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01 作者 :嘉兴市环保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
字号:[ 大 中 小 ] 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
(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
(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2005-2-1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
(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
(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第三十条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
【摘 要】 简述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登记工作的意义。概括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归纳并分析了目前登记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登记中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最后,从登记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出发,进一步阐述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程监管;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登记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监管
0 引言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特点的特殊化学品,在现代社会中,它在发展生产、改变环境和改善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因其固有的危险性,易引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物质财产损失等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很严重,甚至会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所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容疏忽的安全隐患。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纵向的层层监管,又需要横向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广泛协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视与管理,也需要企业与大众的关注[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加强技术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学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简介
危险化学品登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到指定部门(一般为“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对所生产、使用或储存的化学品进行申报,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并按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系统的危险性鉴别分类。
对危险化学品,应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同时有关部门要审查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本条件,并指导其制定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的措施,颁发登记注册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国家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化学品危害的基础工作;是我国化学品管理与国际管理体系接轨,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对国家危险化学品的宏观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网络的建立、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打破国外化学品贸易壁垒及促进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2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建立了从法律、法规、条例到国家标准的多层次管理体系。
2.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7)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12)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4)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5)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6)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17)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2.3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标准
(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2)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
(3)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T 7694-87);(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6)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7)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89-94);(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30-95);(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2);(1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3登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1、部分企业对于登记工作积极性不高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登记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理解国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目的,没有认识到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积极作用。
2、企业不知道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及是否应该登记
登记过程中,企业经常咨询某种产品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是否需要登记。这些产品通常为混合物,包括复配农药、涂料、树脂、胶粘剂等。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它们通常作为笼统的一大类列出。这时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我们通常建议企业登记该产品并进行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
3、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
登记企业中有很多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有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产品也多用于出口。在登记中时常会出现按照中国和国外的分类标准导致UN号、危规号不同。特别是涉及到出口产品,归类引起差异后在标签上体现最为明显,给运输及报关带来困难。例如:发泡级聚苯乙烯,国外分类标准中是杂类,而按照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品名表》(2002)版中则是第4.1类易燃固体。所以迫切需要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分类标准。
4、农药产品的安全标签格式各标准要求存在差异
对于农药的标签,农业部在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NY608-2002)。2005年10月10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该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应标注的基本内容和其他要求,适用于商品农药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不适用于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农业部标准和国标对于农药的标签设计都有专门的规定。在登记过程中,企业产品安全标签的格式和内容究竟遵循哪个标准?登记中就出现企业为了登记制作一个标签,销售时贴的又是另外一个。登记中我们要求企业尽量兼顾农业部标准NY608-2002、国标GB 20813-2006的要求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的要求,将几者的要求较好的融合在标签中。
5、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在登记中,时常有企业咨询,称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机构(例如: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已经出具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报告,在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部门不予认可。例如醇酸树脂,改进了工艺后没有采用易燃溶剂作为溶剂,闪点为90℃,且鉴别分类报告结论为非危险化学品。但运输中交通部门却认为只要产品名称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即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危规号32197、33645和32198、33646等所代表的涂料、树脂及其他某些类别的易燃液体的判断标准,首先是化学品要含有一级或二级易燃溶剂,其次再看闪点。当前一点不成立时,则显然不能称作危险化学品。
不仅是道路运输,包括2008年登记工作中将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国内仍缺乏各地各部门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铁路、公路、航空、航海等部门一般都有指定的鉴别分类机构,而超出这些指定机构则鉴别分类结果就难以被承认。而企业实际运输或将来的登记过程中,考虑到地域性、危险化学品的类型、企业的生产规模等,迫切需要国家认定一部分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6、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进行登记。实际过程中,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
4搞好登记工作的对策措施
1、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长远目标。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近期目标是通过3年一个周期的登记工作,完成全国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健全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手段。危险化学品登记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核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件长期工作。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建立起国家的危险化学品动态数据库,为预防与控制化学品危害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重要的信息与技术支持。同时,为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降低化学品国际贸易成本发挥重要作用[2]。
2、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登记单位主动、规范地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重要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目的、意义和法规。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登记工作的认知程度,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扩大社会影响,使登记单位能了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重要作用,主动、规范地执行登记工作。在每一类型的企业登记开展之前,扎实认真的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培训工作。
3、争取登记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结合开展。
由于登记工作缺乏有利的制约手段,所以如果争取登记工作与相关的行政审批、与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相结合,有时则能达到事半功倍,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强化监管的良好效果[2]。
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登记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有效手段,但也只是危险化学品全面监管工作的一小部分。面对当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迫切需要国家制定更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依法严管的力度,推行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同时企业应具备先进的安全意识和明确的主体责任,以做到安全生产为基础,促进企业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5.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就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立法,严格执法。我国也已经有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需进一步清理、建立、健全。除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外,原化工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都有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所以,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和较强的实用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3]。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5.2加强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程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建立后应保证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监管。
(1)建立新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
我国对农药、药品及首次进口的化学品都已建立了申报登记制度。但实际生产中,有很多化学品不在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5版中),危险化学品登记中企业一般只登记在名录中的产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业实际生产且不在名录中的这一大类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上指导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建立我国化学品鉴别分类的管理体系,建立不同类别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实验方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认定、公众知晓、数据准确可靠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3)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
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
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4)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安全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延伸,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中国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不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政策;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许可证制度。应针对中国主要的危险废物,确定和评价适合中国危险废物特点和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包括填埋、焚烧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设备,建立示范工程,为中国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场、焚烧厂提供可以直接应用的范例和信息库。要重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机构、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源头,加强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众,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的宣传;规范废品收购市场秩序;加强综合监管,预防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无序流动,杜绝事故的发生[4]。
(5)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物流管理。
应明确规定货物代理与承运方的责任; 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监督机制; 对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无论是安全法规还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应该加大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奖惩力度。
(6)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专项监察检查和执法工作,并加强跟踪监督,对非法和存在严重隐患的从业单位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单位,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异地搬迁和关闭措施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5]。
5.3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生产工艺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应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订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列入科研攻关计划。应加速培养安全技术研究人员,整合现有的安全技术研
究队伍。需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救援、化学事故预防等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并积极进行推广,加快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步伐 [6]。目前,急需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各地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工作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系统。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间可建立实时监控的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的管理平台。政府、企业或相关组织可建立信息网站,发布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和信息;介绍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供化学品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常识;提供信息查询、资源发布、在线咨询等服务。应该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网络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成为政府高效监管的有利手段和工具;成为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良师益友。
应加快国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建设及资质认定工作。应按国家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我国统一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标准及实验室系统。各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评估科研机构的检测检验实验室,研究并确定一批国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保证化学品安全数据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相互可接受性,以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鉴别分类、企业运输中化学品的检测鉴定等相关的需要。
5.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多,素质参差不齐;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企业管理者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所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部门都应根据企业特点、部门职能、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较强的针对性。例如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既要学习管理上的知识,更应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对实际操作人员,要安排上岗前的培训、在岗时的教育等。各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新的政策法规、技术知识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应作为监督监察的重要内容。
5.5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应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减少内耗[3]。
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通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0532-83889090,但仍需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要具有24小时应急服务电话,以便发生化学事故后,现场人员通过拨打企业印在标签和说明书上的24小时应急咨询电话,了解到相关的应急处理措施。还应学习发达国家,使运输商承运过程中也必须具备24小时应急电话。
5.6 做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因此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7]。
5.7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自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中还存在疏漏,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等,使得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频发。目前,迫切需要企业重视安全、加强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企业应从本质安全、控制隔离、保护环境等角度出发,危险性大的企业应远离市区、人口密集地区、水源地、军事设施等重要场所;应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无害的设备、原料、工艺;厂房和车间应满足防火防爆、通风采暖、防雷防静电等的要求;对危险部位和关键部位应加装安全报警设备、安全警示标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强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的净化处理;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工作。结语
随着科学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化学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且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但其固有的危险性所带来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遏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监管、科学技术、培训教育等手段,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和先进经验,开拓思路,大胆实践,大力推进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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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法人代表:
1、法人代表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列入本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4、建立自上而下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层层签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5、年终要严格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二、总经理:
1、总经理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队伍配齐、人员到位,必要的设施设备、工作经费配足。
4、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进出库房等规章制度,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巡查记录制度,重点部位做到每日巡查,认真抓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落实、有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6、认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安全意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率达100%,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7、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以及被丢、盗、抢等方面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组织施救,保护事故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8、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抓好落实。
三、安全生产科(责任人:科长)
1、在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各科室、坑口、选厂、作业组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消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为切实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杜绝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深入查找并消除生产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力推进我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效果和水平,确保我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我单位安委会组织领导,我单位成立以我单位王**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我单位张**任副组长、我单位安委会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明确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突出重点,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领导小组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部署阶段(2017年2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2.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我单位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3.总结阶段(2017年11月)。我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送监狱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1.全面摸排危险品化学品安全风险。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要求,认真组织摸排生产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帐。对照重大危险源辨识表,找出我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实施管控。
2.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我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检测管控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我单位与**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我单位和安全生产科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3.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审核,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主动性。
4.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发放、使用的行为进行问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有效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
5.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过程中做到科学合理,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试教、安全试教、有效试教,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凤险,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应急预案。
2.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演练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应急预案与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单位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成立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我单位与科室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研究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好我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科室的安全监管责任。相关责任人要各司其责,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2.突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抓好落实。我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和步骤,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了解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加强我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我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投入纳入经费预算,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特别是对储存装置和条件,危险化学品品质优劣等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整改,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4.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把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与隐患排查治理及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相结合,强化我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认真总结。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排查整治,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仔细剖析,认真总结开展工作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为我单位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单位: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