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维权:买断工龄 违法!
法律维权:买断工龄 违法!
编者按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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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 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篇:中石油买断工龄违法中石油买断工龄违法[推荐]
中石油买断工龄违法中石油买断工龄违法
2011-06-11 20:14
三、恶意串通,欺下瞒上,诱逼职工签字划押。
1、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个职工都没有见到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条款、内容,也没有向职工公开过。而解除合同签字前也不许职工看合同书内容、条款,必须签字画押拿到手后,才能看到合同内容条款,而多数职工签字拿到一看内容当场大哭一场,这才知道上当、受骗,这纯属合同诈骗行为。
2、“任何一个职工没有与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解除合同书”。而法人代表也没有对局矿属领导下委托书,委托事项。而委托人也没有讲过或写过任何书面通知职工30 日内解除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上的领导名字,盖章,全是一般办事人员加盖和写上的领导名字。为此事实说明:①法人代表没有按程序办理委托书交委托人;②委托人也没有按自己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③委托人不仅没有委托书,而且也没有按要求30 日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书,严重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也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所以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一个领导和委托代理人以书面通知过职工,而都是热买热卖。都是采取欺骗手段诱逼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事实证明,解除合同书是属无效合同。
3、逼迫职工单边去公证处“公证”,按法律要求,订立的合同内容协议书,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双方在场公证方可有效,而单边公证,应属无效。可是职工公证后一看公证书内容,条款制作,全是甲方单边早谋划好了提供给公证处的,并在公证时,也不许解除职工见内容条款,而公证处只在公证书上填编号、填日期、加盖公章,而日期就是按矿区统一填报的,这样的公证,纯属采取串通欺诈行为的公证。不仅违反劳动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四条规定,也违反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是属无效合同”也违反民法第五十五条1-3 款规定。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和公证法,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已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第十五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代理人(代表人)应有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时,应向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和编号。第五十四条: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第五十七条:(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第六十一条: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 四川石油管理局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采用“先兵后礼”,而不是“先礼后兵”的操作,首先就申请签字,兑现。而没有任何文件、款条规定给职工传达过,即是有文件也没按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是先解除后文件。四川局办公室川油办发[2000]35 号文件《关于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遵照集团公司和管理局的规定掌握范围和条件,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其程序是:本人申请,二级单位登记报局、局汇总审查,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签订《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再公证,兑现经济补偿金,而局和矿属各单位没有一项,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全是采取统一制作,诱骗职工解除合同。同时对某些单位人员也采取先公证,后签约,如输气处解除合同大多数人没有公证就兑现走人,油建公司:?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00 年 10 月14 日公证,12 月21 日签约,这种解除合同能生效吗,操作整体程序违法,当然是属无效合同。
五、有法不依,以权代法。2000 年间四川石油管理局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文动员职工与企业买断工龄(其中有内退人员,有因工负伤人员,有三期女工),五万多员工被推向了社会。5 年过去了,至今85%以上的人员没能解决就业问题,很多人生活特别困难,子女上学无钱缴学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速增1 年几千元,更无钱缴纳“两保”甚至很多人停止缴纳“两保”了。造成家庭不和逐年上升。经统计,已造成达1000 对夫妻离婚,有的女工由于生活所迫、被迫卖淫、自杀身亡已达几百人。几年来,几万买断失业人员不断找四川局和各矿属单位领导,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工作。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子女上学缴费问题和缴纳“两保”问题。但四川局没有任何一个领导作答复,迫使几万买断失业人员把四川局告上川、渝两地各法院。但是四川石油局在川、渝各地法院打招呼,一律不准受理,迫使几万失业人员走投无路,有冤无处申;迫使全局近1000 人失业人员于2004 年底发生了静座50 余天,并出现大字报和大标语;同时30 多人连续多次赴京上访,也给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了川局违法行为的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也没有任何解决的办法。2004 年6 月18 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四川局局长廖永远在局机关离退休老同志情况通报会上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提出的要求是无理取闹,一方面管理局不欠他什么;二是有偿解除是”自愿“的;三是国家政策是严肃的,谁也不准开口子;四是和周边破产企业相比已经是相当好了”。但就是不提违反《劳动法》采取欺诈、诱骗、强迫职工买断工龄、克扣一次性补偿金和收取上税费等各项费用问题。同年9 月14 日廖永远局长在新闻中心的讲话中说:“在稳定工作方面,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旷日持久和集访、上诉。现在都有了明确的答复:”一是南充顺庆区法院宣判败诉、驳回;二是最近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一律不受理此类上诉,这就是我们稳定工作取得的重大的阶段性成果,我们不但在道义上成功了,在法律上也胜利了。所以我们要通过一些合适的新闻角度反映这些问题。“ 2004 年9 月川局利用局内有线电视台向全局连续播放了近一月时间,使知道真相的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干部更加愤怒,纯属颠倒黑白。事实真相如何:南充顺庆区法院,买断人员提起上诉一审胜利了。后来川局连续派人到南充顺庆区法院,要求法院不要二审了,如要二审就判买断失业人员败诉。在2004 年8 月底二审中,被告方川局不到法庭,并派2 人去法院叫走法官上楼去十几分钟后就赶车离开。而法官就单边宣判驳回上诉,你们案子无法判,找上面去。这就是二审的整个经过。谁胜谁败,请人民说句公道话。对重庆和四川地区买断人员十几个法院中提起的上诉,也是不断打招呼,一律不准受理此案,要求重庆地区几个法院不准受理买断案。他们搞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法律的尊严何在?公道何在?难道在中国都是”权大于法“吗? 2004 年12 月8 日上午,中油集团公司施哲彦等领导接待川、渝上访人员时作的政策解答第三条讲到:”关于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是当时全国各行各业都处于步履维艰的条件下作出的,无论是标准还是做法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是国务院吴副总理、朱总理批准同意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当时中油改制后形势严峻;二是中国人长期生活在艰难境地,一见买断工龄有几万、十来万,一大砣钱,“王老五不拿白不拿”;三是下边执行政策走样,搞欺诈胁迫的情况,我肯定的说有,但不是全部(至少是一大部)我在吉林搞调查时就有人给我反映,说他们那个单位为完成买断工龄指标还采取抓阄的办法“。四条讲到:”关于你们提出返岗复职问题,实际上是你们全盘否定党中央的决策。如果中石油37 万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要求返岗复职,全国有多少万人? 所以这个是不对的。“ 以上讲话原条摘要:我们党的政策历来是”违法必究、有错必纠“。企业没有按政策规定,更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而是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诱逼职工买断工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理当依法纠正,这怎么能扯得上是全盘否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呢,照施主任的说法,企业搞欺诈胁迫和诱逼职工买断工龄的做法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所规定的吗?如果党中央国务院是这样规定和决策的,就请施主任拿出文件来。以上就是我们失业人员上访的解答,这就是公道吗?至今没有解决一个问题。我们只有再向有关部门求助,讨回我们的公道。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并提到凡是人民反映的实际问题,只要事实充分都要得到解决。而中石油集团公司和四川局有关领导也明确地承认:在买断工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失误,也有违法行为,但是知错不改,不还买断人员享有劳动权和生存权,不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不还百姓的合法权益,怎样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精神。怎样构建和谐社会,怎样共同富裕,怎样达到小康生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方[劳动保障政策问答系列丛书]第三条”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六)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该文件中的(十二)要求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 周岁以上,女40 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川局(2005)2 号文件有关解决就业问题;全局失业人员也进行了登记,至今未得到解决,问有关领导说:那是应付上面的文件,不可能解决就业。至今还在欺上瞒下,集团公司施哲彦对川渝赴京上访后到中央有关部门汇报时说:我们已解决了买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他们处理得相当好,这纯属一片谎言,不知是官官相维吗?还是不作调查,希望有关领导和部门在买断失业人员中作充分调查,搞清事实真相,才是解决问题关键。我们恳求有关领导和部门认真落实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所讲到的:“今年在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问题”。还我们失业人员一个公道。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条件。以上事实说明:四川石油管理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宪违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全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恢复与单位签订的原劳动合同,还“非常失业者们”一个公道,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是没有变更的。解除仍然有效。具体要求:
1、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予撤销,恢复原劳动合同书返回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并以予劳动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恢复正常职工享有权利,待遇,企业负责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非常失业”职工因自身原因不愿返回单位就业的,由企业给予补齐解除合同,三笔补偿金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给予补偿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此。同时,按在册职工工资标准,负责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3、工作工龄连续计算。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 号令)和劳动部,劳办发(1994)340 号文件规定(1994.10.25 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偿金费后,职工重返原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的要求执行。这样买回本不应该失去的职工热爱企业的心。使这些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再为石油企业作新贡献,再创辉煌。以上五个方面,八个内容的违法事实可靠,要求三个方面包含各项合法内容,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领导给予妥善解决,作出合理的书面答复。?
第三篇:买断工龄申请书
买断工龄申请书
我叫**,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为**部**组在职职工。本人于2009年大学毕业进入本公司参加工作至今,现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个人身体原因、工资收入偏低...)无法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故申请买断工龄,与工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14年月日
第四篇:什么是买断工龄
什么是买断工龄?
近几年,社会上频频出现“买断工龄”一词,什么是“买断工龄”呢?5年前,因地方改革问题,笔者作为成员参加了对“买断工龄”的研究工作,此后,一直关注着社会各方面对这一问题 的讨论。从掌握的情况看,目前还没有一家机构对此下定义。可以说,“买断工龄”虽然挂在了老百姓的嘴边儿,可到了处理实际问题时,谁也说不清楚。与“买断工龄”同时期出现的另一词“下岗职工”则不然,劳动保障部的解释为:下岗职工是既没有工作岗位,又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一解释为后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买断工龄”的问题已影响群众的观念与利益,如不及时“定性”,很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权威部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解释清楚“买断工龄”是什么,怎样做合法,怎样做不允许。
从当前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起码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第三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现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
显然,第一种解释是可行的。如,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6条和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种解释多用于年龄较大的人员,也就是俗话说的“内退”。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养老金”不低于60%应该属于地方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内,也是允许的。
第三种解释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由此可见,这一种“买法”实际是把职工老来的依靠抛之于九霄云外了,与社会保险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了。
第五篇:工龄买断协议书
工龄买断协议书
根据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本公司职工协商达成买的工龄协议如下:
第一条:买断工龄基数
元,每年工龄为
元。第二条:买断工龄人员姓名:
,工龄
年,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三条:买断工龄截止期为
****年**月**日。第四条:买断工龄后的原川口贸易公司职工,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各种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贸易公司
买断工龄职工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