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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257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19:32: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11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

(2007年1月21日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5年7月1日学院四届三次教代会修订)

序 言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1972年建校,1973年正式确定校名为“保定工人大学”。

1980年,经保定市委批准更名为“保定市职工业余大学”。1984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和教育部备案,正式成为国家高等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学校,确定校名为“保定职工大学”。

1988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河北职工大学”。后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河北职工大学与保定职工大学为两个牌子,一套机构人员。

2001年,经河北省省委、省政府批准由成人高等学校改建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2003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改建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被教育部确定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2011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河北省重点建设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秉承“笃学、恒志、尚行”的校训,遵循 “学院与社会零距离,学生与岗位零距离”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高职、1

服务IT”的办学定位,弘扬“以人为本、民主和谐、创业创新、自强不息”的学院精神,依托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面向京津冀一体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信息技术领域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高地和信息技术创新研发基地,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IT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面向未来,学院继承和发扬优良办学传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软件学院)。英文名称:Hebei Software Institute(简称HBSI)。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是河北省保定市。学院的法定住所地为保定市东风东路999号。学院设有东校区、长城大街校区、西校区三个校区,地址分别是保定市东风东路999号、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7号、保定市天威中路929号。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http://www.teniu.cc”。

第四条

学院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北省教育厅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学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办学定位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创新办学的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院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专业特色优势,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学院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学研产结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发展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协调推进,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优质师资、管理理念、发展经验、课程教材等。努力拓宽学生赴海外学历进修、交流、实习的渠道。配合相关组织和机构搭建双边和区域性教育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其中的交流与合作活动。鼓励并支持教师赴海外留学、研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制定政策,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到学院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理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 4

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 6

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系部和教务处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的有关议题。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及其发展规划,负责专业建设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四)审议课程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五)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优秀教材的评价与推荐。

(六)指导学院教学质量评估。

(七)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审核及验收鉴定工作,负责有关教学业务方面评优的审定。

(八)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进行咨询、论证,并审定建设规划。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法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各专业知名教授、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技工作计划或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评审、推荐上报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奖。

(三)审议、评定学院设立的科研奖项和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结项等。

(四)审议、评定学院教师申请立项的各类横向课题,并提出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的建议。

(五)指导各类学术活动及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六)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七)组织评定各类出版社、期刊、科研成果、论文的学术级别。

(八)受学院行政委托,受理学术争议。审议、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院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企业专家、较高知名度的学者、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优秀在校学生代表以及为我院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组成,由院长聘任,负责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各系设立校友分会,以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校友范围包括在学院(含保定职工大学、河北职工大学和原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下同)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非学历教育学习、短期培训过的学员。校友会积极开展活动,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

校友会及分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 10

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通过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组织开展院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院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院在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涉及学生事务的重大事项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团委、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及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 11

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自主经营和管理,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系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级教学和研究机构,享有与教学系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学期工作计划和较大数额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组成,会议主持人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 系部主任主持系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系部总支部委员会是系部的政治核心,保证党 12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负责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党总支书记负责本系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部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部相关领导、专业带头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审议本系部有关教学和科研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收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本学院的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 13

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热爱学校,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公共财产;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 14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产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册学员按照入学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编制情况和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保持合理比例,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工聘任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崇尚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从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学院聘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工作业绩、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或为学 16

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管理制度的教职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知识、能力、素质基础。

第六十二条 深化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行动导向、“做中学”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注重学生职业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鼓励教学系部与相关行业企业密切合作,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学生实习和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理事会由系部、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和社区等相关领导及专家组成。

教学系部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开展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等活动。

各专业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工作。第六十三条 建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和工作机制,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完善教学督导机制体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体 17

制,丰富内容,改进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学生体育、美育、公民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奖励科研成果、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鼓励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遵循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办学要求、体现职教特色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收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使用、维护、折 18

旧、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政府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使用和收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学院建立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理念设计校徽、校旗、校歌,建立校庆日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提出修订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12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宣统元年(1909年)在保定设立的“直隶补习学堂”,几经发展变迁,1982年更名为“河北化工学校”,1994年8月、2000年6月分别被原国家教委、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职业)学校”,2002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史中,始终秉承“学以进德,工以养技”之理念,沿袭职教之路,形成了传授实业技术、依托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形成了以化工、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为支撑的化工、制药、机电、信息、管理类等为主的专业群。学校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化院”;英文译名为“Hebei Chemical & Pharmaceut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8号。网址为http://www.teniu.cc。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兼举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拓展优势骨干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专业特色优势,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立足化工、医药,服务区 域,面向全国,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任期为五年,设委员7至11人。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定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 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 院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 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主要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等工作,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由党委书记、院长提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辅事业机构和教学系(部)组成,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科研、师资队伍、实训基地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三)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评审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计划人选、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八)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九)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 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期满应进行换届 选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以及校内合法注册的学生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部)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组织和实施系(部)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科研等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四)提出招生计划。

(五)按学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六)组织系(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八)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负责讨论决定系(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支部)发挥政治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 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三条 学校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相应机构,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 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

第六十条 组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根据学校章程要求,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合作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境外组织、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经工作坚持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依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定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建立经 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开源节流。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学以进德 工以养技”。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风:“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 校徽图示:含义为:“滴管、蛇形试管”是化工医药行业的实验器皿,“飞翼”代表自由与梦想,滴管、蛇形试管、飞翼三者组合在一起,象征着学校搏击长空、自由进取的精神,同时又合成为蛇杖。

“蛇杖”源于罗马神话,是医药和医药职业的象征,寓意为人类带来健康和长寿。

“奖杯”代表着荣誉,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追求卓越的精神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杰出贡献。

“双手”由河北省首写字母“H”变形而来,寓意劳动创造价值,暗合学校是专业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托举的双手代表着学校对莘莘学子的呵护与关爱,以及学校全体师生团结、友爱、互助的团队精神。向上托举的双手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的美好未来。

“芳烃”由双手的整体外形组合而成,是典型的有机化合物结构,体现学校的行业特色。

“1909“代表学校成立于1909年。

第七十二条 校旗分为大型旗帜、普通旗和小型旗三种。校旗颜色分为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蓝色旗为主旗,白色旗为副旗,图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院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13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6月

序 言.........................................................1 笫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2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3 第四章 教职员工...............................................8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10 第六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12 第七章 外部关系..............................................13 第八章 学院标识..............................................14 第九章 附则..................................................14

序 言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0年9月,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财务材料系。1984年1月并入铁道部,同年6月,改为石家庄铁道学院中专部;1993年1月改建为石家庄铁路工程学校,1994年1月起独立办学,隶属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00年7月改建升格为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9月更为现名,2005年8月移交河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07年10月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7月以“优秀”成绩通过项目验收。

学院秉承“艰苦奋斗、志在四方”的铁道兵精神,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立足河北,面向行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英文全称:Shijiazhua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英文缩写SIRT)。

学院网址:http://www.teniu.cc;官方微信:sirt1950。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四水厂路18号;英文译为:18 Sishuichang Road,Shijiazhuang,Hebei。邮政编码(Postcode):050041。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举办者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

要职能。

第六条 学院是事业单位独立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院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院积极开展国际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之路,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学院校训:技艺 科学 真理。

办学宗旨:面向地方,服务河北;面向行业,服务铁路。办学精神: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育人理念: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人人成才。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各岗位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补贴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

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履职开展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中有关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遵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院办学资金,为学院非行政常设机构。董事会遵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利,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的代表学生利益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遵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合理、高效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设机构由党政群团管理机构、教学系(部)、直属机构、后勤服务及其他组成,实行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制。学院内设机构经院党委会研究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机关、教学系(部)、直属机构、后勤服务和退休职工党组织,经院党委研究后报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在学院领导下,统筹本单位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领导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系(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学院和本系(部)的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系(部)主任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自觉维护学院利益和声誉。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8

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主体岗位。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级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教职工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人身和物质财产依法获得保护,获得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专业、系(部)选修课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困难补助金。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校园文化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尊严。

(二)维护学院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五)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培养健全人格,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职业 11

能力。

第四十四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机制,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校友交流平台,组织校友活动,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补充的经费筹措机制,并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努力做到办学经费稳步增长。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和财务决算及分析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12

资产管理体制,对学院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学院名称、声誉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为学院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积极与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交流,建立、完善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兄弟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尤其重视开展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通过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校友平台等途径与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协调企业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计划。同时,鼓励企业为学院提供校外实习场地、兼职教师,与学院共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共建“双师结构”教师队伍;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并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在学院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在学院设立基金,向学院捐赠仪器设备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发挥社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作用,探索研究并逐步举办面向社区的各种形式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类课程。建立学院与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图案是蓝色的地球抽象,衬托着红色的、艺术化的高速列车形状表示的学院英文简称“SIRT”,内环上方为校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下方“1950”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浅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铁道兵志在四方》(代校歌)。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由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

(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五)学院党委会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

第四篇: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始建于1941年,时名冀东道联立唐山初级农业职业学校。1946年,迁址昌黎县城关,更名为河北省立昌黎农业职业学校。1949年10月,更名为河北省昌黎高级农业学校(简称昌黎农校)。1975年,更名为华北农业大学唐山分校,开始举办高等教育。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1984年更名为河北农大昌黎分校。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8所独立建制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是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农业职教师资为主的职技高师院校。1998年,更名为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从单一农科向多学科办学转型。199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2000年,原秦 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并入,学校办学主体逐渐移至秦皇岛市区。2003年,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原秦皇岛教育学院并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敏学 修身 乐业 创新”为校训,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本、突出应用、打造品牌”的人才培养理念,致力于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简称:河北科师;英文名称: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英文缩略名为:HNUST。

第三条 注册地址: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校区: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昌黎校区位于昌黎城关四街河东113号;开发区校区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6号。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www.teniu.cc。

第四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以培养“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适应岗位快、综合素质高”的职教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坚持“立足应用、服务三农、服务职教”,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须进行风险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保持适度规模的专科生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招生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 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助学岗位等助学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岗位和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工作和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 召集并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以上(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需要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党员的处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教职工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须达到出席人员的2/3以上方能举行。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依据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臵或者申请设臵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臵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臵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议需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

(六)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学术水平;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八)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

(九)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指导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业务工作;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或审议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三)审核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四)审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材料。

(五)组织全校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六)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高教研究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决策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研立项、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重点项目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加强师德建设、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等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审议教学方面的某些改革方案。

(四)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对反映突出、存在问题较大的课程或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评定教学相关奖项,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校内咨询评议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教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参加。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臵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需要,设立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范围内,统筹校区内部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负责校区对外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其党务负责人统称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称院长、副院长)。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臵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事关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规划、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 和教育,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该参与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臵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学院授权或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独立建制或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八条 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依法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臵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蓝白相间印有中英文校名的两个同心圆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臶,上面衬有反白的校徽和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河北科技师院人之歌》。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14石家庄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石家庄学院章程

序 言

石家庄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石家庄专区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3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石家庄地区教育学院与石家庄市教育学院合并,校名定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教育部正式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学院。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求新”校训,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石家庄学院,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University,网址为http://www.teniu.c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开展专业硕士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构建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体系和适应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产教融合、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第十条 学校依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提倡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规范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科研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

教育及国际学术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发展,提高学位授予层次。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党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和学科资源配置。

(三)审议或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根据学校委托,评定学校拟引进和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以及学校拟推荐和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五)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六)为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

(七)根据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4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各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人数为9至2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一般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学院或学科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由学校或举办者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运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辅和研究单位及其他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未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置或调整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拟订招生计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院长主持;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院学术事务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分别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辅助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六)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机制。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地获得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学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帮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五十一条 交流、进修、培训、借读等没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做出积极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

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加强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占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校徽: 校徽以中国红为设计基色,以校名英文缩写字母“SJZU”为设计基点,由此基点变化形成了汉字“石”

“书”“为”及向前奔跑跨越的人、山峰等象形元素,这些元素有机组合构成了完整的圆形图案,象征着进取、活力与和谐,预示着学校蒸蒸日上、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

图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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