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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6477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03:4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2009-12-10 22:11 陆英 【大 中 小】【打印】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并普遍适用于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涉及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缴纳行为较多,根据契税缴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契税支出,日益为各方面纳税人所重视,现举例说明契税缴纳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

所举各例中涉及到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

一、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1】金信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3000万元拟出售给南方公司,然后从南方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双方签订土地销售与购买合同后,金信公司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南方公

司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金信公司与南方公司改变合同定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约定以3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根据契税的规定,金信公司和南方

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20万元。

二、签订分立合同,降低契税支出

【例2】红叶实业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月星化工公司,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6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160万元,30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240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200万元),月星化工公司按整体评估价600万元购买,应缴纳契税=600×4%=24(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不征收契税,由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红叶实业公司与月星化工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销售合同价款为200万元。经上述筹划,月星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00×4%=16(万元),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

三、改变抵债时间,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3】金图公司因严重亏损准备关闭,尚欠主要债权人明珠公司5000万元,准备以公司一块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偿还所欠债务。明珠公司接受金图公司土地抵债应缴纳契税=5000×4%=20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明珠公司改变接受金图公司以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金图公司破产,待金图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金图公司以价值5000万元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200万元。

四、改变抵债不动产的接收人,享受免征契税

【例4】华业公司欠石林公司货款2000万元,准备以华业公司原价值2000万元的商品房偿还所欠债务。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商品房抵债后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亚美公司偿还所欠债务2000万元,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应缴纳契税=2000×4%=8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石林公司最终需将抵债商品房销售给亚美公司抵债,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在石林公司账面只是过渡性质,却需多缴纳契税80万元,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后这80万元多缴纳的中间环节契税可免征,可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石林公司与华业公司、亚美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由华业公司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亚美公司,亚美公司将房款汇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亚美公司房款后再汇给石林公司偿还债务,石林公司收华业公司欠款后再汇给亚美公司偿还债务。经上述筹划后,三方欠款清欠完毕,且石林公司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80万元。

五、改变投资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5】王明有一幢商品房价值500万元,李立有货币资金30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开办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新华公司接受房产投资后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王明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王明个人独资公司,将自有房产投入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故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需缴纳契税。

第二步,王明对其个人独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李立投资,改建为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承受王明个人独资公司的房屋,免征契税,新华公司减少契

税支出20万元。

六、改变购买不动产方式,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例6】金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月向国有独资公司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三幢商品房,价值9800万元,金盛公司应缴纳契税=9800×4%=392(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执行期限

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

另外根据财税[2006]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

行为。

2.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3.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

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4.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

为。

5.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6.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免征契税的规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第一步,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出资组建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金盛公司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投资比例为2%,兴业公司出资98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三幢商品房,投资比例为98%,并约定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于6个月内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时,新设立的兴盛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兴业公司投入的房产,因兴业公司投资比例

超过50%,享受免征契税392万元。

第二步,办理完商品房产权变更手续后,金盛公司与兴业公司另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兴业公司将所持兴盛有限责任公司9800万元股份原价转让给金盛公司股东。

第三步,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金盛公司与兴盛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合并协议,由金盛公司合并兴盛有责任公司,合并后金盛公司承受原兴盛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享受免征契税392万元。

在以上对于契税缴纳的若干案例筹划中,要注意契税缴纳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密切相关,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并结合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征政策,综合考虑企业总体税

负支出,方能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第二篇:契税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专业:会计学年级:班级:学号:姓名: 成绩:

2013级 5班

契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上,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纳税负担的最小化是目前各个纳税主体的目标,而涉及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缴纳行为较多,根据契税缴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契税支出,日益为各方面纳税人所重视,本文通过对契税的实例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关键词:契税 纳税筹划

一、契税的简述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二、契税的纳税筹划实例

(一)签订等价交换合同,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1.案例导入 【例1】光华公司以价值2000万元的办公楼来与新巧公司价值2200万元的厂房进行交换。光华向新巧支付差价200万元。假设新巧公司打算出资200万元对换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并且光华获悉新巧未来的装修打算,本地适用契税税率5% 2.筹划思路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当双方交换不等价的房屋时,如果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尽量降低双方交换房屋的差价,这时以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契税就会降低。

3.筹划过程及结论

方案一:两公司进行产权交换,且光华向新巧支付差价200万元

光华应纳契税=200x5%=10(万元)

方案二:在两公司交换之前,由光华公司先对自己的办公楼按新巧公司的要求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价值变为2200万元,双方交换属于等价交换,因此不必缴纳契税。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契税10万元,因此应选择方案二。(二)签订分立合同,降低契税支出

1.案例导入

【例2】景芳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英译公司,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等,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5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160万元,30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240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100万元),英译公司按整体评估价500万元购买,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2.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3.筹划过程及结论

景芳公司与英译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等),销售合同价款为100万元。

经上述筹划,月星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00x4%=16(万元),节约契税支出4万元。

(三)改变抵债时间,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1.案例导入

【例3】酷爱公司因严重亏损准备关闭,尚欠主要债权人精度公司3000万元.,准备以公司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偿还所欠债务。精度公司接受酷爱公司土地抵债应缴纳契税=3000x4%=120(万元)2.筹划思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筹划过程及结论

精度公司改变接受酷爱公司以土地抵债的时间,先以主要债权人身份到法院申请酷爱公司破产,待酷爱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以主要债权人身份承受酷爱公司以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抵偿债务,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120元。

(四)选择购房面积,享受优惠税率 1.案例导入

【例4】如果把居住满2年180平米的房子留给子女的话,应选择赠与方式还是销售方式?

2.筹划思路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筹划过程及结论

赠与方式:如果父母要赠与孩子一套180平方米,居住满2年的房子,办理房屋赠与的税率没有变化,需要缴纳3%的契税,赠与双方还各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总共加起来就是3.1%的税。

销售方式: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调减后,如果自己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只需要交2%的契税就可以了。

显然,把房子卖给孩子比较省钱。

三、结论

在以上对于契税缴纳的若干案例筹划中,我们知道运用契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但在实际当中,我们还要注意契税缴纳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密切相关,进行税收筹划时需同时考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并结合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免征政策,综合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支出,方能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税[2003]18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2004]126号)

[4] 契税的纳税筹划 2013年

[5]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三篇:纳税筹划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第四篇: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看,对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能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众多的中小企业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3.1 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3.2利用所得税率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0%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

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3.4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由33%降低到25%,内资企业总体税负降低,但一些外资企业可能由于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和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考虑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

(2)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3)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4.2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纳税筹划蕴含着很

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并防范风险。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一定要分清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界限,充分把握新所得税法的精神进行纳税筹划,通过适当地安排经营活动、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金晓彤.经营理财与风险防范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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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6

万方数据

第五篇: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方法.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方法.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上),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0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实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几个因素。首先是增值率因素,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

其次是产品销售对象,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再次是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则反而对企业不利。

(三)纳税人身份的具体筹划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筹划余地。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l,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g,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R=(S-G)/G,则C=S/(1+B),应纳税额T1=Ts-Tg=(S-C)×t1=S×[1-1/(1+R)]×t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T2=S×t2,当T1=T2时,两者税负相等,则S×[1-1/(1+R)]×t1=S×t2,即:增值率

R=t2/(t1-t2),如果t1=17%,t2=6%,则R=6%/(17%-6%)=54.5%,筹划思路是:

(1)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t2/(t1-t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增值率R=t1/(t1-t2),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5.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如果通过考虑产品增值率、销售对象、会计核算制度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但年销售额比较小,则应提高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并使其占年总销售额50%以上,进而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则应使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下,这样即使年销售额比较大,只要未超过180万元,仍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二、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一)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二)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的税负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三、通过合并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一)合并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联营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减轻税负。如营业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能很好得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按行业优惠类,针对不同行业设立减免税或低税率政策,如对农业、环保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产品优惠类,如生态环保产品、农业产品、废物利用产品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地区优惠类,如经济特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按生产主体性质优惠类,如校办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高科技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多。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地区、投资行业、产品类型和企业的性质,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简述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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