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一、设立依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网上登记:
1.项目建设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系统,进入项目登记模块。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3.添加单项工程信息并选择发包方式。
(二)新建直接发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系统,进入合同备案模块——施工合同备案。2.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备案:
(1)录入总承包项目分包专业信息;
(2)选取直接发包项目信息,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3)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合同,下载授权委托书;(4)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5)登录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回传已经盖章的合同第一、第三部分,并同时上传授权委托书;
(6)持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原件到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3.分包单位合同备案:
(1)选取分包专业信息,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2)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合同,下载授权委托书;(3)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4)登录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回传已经盖章的合同第一、第三部分,并同时上传授权委托书;(5)持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原件到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取得合同备案表。
(三)新建招标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建设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选取中标备案项目,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并加盖电子签章;
2.施工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选取中标备案项目,获取建设单位已经制作的合同,确认后加盖电子签章;
3.招标办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在已完成的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带二维码的合同和合同备案表。
(四)在建项目补合同备案
1.新建项目登记信息、单项工程信息;
2.将单项工程信息与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关联; 3.按新建合同备案流程完成合同备案,直接发包项目在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办理,招标项目在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办理。
(五)竣工项目补合同备案
1.施工单位在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补录部分录入所有附件材料; 2.持原件到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取得合同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行政收费
六、办理窗口:
住建局窗口,电话:0512-57379039
七、相关表单 合同备案通知.doc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办事指南(直接发包备案)
南岸区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及核准
(直接发包备案)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二、受理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
三、提交材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方式核准)及施工招标组织形式备案表(原件3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建设规划许可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如为装修工程,应提供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如为已建主体,应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的证明材料
4.申请项目在核准及备案证中未明确招标方式或非国有资金比例的需提交建设单位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注:资金来源必须追溯到自然人)(注:必须盖有工商局查询章的章程1份);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合格书(原件1份); 6.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证明(房地产项目提供资本金存入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施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B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套)、外地施工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套);
8.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及中标通知书(原件3份以上)。
备注:以上提交材料的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址及范围等必须跟规划许可证内容一致。所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四、承诺时限
直接发包在申报资料齐备前提下,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篇:直接发包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篇: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定义
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发包一般有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两种方式。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式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篇: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2〕98号)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网上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合价审〔2015〕42号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各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9、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0、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1、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2、出具建筑施工合同明细表;
13、提供施工合同签订的所有单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8)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8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teniu.cc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teniu.cc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