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养老保险政策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县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和业务骨干、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已实现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要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部里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尚未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同时要加快本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3 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重点问题的解答
1.为什么从今年起不能再办理退保?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你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无力继续参保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那么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之,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是会保全的,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参保人特别是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他们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的。
2.我打算返乡就业,也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也不能办理退保呢?
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你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时间已经达到 15 年以上,这样在你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更高水平的待遇。另外一种情况是,你参保的时间不足15年而返乡,你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但由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你的家乡可能开始试点,也可能还没试点,随着新农保试点的扩大,国家将抓紧研究这方面的配套政策。
3.我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他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他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而不要通过退保来解决,因为这不仅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也对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所以,请有这种想法的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4.为什么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这次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目的是实现养老保险跨地区无障碍转移。在设计政策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国家城镇化进程中,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的问题。考虑到要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到中心城市享受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有利于控制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问题发生。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记录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在新就业参保地为他们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5.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解决宏观层面的资金平衡问题,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因为,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只要你参保以后缴费年限长,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计算的,所以对于只转12%的单位缴费而担心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完全没有必要。
6.我现在已经退休,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能不能将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为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的问题。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了,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7.我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8.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都会给你发放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大厅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如果你在异地,为方便你查询,我们建立了全国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在这个信息库里可以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可以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9.我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
10.如果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不肯为我办理养老保险转续手续,我该怎么办?
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续手续未获批准时,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办理转移接续的政策规定,可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如果你认为社保机构依据的理由违背了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仍得不到解决的,可向上一级直到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二篇:养老保险政策
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滞纳金减免政策范围扩大
文号:
添加时间: 2009-11-201、我市现有的个体从业人员免征滞纳金的条件是什么?
个体从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欠缴养老保险费;“4555”、“4050”人员补缴享受社保补贴欠缴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事自由职业的军队复员干部或军队军转干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我市对个体从业人员征收滞纳金是否有额度限制?
我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从2009年7月1日起,从欠费的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起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3、目前我市在个体从业人员减免滞纳金上有何新的政策出台?
符合下述条件人员持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免征滞纳金: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
(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4、对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身份证与档案出生日期不符的,还需提供档案,并以档案出生日期为准。
5、对于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的夫妻,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结婚证丢失的,提供婚姻关系登记证明即可办理。
6、对于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对于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已故,具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可否免征滞纳金,可否免征滞纳金,需提供哪些手续?
可以。需提供户口簿、子女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显示死亡注销)。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第三篇: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问题集锦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有那些?
答:具体包含三类:(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比如失地农民等。
二、请介绍一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表现为单位参保和个体参保两种类型。单位参保,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个体参保,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个体参保,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三.请介绍一下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办理程序
答:本县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到县社保局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报登记,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不收取现金),参保人员凭银行缴费进帐单回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换领社保基金专用收据,并凭收据现场办理电子参保手续,将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即可。今年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2008)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038元,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60%-100%的缴费幅度,缴纳3005元
-5008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一)年龄条件。(1)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缴费年限条件: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系吗?
答: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1%。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且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军龄、下乡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七.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答: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八.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答: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死亡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凭有效死亡证明、火化证、殡仪馆行政介绍信等领取)和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第四篇:深圳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
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申请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深户员工: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0年;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二)非深户员工:
实际最低缴费年限15年。*温馨提示:
养老保险待遇与员工缴费工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成正比关系,请员工按时足额参保以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申报材料]
(一)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调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时所要求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还应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或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附注: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应提供从原关闭、破产、改制国企或国资委出具的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和退休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受理部门] 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处及各区社保管理处养老保险科 [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每月的20日之前,20日后申报的次月处理。[领取《决定书》和采集指纹] 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须在受理申报时告知的时效内到受理的养老保险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时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到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已离退休人员每年须进行指纹验证一次,验证时间为本人退休的月份或之前的3个月内。[待遇计发时间] 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已采集指纹的,由社保机构于受理申报之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员工档案材料] 单位经办人或员工本人须在受理申报之后3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回员工档案材料。[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和《深圳市养老保险员工退休证》] 员工经核准退休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相片背面注明姓名和电脑号),到养老保险相关窗口办理《深圳市养老保险员工退休证》,制证期限为15个工作日。退休人员在职时已办理《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可不再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须提交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相回执,才可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取制卡清单。深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
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企业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
二、申请人已在医疗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偿付标准]
一、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申领程序]
一、养老保险窗口申报材料;
二、养老保险窗口每个工作日内均受理申报材料;
三、社保机构在受理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在受理材料20日后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五、申请人在申报被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窗口领取决定书,并领取待遇。[其它]
一、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申请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 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养老保险;
二、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
[偿付标准]
一、个人帐户积累额; 二、一次性生活费。标准如下:
(一)深户:
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非深户:
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二、员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五、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调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报材料,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每个工作日均受理申请;
二、社保机构审核材料;
三、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核定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在受理材料20个工作日后开具《深圳市企业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款单》;
五、申请人在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后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取待遇决定书和领款单;
六、申请人凭单到社保机构计财部门领取待遇。
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个人申请,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以上第(二)、(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规定?
答: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如何规定?
答:社保机构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已申请参保人员统一征收年缴费额,每月扣费一次,参保居民应在提供扣费帐户上存入足够金额,确保扣费成功。如扣费不成功,社保机构将于次月再次扣费,每年最多扣费12次。
在一个内缴费成功的,该年参保有效;在一个内第12次缴费仍未成功的,该年参保申请无效,以后参保人只能申请补缴该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和补助 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个人账户吗?
答:市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问:深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人按年缴费,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份(在1月份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的缴费于次年1月份再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个档次缴费。
(2)政府补贴
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组建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补贴40元;个人缴费300元,补贴50元;个人缴费400元,补贴60元;个人缴费500元,补贴70元;个人缴费600元,补贴80元;个人缴费700元,补贴90元;个人缴费800元,补贴100元;个人缴费900元,补贴110元;个人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时缴费而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供资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本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任一家开立的电子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验原件,如选择不缴费人员可不提供);
(4)以下人员,应提供原户籍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①迁入前属农业户籍(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底册有注明为农业户籍的才能承认),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②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1990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5)重度残疾人,应提供深圳市残联部门出具的《重度残疾人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6)
填写《深圳市申请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问:深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在我市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深圳户籍非从业居民;
(2)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3)未同时在我市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未同时在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深圳的人员,其原户籍地未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问:我单位招了一批新员工,如果逐个网上申报社保,需要操作多次,有没有一次性将这批员工参保的网上操作方法?
答:有。首先要做好前期调查工作,调查这批新员工有没有参加本地(深圳)的社保,将有参加过社保(即有电脑号)的员工与没参加过社保的员工分为两类人群操作。
有参加过社保的人群操作: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业务申报批量上传”→选择“批量上传调入”→选择右下角“点击下载”,下载调入上传的空白电子表格(电子模板)→按照要求编辑电子表格并保存在本地(文件名可随意定义)→选择右上方“浏览”,找到所编辑的文件名→选择右上方“上传”,上传成功后→选择左栏“申报数据管理”→选择列表下方的“确定”→申报成功。
没有参加过社保的人群操作: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业务申报批量上传”→选择“批量上传新增”→选择右下角“点击下载”,下载调入上传的空白电子表格(电子模板)→按照要求编辑电子表格并保存在本地(文件名可随意定义)→选择右上方“浏览”,找到所编辑的文件名→选择右上方“上传”→上传成功后→选择左栏“申报数据管理”→选择列表下方的“确定”→申报成功。
多人“停交”、“修改工资”都可参照以上方法处理。
问:我单位有部分员工的身份证号是15位,现要将身份证号升到18位,可以在网上申报吗?
答:可以。具体操作如下:
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员工信息变更”→选择“非审批业务”中的“其他信息变更”→在“查询条件”中录入“电脑号”查询→选择“操作”中的“其他信息变更”→选择“身份号升位”→选择“下一步”→显示升位后的身份证号→核对无误后,选择“提交”→操作成功。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升位后的身份证号与员工提供的18位身份证号不一致时,请到“需审批业务”中申请变更身份证号业务。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问:我单位有参保员工的姓名或身份证号需要修改,如何网上申报?
答: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员工信息变更”→选择“需审批业务”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在“查询条件”中录入“电脑号”查询→选择“操作”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在“左栏”中选择变更内容→选择列表下方的“下一步”→录入变更内容→选择“上报打印”→选择页面中的“打印申请表”→打印出报表并按报表上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征收窗口办理。
问:我单位有参保员工离职,如何网上申报?
答: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员工信息变更”→选择“非审批业务”中的“停交”→在“查询条件”中录入“电脑号”查询→选择“操作”中的“停交”→在“当前缴费状态标记”选择离职原因→提交后即可成功。
问:我单位已参保的员工有工资变动,如何网上申报?
答: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员工信息变更”→选择“非审批业务”中的“修改工资”→在“查询条件”中录入“电脑号”查询→选择“操作”中的“修改工资”→录入新的月工资总额→提交后即可成功。
问:我单位有新入职员工,该类员工如何在网上申报社保?
答: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选择顶菜单中“单位申报业务”→选择左菜单中“员工信息变更”→选择“非审批业务”中的“新增”→录入身份证号(18位)→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会有如下两种指引:
显示录入内容,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后即可生成个人的社保电脑号,然后进入制作社会保障卡流程:选择顶菜单中“社会保障卡管理”→选择左菜单中“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 →选择“打印制卡清单”→在“□”打“√”→选择列表底部的“生成单位号并打印制证清单”→选择左上角“打印”→打印出制卡清单→携带制卡清单与照片回执到制卡窗口交费制卡。
如在操作上述流程过程中,系统提示“该身份证已参保,请认真核实后再调入本单位参保”,并显示了姓名与电脑号,请记下电脑号并选择“非审批业务”中的“调入”→录入电脑号与身份证号→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后调入到本单位参保。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问:企业办理了社保登记,也开通了网上申报服务,现如何登录到“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中? 答:访问市社保局网站→选择“企业网上申报”栏中的“企业网上申报非CA认证安全登录” →录入用户名(企业的社保编号)→录入密码(企业在网上办理社保登记时录入的密码)。如果忘记密码,由企业开具证明及填写信息变更表到征收窗口办理。
第五篇:2014年养老保险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
一、1954年(2014年60周岁)出生的人农村养老保险缴纳方式: ①2014年一次性交4000元,当年即可领取约108元。
②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分为三个档次:(800/年,共12000元)(1000/年,共15000元)(1200/年,共18000元)。
(注:缴纳800/年,可每月领取约166元。缴纳1000/年,可每月领取约187元。缴纳1200/年,可每月领取约209元)
二、1954年之后出生的缴纳方式
①按三个档次来缴纳,800/年,1000/年,1200/年,缴纳15年。到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1954年之前出生的(1954-1951)
①1953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32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②1952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24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③1951年出生的,一次性缴纳1600元或者一次性缴纳15年的钱,800/年,1000/年,1200/年。
四、2010年,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①无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如子女办理养老保险,可申请基础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