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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11727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13 13:02: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83年11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铁路新建、扩建、改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基建、技措项目)对环境产生的破坏和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发的《铁路环境保护工作条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技措项目在计划、选线选址、设计、施工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各个程序中,必须充分注意保护好环境,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选择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在原有地点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编制线路方案研究报告、枢纽总图报告及工厂选址报告时,应根据拟建地点的气象、水文、地理、土壤、卫生、生物、人口及老污染源等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对该地及其周围地区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按有关规运送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如认为选线选址不合理或影响环境严重时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初评报告和环境报告书的内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写,线路工程侧重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对沿线的地质、水文、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铁路枢纽、工厂等工程侧重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污染。

其它基建、技措项目的环境影响初评报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四条 基建、技措项目凡有污染物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要符合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排放标淮。

第五条 从国外引进的项目,要同时引进国内没有的、尚未过关的污染防治设施,使防治污染技术达到当代先进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各阶段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必须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

第八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 1.由铁道部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部内主办业务局在办理审批时,应有部内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2.由部厲单位审批的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主办部门办理审批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

3.基建、技措项目计划任务书,没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内容和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的,主管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对坏境的污染、破坏有所变化时,仍应履行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选线选址

第十条 新建线路工程选线时,应尽量避免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注意有利于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一条 基建、技措项目所选的厂、段等地址,要满足下列要求: 1.有利于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净化、扩散; 2.有利于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理、排放; 3.有利于固体废弃物储存、利用;

4.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等有适当的防护距离,并不得在上述地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最大频率上风侧修建,确保其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和目前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得新建、扩建对环境增加污染的单位。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三条 设计工作是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首要关键环节,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防治工业污染纳入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建、技措项目的初步设计时,其总说明书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的概况。

根据国家要求,环保概算应当单独编制,目前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由各有关专业根据单价指标估列,汇总列入总说明书中。

各有关专业的防治污染的工艺设计按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办理,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环塊保护机构和定员。第十五条 设计中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要考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髙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2.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新工艺; 3.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新设备; 4.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髙、经济合理的净化处理设施;

5.充分回收利用厂、段的余热和可燃性气体。积极推广联片供热,集中采暖; 6.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污水等技术措施,提髙水的重复利用率; 7.对废弃物中有用物旗分离回收、深度加工、综合利用或交付其它单位使用,使其转化为新产品;

8.对污染、扰民严重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压等车间,工点要打破行业、地区局限,合并设置,并切实搞好集中后污染物净化的噪声治理。

第十六条 在确定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有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或环保人参加。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有本单仁环境保护部门或负责环保工作员签署意见,并总工程师负总责。

第十七条 部及部属单位的主办部门在审批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有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节)和有关专业的防污染设计时,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并退回原设计单位,限期补报。

第十九条 基建、技措项目的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如在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处理实施的种类、构造、能カ等方面需要修改时,应重新征求原批准单位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施工和生产准备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安排计划时,应将防治污染设施纳入施工计划,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交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防治污染设施的资金、材料、设备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主体工程而无防治污染设计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法防止对建设地点周围环境产生不应有破坏和不良影响,要把对植被的破坏减少到最小。在临近城镇居民区、风景游览区、温疗养区等地施工时,对所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恶臭等应进行妥善处理,达到国家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对受到破坏的植被要进行修复补救,绿化环境,以防水土流失。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或实际需要,在建设过程中筹建本单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人员,掌握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技术,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投产后能正常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基建、技措项目验收时,必须有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并由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对防治污染设施的构筑物、设备逐项验收,凡有条件运转的,应对其效果进行检查、测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予验收,不予投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有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废气、废水、粉尘、煤灰、废渣、热污染、放射性物质、震动、恶臭、电磁波福射等。

本办法所称基建、技措项目,系指对环境产生破坏、污染、影响的基建、技措项目。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新的法务、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篇: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4年9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站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中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负责做好核电站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

第三条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核电站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在核电站基本建设过程中,分别提交核电站的选址阶段、设计阶段、反应堆首次装料前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提交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独立文件,编写时应保持其完整性。

第五条 核电站选址阶段、设计阶段、反应堆首次装料前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分别在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施工许可证颁发、反应堆首次装料前和投入正式运行前六个月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各100份),同时抄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千书后,应及时提出意见,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 选址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在资料调研、现场踏勘以及与参考核电站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这个阶段评价目的是从保护环境出发,判定选厂址的适宜性,并根据厂址的主要环境特征对核电站的设计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设计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选定厂址的就在调查和实测的环境资料,以及拟建设核电站有关环境保护的设计资料和确定的核电站设计废弃物质的排放限值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阶段的评价目的是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庆能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谁,从设计上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得到落实。

第八条 反应堆首次装料前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质量、指标和效果以及进一步获得的环境资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阶段的评价目的是检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核电站废弃物质的排放限值。环境保护设施还没有建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料试运行;强行试运行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核电站投入试运行后,应根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环境监测资料以及存地问题和解决的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目的是检验环境保护措施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应当休取的补救措施,试运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条 在核电站的建设过程中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应有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竣工后应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搞好环境绿化。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站。

第三篇: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财[202_]3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 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 债务性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 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 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公司).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管 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 设项目管理, 按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2_]93 号), 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 挥部等.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 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第四条 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 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 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 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 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_]394 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第 11 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 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 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 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 件,单独上报.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章制度合理安 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 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三)汇总,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四)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五)办理工程价款及设备材料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 资金;(六)参与本项目工程预算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相关 工作;(七)按部要求,负责与借款银行签订建设项目借款合同,严格按项目工程进 度使用借款资金,并负责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资铁路建设单位对债务性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八)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按规定接受审计和外部检查;(九)收集,汇总,上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十)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九条 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对其出资的建设资金履行监管责任.第三章 建设资金构成及筹集

第十条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 建设基金,其它投资方注入的资金,国内银行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外资借款, 其它经批准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等, 1 划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第十一条 权益性资金包括: 1.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2.铁路建设基金 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央政府和铁道部以外的政府,企业单位, 3.其它投资方注入的建设资金 自然人等,按规范程序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注入的非债务资金.第十二条 债务性资金包括: 1.国内银行借款 按投资计划安排,从银行借入的专项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 资金.2.外资借款 基本建设的资金.3.铁路建设债券 铁道部按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发行的,用于国家规定的铁 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 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铁道部,债务性资金可委托 建设单位筹集;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各合资铁路公司,各 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履行出资和担保责任.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多渠道,多元化;(三)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 筹集资本金应 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账核算和管理.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 建设资金账户.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按建设项目分别开 设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对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暂不联网的地区,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商业银行分 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需报部财务司批准.建设资金开户和存储 铁路建设资金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按建设项目实行分

第十七条 由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 在当地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 设资本金(部拨)账户.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借款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 在借款银行开设贷 转存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资金的提款和还本付息.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银行借款资金到账后, 应及时将借款资金划转到借款 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账户中,严禁在贷转存账户中滞留建设资金.第五章

第二十条 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 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 建设单位应通过铁道部出资者代表申请领用建设资金.申请领用建设资金应报送月(季)度用款计划.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按照财政预算,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概算及 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的经济合同,对各建设单位拨付铁路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 付除外).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通过铁道部出资者代表拨付.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有借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 结算,并在合同中注明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第二十三条 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管理的铁道部小型基建项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合同规定及时与各合同 目,由铁路局财务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财务处(科)或铁路分局财务分处 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一)未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四)建设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五)其他投资方注入资金不到位或到位迟缓的;2(六)建设资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超概算的;(八)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造成建设资金长期,大量滞留的.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使用 建设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 件,财政预算,投资计划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严 格执行 《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 ,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第二十六条 严禁挪用建设资金和挤列建设成本.不得用建设资金从事与建 设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建设资金垫付运营更改和大修费用;不得用建设 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不得超概算,超投资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用建设 资金兴办经济实体,禁止用建设资金搞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建设资金对 外投资和拆借,禁止用建设资金进行捐赠,赞助.第二十七条 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 编制的验工计价表进行审查签认,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按部规定对建设 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定本单位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考核奖励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 法》执行,严禁乱发奖金,所有工资性收入应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施工单 位的考核奖励按甲乙方合同执行.第三十条 已经销号的建设项目,各单位计划,财务,建设管理部门 必须密切合作,对收尾工程进行合理组织,确保尾工工程进度,严格按规定用途 使用建设资金.所有销号项目在销号后一年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的, 部将收回项 目剩余资金,做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第三十一条 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一律冲减建设成 本;国家铁路建设项目销号后产生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上交铁道部.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监管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资金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铁道部出资者代表应加强对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建设资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内控制度,并加强对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落实.第三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资金管 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查出的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等行为, 严格按照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铁财[1996]123 号同时废止).3

第四篇: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后勤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处、财务处、党委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学院各职能部(处)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园发展与规划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后勤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国家发改委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后勤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院务会审核。

第二十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后勤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变更超出总投资5%(国拨项目)或10%(自筹项目)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后勤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七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后勤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审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后勤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西安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五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后勤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三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五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建立基建工程评审专家库,并保证专家库中校内外各专业专家的数量。后勤基建处应充分利用本校和兄弟院校中的各类专家人才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纪委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基建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基建处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基建处网页及纪委、监察处、工会的电话均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十条 要按照学校的具体要求,对重大项目和教职工住宅楼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五篇: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_-1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第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第三条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2_-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条 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尊重基建工作规律,保证学校基本建设依法办事,领导、指导重大的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负责实施,并结合学校发展加以修改完善;

3、负责或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基建计划;

5、负责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立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参与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合同书。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7、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审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结算;协助基建财务部门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8、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

9、协助学校领导做好与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10、负责校内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要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基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高校基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确保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前期工作阶段,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主要有:依据校园整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申报项目基建计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必须上报教育厅及相关都门审核批复,严禁擅自简化程序。

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经教育厅审批项目;需要上报省计委的,由省教育厅审查后,转报省计委审批立项。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工的项目,要限期改正,并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和扩初设计论证,并报请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高校基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等证件,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制订与管理

第十条 省属高校的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充分考虑校园的发展,结合学校远期事业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高校校园的开放功能。

2、立足国情、校情,合理用地,注意节能、生态保护和运行的经济性;

3、创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

4、原则确定校园功能的相对分区。

第十一条 校园的改扩建要保留学校历史风貌,尊重原有建筑风格;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多重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 校园原有建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实现旧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的协调,修缮施工图必须经过基建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切实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校园规划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和按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一经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并报教育厅备案。第十四条 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加强校

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流失。

第十五条 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得随意挤占。必要时,可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教学区用地和体育活动区用地。

第十六条 校园基础设施(管线、道路和环保工程)必须经基建部门严格按校园规划核批,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管线网与主体工程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 高校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后勤社会化和校办企业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学校要将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校办企业生产加工型的设施逐步移向校外,交给社会承办。

第十八条 规划安排的新建项目,必须根据各校现有校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学校各项校舍用房面积依据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

[1992]245号)进行评估测定。对不达标的用房,应优先安排。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行工程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二十条 高校基建部门是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各校必须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基建招标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将结论上报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法规允许分包项目的招标、议标以及甲供材料采购的招标、议标活动,必须提前公告,提供详尽的标书,并应在标书中明示评标的办法。坚决杜绝明招暗定的违规做法。第二十二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的相应资质等级和业绩,审核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揽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时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招标过程中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质量学校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

笫二十七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即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第二十八条 高校基建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要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要鼓励高校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监理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应当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也要监督其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严格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高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必须由高校基建部门审核,并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 高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高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高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同时要积极协调学校档案馆和地方政府城建档案馆的工作关系,争取其工作的支持。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批准的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基建财务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基建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90%。

第三十六条 高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基建部门的负责人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内按合同规定签字支付合同款,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款额度,需要按程序增加补充合同条款并报经主管基建的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支付,特殊情况需要在合同规定外支付款项的,必须报经校(院)长审核签字后才能支付。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如本校力量不足,可邀请就近的兄弟院校给予协作。竣工项目经审核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批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材料设备及工程变

更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对为工程降低造价作出贡献和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的人员,应按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当事人,给予严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高校基本建设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教育厅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并把招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高校基建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和人员仍坚持错误作法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报告人应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 各校应安排专项资金,尽快实现基建管理智能化。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标准,评选出优质工程,用以表彰各校在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方面做出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校长(院)、分管校(院)长、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土木工程、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经营性项目,项目资金超过20万元的维修项目和装修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项目。

第四十六条 各校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厅计财处负责解释。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79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内容。

铁路基本建设、技措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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