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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3257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2:31: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邯郸市妇幼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住院药房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4.药剂科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5.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医务科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原则

1)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处方流程: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4.处方调配

1)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2)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一精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精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5)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6)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剂科,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五、储存

1.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药剂科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本制度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贞丰龙场康桥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龙场康桥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房、护理部、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房承担。

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药房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房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房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3.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原则

1)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处方流程: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4.处方调配

1)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2)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7)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6.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储存 1.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药学部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本制度由医务科、药房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湖南省人民医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湖南省人民医院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3.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学部存档,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原则

1)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处方流程: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4.处方调配

1)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2)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5)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6)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7)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5.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

6.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储存 1.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六、报损与销毁

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七、监督管理

1.药学部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八、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

九、本制度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必须是在我院注册,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药师必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人、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四、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量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建立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月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七、医院必须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并认真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存放区域、标识何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

九、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十一、药剂科主任每周定期检查库房、住院药房、门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专用账册、效期等并记录备查。药学部门定期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十二、对霉变破损(过期)的麻醉药品,每年报销1次,必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报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备案。

瓦店镇卫生院

麻醉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特制订我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分级管理制度。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分级管理制度是指在我院实行药库、门诊药房、病区和手术室三级管理制度: 一.一级管理即药库管理: 1.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① 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做好印鉴卡的申领工作。② 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药公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指定医药公司用专车送到药库,协助保管人员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并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③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④ 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⑤ 在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缺损现象的,应与保管员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2.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① 和采购员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工作,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并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每次门诊、病区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并请领用人员协助校对,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② 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出库统计,报采购员及科主任,协助做好采购计划工作。③ 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3.药库管理:

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② 药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储存于专用的仓库或保险箱内,双人双锁保管,有条件应配备监控设施。

③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④ 严格凭门诊调剂室和病区调剂室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保管员与门急诊调剂室和病区调剂室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⑤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发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后,严格按规定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报请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向所在地卫生局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处理。⑥ 药库对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五专”,即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⑦ 药库保管员组织、实施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的销毁并详细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销毁记录表”。二.二级管理即门诊药房管理: ① 门诊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③ 门诊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填写领单,不得大批量领用。科室内部门之间调拨须经科主任批准。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登记本”的登记工作。

⑤ 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⑥ 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⑦ 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交待患者下次配药时把废贴和空安瓿带回;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⑧ 患者在门诊就诊时配麻醉药品注射剂,药剂人员不发药品实物;交待患者到注射室注射。急诊、门诊注射室护士根据相关依据和空安瓿来门、急诊药房调换,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空安瓿回收、销毁并详细登记。

⑨ 调剂室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凭证”,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⑩ 门诊患者再次配药时必须将原批号的麻醉药品贴膜的废贴交回药房,药剂人员进行回收并详细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记录表”。

⑪患者在门、急诊就诊时配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药剂人员应要求患者(或代办人)将该药品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药房,药剂人员进行回收并详细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记录表”。

三.三级管理即各临床科室的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① 储存: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② 专人管理: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点清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主管院长批准,到门诊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门诊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的科室凭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废贴。

⑤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必须交回门诊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

⑥ 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患者拒绝使用已经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除按残余液处理外,还应在处方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上写明“患者拒绝使用”;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或医师开错,应在当日内退还门诊药房。

⑦ 效期管理:药剂科每季度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请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⑧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和“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保存三年。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① 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

② 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四.医院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1.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2.药库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3.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4.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做到分批验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验收时验收到最小单位;出入库手工帐及时记录,电脑帐及时登帐。对领用部门检查:领用部门应由专人领用,出入库手工帐及时记录,电脑帐及时登帐。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销毁记录表”是否完整。

5.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登记是否完整。

6.门诊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记录表”,“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凭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登记是否完整。7.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8.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检查。

瓦店镇卫生院

第五篇: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泽州县妇幼保健院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九、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十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十三、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十四、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五、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2011年6月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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