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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6313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9:4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5年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自贸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清单(第一批)和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自贸办﹝2015﹞1号)的要求,为支持天津自贸区和自创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我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用于资助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各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创新券申

请、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市科委依托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称科服网)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须登录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天津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职正式员工不多于100人,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范围的服务产品,由创新券服务机构通过科服网在线发布,显示“创新券”标识,企业购买带有“创新券”标识的产品时可选择是否申请创新券支持。第十条

创新券可用于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3.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4.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等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创新券的形式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市科委通过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区县科委组织企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可主动联系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科服网购买带有创新券标识的服务产品,经与服务机构达成购买意向并生成服务订单后,可选择进入创新券申请程序。申请者需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请信息表》,扫描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通过科服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年检、提交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此外,企业可提交其他有利于申请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县科委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与资助金额,报市科委审批。经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六章 使用及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科服网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券产品时,需在签订合同中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做出服务反馈评价,扫描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完成服务合同与创新券的在线绑定。

第十七条

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之间使用并完成绑定(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的创新券可在本年度申请兑现。在此期间未使用、或未完成绑定的创新券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市科委于每年7月启动创新券兑现流程,兑现期内,企业可提交购买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市科委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经公示后形成兑现名单。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原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原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确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若下列材料存在则需同时提供,并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报表);

3.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用于指导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等进行调整,对区县科委、服务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有关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的相关事项变动,将统一由管理平台发布通告。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永久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相应服务产品,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提供必要支持;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须给予客观真实的反馈评价。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报和兑现者,经查实将撤销其作为服务机构的资格;对提供不实反馈评价信息的企业,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创新券的资格,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篇:科技创新券

关于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若干解释

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东湖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4)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3、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总额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

4、科技创新券的面值?

科技创新券面值分三种:1000元、10000元、50000元。

5、科技创新券怎么领取?

每年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的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6、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

每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起点为1000元,上限为20万元。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20万元(即在2015年已经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2016年不能再领券)。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8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不得申领。例:一家企业在2015年领了20万元创新券,但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未能使用超过16万元的创新券,那这家企业在2017年将不得再申请领取创新券。

如有企业在2015年已领取的创新券金额未达到20万,但在2015年已全部使用,可在2016优先申领,但两次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例:企业在2015年领取了10万元创新券,并在今年全部使用,可以2016年再申请领10万元创新券。

7、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哪儿使用?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与东湖高新区公布的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时使用。

8、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哪些?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国家实验室;(2)国家重点实验室;(3)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工业技术研究院;(6)法定检测机构;(7)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目前,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共有受理单位80家(其中包括武汉市科技局发布的30家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包括工研院、工程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及会计、法律、专利、咨询在内的多种科技服务机构。

受理单位名单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群号463913063)上发布。

9、如何才能成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公开征集受理单位的通知后,各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并签订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后,即可成为受理单位。

(1)符合条件的上述第8条中1至6类机构,在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已成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的机构,自动成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无需另行签订协议。

(2)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战略咨询机构等,向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复核,在与东湖高新区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10、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是否会变化?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理单位的机构可提出申请后增加进名单,出现违规行为或服务能力不足的机构将取消受理单位资格。

11、科技创新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专利咨询及服务、商标咨询及服务、战略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原则上只要受理单位能够向企业提供的服务皆可使用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只能用于支付各种服务费用,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产品。对于服务成果需要以实体产品形式提供的,必须提供充分依据方可申请兑付资金。由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的费用已经给予补贴,根据财政资金不重复补贴同一事项原则,持券企业在开展上述几类业务时,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折抵费用。

12、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如何操作?

持券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先与受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可用券折抵部分费用,每项合同中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例:(1)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2)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6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13、受理单位接券时如何操作?

受理单位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应核实科技创新券的真实有效信息(领券企业信息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463913063上发布)。受理单位收券后,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按合同总金额计算,应包括创新券折抵金额。

14、科技创新券能否找零?

因为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因此,即使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付券时折抵费用金额达不到面值,也不可由受理单位向企业找付小面值券。

15、小面值的科技创新券不够多怎么办?

科技创新券的面值只有3种,在使用时可能遇到小面值券不够的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时优先使用大面值券。

如持券企业与同一家服务机构开展了多项服务合作,多个合同可累计加总后使用一张券。例:企业与某一检测机构开展20笔合作,共计发生费用2万元,企业可与检测机构协商,在付款时向检测机构支付1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1万元的创新券。

持券企业用券时,也可只使用科技创新券面值的一部分。例:企业与某一实验室合作,发生一笔8万元的委托研发业务,企业在付款时向实验室支付4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5万元的创新券,但该券的实际折抵费用为4万元,实验室向管委会申请兑付时按实际折抵费用计算。

16、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后财务如何处理? 企业领券后如果未能使用,并没有形成实际的资金来往,则无需在账目上反映。但在用券后,实际上是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相应费用的补贴,应以政府补贴形式入账。

17、受理单位如何兑付资金?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每年5月和11月兑付两次,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兑付。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

(2)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18、受理单位如何开据发票或收据?

受理单位向持券企业须开具发票或专用收据,金额为合同总金额(包括收券的金额)。受理单位向管委会兑付资金时,开具收据,金额以经管委会复核后的金额为准。

19、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是什么关系?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和兑付,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可以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能否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可以既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券,企业用券折抵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例:(1)一家企业既领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这时可由企业自由选择用哪种券,但1万元费用不得全部用券折抵)。

(2)一家企业领了15万元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20万元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向某工研院购买一项价值70万元的专利时,可使用两种券折抵35万元费用,另外再向工研院支付35万元现金。

20、科技创新券遗失或损毁了怎么办?

各企业领券后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毁不可补办。

21、如果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怎么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篇: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 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1 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

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

见》(洛发„2012‟22 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

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

有关规定,不断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

改造升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

和名副其实的副中心城市,市政府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

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加速推动科技与金融

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切实

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 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可兑现券种。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 — 18 —

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相结合。科

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

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 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每年从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科 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 市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 — 19 —

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 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 传统产业、发展机器人等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

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具体为: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 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四)企业因研发而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强与在洛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 机构合作。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20 —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 1.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 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开展有研发活动,近3 年内企业自身有项目立项、新

产品、专利或标准;

4.企业有研发投入,企业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或现代农业企业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 超过企业上研发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 开展科技创新。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21 —

第十六条 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 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 现。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 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

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 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

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

成,必须严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 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22 —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 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外,其它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

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设备供应商、检验检

测机构等企业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和科技创新券到市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 备供应商有委托的,可由合作企业代办兑现。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 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第二十六条 当市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 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第四篇:《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滚动使用。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大仪平台单位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符合下述第六条的支持对象总数以及上一创新券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平台创新券额度,并视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

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省大仪平台单位。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上述第六条的科技企业、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重点可在申报通知中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动或对象:

(一)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二)自身无研发而只向外购买开发、设计的服务;

(三)科技金融类服务;

(四)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

(五)自行购买或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系统软件,服务器托管;

(六)专利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

(七)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八)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和学历培训。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十条

每个科技企业、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创新券的补助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助额度不低于1万元,科技企业不超过20万元,创客不超过3万元,省大仪平台单位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申请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创新券申请通知。

(二)科技企业、创客(由入驻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请)、省大仪平台单位按照申请通知要求,填报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表》和以下有关附件材料:

1.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2.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3.上财务报表(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不提供);

4.第六条规定的对象相关资质证明。

(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企业、创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是否属于自身研发需要并符合支持条件范围进行评审,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负责对省大仪平台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归口审核,核定创新券发放意见和发放金额,提交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券发放程序

(一)管理中心负责对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审定、下达创新券补助资金。科技企业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创客由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入驻管理机构发放;省大仪平台单位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科技企业、创客、省大仪平台单位和入驻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创新券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创新券申报资格、停拨或追回资金、列入资信“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网编:李牧;本文综合闽政堂等整理,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转载请注明:福建自贸区指南(微信ID:FTZ0590),违者必究!

第五篇: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企业发放,用于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配备专人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科研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

算确定,发放额度可比财政预算适度超发,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发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评审工作。对于评审材料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际总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额度,且原则上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发放文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集中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手续。遇特殊情况报请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九条 因创新券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可大于财政预算,在兑现阶段,若须兑现的实际总额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超额部分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列支,下年预算一经下达,可直接兑现给企业,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兑现评审,且该兑现额度不影响企业在下年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额度。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合理、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区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年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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