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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10586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2 18:37: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义

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项目建设预评价阶段

1、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4、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备案申请。

二、项目建设设计阶段

1、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3、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4、向安监局提出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项目建设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中要保证防护设施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3、防护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2、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专项监测工作。

3、试运行期间,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等试运行完工后在进行

五、竣工验收阶段

1、试运行期间或者项目完工后,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对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5、竣工验收时,编制验收报告然后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安监局会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然后给予批复。

备注:竣工验收阶段,如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然后向安监局提交竣工备案申请

安全三同时

安全三同时的定义:安全“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前期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论证讨论,确定项目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关键装置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信息以及是否执行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等内容在内的项目前期论证建议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建设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3、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安全设计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安全设计。

3、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四、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2、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六、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对专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4、竣工验收时,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安监局会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验收然后给予批复。

环保三同时

环保三同时的定义:环保“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环保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建设单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保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预评价,并编制环境预评价报告书。

2、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环评单位,修正环评报告。

3、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环评报告。

4、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进行初步设计,编制环保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写环境保护专篇,编制施工图设计阶段环保设施要则。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环保设计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环保设计。

3、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出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

3、环保设施设备必须要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在施工阶段,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四、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

1、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竣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然后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备案,获得试运行批复后组织试运行工作。

2、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需编制临时排污许可申请资料并提交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获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3、试运行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废水,废气,噪音)的监测,协调修订验收监测方案,配合验收监测工作,直到取得合格的验收监测工作,直到取得合格的验收监测报告。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到当地环保部门。

2、通过验收并获得合格批复后,建设项目访客正式投产,并及时提交换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书。

消防三同时

消防三同时的定义:环保“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消防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消防的定性分析(建筑用途,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以及耐火等级等),从而为设计阶段提供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1、根据消防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2、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三、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按照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改变消防设计施工。

3、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消防设计以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2、委托监测或调查。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进行监测,按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同级验收,同级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

3、方案报审。受委托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建设单位将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验收监测或调查。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报告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需核实)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管部门:星子县环境保护局电话:0792-2670801

第三篇:建设项目“三同时”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篇:建设项目”三同时”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1、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

2、验收监测报告;

3、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4、申请试生产报告及批复;

5、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6、污染治理方案及设施图;

7、企业环保规章制度及各层责任书;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9、企业应急预案方案;

10、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第五篇:建设项目三同时方面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来源: 作者: 日期:09-11-29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

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2_年)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_年)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_年)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2_年)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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