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智慧城市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切实加强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阜阳市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阜阳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阜政办秘〔2013〕64号)、《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阜阳市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以及列入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厉行节约、创新合作、务求实效”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重点项目管理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申报
(一)市智慧办根据智慧城市规划纲要,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等条件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二)承担单位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推进方案和投融资方案。
(三)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智慧办。市直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直接上报市智慧办。
第六条
重点项目确定
(一)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二)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由市智慧办形成意见,报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建设计划,由市智慧办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第七条
重点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制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和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经市智慧办审核确认后,转市招投标监管局进行政府采购。
重点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按月填报《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进度表》,并在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智慧办。
第九条
市智慧办对重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智慧办申请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由市智慧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预算安排。市智慧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当年将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报送市智慧办、市财政局。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阜阳市智慧城市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完成,经市智慧办组织验收签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根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市智慧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的,按上述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各承担单位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报送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智慧城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台账,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掌握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应当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重点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使用发生变化超出批准范围10%的,应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篇: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间,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主要用于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应用项目建设,智慧城市试点、应用示范和智慧产业基地创建、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及智慧城市推进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资源整合共享、公共服务、产业带动力强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二)带动产业。把培育智慧产业作为立足点,大力推动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各类新兴智慧型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制造和广泛应用,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统筹整合。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上下联动,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注重绩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的导向作用,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使用和项目确定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合作项目的推进,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另行补助。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支持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智慧办前期审核,市发改委等有关审批部门立项,由专项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计划的项目。
(2)对于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后确定补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点项目运营
用于智慧城市重点项目的运营费支出。
根据项目运营的需求,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确定运营费,项目必须列入智慧城市计划。鼓励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于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应采用委托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运营主体,给予运营单位一定金额的运营费。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城市试点示范补助(1)智慧城市试点项目补助
用于县(市)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围绕区域经济建设、市民生活、城市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智慧城市特色试点项目建设。
(2)智慧应用示范项目补助
鼓励开展社会各领域的智慧应用,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应用项目示范推广。
(3)智慧产业基地试点补助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智慧产业基地,重点支持智慧制造产业基地、软件研发推广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智慧农业产业基地、智慧创意产业基地等试点。基地应符合主导产业明确,专业化服务配套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集聚等条件。经认定后,授予“宁波市智慧产业基地”称号,每家基地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
2、智慧城市创新项目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保障的创新平台建设。
3、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对于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项目、智慧产业基地试点、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这三类,根据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确定若干个补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发展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以及宣传推广、合作交流、人才建设、信息安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试点推进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 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应经市智慧办同意,并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后下达资金。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 1 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中心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余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成果转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中心损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由其是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中心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中心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 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管理办法
成立专门的项目部,已编制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项目质量控制严格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本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生产过程均按要求进行检验。产品未经检验或已检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项目经理部建立了项目质量责任制,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总经理负责检查周报、月报的审阅和批示;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推动、监督和检查月报的总结;各部门主管负责每周检查工作及检查周报的总结;
检查方式
1、人力资源部编制轮值检查计划,各部门按计划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全体 员工、各部门、各办公场所、区域进行检查;
2、采用观察法、测试法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轮值检查;
4、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
5、如因工作关系无法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的,需在每周的周 三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原因,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调整; 6 轮值检查是每一位部门主管的工作职责,要求积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检查时间
1、集中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2、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
2、办公秩序;
3、办公区、园区、设备间等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
4、工作流程;
5、检查周报、月报
6、各部门主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责任部门进行落实,并跟 踪结果;
7、各部门主管结合每周的检查情况,向总经理提交检查周报,并继续跟踪责任 部门的问题处理情况,在月末前将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部;
8、人力资源部结合各部门的检查周报,向总经理提交检查月报,并分析未完成 问题原因,供总经理参考;
第四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平禹煤电公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折旧、维简基金、税后留利、集体企业(或私人承包、租赁)占用资产的折旧、上级补助、安全费用、长期借款、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以及有特定来源的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资金等,具体包括:
(一)维简资金由固定资产折旧费、井巷工程基金及按吨煤提取的维简费三部分组成,是维持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正常持续生产的专项资金。
(二)税后留利资金为企业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向少数股东分红后的留利资金。
(三)集体企业等占用国有资产的折旧费是公司所属各单位创办集体企业等单位占用公司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
(四)上级补助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长期借款资金是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向银行举债的专项资金,该资金需根据投资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研,且长期借款资金到位后方可使用。
(六)安全费用是指按照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按吨煤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七)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主要用于井上下质量达标工程项目。
(八)其他资金,主要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特定的来源的资金及个人集资款,创收收入中可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等。
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统一计划管理
(一)专项资金统一计划管理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一计划,专项实施;统筹使用,分级把关;集中管理,确保重点”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统筹发展保重点”的思路,全公司全额集中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各单位简单再生产,确保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经营和稳定,并对有发展前景的规划项目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煤电公司的基建长期借款及国债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基建、技改建设程序和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进行管理。
(三)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工程、设备的更新、购建一律纳入严格的预算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设备。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及时地向公司报审专项工程资金建议计划,经煤电公司会审和综合平衡资金后,由规划发展部批复和下达正式专项工程资金计划,作为各单位和建设部门购建、验收、拔款和年终资金决算的依据。
(四)属已改制的部分非煤产业或集体经济单位占用煤电公司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上交资产占用费,煤电公司管理固定资产的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取
折旧,并相应安排其设备更新等事宜,列入煤电公司专项资金计划;该单位产权明晰的自有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自提自用”,煤电公司不予集中管理,但必须报列专项资金计划,并纳入煤电公司统一计划管理。
(五)煤电公司专项资金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计划部门审核备案,纳入集团公司的整体统一计划管理。
(六)计划内项目(工程、设备)的概念
计划内项目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1)以平禹煤电公司正式文件下达的“基建、技改”、“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维简、折旧)”、“井上、下质量标准化”项目。
(2)以规划发展部正式下达的“业务联系单”中的资金项目。
除此之外的任何工程项目均为计划外项目。
(七)各业主单位每月24日前必须报工程进度表,月度终了按规定编报“在建工程”财务进度报表,报规划发展部和财务部。规划发展部每季度组织一次验收,中间月份进行抽查验收;财务部按月依专项资金计划和验收的财务结算进度划拨工程进度款。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条属基本建设投资(拟利用国债补助资金、银行贷款等)重大技改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等有关业务处室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等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论证工作,报主管领导组织论证后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设、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投资估算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由环保中心负责项目的环评委托及报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融资、筹资。项目的立项报批由规划发展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业主单位、相关处室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报批。
第四条其他小型安全、生产、发展及集体福利费项目由各业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按照专项资金统一计划管理原则来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并上报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并由主管领导确定规模、标准(其中较大项目要通过项目的立项论证程序,进入集团公司项目库备案),再经总经理及其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五条取得立项的计划项目由规划发展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予以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批准。
第六条规划发展部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项目立项管理实行动态检查,未经正规程序立项发生的资金项目均按计划外项目论处,将根据《平煤集团公司经济责任追究办法》及《平煤集团公司对违反财经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平煤[2006]386号)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和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要设专职或兼职项目负责人。根据《平煤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10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5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必须进行工程招标来选择施工、设计、监理
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择煤电公司、集团公司内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承担工程建设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招投标工作由规划发展部统一组织纪委、财务部、审计处等有关处室和项目业主单位,并邀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参加主持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开工、竣工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提前一周将开工报告报规划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时向集团公司、市政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批复;3000万元限额以上的重大基建、技改类项目由基建部负责向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行文办理开工报告批复。项目完成依照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公司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未经验收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一律按计划外工程论处。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业主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采取终身追究制。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一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首先自检自评,自检工作完成后,填写报验单报项目业主单位;若委托监理的由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填写报验单报业主单位,建设项目负责人组织规划发展部、设计、施工、质监、环保、安全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业主单位预验收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施工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重大项目或特殊工程、基建、技改等按国家规定程序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中小项目除外)的中间进度验收及进度款的拨付;原则上按月进行进度验收并结算工程进度款,每月28日前由煤电公司主管部门或业主组织规划发展部、质量监督站、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验收,由业主或建设单位填报工程进度,相关的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签字,上报规划发展部审核盖章,报财务部门支付进度工程款,未经规划发展部审核签章,财务部门不得拨付任何款项,年终不予决算。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直接负责现场管理,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业主单位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员做好每一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记录与签证工作。由于地质原因或其它原因,工程内容有较大变更的,由监理机构报业主单位及煤电公司主管领导、主管处室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规划发展部会同业务处室定期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文件和档案资料管理,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文件和档案。归档管理要求: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建设单位按照现行《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汇总归档,对列
入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作,要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文件档案资料。
(四)工程档案应随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按专业归类,要求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五)各参建单位有专人负责档案整理,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的全过程组织工作,并负责审核签字。
(六)对文档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概预算管理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其标底由业主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或人员)编制,报规划发展部审核,以中标价作为合同价并做为工程付款依据。其它工程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经业主单位初审、规划发展部审批后作为付款依据。审定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下达的资金计划,若突破计划,必须经规划发展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调整计划下达后方可实施。
(二)在开工前必须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人员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及预算员资质章报业主单位进行初审、再报公司审批。
(三)煤电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预算报规划发展部审批。
(四)工程造价的增减,由规划发展部会同项目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后确定。
(五)预算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工程材料价格严格执行《许昌市价格材料信息》及公司发布的材料价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各单位必须及时报规划发展部及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集团公司计划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