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推荐阅读)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5405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16:3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teniu.cc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知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知识解读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要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同年11月,《旅游法》正式进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2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广泛,涉及二十三个有关部门参与,坚持综合性立法原则,分阶段进入立法工作中。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共十章112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九章法律责任和第十章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三章)、旅游经营(四章)、旅游服务合同(五章)、旅游安全(六章)、旅游监督管理(七章)、旅游纠纷处理(八章)等七大方面作了规定,即形成了旅游综合管理、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保障和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等七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规范措施。下面我就《旅游法》相关知识予以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旅游法》涉及政府层面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关于旅游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7条、第七章83、89条、第八章91条)

1、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一是确立国务院综合协调机制;二是确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2、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二是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三是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五是各部门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制度。

3、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一是投诉受理机构整合制度,要求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二是投诉受理后的部门间转办机制;三是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制度。

(二)关于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包括第三章17、20、23、24、25、26、27条)

1、资金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资金用途。

2、政策支持制度。一是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与扶持政策;三是规定政府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国务院2013年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四是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要求;

-2-五是规定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六是扶持特殊地区旅游业发展。

3、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制度。一是提出国家制定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战略;二是确立旅游部门对外形象宣传推广的统筹职责;三是要求建立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的机构和网络;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4、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要求。一是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二是对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提出要求;三是对城市旅游交通网络提出配套要求。

5、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要求。要求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6、教育培训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三)关于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包括第三章17、18、19、21、22条,第四章43、45条)

1、提出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要求。一是确立了旅游发展规划、明确了编制主体(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和九项主要内

-3-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二是明确了跨区域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和要求;三是明确了旅游专项规划并提出要求。

2、提出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衔接要求。一是旅游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三是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四是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与环保、自然资源、文物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要求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3、提出旅游资源保护利用要求。一是分类保护基础上的完整性要求;二是规定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价制度;三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4、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其中体现政府层面义务的是明确了旅游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责任。

5、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一是规定了门票价格严格控制制度,包括听证、公示等;二是提出了公共资源景区的公益性要求,包括严控价格、不得变相涨价和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等。

(四)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第六章76、77、78、79、80、81、82条)

-4-《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因此,“旅游安全”作为其中一项综合协调内容,应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大格局中。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承担“统筹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职责,使旅游应急工作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构成环节,使用政府的应急资源,更好地支撑旅游应急工作的开展;三是明确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和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制度;四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是明确了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规定有权请求救助,获救后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旅游法》贯彻执行情况及旅游业的现状

《旅游法》正式颁布后,国家、省上先后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启动了旅游合同范本、旅行社条例等法规、规章的配套修订工作,并在全系统自上而下组织开展了《旅游法》专题培训班和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县旅游局积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参加省局举办的《旅

-5-游法》专题培训班,并印制2000份《旅游法》宣传读本和宣传页,有效利用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复核、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执法检查等活动散发宣传、送法上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深入推进《旅游法》贯彻实施。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旅游业发展资金保障增长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三)在旅游重点县、重点旅游景区逐步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

(四)进一步明确统一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机构,完善旅游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五)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旅游重点县、重点旅游景区逐步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旅游法》的实用范围包括()。

A.全国各地 B.亚洲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国家倡导()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健康,文明,友好 B.快乐,和谐,文明 C.健康,文明,环保 D.快乐,和谐,环保

3、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

A.随意购买商品 B.随意结交朋友 C.非法滞留 D.以上都是

4、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天通知旅游者。

A.7,30 B.3,70 C.15,30 D.3,30

5、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承担的费用。

A.旅游经营者 B.个人 C.导游 D.领队

6、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业整顿 C.责令恢复原状 D.责令赔偿损失

7、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A.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B.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C.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D.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A.旅游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

9、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A.旅游满意度提升 B.旅游环境保护 C.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D.旅游市场开发

10、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A.有权、有权 B.无权、无权 C.有权、无权 D.无权、有权

11、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A.旅游开发资金 B.旅游相关资金 C.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D.旅游专项资金

1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13、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

A.收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B.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C.暂扣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D.责令停业整顿

14、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责任。

A.不承担 B.承担全部 C.承担部分 D.视情况承担

15、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A.旅行社 B.当地居民 C.旅游团队 D.其他团队

16、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

A.社会效益 B.经济效益 C.生态效益 D.以上都是

17、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规定。

A.旅游合同 B.安全警示 C.旅游服务 D.其他相关

18、下列关于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B.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根据临时情况提供产品和服务

C.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D.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19、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A.安全生产资质 B.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C.安全生产条件 D.文化素质

20、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A.双方自愿 B.平等互利 C.公平公正 D.和平共处

21、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A.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B.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D.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A.残疾人、老年人 B.未成年人、残疾人

C.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 D.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23、景区内的()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A.所有 B.重点 C.人气 D.核心游览

24、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

A.相关信息 B.成团最低人数 C.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D.旅游行程单

25、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赔偿金。

A.一倍以上两倍以下 B.两倍以上四倍以下 C.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D.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26、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承担。

A.旅行社 B.旅游者 C.地接社 D.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27、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28、导游人员在带团旅游时,得知旅游目的地发生道路塌方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此时,导游人员()。

A.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在这之前,须征得旅行社同意

B.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所有旅游者同意

C.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D.不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29、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A.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B.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C.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0、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A.旅游发展规划 B.旅游市场规划 C.旅游服务规划 D.旅游满意度规划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A.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B.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C.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D.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2、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进行及时救助。

A.社会团体 B.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C.旅游经营者 D.新闻媒体

3、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A.境内旅游 B.出境旅游 C.入境旅游 D.边境旅游

4、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

A.捐款 B.协助 C.遣返 D.保护

5、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双方协商 B.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C.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非题(每题2分,共20分)

1、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2、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3、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应在报价旅游合同最后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5、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6、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7、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放心保)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8、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9、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以自由分团、脱团。()

10、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肖良平

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是在1982年。当时负责旅游法立法相关工作的是国家旅游局政策研究室。在启动立法工作后,政策研究室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翻译外国旅游法规,二是介绍旅游业发展情况和经验,并集结成《兴旺发达的世界旅游业》一书,三是成立旅游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经过1年多的努力,当时的旅游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7月1日起草了旅游法第一稿,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旅游收费等十二章91条。当时不叫旅游法,而是中国旅游事业管理法。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立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还于1985年8月专门成立了条法处,并从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等学校招聘5个大学生,专门负责旅游法起草工作,并于1985年11月29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万里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当时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先把旅游搞起来”,因此制定旅游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从单项立法开始着手。现在回头来看,当时旅游业刚刚起步,发展水平确实不高,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判断是准确的。

第一次旅游法立法工作就这样暂时放下了,中国旅游法制化建设主要放在了单项法律的制定上。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此后,《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单项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中央更是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过旅游业发展,并在1986年以国务院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今后3年每年拿出5亿元支持旅游业发展。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支持计划仅实施1年,但是旅游业发展已经呈突飞猛进之势。在旅游发展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业界对于重启旅游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国家旅游局1987年2月21日在福建召开的旅游法制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旅游法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并组织与会者进行了讨论。1988年11月1日至10日,国家旅游局还专门组织考察组赴日本调研考察日本旅游法相关情况。1988年旅游法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因此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9年机构大调整后的国家旅游局,将条法处与政策研究室合并成立政策与法规司。国家旅游局党组于1991年将旅游法重新纳入立法计划,并开始紧张的立法筹备工作,先后在河北、江苏、杭州、大连、青海等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仅草案就修改了七八次”。且于当年5月18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也给与了积极回应,将旅游法纳入1991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当时的旅游法草案基本成型了,但到了1992年5月旅游法再次搁置了。

在《旅游法》的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的情况下,各省区市的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5年6月,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地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为今后《旅游法》的制定与出台,打下了必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996年至2000年的5年时间里,全国共出台了22部地方旅游法规,是出台的高峰期。到目前为止,已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旅游法规。这些地方旅游法规都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名称也较相似,绝大多数为《旅游(业)管理条例》,少数称《旅游条例》。文本的内容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旅游监督管理等。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安徽省的有关代表,第一次提出了旅游立法的议案。此后的十余年间,历届人大都有代表提出旅游立法问题,旅游立法的关注度明显提高。2000年3月,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九届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旅游的议案数量首次进入前10名。2005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许多省代表团再次提出加快制定和出台《旅游法》的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

尽管如此,关于要求旅游业立法的议案由于种种原因还是被束之高阁,长期处于筹备阶段,千呼万唤难出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部门和法律界认识不一致。有些人认为,现在我国解决经济权益纠纷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旅游业没有必要再搞个基本法,只要参照搞些单行法规、规章即可。

地方旅游法制建设的先行实践,无疑给长期蹒跚不前的旅游立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2009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发布,《旅游法》起草工作再次启动。2009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开始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旅游法》的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对于重新启动的旅游法立法工作,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立法方式:以前是部门立法,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国家旅游局来做,但是这次却采取了人大法工委主持立法的方式,这样就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部门之间的掣肘。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开了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0年5月18日,国家旅游局召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论证会,通报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组的调研情况。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在京召开。此后,《旅游法》起草组已计划在前一阶段专题调研和本次研讨会的基础上,对草案第一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第二稿,争取尽快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各部门的配合下,《旅游法》得以现身。

由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超脱性,能站在中立位置上,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和争论,同时又主要依托部门力量,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旅游法(草案)》(共十章98条)终于于2012年8月问世。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草案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会后,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2013年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时,就有一百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被及时反映到草案之中,《旅游法》因此得以高票通过。“150票赞成,5票弃权。”2013年4月25日下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112条)被宣布表决通过的那一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中国第一部《旅游法》的通过,必将推动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水平必将得到全面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推荐阅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