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离休人员死亡: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202_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2_]150号)关于“从202_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2_年7月1日起,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下列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企业离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88]8号)规定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除外,下同);
(四)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以下现行规定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2_]121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二)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省《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规定和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执行,即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三)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计发企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35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二)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
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四、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精选)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参 保 人 姓 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 与参保人关系 遗 属 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人系 法定继承申 人,现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 意 见 遗属签名: 年 月 日 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参 责任。保 人 单 经办人: 负责人: 位 意(参保人单位盖章)见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第三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_〕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2_〕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2_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人社部发[202_]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四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_〕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2_〕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2_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五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现将四川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发布如下: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见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一)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二)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