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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10130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8 12:36: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定义

3.1 厂内道路

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3.2 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叉车、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3.3 厂外机动车辆

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 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3 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 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4.5 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 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

5.1 车辆安全技术规定

5.1.1 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 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于4.78w/t。

5.1.3 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5.1.4 制动部分:刹车一致不跑贪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5.1.5 电气部分: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

现象。

5.2 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

5.2.1 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和检查日期由安监部统一安排进行,并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

5.2.2 凡检查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5.2.3 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5.2.4 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一律不准出厂,如必须也厂需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外出审批表》到安监部审批。

5.2.5 车辆必须在明显处标注所在单位。

5.2.6 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5.2.7 新增车辆必须向市交警部位或技术监督局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5.2.8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要由专(兼)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允许驾驶。专(兼)职司机必须持市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或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安监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5.2.9 需设兼职司机的单位,其兼职人员须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5.2.10 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5.3 车辆行驶规定

5.3.1 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 a)直行15公里;

b)倒车3公里并有人引路;

c)进入厂房大门5公里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 d)道路狭窄处3公里。

5.3.2 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5.3.1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5.3.3 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 早7:10—7:40 午11:20—11:40 晚16:50—17:10

5.4 车辆装载规定

5.4.1 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5.4.2 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监部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5.4.3 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5.4.4 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5.4.5 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a)必须由具有安全行车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

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b)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需挂有危险标志; c)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不准用叉车直接叉运或用前翻斗车、铲车装运。d)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火罩。

e)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厂区,其防静电接板必须保持与地面的良好接触,并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接地功能;

f)易燃易爆物品在卸车过程中,供方要设人监护,禁止无关车辆从其旁通过。

5.5 临时停放车辆

5.5.1 距公司各门、交叉路口、转弯处、消火栓等处2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5.5.2 铁路道口及两侧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5.5.3 厂房门、院门、厂房内、仓库、通道、货场除装卸货物外,严禁停放车辆;厂房停车盲区内不准停放车辆。

5.5.4 厂区内试车必须在指定地段进行并且设专人监护。

5.6 随车装载人员规定:

a)载运大、重载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物前后不得乘人; b)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

c)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d)机动车车厢内只允许载3人(客货车车厢不准载人),机动车辆车厢以后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挂车、起重机、罐车、平板车和三轮车不得载人。

6、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6.1 道路右侧行走,不准用机动车或自行车拖带。

6.2 厂内严禁停放并行驶自行车,擅自停放、行驶造成的自行车损坏及厂内交通事故由个人承担。

6.3 行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靠道路右侧行走;三人及以上不允许横排行走。

7、道路

7.1 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夜间有照明。

7.2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占道、封道,不准在道路上检修设备、堆放生产用料、排弃杂物、垃圾、设置障碍。

7.3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前负责填报申请表,由经营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电气车间审查会签,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地面,经经营管理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审查后方准撤离。

7.4 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宣传板等,不准遮挡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司机视线,以防影响安全行车。

7.5 推土机、压路机、履带吊等对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在厂区内道路行驶前,必须经生产设备部审核签字,按生产设备部指定路线行驶,否则严禁上路。

7.6 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7.7 所有行驶在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保证装载物不倾洒,弄脏道路必须清扫干净,否则不予放行或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8、违章处罚

8.1 违反本规定视为违章作业,安监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驾车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扣押1—3个月驾驶证,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8.2 下列情况属严重违章作业,要加重处罚: a)违章载人; b)超速行驶; c)无证开车; d)酒后开车;

e)厂内机动车辆不经审批擅自出厂。

8.3 非专(兼)职司机驾车肇事,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厂内交通事故处理

9.1 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标记。移动现场时必须在原地设立标志。

9.2 肇事司机立即报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未经允许驾驶员和车辆不准离开现场。9.3 肇事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后果由单位和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予以严肃处理。9.4 事故分析处理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组织。

a)厂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进行分析处理,生产设备部参与;

b)厂内未有人员伤亡、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由生产设备部分析处理,安全保卫部参与; c)厂内人伤、车损事故,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共同分析处理。9.5 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安监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肇事后逃逸的,追究车辆雇佣单位责任并加重处罚。

10、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1 机动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1.1 凡机动车辆出城区执行任务或单位(个人)借用机动车辆时,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准借用或外出。否则,安监部不予放行。10.1.2 外出城区车辆驾驶员,由本单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备案登记。10.1.3 节假日期间,机动车辆出厂区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安全副总书记面批准。10.1.4 外出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安有车单位进行,并备案登记。

10.1.5 各单位机动车辆每日16:50必须进厂,不允许车辆在外停放进夜,如有特殊情况须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0.2 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审批有关安全规定

10.2.1 凡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出城区执行运输任务时,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外出。

10.2.2 各单位执行营运任务车辆外出执行运输任务时,单位安全员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10.2.3 外出执行营运任务车辆证件、设备安全检查由各有车单位主管人员进行并备案登记。

10.3 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的机动车辆特别是营运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不得当教练车在道路上练习使用。

10.4 驾驶员及有关人员私自将车开出,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及经济损失将由责任人自行负责,单位不准承担,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本单位领导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10.5 安监部对外出车辆执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11、外来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11.1 凡是因施工、养料(包括设备、工件、物资)、取料需公司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厂时,公司的雇车单位必须向被雇用方提出安全要求:一是进厂车辆的车况必须完好;二是进厂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禁行时间和人员的乘坐方式)。

11.2 凡进入厂区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按门卫要求落实各项入厂安全措施。检查时发现外来车辆车况不好、驾驶员违章时,在停止其驾驶或制止其违章行为以后,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考核。外来车辆因车况不好或驾驶员违章在厂内交通肇事时,除了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以外,还要对雇车单位进行连挂考核。经查实雇车单位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被雇用车辆驾驶员没有得到雇用单位的安全告知时,公司将追究雇车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2、其他

12.1 公司办公室车辆外出审批由公司主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除本规定第10.1.1、10.1.3条外,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执行。

第二篇: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

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___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___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1、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嗽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2、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加挂保险链条。

3、装载货物超高、超宽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须获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限速___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___公里/小时。

5、行驶中车辆不得无故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6、在进出厂房大门、停车场、倒车或拖带坏车时,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第三篇: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核准对象: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核准内容: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年审和过户、核准厂内机动车辆改造

核准条件:

(一)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申领牌证的厂内机动车辆须是国家定点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或是已明确中国境内代理商、并经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整车。

2、车辆经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

(二)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车辆经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定期安全技术性能审验合格。

2、提交了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等必备资料。

(三)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提交了厂内机动车辆转让合同等必备资料;

2、转让车辆未曾办理报废事宜;

3、车辆需在安全技术性能定期审验合格有效期内。核准程序:

(一)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珠海市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

2、申

请人须提供以下满足核发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2)购车发票;(3)随车出厂的技术文件;(4)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厂内机动车辆号牌;

4、号牌固封、照相后,车辆方可使用;

5、领取车辆行驶证。

(二)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使用者约请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在用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性能审验;

2、使用者须提供以下满足年审签章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安全检验报告书;(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年审合格并签章后,厂内机动车辆可正常使用。

(三)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使用者须提供以下满足车辆过户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1)转让双方签署意见的车辆过户申请函;

(2)、车辆转让合同;(3)车辆行驶证;(4)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尚在效期内的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安全检验报告书;

2、换发新的行驶证后,车辆可由新车主正式启用。

核准时限:

符合核准条件并备齐有关资料者,即时办理。

核准依据: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2_年第13号令);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收费标准:

1、核发(含固封)新车号牌、车辆照相、办理行驶证:130元;

2、车辆年审签章:不收费;

3、车辆过户并换发行驶证:10元。

资料提供:

(一)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证

1、填写好的《珠海市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购车发票、随车出厂的技术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3、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二)厂内机动车辆年审

1、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证;

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安全检验报告书;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三)厂内机动车辆过户

1、转让双方签署意见的车辆过户申请函、车辆转让合同、车

辆行驶证(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2、珠海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尚在效期内的结论为“合格”的车辆安全检验报告书。

监管办法:

1、公开办事程序;

2、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拟定岗位责任制。

受理部门及负责人:

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人:韩赤权电话:2132422

第四篇:公司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管理范围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电动三轮、货车、客车、专用汽车、工程机械车辆等厂内专用的道路运输机动车辆(不含叉车、观光车等特种设备车辆以及铁路运输车辆)。

2职责分工

2.1公司安全品管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综合安全管理。负责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发放牌照、驾驶证,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2.2服务保障事业部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厂内专用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中的挂牌、行驶速度、进出厂、载人、载货及人员驾驶证等情况符合本规定要求。

2.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专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厂内专用车辆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履行厂内车辆的定期自行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工作。

3各单位日常使用管理

3.1各单位要建立厂内车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则。

3.2厂内车辆必须编号挂牌,牌子标识须包含厂内性质、使用单位、车用车间、编号等信息,并建立台账管理。无牌照的厂内车辆禁止厂区行驶。3.3厂内车辆作为生产物品转运、人员运输工具,不得私自使用,如擅自将厂内车辆私自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3.4厂内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厂区交通规则行车,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载及变更用途使用,并注意行人安全。

3.5厂内车辆有制动、转向、传动、行驶、电气系统故障时必须及时检修,不可在车子有故障有情况下强行使用。

3.6厂内车辆要指定驾驶人员,各使用单位要指定安全管理人员。

3.7厂内车辆须按照维护保养规则进行定期保养。3.8载货电动三轮车除了驾驶员外,不得额外载人。4日常“三期”检查

4.1每日出车前检查确认。驾驶员在每天使用厂内车辆之前必须检查油、水、电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灯光与喇叭是否正常,刹车与转向灯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充足,确认车子正常后方可使用。并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充电。使用前检查要填写记录表。见附录D,《厂内车辆每日出车前检查确认表》。

4.2每月自行检查。驾驶员每月要开展对厂内车辆进行一次全面自行检查,检查标准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附录A),并填写自行检查记录表。

4.3监督检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每年组织开展厂内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委托有检验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其中电动三轮除外。

5人员管理要求

5.1驾驶员上岗前必须做好上岗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厂内车辆(驾驶证见附录C)。并履行下列职责:

a.看管好定责车辆,严禁交给他人擅自使用。

b.每天使用前须检查车辆情况,并填写《每日出车前检查表》。c.每月进行车辆自行检查,填写《每月自行检查表》 5.2各单位应建立厂内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车辆日常检查与维修技术档案;

b.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c.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告;

6监督考核

6.1以下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a.无牌照厂内车辆在厂区内行驶。

b.不按厂区交通规则行车,或超速行驶、超载及变更用途使用的。

c.载货电动三轮车额外载人。6.2以下行为罚款500元。

a.驾驶过程中撞击到行人、非机动车车辆人员的。b.没有驾驶证擅自驾驶的。

c.没有开展每日出车前检查、每月自行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附录A厂内车辆自行检查记录表

附录B厂内车辆牌照

A:特钢 B:防务 C:工程机械 D:机电 E:专汽 F:安防 G:风驰 H:技术中心 I: 服务保障事业部

附录C厂内车辆驾驶证

附录D,厂内车辆每日出车前检查确认表

第五篇: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相关人员职责:

1、不准将车辆交与其他无关人员驾驶,若发现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

2、严禁酒后作业,开车时必须精力集中。

3、叉车司机作业时,载物高度不得遮挡司机的视线。特殊情况货物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鸣笛发出行驶信号。禁止快速急转弯,车辆会在急转弯中使货物脱落或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5、叉车在下坡行驶中严禁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5、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货物和起平衡作用。

6、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7、、叉车厂区内安全行驶速度10公里/小时,叉车作业时要遵守厂区内交通规则。

8、协助其他科室完成临时任务。

9、爱护厂内设施,文明行车,提高驾驶技术,降低车辆损耗及油料消耗。

二、操作人员守则:

1、叉车司机作业前首先检查叉车轮胎气压,刹车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方向是否灵活,电量、刹车、转向、润滑系统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熟悉作业区域,检查作业路线排除安全隐患。

3、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使。

4、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严禁野蛮装卸。

5、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6、禁止超载,禁止用货叉高举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7、禁止货叉上悬空物品时离开叉车,离开前必须卸下货物或降下货叉架。

三、安全操作规程:

300—400MM,门架需后倾。

1、叉车作业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

2、叉车在载物起步时,司机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后方可运行。

3、叉车行驶时,不准将货叉升得太高,载物行驶更不准将货叉升得太高,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4、叉载货物时,应按需要调整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平衡,不得偏斜,货物一面应贴靠挡物架。装卸作业时,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5、禁止单叉满负荷作业或用叉顶物、拉物,特殊情况拉物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周围行人。

6、用货叉直接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插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货物、物体。

7、叉运设备及易损物时,必须把货物打包、捆好后进行叉运。

8、叉车作业过程中,不准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及限高处。

9、根据指令和需要,将装、卸、倒货物安全、平稳、牢靠地放到货位上。

四、常规检查制度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各管线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

五、维修保养制度: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各部机件必然会逐渐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和损坏。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损坏,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即进行车辆的维护工作。

(一)、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以清洁、润滑、检查为中心内容,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2、一级保养:以检查、润滑、紧固、调整为中心内容,除了日常保养的内容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由驾驶员完成,累计作业300小时进行一次;

3、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内容,对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易损部件,作业600小时进行一次,由维修员负责,驾驶员协助;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七、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管理,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直接调度管理。

2、筛选思想好、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办事的青年工人从事特种作业。

3、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由中心组织专业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4、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

5、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八、意外事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为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本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单位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叉车)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1、成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组长,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2、设立现场救援组,由各部组人员兼职组成。在总指挥到达现场之前,组长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

3.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

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

3.5、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3.6、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历史真实记录,它能反映整个活动的历史面貌。它不仅是对工作的总结,而且对今后发展也是很有价值的文献宝库。

1.1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界定的部分档案,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以便于利用。

1.2 凡属档案工作,都必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2.1 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2 对文秘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3 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保管公司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确保档案质量。

2.4 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立卷要求

3.1 立卷的文件材料,应按以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立卷

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立卷。

3.2 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成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排列。

3.3 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应即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三种。

3.4 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首目录备考表。

3.5 案卷组成后,应对案卷统一排列,编写全档号,然后逐一登记,填写案卷目录。档案保管

4.1 档案保管是指克服和限制损毁档案的各种因素以延长档案的寿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4.2 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3 档案接收按各类档案交接手续办理。

4.4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在于防止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对档案损毁。档案库房应做到“七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4.5 对受损和纸张老化,字迹消退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和抄录(复印)。

4.6 按公司保密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秘密档案超过规定期限应履行解密手续。

4.7 档案库房管理要规范化,框架应编号,编写档案存放地点索引。4.8 按规定方式、方法和手续,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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