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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5492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9 03:36: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防[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 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 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 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

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

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 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工作进度,下发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

——纪念《计量法》颁布实施20周年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我国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在50多年的岁月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国防科技工业的进步和武器装备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计量法》施行后的20年内,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写下了光辉篇章。

光辉历程

20世纪50年代初,帝国主义在朝鲜发动的侵略战争,严重威胁着刚刚诞生的新中国,唇亡齿寒,中华儿女奔向了保家卫国的战场。在与侵略者的浴血奋战中,志愿军使用的无后坐力炮发生了膛炸和近炸的严重事故,志愿军战士因此付出了血的代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长度计量标准和有效的量值统一制度,致使制造出的炮和炮弹口径量值不一致。血的教训让国防工业部门认识到了计量的重要性,并决定在我国创建国防工业计量。1952年国防工业部门建立了第一个专门从事枪炮口径量规和枪弹、炮弹尺寸样板研究、制造和测量工作的计量机构。1955年国防工业主管部门颁发“规定”和“条例”,开始实施强制性的周期检定工作。在党中央决定加强国防尖端技术研究的大背景下,1957年国防尖端技术计量应运而生,并被列入国防尖端技术“开门七件事”之一,负责人是钱学森。

60年代,以计量协作组和区域计量站形式存在的,由国防工业计量和国防尖端科研计量组成的量传体系初步形成。70年代,国防工业计量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五查整顿”等措施,统一了管理。国防尖端技术计量也通过座谈会、工作会和制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纲要等措施,加强了计量体系建设。

1982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工委对国防工业计量、国防尖端技术计量和军队计量进行统一管理,这一时期被称为国防计量时期。1983年,国防科工委第一次国防计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军委副主席聂荣臻给大会的贺信中提出“科技要发展、计量须先行”的科学论断。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和《国防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经过3次国防计量工作会议和“七五”、“八五”、“九五”的发展,国防计量已形成拥有14个计量一级技术机构,183个计量二级技术机构和数百个计量三级技术机构,建立了整体协调、布局合理、专业配套、水平先进、管理科学的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保障体系,这个体系既是国家计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独具国防特色。

1986年《计量法》公布、实施后,国防计量在《计量法》的指引下法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54号令,国防计量开始贯彻执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在国防科工委的组织领导下,先后制定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工作规定》、《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军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防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武器装备试验计量保证与监督管理办法》和《军队医学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规章,标志着国防计量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使国防计量走上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进入国防军工计量历史时期,由新组建的国防科工委主管国防军工计量。

半个世纪以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统一,为武器装备的发展,为以“两弹一星”和“载人航天”为代表的国防科技工业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跨越发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步入国防军工计量时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国防军工计量管理和技术法规,完善和维护国防军工计量量值传递体系,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开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使用的计量保障工作。通过国防科工委和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的组织,通过十大军工集团和军工电子的各计量机构的共同努力,国防军工计量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跨越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1、计量法规建设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变化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国防科工委成立后,立即组织新的计量法规制定和宣贯工作,以委第4号令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暂行规定》,以科工法文件颁布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专业测试设备计量管理办法》、《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与此同时,还以国家军用标准形式,组织编制了近百项计量技术法规性文件,以及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范、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计量监督检查细则等指导性文件。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法规体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2、计量机构建设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重新确认了两个计量测试研究中心、10个计量一级站、2个专业计量站和154个区域计量站,并组织对这些机构的能力普查,建立了含83个基本信息的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库,同时依法对国防量值传递体系的计量能力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开展了国防最高计量标准溯源保证研究等工作。先后共认可了227项国防最高计量标准,2012项区域最高标准,一万多项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为了加强国防军工计量的法制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先后成立了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办公室,负责计量标准和计量人员考核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军工计量测试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审查工作;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负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与技术咨询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负责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认可工作;国家计量认证国防评审组,负责实施实验室计量认证工作。此外,还由各军工行业资深的计量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为计量监督管理决策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从2004年开始,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开始筹办和实施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制定了“实施办法”、“评审标准”,组建了行政许可办公室,并于2005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工作机构建设迈上新台阶。

3、计量科研能力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根据国家对国防技术基础的支持力度,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求,国防科工委共安排了700余项计量科研项目,至今已有近500项结题和通过验收,其中有91项获国防科学技术奖。这些计量科研项目的完成,不仅补充了国防最高计量标准的能力,完善了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体系,解决了科研生产急需的计量校准关键技术,而且在计量服务和计量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科研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为我国计量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做出了贡献。

几年来,广大计量科研人员配合科研项目的实施,开展了多方面的计量学术交流活动,先后有300多

人次参加了国际交流活动,撰写了上百篇国际交流合作报告。有近400人次参加了国防军工计量学术交流会,发表了240多篇论文。在国内学术期刊,特别是在国防军工计量的学术期刊《宇航计测技术》、《航空计测技术》、《化学分析计量》上,发表了数百篇研究论文和学术报告,展现了计量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计量科研能力和成果推广迈上了新台阶。

4、型号计量保障

国防军工计量以实施型号工程计量保障为己任,这是国防军工计量区别于其他工业计量的重要方面。多年来,国防军工计量在为型号工程计量保障中,先后建立健全多个型号工程的计量工作系统,制定了若干个重点型号工程计量校准手册和文件,开展了大量的型号工程现场校准和量值传递服务工作,解决了众多的型号工程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制了批量的型号工程配套用测量器件和设备,为国防科技工业保驾护航。在以载人航天工程为代表的各型号工程中发挥了作用,找到了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国防军工计量在型号工程和科研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型号计量保障工作和作用的发挥迈上了新的台阶。

5、计量管理监督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高度重视计量管理监督工作,特别是依法实施计量管理监督,几年来,先后有3222名区域计量站以上的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20000多名军工企业单位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533名计量主考人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有93名计量监督人员经考核取得资格确认。几年来,先后有2152项国防最高计量标准经溯源性评价得到确认,1758项区域最高计量标准经复查考核得到确认,254项新建计量标准经考核得到确认。几年来,先后有155个一级、二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计量认可复查得到确认,721个三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计量认可复查得到确认,其中108个校准实验室通过国防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153个校准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几年来,依据国防科工委第8号令的规定,先后组织了394个计量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288个计量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涉及159个任务承担单位。通过计量管理监督,增强了法制意识、增强了规范意识,也增强了计量意识,推动和促进了计量工作的开展。计量执法管理和依法监督迈上了新台阶。

6、计量人才培养

国防军工计量时期,国防科工委一直把计量人才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鼓励和支持计量机构建立制度,培育机制,促人才培养和成长。在完善教育机制方面,首先注重规范化的计量培训教材的编制,先后组织了270多位专家和科技人员,历时两年多编撰出版了《计量培训教材》系列丛书,共12卷18册1280万字,该套丛书是目前计量专业最齐全,培训内容最完整的适用型教材。此外还组织编撰了《计量主考人培训教材》、《实验室认可培训教材》、《计量科研项目管理培训教材》以及《建标报告编写及不确定度评定实例汇编》、《计量国际交流与合作报告汇编》、《计量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员考试大纲》等,为计量人才培养创造了条件。

在激励机制方面,“十五”期间为培养年轻计量科技骨干专门设立了由他们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青年科研项目,鼓励他们通过实践锻炼成长。2004年国防科工委专门组织了计量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共有60名计量人员获先进个人荣誉和20个计量机构获先进集体荣誉。各地区、各单位都利用多种机会表彰计量先进,宣传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在计量检定人员培养机制方面,逐步推行培训与考核分离,培训自愿参加,多种组织形式,考核统一进行资格确认。几年来,先后组织了近60期计量检定人员培训,11期计量主考人培训,8期计量科研管理培训,5期计量管理人员培训,此外还组织了多次的实验室内审员、认可评审员,计量监督员、计量技术负责人、计量质量负责人等的培训。

各地区、各单位还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的组织各种专业知识培训、专题报告、专项技术交流,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总体看,国防军工计量队伍科学素质有很大提高,涌现出一批新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基本实现了新老交替。计量人才培训和队伍素质提高迈上新台阶。

重任在肩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国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进步,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作用。

1、支持国防科学研究

国防科学研究是实现武器装备可持续发展和军工产品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对国防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起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国防科研重点型号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我国首枚原子弹蘑菇云腾空而起,从“东方红”响遍太空到载人航天工程的神州五号发射、回收成功都说明了这一点。为支持型号科学研究,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利用技术水平高、参数种类多、测量范围宽、准确度高以及动态实时的计量技术手段,为型号工程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为国防科研服务中,不仅通过研建计量标准,开展测量方法研究来保证量值准确一致,而且还根据国防科研工作需要,研制型号工程专用测试设备,并承担专用测试设备的校准工作。

2、保驾型号工程试验

型号工程试验是验证国防科研战果,评价型号工程技术性能和战术指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为型号工程试验发挥着重要的保驾作用。

型号工程试验,往往需要上百套测控装备及门类繁多的仪器、仪表和专用测试设备,并涉及到大量计量参数的计量测试活动。为确保量值准确一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有一整套完整、特殊的工作方式。在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核工业的多种型号和工程中,计量技术人员深入试验现场,与试验紧密结合,保证试验用各类仪器完好受控,为试验顺利进行付出了大量心血和辛勤的汗水。

3、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军工产品,尤其是复杂的武器装备,需要多个单位甚至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作才能完成。保证军工产品各个工序、各个零部件以及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量值准确一致十分重要。身处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科技工作者不仅要保证军工产品生产过程测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一致,还有责任深入生产第一线或开展专项计量科研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测量问题和测量质量问题。随着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深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保证军工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利用计量优势,为产品全过程提供计量服务,为保证民品质量发挥作用。

4、服务国民经济建设

作为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长期以来虽然受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约束,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还是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和正在作出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不断探索和研究如何坚持军民结合,特别是在民用航天、民用航空、民用船舶、民用核技术等领域,利用计量技术和资源优势,努力开拓计量服务领域。在为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同时,也在努力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高精尖的计量技术和高水平的整体实力是大有作为的,前景也是灿烂的。

再创辉煌

在新世纪之初,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国防军工计量历史时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必须有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

1、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思路

国防军工计量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供应和高新武器装备发展对计量保障的需求,处理好四个关系,突出四个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建立适应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防军工计量体系。

一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在可能的投资条件下,支持重点、支持基础、支持急需,推进公平竞争机制,实施“扶优助强”的调控方针。

二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国防军工计量体系建设要服从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新机制发展的全局。利用科学评价机制,实施“需求牵引、资源共享”的建设方针。

三要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以五年计划为近期目标,15年发展规划为远期目标。近期以结构调整,加强基础建设为主导;远期以体系建设,增强计量技术保障与服务实力为主导。加强依法监督机制,实施“有限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方针。

四要处理好技术发展与体系建设的关系。计量技术是计量保障实力的重要体现,但不是全部。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使计量技术与计量管理、人才培养、条件保障建设等同步协调发展,并使国防军工计量适应国家计量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即实施“互利互动、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

2、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重点

新的历史时期,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要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突出基础性、通用性、全行业服务的计量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的“平台”建设,形成良好的服务保障和监督平台。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和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突出现有计量标准、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能力保持与改造,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现有资源的可利用性建设,优化资源及其配置,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突出计量能力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即突出国防军工计量高新技术含量的建设,适应国防科技工业21世纪的发展需求。

四是突出适合军民两用的技术开发与应用能力的建设,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3、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原则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保证和产品质量为导向,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的原则。实行服务保障军品和服务保障民品相结合,法定计量检定与自律校准测试相结合,依法计量监督与计量服务保障相结合,计量资源为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内服务和体系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新体制和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有利于军工企业走向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有利于对产品质量开展全方位计量保障服务工作,有利于国防军工计量体系建设与整体实力的增强。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要结合国家投资强度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需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优化目标,有限目标,有序发展。

国防军工计量的建设和发展一方面要坚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增强综合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另一

方面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国防军工计量发展步伐,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4、国防军工计量的发展目标

国防军工计量通过“十五”、“十一五”和更长时间的建设和发展,通过贯彻落实“构建计量整体平台,创新计量测试技术,集成型号保障能力,实现计量技术先行”的发展战略,将全面提升型号工程计量保障能力、计量服务与计量法制监管能力、计量技术基础与计量科研能力、计量市场竞争与市场贡献能力。建成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四个机制”的国防军工计量新体系,形成依法管理、竞争有序、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计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动态调控、运行有效、社会化服务的计量保障技术体系;形成评价科学、协调公正、办事高效的计量服务工作体系,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综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近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包括管理监督体系、保障技术体系和服务工作体系。管理监督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各项工作有效运行;保障技术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实施技术支撑、技术服务和技术保障;服务工作体系保证国防军工计量科学决策、科学评价、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一定能够发扬优良传统,为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节能型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篇:吉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吉林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和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立项单位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按经费来源单位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77号)和《吉林财经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与评估。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和核销。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五条 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细则,明确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学院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及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经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依据,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委托方签字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财务处予以调整。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金额,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对于允许自购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 测试、实验、化验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四条 信息费是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往返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等资料。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章材料。具体按照国家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和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并有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报销飞机票需提供登机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项目组学生参加调研报销差旅费与公职人员标准相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 2 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印刷费是指打印、复印、誊写、印刷和装订等费用。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培训支出。

第十九条 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专利申请、翻译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印刷费、出版费、保险费、租赁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报销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附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报销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还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研究生资助经费是指将导师科研经费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的费用。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标准,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立项单位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20%;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可以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这类费用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项目负责人和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并附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支付成果鉴定费事先要有预算,支付标准按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资料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等费用。图书采购完成后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事先有预算,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只对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除项目立项单位有特殊规定外,学校统一按到帐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千元(含5千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2万元(含2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处长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万元(含5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签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项目来源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篇: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2〕7号)、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资金,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NGO)、国内外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科技服务地方所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合同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在管理中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领导责任,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以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合规和有效使用。科研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使用卡的发放、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监审处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二)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部门、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各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三)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协调科研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的列支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核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项目(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项目(课题)申请者应当结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费及招待费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六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照与任务下达部门或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第七条 横向项目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项目配套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预算,预算中不包括管理费、人员经费及招待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按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完整编制支出预算表,各类科研支出预算表按财务核算要求形成支出分类模板化规范格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并交由财务用于核算控制。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一经核准进入财务支出预算模板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开支范围和费用项执行。核准后的支出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重新编制支出预算,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进行支出预算模板调整。

第三章 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合同对项目编码,同时把入账说明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模板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开立经费卡、办理入账手续。科研处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并领取项目经费卡。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统一由计财处财务科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开具税务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经省科技厅和税务机关认定后可免征营业税,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5%的营业税退税手续。科研项目的税务管理有学校财务协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到款纵向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提取到款横向项目经费的4%作为管理费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单位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代扣代转。管理费提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必须审批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对科研实验用品不能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开具规范的证明,经科研处批示后才能准予报销(注:如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品等)。在取得报销凭证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助研津贴和勤工助学金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其他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购买货物或劳务,按《云南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九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组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短期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组经费使用签字人时,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计财处变更项目经费使用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财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科研项目出国的须参照有关公务出国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云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资助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费不再退回),其经费的使用采取委托课题组主要成员经办的形式办理,但经办人必须为本校在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符合项目合同批准的经费预算,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保证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拨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同时须调减财务支出预算。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按确定的各预算栏目,进行限额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审核。

(一)在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条件下,具体开支范围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或预算计划执行。经费的借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借用和报销手续时,必须携带科研处核发的经费使用卡。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校内工作量。

(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经费,财务系统严格按支出预算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报销。具体审核权限为:

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

金额在5000~10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先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单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须校长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指明,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或经费使用不当,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结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处、计财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先行财务审计的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结题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各类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经费结算后剩余经费,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经费的,可作为后续的项目研究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师大通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共同解释。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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