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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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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00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2007-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豫政办 〔2007〕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第五条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提取。

第九条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当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并且在同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开设或者变更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核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收入户和支出户。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财政专户,应当征求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收入户筹集的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应当做到月末无余额。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应当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制定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减少支出项目或者提高、降低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凭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定期对账制度,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账账、账实、账册相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除留足用于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资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收入户开户银行代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确因工作需要收取现金的,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做到当日收取的现金当日入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基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防止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行为。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和有关服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业务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文件、记录、电子信息、财务资料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依法予以封存;

(三)询问被监督单位或者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隐匿或者违法转移社会保险资产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职责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

(四)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的;

(五)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六)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七)不按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者不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

(八)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九)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数据的;

(十)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的;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的;(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监督部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近几年,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运用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频发,其中以上海社保弊案和广州社保基金挪用案最为“著名”。一系列社保弊案不仅发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而且发生在上海这类公认的管理水平较高、社保基金较为充裕的大都市,这折射出社保基金监管之忧。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隐患:

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许多地方政府将其视作地方性资金,进行基金挪用和违规投资。这是因为部分领导认为社保基金作用不大,就拿养老保险基金来说吧,许多领导都认为这是很多年之后的事情,现在挪用到以后填补就可以了,这种观点就是大错特错了,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投资必会有风险,到时候挪用社保基金就回不来了。上海社保基金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二是社保法律不够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实施,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部法律多少有点模棱两可,许多概念、责任不够明确,许多需要地方政府地方处理。

三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社保监管体系有点自己监管自己的味道。缺乏公正、透明。并且专业人员缺乏。全国专职从事社保监管工作的有100人左右,全国只有11个省市设有专门的监督处,多数都是与其他处室合设。

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为了避免再发生重大案件,我国需要对社保基金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监督。

首先是要提高全民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视程度。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社保资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民众要发挥自己的权利,加强对基金应用的监督,毕竟这是一笔相当重要的资金。其次是国家要设立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管机构。这个机构拥有较大权力,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基金增值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其他部门也要发挥作用。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争取做到全方位的监督。

还有就是社保基金进入市场要更加认真管理。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运营存在较大风险。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首先要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

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3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化)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二)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应用、管理。(三)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的组织、规划、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维护保障。(四)其他电子政务工作事项。

二、工作内容

(一)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1.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起草制订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以及专项任务建设指导意见。2.加强调研和培训。根据工作进展,由电子政务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经验交流会,督促推进全省政府系统的电子政务工作。(二)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工作。1.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建设、应用开发、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工作。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组织相关技术交流、研讨、应用推广及培训。(三)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1.省政府办公厅内部办公网的网络建设、应用开发、安全保障、运行维护和网络畅通保障等工作。2.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配置、更新维护。3.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电子政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的普及培训。(四)其他事项的办理。配合完成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明确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完成电子政务各项工作。(二)建章立制,严格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电子政务办公室制订具体的相关工作制度,如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制度、计算机及配件维修更新制度等。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工作人员照章办事。(三)加强调研,科学决策。电子政务规划、技术方案的制订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四)不断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保密安全工作。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保密安全意识,加强保密安全工作。无涉密资质的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厅计算机网络系统,连接内网的计算机不得登陆外网,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文件材料,不得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传输涉密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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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南省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07〕111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11号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2007-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豫政办 〔2007〕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制定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全力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演练力度,全面加强冬季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搞好日常组织协调。

三、工作目标

排查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集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于一体)、“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员工2人以上住宿的现象得到及时清理;“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8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7600个)完成“三会一标”工作任务;全社会消防安全氛围更加浓厚,10万名企事业单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整治措施

(一)着力消除“三合一”场所遗留问题

1.凡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必须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2.凡是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3.凡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必须立即清理。

4.凡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5.凡无照经营、超定员生产的,工商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6.凡违法违章搭建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

(二)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章行为

1.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要责令当场改正;拒不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打开安全出口、清理疏散通道,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2.对公共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要立即清理人员,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日以下拘留。

(三)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2.商场、超市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对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一律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明火或蜡烛照明的,必须责令立即整改。

(四)切实加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监管力度

1.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2.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3.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

(五)强力整治违章建筑工程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加大对在建工程消防产品、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巩固完善部门齐抓共管消防工作机制

1.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2.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有关部门要采取断水、停电、查封、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

3.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五、工作方法

(一)网格排查。各地要围绕冬季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整治对象划分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民政、交通、商务等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混合编组,开展立体网格式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就自身消防安全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作出承诺。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以及省辖市之间要层层递交承诺书,确保落实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

(二)重点整治。根据冬季不同时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全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1.“霹雳”1号行动。2007年11月19日至23日,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三合一”问题突出的集贸市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深挖细排遗留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彻底整改到位。

2.“霹雳”2号行动。2007年12月24日至28日,围绕圣诞节、元旦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辖区所有公共娱乐场所排查一遍,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监管,重拳整治堵塞安全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停用消防设施、超员经营等违法行为。

3.“霹雳”3号行动。2008年1月30日至2月3日,围绕春节、元宵节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的燃放场所和灯会、庙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逐一进行排查,严格审批把关。

4.“霹雳”4号行动。元宵节前后,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找准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元宵节期间火灾形势稳定。

(三)强化宣传。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好以下三项活动,迅速在全社会掀起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强大宣传攻势。

1.“媒体聚焦消防”活动。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协调中央驻豫和省内主流新闻媒体组成消防新闻采访团,跟踪报道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各地也要充分发动当地媒体,采取开设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认真筹划“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扎实推进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千家社区十万家庭千万群众参与的消防安全大行动”,大造宣传声势。

2.十万人消防安全培训工程。市、县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在本行业、系统内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火灾高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消防安全一条街”创建活动。为减少和控制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在全省开展以社会单位“三会一标”工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一条街”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至少要选取1条商业街开展创建工作。

(四)加强演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认真制定、修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普遍开展一次演练。公安消防部队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开展“六熟悉”(熟悉道路水源、重点单位分布、主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及程序、重点部位、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及灭火抢险任务分工)演练,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并重点选取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四种类型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每一类单位演练率不少于总数的40%。

(五)层层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开展监督抽查,推动冬季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社会单位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省辖市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及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行业、系统内部也要组织开展督查互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市两级督查组要向当地政府下发督办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2日至11月15日)。省政府召开会议,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2月29日)。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冬季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3月1日至15日)。各地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验收,逐级上报工作情况。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对全省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各地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形势、执法总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工作任务,细化责任目标,强化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二)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落实“每日一查”、“每日夜查”工作制度,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尤其是行政拘留力度,始终保持严惩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在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期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冬季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及《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应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前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2008年3月5日前各地要写出工作总结并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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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豫政办〔200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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