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地管理办法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科„2013‟20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3年11月1日
2和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育基地三个层次进行建设,每个资助周期为3年,并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基地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和优秀成果出版等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综合评议合格后,可直接纳入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校级文科基地培育遴选标准
1.申报单位必须是校内文科科研机构,且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和建设基础,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基地建设目标定位,具有切实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至少具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作为支撑。
2.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研究人员6-9名,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45周岁以下人员占一半以上),学术交流活跃,能够整合校内外相关科研资源,有效地组织开展协同创新。
3.在组织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科研体制机制,管理规范。所隶属或挂靠的学院(研究院)支持措施明确、稳定、有力,能够充分满足基地建设和发展需要。
4.有相当的学术积累,近3年来至少承担过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
5.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者博士点学科支撑的、近3年来横向项目经费累计超过50万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遴选和培育。
第十三条 校级文科基地遴选程序
1.校级研究基地由带头人提交申请和有关论证材料,由有关学院推荐,报送社会科学研究处形式审查。
2.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讨论确定是否列入校级基地建设。
3.列入校级基地建设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讨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培育基地和重点建设基地的名单。
第十四条 文科基地要根据申报研究基地承建书的要求,按照三年的建设周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研究基地必须坚持“以学科建设为目标,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的方针,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实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良性循环的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 省部级文科基地设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校级基地由院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文科基地应把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
6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研究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第二十九条 各文科基地要指派专人负责基地统计年报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填写、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三十条 各基地每年须报送基地年度检查报告,由社会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对年度检查报告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对年检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并停拨第二年资助经费。社会科学研究处每三年对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一次目标考核,按优秀、及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对不合格者,将撤销其校级研究基地的资格,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依托学院或基地负责人的责任。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基地自然进入下一轮建设,并支持申报省部级研究基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文科基地除执行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基地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社会科学研究处。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第二篇: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产业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
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实体企业的创新再创业,全面应用互联网推进实体企业的供给侧改革的等实施文件精神,建立湖南省产业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为保障基地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地是由湖南省教育厅、衡阳市人民政府共建,衡阳珠晖区政府承建,用于扶持湖南省内(中小企业)和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优质创业项目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服务、创业扶持等,使中小企业、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等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 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其企业(团队)负责人应为高校在校大学生、近5 年的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初创业者。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和在衡阳注册的中小企业,急需转型升级并由一定资金预算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XX网库公司作为双创示范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司,及作为双创基地、创客公寓、食堂等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双创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负责创业企业(团队)的入驻资格审查、季度考核、退出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3、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入驻企业(团队)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
4、配合协调对接省市(区)政府对入驻企业(团队)的优惠扶持政
5、负责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团队)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策;
6、配合主管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创业导师、专业教师等为入驻企业(团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创新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和良
好的市场潜力;
2、已经(或准备)在衡阳珠晖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珠晖区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优先入驻条件:
1、校内师生或校友自创的公司,经营方向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公司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较高水平的专业创作能力;
2、校内师生或校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专利技术、且经评审具备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力的项目;
3、国家、省部、市级获奖的项目,且经评审具备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希望入驻双创基地的创业企业(团队)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
1、《湖南省产业互联网暨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团队信息等;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二)审核
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团队将创业计划书、入驻申请表等材料提交至高校创业主管部门,由高校创业主管部门对创业项目进行初审。高校往届毕业生和外省的高校大学生创业团队也可直接提交材料至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并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入驻资格审查、评分和审核。
(三)复审
通过审核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高校创业主管部门须将材料交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在收到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珠晖区人民政府两创办和湖南珠晖区人社局备案。
(四)入驻
通过复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双创基地将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创业企业(团队)负责人与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入驻基地。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可与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直接签订入驻协议。
第四章 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以下优惠扶持政
1、办公工位免房租、物业管理费;
2、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设施服务;
3、提供办公宽带网络、水电接入等服务;
-3-策:
4、创客公寓住宿费标准为 100 元/人/月起;
5、可申请最高 XX万元的无息贷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政府将给予一年的全额贴息贷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续贷;
6、水、电费用区政府补贴 60%,XX追加补贴 20%,按有关政策申请补贴;
7、开展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服务和经常性的创业培训、讲座、大赛、项目路演、交流会等各类活动;
8、配套全天候的人才招聘市场。
第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获得有关部门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其他普惠性政策。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团队)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对入驻企业(团队)实行每半年一次的考核制度,考核不通过的,将要求其整改,整改不
到位的退出双创基地;严重或屡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后续管理措施的,将对其发出《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退出双创基地。
第十二条 双创基地每一楼层的水电费用,每个月按照该楼层入驻企业的工位数(以在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的登记数量为准)全体均摊。
第十三条 双创基地的水电费用,由基地物业管理单位预交,并于每月 1 日在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公告栏上公示,入驻企业(团队)须在公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地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缴费用;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对其发出
《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须立即退出双创基地,并向基地物业管理单位补足所欠缴费用。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人员如需入住创客公寓的,须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提交《创客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二),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和创客公寓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住。
第十五条创客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为 100 元/人/月起,水、电等费用按照本室入住人数全体均摊,所缴纳费用由创客公寓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团队)创业项目实施中,涉及改变项目预定目标和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项目实施计划等变动,入驻企业(团队)须提前 10 天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对创业项目停顿、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入驻企业(团队),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合同。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须遵守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书;
3、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4、每半年书面报告创业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的考核审查;
5、未经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企业(团队)办公场地进行转包、转租等;
6、未经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同意,不得以名片、宣传册、海报、官网、微信公众平台等任何形式借用双创基地名义宣传本
企业(团队);更不得借用双创基地名义面向高校、社会等进行有损于双创基地形象、声誉的各类宣传推广;
7、遵守双创基地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团队)协议期满,自行退出双创基地,并须在 15 天内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退出创客公寓、清理场地等。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团队)不再需要使用双创基地办公场所时,应主动向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对其发出《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附件三),须立即退出双创基地:
1、每半年一次考核不合格的;
2、创业项目中止或确认创业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3、对双创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4、不按规定时间或拒不向基地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水、电等应缴费用的;
5、严重或屡次违反双创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6、未经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同意,私自将本企业(团队)办公场地转租给第三方的;
7、两次以上不参加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组织的活动;
8、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9、其他不适宜在双创基地继续进行经营办公的。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团队)在收到《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退出创客公寓、-6-
清理场地等,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有关标准收取房租费等。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团队)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创基地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双创基地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衡阳市珠晖区人社局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十八日
第三篇:基地管理办法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创业孵化基地是分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免费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分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分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程序与退出
一、申请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1.创业公司必须为辽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企业创办人或团队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3.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4.以下项目不准许申请入驻: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等项目;
5.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优先入驻。
二、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办程序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要提交的材料(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书
(2)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学历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2.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入驻相关申请材料及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2)创院办公室对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3)创院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
(4)经管理办公室审批,公布审批结果,研究确定经营地点、范围等有关事项,专家审批集体决定是否入驻并公示;
(5)创院办公室与创业公司签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场地使用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并备案存档。
3.公司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三、创业公司的退出
1.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即可退出。2.对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管理办公室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3.在创业期间,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对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2)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4)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4.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基地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处分。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一、入驻公司管理
1.基地办公室对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基地内良好的创业经营秩序,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入驻协议》规定范围外进行商业行为。
2.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基地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商业计划书,报送基地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3.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改实施内容。
4.创业公司每个须认真填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公司经营报告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基地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5.基地办根据公司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公司有重点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创业孵化基地内公司经营者必须聘用两名以上的本校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按相关规定按时给予合理报酬,录用后报创管办备案。
7.创业孵化基地内的清洁卫生,实行区域分摊,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持基地的清洁,保证分担区的清理。
8.基地内创业者必须合法经营,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创业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或退出。基地内,不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许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不许出售伪劣产品。如有投诉及处罚,责任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9.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基地办签订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政府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5)遵守基地其他有关规定。
二、考核、评价与奖惩
1.基地办公室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2.创业公司在年末将财务报表上报基地办公室。
3.基地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根据考评档案,对创业公司运营成果进行量化考核评比,评选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基地办公室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一、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管理、基地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国家及校园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公司。
三、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
创新创业学院
第四篇: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2009.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健康促进、保健、康复等应当成为各部门和公司,以及社区的重点这一总体策略,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协会在面向企业、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面向政府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各种类不同的先进典型加以推广,引导全行业有序公平、科学规范、守法诚信经商,以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为出发点,探讨科学发展保健行业具有指导性和示范作用的模式,建立相关科研,科普等基地示范机制。
第二条
基地的性质:基地分为科研、科普、行业建设等几大类。基地是指保健行业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严格审批取得合法资格,法人、证照、资质证明齐备,独立从事经营或生产,并在行业内某方面领先,经过申报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批准授予重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企业除在开展公益性健康教育,保健知识传播,行业内诚信经营活动接受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指导以外,其余所有商务活动及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一律与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无关。
第三条
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均可以申报与行业相关的科研,科普、行业建设等基地。
第四条
协会组织与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行业建设等相关方面的部门及其学者、专家,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种类基地进行论证、考评、评审、审批。
第五条
各类基地的管理由协会会员部负责。会员部要随时保持 与基地(企业)的联系,了解基地的动态,负责对基地的工作指导;基地(企业)也要随时向会员部通报日常工作的动态与信息,定时书面汇报工作进展。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保健行业的科研,项目开发、健康传播,保健科学知识普及,行业规范化运作以及其他公益性和诚信经商等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不仅具有相应的支持条件,同时具备建立基地相匹配的资金,人力、物力与设施。
第七条
申报基地的企业,建立科研基地和其他基地的思路要清晰明确,有确切的科研或相关项目总体目标与近中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可行性计划与规划,缜密而又循序渐进的步骤,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有力的保障措施,科学的评估体系;客观、公正的评估方案与考核办法。
第八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经验做法典型富有创新性。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基地的企业(单位)须填写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的申请表,提交企业(单位)现状评估报告,创建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的可行性报告,长远规划与阶段性计划,要充分体现基地的规划性、计划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会同会员部、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考核、验收,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科研基地或 其他基地的批复,同时与申请的单位签署管理协议书。报主管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缴纳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咨询管理费每年五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由协会颁发科研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为支持各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规范有序发展,协会针对各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的专业性质组成专家小组,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考察,进行业务支持与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各授牌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的企业(单位),应组建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该领导小组每半年书面向协会会员部汇报一次工作动态。科研基地或其他基地仅限于项目范畴运作,不得借基地及项目名义用于任何商业行为(包括筹资、招商),若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所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本协会概不承担。
第十六条
协会每2年对基地复评一次,对不合格者,限期未整改或名不符实者,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规定者,协会将限期要求整改。凡整改不力,不符要求者,利用基地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者,取消其基地资格,收回牌匾。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
第五篇:采种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种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0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精神,加强林木采种基地建设管理,提高林木种子的遗传品质和播种品质,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种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木采种基地应设在地势平缓、面积集中、便于集约经营、交通方便的林分中,地形因子要有利于树木的结实和采种。在混交林中建林木采种基地,目的树种为针叶树的,其比例不得少于70%;目的树种为阔叶树的,其比例不得少于50%;异龄林分中母树树龄相差不大于两个龄级。采种母树要生长良好,结实正常,无严重病虫害,其优势木和亚优势木比例不得少于80%。采种基地应当确标定界,设立明显的标牌或标桩,严禁在疫区内设立采种基地。
二、林木采种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经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作业。疏伐抚育必须依据建设规划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照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依法采伐。疏伐对象应为枯立木、风折木、病腐木、被压木以及形质低劣的不良林木,疏伐强度应能保证留存的母树树冠充分伸展,疏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不低于0.6,保留株数应根据树种、林龄及立地条件而定。疏伐后要及时清除剩余物,加强杂草、灌丛和病虫害的控制,提倡采用生物防治措施。要加强林木采种基地内的防火,及时清除杂草和灌木。禁止在采种基地内放牧、狩猎、采脂和采樵。
三、林木采种基地内的采种由基地经营单位组织进行,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地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木采种基地内采种。采种应严格遵守林木种子成熟生物学规律,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收的种子要挂附临时标签,标明树种、采集地点、采集日期和采集人,并尽快运往调制场所。种子调制执行《林木采种技术》国家标准,调制好的种子应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及时入库,入库前种子质量要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的要求。
四、林木采种基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林木采种基地种子生产档案,科学分类、规范整理,做到记录准确无误,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发〔2003〕207号)要求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林木采种基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和相关标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林木采种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