欠韶关市人民政府地价款的,必须在拍卖报名截止前缴清所欠款项后方能参加本次拍卖地块的竞买活动。

十六、竞得人应缴税费说明:

1、契税、规划设计费(人民币48000元)、评估费(人民币16125元)、价格调节基金(5元/㎡)、现场公证费(2,000元)、晒图测量费及入库费、土地登记费(按0.08元/㎡计)等不纳入成交价款,全部由竞得人承担。

2、交易服务费按粤价函[2004]345号文及韶市价[2002]25号文规定由出让方和竞得人各自负担一半。竞得人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服务费(竞得人如逾期未缴清交易服务费的,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可每日按应缴交易服务费的1‰向竞得人收取缴纳滞纳金)。

十七、本方案未涉及的事宜,由韶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拍卖地块的来源和瑕疵说明

现将公开拍卖出让的武江区体育路北侧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

该地块位于武江区体育路北侧,原土地使用者韶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业东路休养所,按照《关于工业东路军休所、五祖路军休所、新华路干休所、核工业广东矿冶局土地管理开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7]58号)、《关于整体开发工业东路军休所、五祖路军休所、新华路干休所、核工业广东矿冶局土地的批复》(韶府复[2007]110号)的精神,拟对该地块进行公开交易。现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依据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划意见和《关于韶关市韶关林场丛林山庄北侧地块控制规划》的要求,将本宗地规划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648平方米。

二、拍卖地块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拍卖地块上的建筑物拆除和土地清理平整工作需由竞得人负责,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二)出让地块范围内地质情况及地下设施不明。

(三)根据韶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业东路休养所(下称军休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述有关拆迁安臵要求及条件如下:

1、竞得人须向军休所无偿提供6-20层中的30套住房,由军休所在东南面朝向及西南面朝向各选15套,每套套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若军休所住户要求臵换小户型商住楼,小于100平方米部分竞得人须按成本价给予补偿,具体事宜由住户与竞得人自行协商); 2、30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套,可由竞得人负责装 修或交由军休所住户自行装修(装修费在交楼时一并交付)。

3、竞得人须无偿提供一个地下车位给军休所,面积约30㎡(由军休所自选位臵)。

4、竞得人要将电安装到各住户门口电表中,自来水安装到卫生间或厨房阳台,煤气管道安装到厨房内,电话、有线电视到位。

5、商住楼平面设计图须经军休所认可,如存在争议,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每套套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设计图纸为准,军休所住户只承担电梯、楼道的分摊面积,最终面积以韶关市测绘管理所测绘为准;

6、竞得人在军休所住户搬迁前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27万元一次性补给军休所住户(按18个月计算,费用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合计为人民币27万元)。

7、竞得人须在竞得该地块之日起10天内,向出让方缴交建设项目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单位名称:韶关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韶关市武江支行;帐号:85272***01),且在收到军休所腾空的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出让地块的建设,并无偿向军休所提供30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库。如竞得人不按期交付使用的,每超一个月,竞得人须补给军休所各种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半年后,如不能交付使用属烂尾楼的,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所交地价款、相关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回,未建成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如竞得人未能按规定的时限缴交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缴齐本次拍卖地块建设项目保证金的,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无偿将拍卖地块收回再行公开交易,其竞得人前期所缴交的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不予退回,并保留向竞得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8、项目建设保证金退还方式:

(1)竞得人必须持有军休所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方可向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本次拍卖地块项目建设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11(2)为确保竞得人能顺利按期施工,竞得人在建筑基础工程完成后,可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的退还手续;待楼房建至十层后,竞得人可再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退还手续;待楼房封顶后可再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项目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退还手续;剩余的项目建设保证人民币50万元,出让方在竞得人交付30套住房之日起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

注:

一、有意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以上安臵条件,并承诺严格按上述要求完成拆迁安臵工作。

二、瘕疵说明:竞得人直接支付给军休所的装修费、搬迁费,因出让方无法监管该项费用,由竞得人与军休所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二篇: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公 告

为了推进土地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竞争原则,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定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10点整在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交易大厅(龙泉镇驿都东路97号)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现将拍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的地块、位置、用途及要求

一号拍卖出让的地块:位于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东路,净用地面积:45.015亩(以实测为准);土地用途:住宅兼容商业(西侧);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 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30%;其它规划条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定;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起拍价:每亩35万元(含出让金)。

二号拍卖出让的地块:位于龙泉驿区龙泉镇龙都南路,净用地面积:1.349亩(以实测为准);土地用途:住宅兼容商业;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 不大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24(六层)米;绿地率>30%;其它规划条件应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定;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起拍价:每亩36万元(含出让金)。

三号拍卖出让的地块:位于龙泉驿区洪安镇文安村八、九、十组。净用地面积:108.207亩(以实测为准);土地用途:商业;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 不大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14米;绿地率>20%;其它规划要求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出让年限:商业40年;起拍价:每亩20万元人民币(含出让金)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竞买。

三、竞买人报名时,一号地块须交保证金150万元,二号地块须交保证金10万元,三号地块须交保证金200万元。

四、本次拍卖以估低价方式进行,即拍卖主持人宣布起拍后,由竞买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确定竞得人。

五、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公告之日起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报名并索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条件》等资料。

地产交易中心:龙泉镇驿都东路97号国土资源局4楼 联 系 电 话:84864394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局

二OO四年3月26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一、龙泉驿区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的公开场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主持下,竞买人手举由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相应价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价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本次拍卖出让定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10时整,在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交易大厅(龙泉镇驿都东路97号)举行。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申请竞买商品住宅用地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本次拍卖出让可以是独立竞买,也可以是联合竞买。

三、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向竞买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包含下列资料:

(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

(四)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样本。

四、拍卖宗地情况:

一、二号地块宗地外基础设施达到六通(通上水、下水、电、气、路、通讯),三号地块宗地外基础设施达到四通(通电、气、路、通讯)。一号地块宗地内已场平,内有生产用水池、泵房及输水管道,须保留,竞得人可以进行改造,但必须恢复原储水量和输水管道管径,其他地下管道由竞得人使用或改造。二号地块宗地内在交付土地时为拆迁完成后的未场平地块,三号地块内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9374.94平方米,房屋价款905.2753万元, 房屋价款由竞得人在竞得后30日内直接支付给建设投资方。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付清成交价款后次日交付土地。

五、竞买人按照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的日期及地点索取拍卖文件后,应仔细审阅拍卖文件内容,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向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查询。查询电话:84864394 竞买人应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 申请竞买前提出,竞买人参加竞投的,视为无异议。

六、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应向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履约保证金,一号地块须交人民币150万元,二号地块须交人民币10万元,三号地块须交人民币200万元。竞买成功的履约保证金,抵为土地成交款,未竞得土地的履约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竞买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公告规定截止日之前。截止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下午5时。受理地点在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交易中心。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八、符合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应于2004年4月20日8时至10时到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领取统一制作的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标志牌进场就座。

九、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拍卖起叫价和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数额。

(三)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

(四)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时,经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报价三次而没有人再举牌应价,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高应价者取得。

(五)主持人宣布拍卖地块的竞得人。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十、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含出让金)。

十一、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为人民币。竞得人以外汇支付,须征得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按拍卖当天成都市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调剂价换算。

十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须按成交价的5%向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

(一)竞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

(二)竞得人不按约定时间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及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十三、竞得人与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后,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

一、三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成交后7日内付30%(不含履约保证金),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含出让金);二号地块竞得人须在成交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含出让金)。否则视为违约,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必须按成交价的5%支付违约金。

十四、竞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持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五、参加竞拍的人员及观众,应遵守拍卖现场的纪律,服众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六、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龙泉驿区国土资局

二○○四年3月26日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界桩由竞得人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请求重新埋设,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二、土地利用要求

所有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以龙泉驿区建设局最后审批为准。

三、公益工程

该地块相邻的25米以下道路及下列工程由竞得人自行投资修建: 供电、供水、煤气、通讯、排污、分隔道路、绿化、路灯等设施。

四、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涉及到公安消防、环保、园林绿化、卫生、人防、民航、防洪排捞、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问题,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还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竞得人负担。

2、竞得人签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建设图纸动土施工。

五、建筑维修活动

1、竞得人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及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的土地,应与该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竞得人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有效的排出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环境。

(4)在用地使用期内,竞得人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竞得人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竞得人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的计划;竞得人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

六、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竞得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竞得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2、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竞得人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局 二00四年 月 日

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竞得人:

拍卖人于2004年4月20日十时整,在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三楼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经认真审阅土地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拍卖地块后,向拍卖人提交《竞买申请书》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现拍卖人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竞得人以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万元)的应价成交。竞得宗地位于龙泉驿区 镇 ,面积: 亩的土地使用权。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在实测交桩后即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保证一、三地块于7日内付30%(不含履约保证金),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含出让金);二号地块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含出让金)。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以及竞得人不按约定缴清成交价款的,均被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必须按成交价的5%支付违约金。

拍卖人: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竞得人: 代 表: 代 表: 地 址:龙泉驿区龙泉镇 地 址: 驿都东路97号

电 话:84864394 电 话:

签订日期:二○○四年4月20日 签订地点: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竞 买 申 请 书

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并实地踏勘拍卖出让地块后,我们愿意遵守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无异议,我们申请参加贵局于2004年4月20日上午十时整举行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并参与竞买。

附: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附支票/汇票)。并承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不如期参加竞买会;

2、如竞买成功,不按规定时间与贵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竞买人盖章: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二○○四年 月 日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1.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2.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3.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4.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6.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

或其它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7.供应计划

8.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成果资料

10.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初审表)(包含宗地土地估

价报告、宗地土地技术报告)

11.现场踏勘报告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几个概念

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挂牌、拍卖)人: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投标人(竞买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参加招拍挂活动的申请人。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符合相应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负责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发布出让公告

发布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时间: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

公告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拍挂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申请和资格审查

 申请时间:招标拍卖出让申请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时间;挂牌出让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 申请文件: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联合体各有侧重。最主要的是保证金交纳凭证,足额缴纳且交纳人信息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 资格审查:申请截止之日(或第二日),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拍卖: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并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底价的现场启封),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 挂牌:公布挂牌信息、竞买人报价(10个工作日)、确认报价(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现场竞价(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签订《成交确认书》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 签订出让合同(中心备案):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它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 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资料归档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交易申请材料: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宗地评估资料、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资料:公告(媒体资料)、招拍挂文件、资格审查记录、招拍挂现场记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合同等。

第五篇: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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